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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僥幸。

    昨以王府故借官,今遂不奪,恩命優矣。

    ”上曰:“賴卿言及,不爾,幾誤擢,然人物亦極平常。

    ”布曰:“問青苗、免役、市易、差夫等數事否?”上曰:“俱不曾問。

    ”布曰:“立訾先朝如此,又谄附執政及與人言青苗免役事,須立乃能推行,其佞媚反覆如此尤可罪,如此等人乃欲擢使為谏官,豈不誤事!”上曰:“反覆尤不堪,其言荼毒,乃桀、纣事。

    ”布曰:“《書》稱‘荼毒痡四海。

    ’”上又曰:“知其必敗是何語,何敗之有?”布曰:“谄王安石而毀先帝,情更可誅。

    陳瓘所以忤卞,隻雲卞但以安石為準繩。

    安石所是者必欲進,而不喜者必欲黜。

    立安石為準的,以羅織士類,此最為害政。

    況安石之所是非,與先帝不同者非一,豈有但以安石為據惇卞以此深怒瓘,而士類莫不以瓘之言為是。

    臣亦嘗親聞先帝不與安石之語。

    今立乃以謂安石既去,民受荼毒。

    然則先帝有為於天下皆出安石,則先帝皆所不曉也。

    悖慢不遜,無甚於此。

    ”上亦切齒。

    及三省進呈祖洽文字,遂奪立借官,依前職官監當;趙沖見任奉議郎,奪一官,遠小處監當。

    祖洽再繳,以為立不當輕於沖。

    遂曰:“置立於永州,沖於道州監當。

    ”布稱善。

    上曰:“必敗之語殊可駭。

    ”布曰:“不遜未有如此者。

    《傳》雲‘人臣見無禮於其君者,如鷹鹯之逐鳥雀’。

    立之言不遜如此,乃欲擢之言路,此臣所以不能自已也。

    ”上曰:“共任國事,何可不言!”布曰:“臣事陛下,每不敢不自竭。

    陛下天縱睿明,於是非曲直無不了然洞照,以此苟有所聞,不敢不盡底悰。

    ”上曰:“固當如此。

    ”布又言:“陛下親攬萬幾政事不一,若廟堂得人,其次言路不苟且循默,則每事自不至如此上勞聖慮。

    ”上深然之。

     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竊聞常立以父秩《行狀》申國史院,希合權臣。

    言父秩與王安石之美,诋誣先帝,比者陛下照見底悰,已行棄逐,頗快輿議。

    謹按立自選人入館,未幾又借通直郎、王府侍講;近又令上殿。

    立之無狀如彼,大臣親昵引薦如此,立之上殿,未審何人引薦,敢爾欺罔?臣傳聞大臣每于陛下之前,必雲去诋誣之人,而立之诋誣至有“荼毒生靈,公知其必敗”之語,乃略而不問,猶且援進恐其不速,豈非負先帝欺陛下乎?為臣之罪,莫大乎是!自昔大臣若微過必引咎避位,今立過惡如此,而引薦大臣略無自咎之辭,曾不愧懼,廉況之風不行於廟堂之上,而欲風天下清士類,其可得乎?兼大臣在史院者,若見其文,自當進呈,召對之際,同為欺蔽,亦宜有罪。

    伏望特行黜責,以警官邪。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此據次升《奏議》增入,不得其時。

    曾布獨不稱次升嘗論立,當考。

    曾布《日錄》并陳瓘《尊堯集》及《尊堯馀言》并《叙竄詩》,載此事頗詳。

    陳瓘尊堯集《馀言》曰:神考信安石所薦處士常秩為賢,召而試之。

    及既厭安石,秩亦随罷。

    初,神宗常谕安石曰:“常秩不知去就”。

    安石對曰:“陛下於誕謾蠹國害政之人尚能體貌尊聽,如秩者反見薄。

    ”其後,安石為常秩作《墓表》曰:“石可磨也亦可毀也。

    ”謂石可毀不可得也。

    常立廣《墓表》之言以揚其父,《行狀》進於史院,而《行狀》之言雲雲。

    又曰:“蓋因常立一事而密成卞等二計之巧。

    卞等二計,其二曰:‘罪訴理以雠竄立之撓’。

    臣聞常立上殿之時,葉濤在史院,曾布主葉濤,哲宗之得見常秩《行狀》也。

    卞等依布、濤奏之。

    又作訴理之事,雠布與濤,而罹訴理之禍者七八百人,訖於曾布之家流離破敗,而卞等報複之意猶未快也。

    然則哲宗竄常立,卞等豈以為是乎!”按常立以鄭州觀察使除正字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也。

