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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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為然。
《紀事本末》卷百一。
) 右正言張商英言:“先皇帝以曆代典禮訛謬,置詳定禮官考合異同,請廢興墜,謂天地合祭非古也,據經而正之。
元祐之臣,乃率其意,刬蕩前美,既畫權且合祭指揮於前,蘇轼又發六議於後。
太常博士陳祥道又以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之詩,為牢不可破之論,乃降手诏雲雲,請再下禮部詳議。
如南北異郊,不違經訓,天地合祭,非出聖斷,則前此立議之臣,誣天造命,罪在不赦。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嶽珂《愧郯錄》卷三雲:紹聖元年五月甲寅,以右正言張商英言,诏禮官詳議。
戊午,中丞黃履複言,诏送禮部。
二年正月辛亥,又诏議如何可以親行祭地之禮,然後可罷合祭,時又未敢以合祭為全非也。
二年正月戊午,遂诏,間因大禮躬祭地示,然實未嘗行。
又雲紹聖之議,主合祭者錢勰、範純禮、韓宗師、王古、井亮采、常安民、李琮,主分祭者蔡京、林希、蔡卞、黃履、吳安持、晁端考、翟思、郭知章、劉拯、黃慶基、董敦逸、豐稷、傅楫、葉祖洽、劉定、虞策。
稷、楫、祖洽欲省儀,以便祭,劉定、虞策則遷就。
十月神州之祭者也,其談皆具是矣,載以丁未。
祖周廟為先廟後,郊亦周之禮,蓋亦以變為常爾,至加力奏乞。
集議之日,互相诘難,以盡衆心,而祖禹遽白大防,以當朝廷酌其可否而行之,若使相诘,必緻紛争失體,繼遂并集議而罷,故商英之撼,時論必以為稱首,有以啟之欤!) 4、戊午,朝奉郎、管勾靈仙觀邢恕複直龍圖閣、知徐州。
(《長編》卷四百二十八:元祐四年丁酉,傅堯俞、朱光庭言邢恕。
原注:紹聖元年五月十八日,恕以朝奉郎管勾靈仙觀,複直龍圖閣、知徐州。
又卷四百八十六:紹聖四年四月辛未,論邢恕誣謗。
原注:紹聖元年五月,複職知徐州。
) 5乙未,監察禦史周秩言:“近诏太常議故相王安石谥,伏以安石遭遇神宗皇帝,其君臣相與行道,以成一代之文。
願特诏兩省衆禮官等會禮部議上朝廷,取決于聖裁,而後有司頒焉。
”诏不候本家行狀,令太常官共議谥,選博士一員撰議。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6、己未,樞密院言:“戶部看詳役法所申諸路複免役法,未審得合與不合,依舊行免役法。
”诏并依熙甯舊敕施行。
(《紀事本末》卷一百。
案:《太平治迹統類》雲:曾布具劄子言:“毀廢先朝法度之人既已黜逐,則前日之良法善政,當次第講究增損施行;而國論未嘗及,又言政事非得人不能舉,若但以私愛憎喜怒,則人才必難進。
今既不能公選人才,則政事何從而舉?若不稍複可行之法度,則是先朝政事不可行;若不可行,則毀廢之人何以得罪?”上瞿然。
布因言:“令使役法已行,然成書方上而議論無所折衷。
蔡京、王右忠侍從之選,然兩人所見多不同,執政又未通曉,其官屬日相紛争,衆議恐未易了。
昨初降役法,但雲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約,則已曲盡。
及章惇欲立?本,令去年秋科納錢遂展至今年五月,役人多已替放,又卻令候今年放罷,隻失此兩科役錢僅八百馀萬。
今臣書既上,議論不一,将來施行,必有不便於人情者。
元祐所行,止謂於人情不便,今若不便於人情,又何以異?”《編年備要》雲:初,役法、差募二者俱有弊,王安石主雇,司馬光主差,範純仁、蘇轍俱光門下士,亦以差役為未便。
章惇,安石門下士,亦以雇役為未便。
純仁、轼、惇雖賢否不同,然悉聰明曉事,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其所主。
元祐初。
光複差役,惇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有一日害。
如役法則熙甯初以雇役代差役,講之不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
今複差役代雇役,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
