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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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邪謀,可責授濮州團練副使,連州安置;晁補之,爾向以險邪之資,力附奸惡之黨,表悰倡和,阿附導谀,可落秘閣校理,依前官添差監處州鹽酒稅;賈易添差監海州酒稅務;通直郎,尋醫程頤,追毀出身以來文字,放歸田裡。

    已上逐人并錢勰、楊畏,仍并依紹聖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所降指揮,永不叙複。

    郴州編管秦觀,移橫州編管。

    其吳安詩、秦觀所在州郡,差得力州職員押伴前去,經過州軍交割,仍仰所差人常切照管,不得别緻疏虞。

    朱光庭追貶柳州别駕,孫覺追職?兩官及遺表恩例,李之純追職及遺表恩澤,趙禼追職并兩官及遺表恩例,杜純追職遺表恩例,李周追貶唐州團練副使。

    ”大防等責詞,皆葉濤所草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

    原注:《舊錄》雲:上親政三年,追述先志,審度考核奸臣诋誣迹狀,方顯斷以不疑,皆正典刑。

    於是繼述之孝彰矣。

    《新錄辨誣》雲:《實錄》載呂大防以下貶竄,首尾甚備,制書盡存之,庶幾後世猶有考焉。

    自黨锢禍起,忠賢奔播,奸邪無所忌,是以極於大亂而後止。

    蓋本於紹述之一言,甚矣;其為生民之禍,嗚呼烈矣!自“上親政”以下删去,制詞恐須略加删削,不必備載,更詳思之。

    布《錄》:庚辰晚,聞再貶大防、摯、轍、焘等於嶺表,以次黜責者三十馀人。

    三省素未以此語布,及已得旨,亦不複道,上亦不語。

    及是日,葉濤來,頗惶惑於命詞,然何可遏也。

    《實錄貶大防》等在癸未二十八日。

    案:《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己亥。

    原注:大防責循州在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又卷四百八十九:紹聖四年七月癸醜,诏許大防歸葬。