    不知何時轉通直郎為王府說書。

    三年四月四日乃以通直郎、王府說書改王府侍講。

    瓘稱卞引立以選為借通直郎、崇政殿說書,又力薦之,請賜對之,明日複請,躐除侍從官。

    今《實錄殊不載立為崇政殿說書。

    立果為崇政殿說書,不容不載,必是卞力請而哲宗未許也。

    又請拟立壽州監酒。

    壽州監酒是葉祖洽所駁監當無遠小字,責輕於沖,或先拟壽州,後改永州耳。

    又稱沖特勒停,沖但特降一官耳,亦無勒停事,不知瓘何以雲耳?或是《實錄》不詳,當考。

    案:卞薦立崇政殿說書,見《長編》卷四百八十八紹聖五年五月辛未布對上雲雲原注可考。

    又《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乙未,陳瓘通判滄州。

    原注引瓘《叙竄詩》注雲:常立》以“塗炭”、“必敗”之語诋誣神考,而蔡公薦之,哲宗震怒,再竄常立,當時同立方覺為蔡公所賣。

    再竄常立乃三年六月事。

    原注又雲尊堯集《理财總論》已附注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今原注已為《紀事》删節,不載《理财總論》。

    ) 5、是月,郭知章為左司谏。

    (《長編》卷四百九十一:紹聖四年九月癸亥,曾布言貶呂大防、劉摯。

    原注:雲:郭知章三年六月為左司谏。

    ) 1、七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子朔。

    壬辰,蔡京為翰林學士承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2、癸巳,權知邢州張赴等言:“知任縣韓均等申請,乞應有牧地縣分,許等第人戶投狀指揮,請牧馬草地,或以佃牧地,須上色一項給付人戶,自使耕佃而蠲其租。

    令養官馬一匹,各於所屬,籍其毛色、尺寸、齒歲給付,每歲分番,就縣令、佐點集。

    若馬有死失,許即時申縣,自備印給,非點集日不許私自乘騎,不許出州界;若千裡,如元佃地人係等第戶願養馬者,祗令将文契批鑿,除其租數;若請不盡并不願請者,依條召人租佃,伏望詳酌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九。

    案:《宋史兵志》十二:赴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

    ) 3、樞密院言:“熙甯七年,先廢罷郓州東平、鄭州原武兩監,及并衛州淇水兩監為一監。

    至八年四月,中書、樞密院奏河南北十二監每在費用錢約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貫,其所出馬數止用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貫可買,兼所得監馬堪配軍匹數不多,若都無此,未為阙用,兩監牧但存虛名而枉費不少。