”光不以為然。
惇對太皇太後簾下,與光争辨,語不遜,太皇怒,惇以罪去。
蔡京時知開封府,用五日限改畿縣雇役之法。
至是惇入相,複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議,除京為戶部尚書兼提舉。
於是京欲掩蓋元祐迎合之迹,乃白惇曰:“取熙甯、元豐法施行之耳,尚何議為?”惇信之,遂請人額,雇直一從元豐舊法。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立宏詞科。
明年,禮部立試格。
除诏诰、赦、敕不試外,章、表依見體式,賦如唐人《斬白蛇》、《幽蘭》、《渥窪馬賦》之類,頌如韓愈《元和聖德詩》、柳宗元《平淮夷雅》之類,箴如揚雄《官箴》、《九州箴》之類,銘如柳宗元《途山》、張孟陽劍閣銘之類,戒谕如近體《戒谕風俗》、《戒百官》之類,序如顔延之《王融曲水詩序》之類,記亦用四六詞理俱優者為上等,次優者為次等,詞格超異者取旨,上等循兩資,次等循一資,承務郎以上,比類推恩。
案:《十朝綱要》,甲辰日。
《宋史·本紀》作己酉日。
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十六雲:紹聖元年五月四日,中書省言:“有唐随事設科,其名不一,有詞藻宏麗、文章秀異之屬”。
诏别立宏詞科。
五月四日為甲辰日,而己酉乃初九日,或四日中書省言,而九日下诏也。
《宋史·本紀》,明年丙午又載立宏詞科。
又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此條前後多脫誤,茲據《編年備要》改正。
大觀四年五月甲寅,改宏詞科為詞學兼茂科。
據洪邁《容齋二筆》,大觀所改增試制诰二篇。
陳桱《通鑒續編》雲:帝謂與制科試策無異,欲罷。
會殿中禦史郭知章校制科策,因言先朝既策進士,即罷制科,近年複置,誠無所補,與帝意合。
三省上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诏、诰、宣、章、表等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若悉不習試之,何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
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專立院也。
所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骈俪體;頌、箴、銘、誡、谕、序、記,用古體或骈俪,惟诏、诰、赦、敕不以為題。
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無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
覆試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
詞藝超異者,特奏命官。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午朔。
癸酉,诏罷講《禮記》,候秋涼日講《詩》。
《紀事本末》卷九十二。
) 2、甲戌,監察禦史劉拯言:“議者謂蔡确在相位,吳處厚以迎合确意,勘舒亶事,獄成,怨确不用己,取其詩曲意率合以傾之。
伏望聖慈盡複确官爵恩數,治其誣罔之尤者,以申确之冤。
”(《紀事本末》卷百七。
案:《太平治迹統類》:右正言張商英言:“宣化聖烈皇後奉承顧命,保祐陛下惟仁,舊居深宮惟親惟慈,政事在公惟惠,何嘗預知惠卿擅興甲兵,蔡确貪天之功,作詩讪謗等事?言臣本以惠卿與司馬光争經義有隙,搆其事以媚光,又慮蔡确異時再用,必欲殺之以滅口,出危語,激怒簾箔,表悰相濟,行其奸言,殛确於新州,竄惠卿於建州。
夫以太皇太後之公平慈惠,而并臣乃導以淫刑濫罰,貶死宰相,使此曹易地而立呂、武之朝,則何所不至。
乞檢會禁中臣僚草制呂惠卿、蔡确本家進狀,省官雜議。
如事出讒搆,則誣告反坐,邦有常刑。
夫元祐之臣,無君亦已甚矣。
陛下雖欲置而不行,如宗廟法令何?如天下後世何?”明年十一月丙辰,贈确太師。
) 3甲戌,禦史中丞黃履(案:畢沅《通鑒》:閏四月戊戌,以黃履為禦史中丞。