    原注:亦雲:二月二十八日,大防貶循州。

    是《長編》本從《實錄》書之。

    《紀事本末》乃取注中布《錄》庚辰晚雲雲,系於庚辰日下,恐非《長編》原文。

    今姑依《紀事》編次。

    又案:陳桱《通鑒續編》雲:先是,左司谏張商英上言:“願陛下無志元祐時,章惇無忘汝州時,安焘無忘許州時,李清臣、曾布無忘河陽時。

    ”以激怒之,由此諸賢皆不得免。

    時焘已卒,大防行至處州信豐而卒。

    摯、焘皆卒於貶所,天下惜之。

    純仁時因目疾失明,聞命怡然就道。

    或謂純仁盜名,純仁曰:“七十之年,兩目俱喪,萬裡之行,豈其欲哉?但區區愛君,有懷不盡,若避好名之嫌,則無為善之路矣!”) 7、诏罷《春秋》科。

    (《紀事本末》卷一百。

    原注:《舊錄》雲:诏罷《春秋》科。

    先帝以經術迪士,獨《春秋》不設科,以《魯史》亡,不可稽考,士不能通故也。

    元祐複設,今罷之。

    《新錄》辨誣曰:不設《春秋》科,本王安石偏見私意。

    班固曰:“孔子因《魯史》而作《春秋》,左邱明論輯其本事,是以為之《傳》。

    ”自漢儒據《傳》以通經,六藝垂世,卓乎如日月,而史官因诏罷《春秋》科,妄謂先帝以《魯史》之不可稽考,士不能通之,故今删去。

    案:洪邁《容齋續筆》卷十五雲:五聲本於五行而徵音廢,四渎源於四方而濟水絕,周官六典所以布治而司空之書亡。

    是固出於無可柰何,非人力所能為也。

    乃若《六經》載道,而王安石欲廢《春秋》。

    紹聖中,章子厚作相,蔡卞執政,遂明下诏罷此經,誠萬世之罪人也。

    ) 8、癸未,議進築九羊谷寨,修築石門峽東塔子觜堡。

    (《長編》卷四百九十六:元符元年三月癸酉,進築九羊谷寨,修築石門峽東塔子觜堡,畢工,賜名。

    原注:紹聖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建議。

    案:《宋史地理志》:九羊谷東至靈平砦三十裡,西至甯安砦六十六裡,南至三川砦五十裡,北至臨羌砦八十裡。

    )又議進築沒煙前後峽兩寨。

    (《長編》卷四百九十九:元符元年六月辛卯,進築沒煙前後兩峽寨,畢工,賜名。

    原注:紹聖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初建議。

    案:《宋史地裡志》雲:沒煙後寨,砦東至通峽砦十八裡,西至正原堡四十裡,南至石門砦三十裡,北至蕭關一百三十裡。

    沒煙前砦,東至東灣堡七裡,西至湯羌砦一十八裡,南至懷德軍一十八裡,北至勝羌砦八十裡。

    ) 9、甲申,制曰:“文彥博色厲而荏,行僞而堅,備公師於三朝,更将相而四紀,曾靡雲報,尚何所仇?(案:《太平治迹統類》此下有雲:忘我大德,肆其忿心。

    初迷國以懷詐,終朋奸而背善。

    以理财裕民之政,為暴刻聚斂之利;以經武拓地之勳,為寇攘草竊之計。

    有臣若此,於義可乎!於戲!明罰正刑,永為垂世之戒,彰善瘅惡,上慰在天之靈。

    )可落河東節度、管内觀察處置等使、開府儀同三司、太原尹,特降太子少保(案:《十朝綱要》、《太平治迹統類》作“太保”。

    )緻仕,依前潞國公。

    ”(《紀事本末》卷百二。

    案:《十朝綱要》,彥博洛節钺、太子太保緻仕在癸未。

    異此日。

    又案:《太平治迹統類》雲:張茂則、梁維簡、譚扆、趙約内人樊氏并責降。

    ) 10、是月,陳敦夫除秦鳳路提點刑獄使。

    (《長編》卷四百九十四:元符元年正月丙寅,诏賜陳敦夫。

    原注:敦夫除秦鳳提刑在紹聖四年二月。

    ) 1、閏二月丙戌朔,诏太師緻仕文彥博諸子并令解官侍養,司馬康追奪贈官。

    (《紀事本末》卷百二。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載諸臣貶責雲雲,與《紀事本末》文同。

    又於文彥博降責及司馬康追奪贈官下原注雲:史臣留正曰:“邪正不可并用,君子與小人共事,君子終必為小人所攻,從古然也。

    元祐之末,劉、呂主調停之說,則台谏、給舍參用小人。

    如來之邵、鄧溫伯、鄭康、陸佃、周秩之徒俱進,莘老、微仲君子,亦分其黨,互相非毀。

    則大往小來,群邪并起,小人反覆,易於反掌。

    前日無況進侍:無況求見公著為入身之計者,張商英也,今日乞毀公著碑,亦商英也;前日定谥司馬光者,周秩也,今日乞以罪加司馬光者,亦周秩也,此猶可也。

    而章惇、蔡卞、張商英之徒,既谪貶範純仁以下三十馀人,又追貶司馬光、呂公著一十馀人,竄呂大防、劉摯、梁焘,皆已緻之死地而欲盡殺元祐諸賢。

    既廢孟後,且又欲追廢宣仁,章惇之罪,可勝誅哉!”) 2、上批:“張天悅(案:《宋史·本紀》作“天說”。

    )所進書,觀其立意狂妄,诋讪之言往往上及先帝,下及朝廷,可進呈取旨。

    ”诏以張天悅送開封府,取勘情節,申尚書省。

    其後,開封府言:“張天悅私有《景祐福應太一集》,及上書诋讪先帝,情不可恕。

    ”诏特處死。

    (《紀事本末》卷百二。

    案:《長編》卷四百九十四:元符元年正月甲寅,邢恕言:“胡深疏雲,前日張天悅處死,是刑馀無賴之人。

    ”又言:“其言上斥神宗,誅之固宜。

    ”原注:雲:天悅處死在四年閏二月。

    又卷五百九:元符二年夏四月辛卯,诏勘鞫不結案及審錄覆奏者,以違制論。

    先是,臣僚言右軍巡院鞫前兖州萊蕪縣尉張天錫訛言。

    诏特處死,更不結案審錄,仍不覆奏。

    原注:元符三年九月,陳瓘論章惇殺張天悅之徒以鉗衆。

    張天悅,見紹聖四年閏二月丙戌,或即是張天錫,或别事,當考。

    又案:《編年備要》雲:自是妄言者莫不誅死。

    ) 3、丁亥,诏曰:“韓川、孫升,爾等以顯附奸兇,肆為譏讪,早負罪譴,久稽典刑。

    川可特責授岷州團練使副使,道州安置,升可特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汀州安置。

    ”诏:“知福州、朝奉大夫葉伸特令守本官緻仕。

    ”中書舍人蹇序辰言:“觀文殿學士、大中大夫、知定州韓忠彥,本因朝廷以其父琦勳舊,遂蒙先帝擢用,寵遇甚厚,官為尚書,超躐夷等。

    元祐之初,遽忘大恩,附會奸惡,同為毀訾,望早賜黜責。

    ”制曰:“韓忠彥進由世臣,擢自先帝。

    曆跻禁從,久贊事樞,當體前修,以裨初政。

    而乃助誣民之浮說,行蹙國之匪謀,可依官降充資政殿學士。

    ”(《紀事本末》卷百二。

    ) 4、诏:“上清儲祥宮禦篆碑文蘇轼所撰,已令毀棄,宜差蔡京撰文并書。

    ”(《紀事本末》卷百二。

    案:轼撰碑文在元祐六年八月丙午。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二:上清儲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