    見管九監、馬三萬馀匹,時诏沙苑監令屬群牧司,馀八監并監牧司,并廢罷,後盡以牧地募民種佃群牧馬,馀地所收歲租百馀萬,至今未嘗有失陷之數,悉(案:此有脫誤。

    )無前日異議者所陳之患。

    至十年二月,群牧司奏國馬缺用,曾裁損支使窠名,是時陝西路買馬止以一萬五千為年額。

    至元豐中,又曾於畿内賦人戶養馬。

    及於京東西路行保馬之法,又於開封府界霧澤陂置牧馬者所,專差樞密都承旨張誠一等提舉經度制置,俟就緒推廣諸路施行。

    而事初講求有所未盡,及奉行之人或不稱職,故人言以為未便。

    元祐初,并不考究熙甯以來講議本末利害之詳,研求所以增損措置之術,惟務盡罷元豐所行之法,一切複置舊監。

    遽将民間已請佃地裁種到桑棗果園及莊井屋宇,毀伐廢壞不少;兼興複監牧,增置官吏,所費不赀,殊未見其效。

    蓋自複置以來,前後累有臣寮論列公私之害,若因循元祐貪猝更張之法,即歲月愈久,為弊愈深。

    自來議者欲於民間養馬,然所陳亦多不同。

    或以牧地召人租賃,官給草料,令百姓畜養,或責以蕃息,或欲令逐年赴官閱視決責,或欲分配等第人戶,以此終不可行。

    今據知邢州張赴所稱,體究得民間願将牧地牧馬但與蠲其租課,仍不責其蕃息,俾養馬人戶無追呼勞擾之患;并不願養馬之家,不得抑勒,如此施行,必無未便之理。

    今相度欲具為條畫榜示,令太仆寺雕印施行。

    應有監牧地分,州縣於要便處曉示人戶,願請佃牧地免納租課為官養馬者,聽實封,於本縣投狀,逐縣置曆收接,月終具若幹實封狀送州,州縣并不得開拆,具數申送太仆寺開拆,申樞密院看詳取旨施行。

    ”從之。

    (《紀事本末》卷一百,又卷百九。

    案:《長編》卷二百六十二:熙甯八年四月癸未。

    原注:紹聖三年七月六日張赴雲雲可考。

    彼文可互詳考證。

    ) 4、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臣伏睹近降朝旨,給牧地,召人戶,情願養馬事條約雖已詳備,然元祐初隻緣知邢州張赴同任縣堯山縣知縣等所請指揮,(案:陳次升《谠論集》此下有雲:河北、京東西、京西北、河東路提刑司,府界提舉司,遂有此施行,更不令轉運、提刑相度。

    及隻是因邢州以謂置監養馬不便,其馀路并依此施行。

    馬為國用,所系甚大,措置之始,宜在詳審。

    今赴之所見,隻是一州利害,其他路分,或有不同。

    今朝廷不令提轉立定條制,令河北、河東西五路依此施行。

    臣切慮諸路各有利害,為是朝廷不令監司相度,又是已行之命不敢申禀。

    兼既有申奏,以人戶請佃牧地為官養馬,人戶或有不願,赴以州郡之勢須令投狀,則法令之始或有不便,必為民害。

    臣聞輿議,以謂牧地鄰近人戶,若得膏腴之地,必有願者;若去牧地稍遠,雖得其地,難以往彼耕種,必非所願。

    兼一頃之地所直不多,馬或倒死,其馬及官格尺者不下四五十缗,此恐人戶又非所願。

    兼牧地先已有人承佃,今不願養馬,遽然奪去,必緻失所。

    )其馀路并依此施行。

    臣竊慮諸路若有不便,必為民害,欲望朝廷明降指揮。

    今諸路若有利害不同,許令申禀州縣;若抑令人戶作情願投狀養馬者,令監司按劾施行,法行之後,永久無弊。

    ”(《紀事本末》卷百九。

    案:馬氏《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紹聖三年,始行給地牧馬之政。

    民受田一頃者,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所養之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倍償。