元豐末,嘗為中丞,與蔡确、章惇、邢恕交,每确、惇有所嫌惡,則使恕道風旨於履,履即排之,時謂之“四兇”,為劉安世所排論而出。
惇複引用俾擢複仇怨,元祐正臣,無一得免矣。
)言:“觀文殿大學士、知永興軍呂大防,觀文殿學士、知青州劉摯,資政殿學士、知郓州梁焘,當垂簾日俱為柄臣。
焘先鼓倡邪言,吳居厚繼陳詩注,劉安世等遂共攻之,執政既主於中,仍投蔡确嶺外。
累遇恩沛,不令生還,家有慈親,終不得見,死非其辜,中外憤歎。
自陛下躬臨機務,洞照奸誣,浸複确官,贲於泉壤,切謂遭橫逆者既伸忠憤,力排陷者未正典刑,宜加顯斥,以允公議。
”左司谏翟思言:“近論元祐以來,内外奸人,附會大臣,诋先朝以希進擢。
乞出章疏,條例是非,明谕中外,雪先朝之誣。
”又論呂大防等擅作威福,相與诎竄呂惠卿、蔡确,乞各正罪犯未聞施行,望出睿斷,以慰公議。
(《紀事本末》卷百一。
) 4、左正言上官均言:“呂大防、蘇轍擅操國政,不畏公議,引用柔邪之臣。
如李之純擢為禦史中丞,楊畏、虞策、來之邵皆任為谏官、禦史,是四人者,傾險柔邪,嗜利無況,其所彈擊者,皆受呂大防、蘇轍密谕,或附會風旨以濟其欲。
切觀陛下自親機務,收還政柄,大防、轍黨人十已去其七八,然楊畏六人,尚居清要,未快士論。
伏望考察大防、蘇轍擅權欺君之罪,推究楊畏等朋邪害正、趨時反覆之惡,譴責黜免,明正典刑,以示天下。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長編》卷四百六十七:元祐七年冬十月癸酉,楊畏論劉摯及蘇轍。
原注引邵伯溫雲:楊畏擊劉摯、蘇頌為蘇轍也。
按轍與摯實同被劾,摯逐而轍留,蓋摯别有與章惇交通事耳,伯溫所雲,恐不足信。
紹聖元年六月五日,上官均章雲雲,伯溫蓋本此,必當時有是說。
據《太平治迹統類》:五月己未,侍郎楊畏為吏部侍郎。
呂大防既超遷楊畏禮部侍郎,畏知大防當去,章惇必複用。
時惇居蘇州,有張橫者,惇妻之侄也。
惇方喪其妻,橫往惇,畏讬橫緻意雲:“畏度事輕重,因呂大防、蘇轍以逐劉摯、梁焘;又欲并逐大防及轍,二人覺知,遽奪畏言職。
畏迹在元祐,心在熙甯、元豐,首為公挌路者。
”及惇赴召,百官郊迎,畏獨請自陳述,語多質大防。
有直省官聞之,歎曰:“楊侍郎前日谄事呂相公,亦如見章相公也。
”惇信其言,故其還遷畏吏部。
據此,則伯溫此說似有因。
《長編》原注駁之,似未合前後以證其事,今附辨之以備考。
) 5、右正言張商英言:“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劉摯等援引朋黨,肆行譏議,至如罷免役法,則曰隻有‘揭簿定差’四字;下诏求直言,則專賞讪謗之人;置訴理所雪罪犯,則畫自熙甯元年以後;棄渠陽州縣,則甘言猥語,無所不至。
凡詳定局之所建明,
《紀事本末》卷百一。
) 右正言張商英言:“先皇帝以曆代典禮訛謬,置詳定禮官考合異同,請廢興墜,謂天地合祭非古也,據經而正之。
元祐之臣,乃率其意,刬蕩前美,既畫權且合祭指揮於前,蘇轼又發六議於後。
太常博士陳祥道又以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之詩,為牢不可破之論,乃降手诏雲雲,請再下禮部詳議。
如南北異郊,不違經訓,天地合祭,非出聖斷,則前此立議之臣,誣天造命,罪在不赦。
”
案:嶽珂《愧郯錄》卷三雲:紹聖元年五月甲寅,以右正言張商英言,诏禮官詳議。
戊午,中丞黃履複言,诏送禮部。
二年正月辛亥,又诏議如何可以親行祭地之禮,然後可罷合祭,時又未敢以合祭為全非也。
二年正月戊午,遂诏,間因大禮躬祭地示,然實未嘗行。
又雲紹聖之議,主合祭者錢勰、範純禮、韓宗師、王古、井亮采、常安民、李琮,主分祭者蔡京、林希、蔡卞、黃履、吳安持、晁端考、翟思、郭知章、劉拯、黃慶基、董敦逸、豐稷、傅楫、葉祖洽、劉定、虞策。
稷、楫、祖洽欲省儀,以便祭,劉定、虞策則遷就。
十月神州之祭者也,其談皆具是矣,載以丁未。
祖周廟為先廟後,郊亦周之禮,蓋亦以變為常爾,至加力奏乞。
集議之日,互相诘難,以盡衆心,而祖禹遽白大防,以當朝廷酌其可否而行之,若使相诘,必緻紛争失體,繼遂并集議而罷,故商英之撼,時論必以為稱首,有以啟之欤!) 4、戊午,朝奉郎、管勾靈仙觀邢恕複直龍圖閣、知徐州。
原注:紹聖元年五月十八日,恕以朝奉郎管勾靈仙觀,複直龍圖閣、知徐州。
又卷四百八十六:紹聖四年四月辛未,論邢恕誣謗。
原注:紹聖元年五月,複職知徐州。