    ) 5、己亥,诏:“知渭州、寶文閣待制呂大忠,在元祐中堅持邊議,不為利回,兼領帥日久,宜進職名,以勸守正之人協心邊計,特除寶文閣直學士、知秦州,毛漸權渭帥。

    ”(案:五字,據《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大防卒于虔州原注輯入。

    )大忠因言:“臣久抱血誠,未嘗披露,忽蒙獎拔擢,方緻具陳。

    竊念臣弟大防,自罹谪籍,流落累年,南北乖睽,山川修阻,睿恩至大,雖獲保全,手足凋零,猶以遼遠為念。

    況皆在得謝之年,既衰且病,來日幾何,一旦不虞,倏先朝露,死生隔絕,銜恨無窮。

    方遇朝廷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草木蟲魚,鹹被恩澤,特轸聖慮,少賜哀憐。

    将臣已除職名,乞行追寝,隻量移臣弟大防陝西郡州居住。

    所貴聲問,稍近少慰,終鮮急難之情。

    臣今日得從私便,推而以及臣弟,舉族懷戴,宜如何為報哉?”不聽。

    始,大忠自泾原入對,上诘大忠曰:“久欲見卿,曾得大防信否?”對曰:“近得之。

    ”上曰:“安否?”又曰:“大臣初議令過海,朕獨處之安州,知否?”對曰:“舉族荷陛下厚恩。

    ”上曰:“有書再三說與,且将息忍耐。

    大防誠樸,為人所賣,候二三年可複相見。

    ”大忠拜謝退,而喜甚以告章惇,具請大防量移,蓋恃前日上語也。

    不知惇既聞上語,即萌異意,元祐黨人由是再行貶黜。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己亥,大防卒於虔州。

    又卷四百八十九:紹聖四年七月癸醜,诏許大防歸葬。

    原注引王鞏《甲申雜錄》雲:朝請大夫潘适為渭州通判,時泾原帥呂大忠被召問邊事,既對,哲宗語大忠曰:“久要見卿,曾得大防信否?”對曰:“近得之。

    ”上曰:“安否?”又曰:“大臣要其過海,朕獨處之安州,知之否?”對曰:“舉族荷陛下厚恩。

    ”上曰:“有書再三說與,且将息忍耐。

    大防誠樸,為人所賣,候二三年可再見。

    ”大忠再拜謝,退而喜甚。

    因章睦州召飯,诘其對上語,遂盡告之。

    既至渭,語潘,潘曰:“失言矣,必為深悔。

    ”後半月,言者論同罪異罰,遂有循州之行雲雲。

    卷四百八十五原注辨雲:呂大忠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自秦鳳改帥泾原,以泾原帥赴阙在三年正月、二月間,大防責循州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王鞏雲還渭半月,大防有循州之行,誤也。

    大防責循州,距大忠入對,蓋一歲矣。

    若謂言者因是發端則可。

    大忠《集》有辭直學士乞量移大防狀辭,其辭直學士乃三年七月十二日,恐言者發端在大忠乞免職量移大防時,七月十二日後也。

    王鞏所雲哲宗欲用元祐人,故章惇輩更起誅戮計,恐事或因此。

    大忠《集》有回報臣僚所陳利害狀,十二月二十一日乞暫赴阙。

    則得召對必在三年正月或二月。

    案:此文載辭職乞量移狀日月均合,其召對事因輯取。

    卷四百八十五原注更附此,以備參考。

    ) 6、林希言:“乞八路員阙,用元豐條并紹聖新制一處參酌修完成書。

    ”诏令吏部四選同共編修。

    (《長編》卷四百九十四:元符元年正月乙未,吏部言林希乞八路員阙雲雲。

    原注:希奏在紹聖三年七月十二日己亥,今就《長編》原文輯入。

    案:《宋史·本紀》:庚戌,依元豐職事官以行、守、試三等定祿秩。

    與此異日。

    ) 1、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午朔。

    )乙亥,诏戒熙河城努劄(案:即汝遮音之轉也。

    萬全乃得舉。

    又雲議者又欲因數路之兵讨定伽羅和淺井一帶,建置堡塞,通泾原、熙河兩路邊面。

    《長編》卷四百九十一:紹聖四年九月庚申,卓克索婁之役。

    原注:三年八月十八日,戒熙河努劄須萬全乃得舉。

    指揮内有雲議者又欲因數路之兵讨定伽羅和淺井一帶,建置堡寨,通泾原、熙河兩路邊面。

    不知伽羅即卓克否?案:《宋史本紀》:辛酉,夏人寇甯順砦。

    ) 2、丙子。

    (《長編》卷三百十:元豐三年十一月庚午,诏開封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人。

    原注:紹聖三年八月十九日可考。

    案:原文已佚。

    陳次升《谠論集》紹聖三年《上哲宗論免補試人狀》:臣伏睹近降,初命太學應係籍生員今年冬及來年春補外舍者。

    臣竊詳尚書省劄子元起請之意,蓋謂元祐改用詩、賦以來,不得專學經術,又試補之際,考校之官,多務悅衆,不得精選,所以再令補試。

    今聞太學生員,其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