) 5乙未,監察禦史周秩言:“近诏太常議故相王安石谥,伏以安石遭遇神宗皇帝,其君臣相與行道,以成一代之文。
願特诏兩省衆禮官等會禮部議上朝廷,取決于聖裁,而後有司頒焉。
”诏不候本家行狀,令太常官共議谥,選博士一員撰議。
) 6、己未,樞密院言:“戶部看詳役法所申諸路複免役法,未審得合與不合,依舊行免役法。
”诏并依熙甯舊敕施行。
案:《太平治迹統類》雲:曾布具劄子言:“毀廢先朝法度之人既已黜逐,則前日之良法善政,當次第講究增損施行;而國論未嘗及,又言政事非得人不能舉,若但以私愛憎喜怒,則人才必難進。
今既不能公選人才,則政事何從而舉?若不稍複可行之法度,則是先朝政事不可行;若不可行,則毀廢之人何以得罪?”上瞿然。
布因言:“令使役法已行,然成書方上而議論無所折衷。
蔡京、王右忠侍從之選,然兩人所見多不同,執政又未通曉,其官屬日相紛争,衆議恐未易了。
昨初降役法,但雲依元豐八年見行條約,則已曲盡。
及章惇欲立?本,令去年秋科納錢遂展至今年五月,役人多已替放,又卻令候今年放罷,隻失此兩科役錢僅八百馀萬。
今臣書既上,議論不一,将來施行,必有不便於人情者。
元祐所行,止謂於人情不便,今若不便於人情,又何以異?”《編年備要》雲:初,役法、差募二者俱有弊,王安石主雇,司馬光主差,範純仁、蘇轍俱光門下士,亦以差役為未便。
章惇,安石門下士,亦以雇役為未便。
純仁、轼、惇雖賢否不同,然悉聰明曉事,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其所主。
元祐初。
光複差役,惇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有一日害。
如役法則熙甯初以雇役代差役,講之不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
今複差役代雇役,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
”光不以為然。
惇對太皇太後簾下,與光争辨,語不遜,太皇怒,惇以罪去。
蔡京時知開封府,用五日限改畿縣雇役之法。
至是惇入相,複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議,除京為戶部尚書兼提舉。
於是京欲掩蓋元祐迎合之迹,乃白惇曰:“取熙甯、元豐法施行之耳,尚何議為?”惇信之,遂請人額,雇直一從元豐舊法。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立宏詞科。
明年,禮部立試格。
除诏诰、赦、敕不試外,章、表依見體式,賦如唐人《斬白蛇》、《幽蘭》、《渥窪馬賦》之類,頌如韓愈《元和聖德詩》、柳宗元《平淮夷雅》之類,箴如揚雄《官箴》、《九州箴》之類,銘如柳宗元《途山》、張孟陽劍閣銘之類,戒谕如近體《戒谕風俗》、《戒百官》之類,序如顔延之《王融曲水詩序》之類,記亦用四六詞理俱優者為上等,次優者為次等,詞格超異者取旨,上等循兩資,次等循一資,承務郎以上,比類推恩。
案:《十朝綱要》,甲辰日。
《宋史·本紀》作己酉日。
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十六雲:紹聖元年五月四日,中書省言:“有唐随事設科,其名不一,有詞藻宏麗、文章秀異之屬”。
诏别立宏詞科。
五月四日為甲辰日,而己酉乃初九日,或四日中書省言,而九日下诏也。
《宋史·本紀》,明年丙午又載立宏詞科。
又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此條前後多脫誤,茲據《編年備要》改正。
大觀四年五月甲寅,改宏詞科為詞學兼茂科。
據洪邁《容齋二筆》,大觀所改增試制诰二篇。
陳桱《通鑒續編》雲:帝謂與制科試策無異,欲罷。
會殿中禦史郭知章校制科策,因言先朝既策進士,即罷制科,近年複置,誠無所補,與帝意合。
三省上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诏、诰、宣、章、表等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若悉不習試之,何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
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專立院也。
所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骈俪體;頌、箴、銘、誡、谕、序、記,用古體或骈俪,惟诏、诰、赦、敕不以為題。
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無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
覆試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
詞藝超異者,特奏命官。
1、六月
癸酉,诏罷講《禮記》,候秋涼日講《詩》。
《紀事本末》卷九十二。
) 2、甲戌,監察禦史劉拯言:“議者謂蔡确在相位,吳處厚以迎合确意,勘舒亶事,獄成,怨确不用己,取其詩曲意率合以傾之。
伏望聖慈盡複确官爵恩數,治其誣罔之尤者,以申确之冤。
”
案:《太平治迹統類》:右正言張商英言:“宣化聖烈皇後奉承顧命,保祐陛下惟仁,舊居深宮惟親惟慈,政事在公惟惠,何嘗預知惠卿擅興甲兵,蔡确貪天之功,作詩讪謗等事?言臣本以惠卿與司馬光争經義有隙,搆其事以媚光,又慮蔡确異時再用,必欲殺之以滅口,出危語,激怒簾箔,表悰相濟,行其奸言,殛确於新州,竄惠卿於建州。
夫以太皇太後之公平慈惠,而并臣乃導以淫刑濫罰,貶死宰相,使此曹易地而立呂、武之朝,則何所不至。
乞檢會禁中臣僚草制呂惠卿、蔡确本家進狀,省官雜議。
如事出讒搆,則誣告反坐,邦有常刑。
夫元祐之臣,無君亦已甚矣。
陛下雖欲置而不行,如宗廟法令何?如天下後世何?”明年十一月丙辰,贈确太師。
) 3甲戌,禦史中丞黃履
元豐末,嘗為中丞,與蔡确、章惇、邢恕交,每确、惇有所嫌惡,則使恕道風旨於履,履即排之,時謂之“四兇”,為劉安世所排論而出。
惇複引用俾擢複仇怨,元祐正臣,無一得免矣。
)言:“觀文殿大學士、知永興軍呂大防,觀文殿學士、知青州劉摯,資政殿學士、知郓州梁焘,當垂簾日俱為柄臣。
焘先鼓倡邪言,吳居厚繼陳詩注,劉安世等遂共攻之,執政既主於中,仍投蔡确嶺外。
累遇恩沛,不令生還,家有慈親,終不得見,死非其辜,中外憤歎。
自陛下躬臨機務,洞照奸誣,浸複确官,贲於泉壤,切謂遭橫逆者既伸忠憤,力排陷者未正典刑,宜加顯斥,以允公議。
”左司谏翟思言:“近論元祐以來,内外奸人,附會大臣,诋先朝以希進擢。
乞出章疏,條例是非,明谕中外,雪先朝之誣。
”又論呂大防等擅作威福,相與诎竄呂惠卿、蔡确,乞各正罪犯未聞施行,望出睿斷,以慰公議。
) 4、左正言上官均言:“呂大防、蘇轍擅操國政,不畏公議,引用柔邪之臣。
如李之純擢為禦史中丞,楊畏、虞策、來之邵皆任為谏官、禦史,是四人者,傾險柔邪,嗜利無況,其所彈擊者,皆受呂大防、蘇轍密谕,或附會風旨以濟其欲。
切觀陛下自親機務,收還政柄,大防、轍黨人十已去其七八,然楊畏六人,尚居清要,未快士論。
伏望考察大防、蘇轍擅權欺君之罪,推究楊畏等朋邪害正、趨時反覆之惡,譴責黜免,明正典刑,以示天下。
”
案:《長編》卷四百六十七:元祐七年冬十月癸酉,楊畏論劉摯及蘇轍。
原注引邵伯溫雲:楊畏擊劉摯、蘇頌為蘇轍也。
按轍與摯實同被劾,摯逐而轍留,蓋摯别有與章惇交通事耳,伯溫所雲,恐不足信。
紹聖元年六月五日,上官均章雲雲,伯溫蓋本此,必當時有是說。
據《太平治迹統類》:五月己未,侍郎楊畏為吏部侍郎。
呂大防既超遷楊畏禮部侍郎,畏知大防當去,章惇必複用。
時惇居蘇州,有張橫者,惇妻之侄也。
惇方喪其妻,橫往惇,畏讬橫緻意雲:“畏度事輕重,因呂大防、蘇轍以逐劉摯、梁焘;又欲并逐大防及轍,二人覺知,遽奪畏言職。
畏迹在元祐,心在熙甯、元豐,首為公挌路者。
”及惇赴召,百官郊迎,畏獨請自陳述,語多質大防。
有直省官聞之,歎曰:“楊侍郎前日谄事呂相公,亦如見章相公也。
”惇信其言,故其還遷畏吏部。
據此,則伯溫此說似有因。
《長編》原注駁之,似未合前後以證其事,今附辨之以備考。
) 5、右正言張商英言:“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劉摯等援引朋黨,肆行譏議,至如罷免役法,則曰隻有‘揭簿定差’四字;下诏求直言,則專賞讪謗之人;置訴理所雪罪犯,則畫自熙甯元年以後;棄渠陽州縣,則甘言猥語,無所不至。
凡詳定局之所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