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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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說,轍所以未喻也。

    凡此數事,皆議者之所詳谕,明公之所深究。

    轍以才性樸拙,學問空疏,用意不同,動成違忤,雖欲勉勵自效,其勢無由。

    苟明公見寬,諒其不逮,特賜敷奏。

    使轍得外任一官,苟免罪戾。

    而明公選賢舉能,以備僚佐,兩獲所欲,幸孰厚焉!《東都事略蘇轍傳》:安石欲行青苗,轍曰:“以錢貸民,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

    恐鞭閧必用,州縣不勝煩矣。

    ”安石曰:“君言有理。

    ”自此不複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言與安石合,法遂行。

    安石召用謝卿材、侯叔獻等八人,欲遣四方,訪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然莫敢言。

    轍以書抵安石,力陳其不可。

    安石怒,奏除河南府推官。

    改著作佐郎書,佥書南京判事。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呂公著薦程颢授太子中允兼禦史悰行,上章論王霸。

    略曰:“得天理之正,極人倫之至者,堯、舜之道也;用其私心,依仁義之偏者,霸者之事也。

    王道坦然,本乎人情,出乎禮義,若履大道而行,無複回曲;霸者崎岖反側於曲徑之中,而卒不與堯、舜之道。

    故誠心而王則王矣,假而求霸則霸矣!”案:《宋史·本紀》:八月辛酉,以秘書省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并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悰行。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附五月下,蓋脫書“八月”二字,今依《宋史本紀》附此。

    薛應旂《通鑒》、畢沅《通鑒》雲:颢自晉城令改著作佐郎,至是呂公著薦為禦史。

    帝素知其名,數召見。

    每将退,必曰:“頻來求對,欲常常見卿。

    ”一日,從容咨訪,報正午,始趨出庭中。

    中官曰:“禦史不知上未食乎?”颢前後進說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欲、求賢育才為先,不飾辭辨,務以誠意感悟主上。

    帝嘗使推擇人材,颢所薦數十人,以父表弟張載及弟程頤為首。

    又勸帝防未萌之欲,及勿輕天下士。

    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

    ”帝嘗召颢,問所以為禦史,對曰:“使臣拾遺補阙裨贊朝廷則可,使臣掇拾?下短長以沽直名則不能。

    ”帝以為得禦史體。

    居職數月,章疏屢上。

    又論時務十事,大略以為:“聖人創法,皆本諸人情,極乎理物。

    聖人之所以必為者,行之有先後,用之有緩急,在講求設施如何耳。

    ”帝嘉納之。

    又案:《明道文集·論王霸之辨疏》:“霸則霸矣”句下,又有雲:二者其道不同,則在擇審其初而已。

    《易》所謂“差若毫釐,缪以千裡”者,其初不可不審也。

    故治天下者,必先立其志,正志先立,則邪說不能移,異端不能惑,故力進於道而莫之奭也。

    苟以霸者之心而求王道之成,是衒石以為玉也。

    故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而曾西恥比管仲者,義所不由也,況下於霸者哉?陛下躬堯、舜之資,處堯、舜之位,必以堯、舜之心自任,然後為能充其道。

    漢、唐之君,有可稱者,論其人則非先王之學,考其時則皆駮雜之政,乃以壹曲之見,幸緻小康,其創法垂統,非可繼於後世者,皆不足為也。

    然行仁政而不素講其具,使其道大明而後行,則或出或入,終莫有所至也。

    夫事有大小,有先後。

    察其小,忽其大,先其所後,後其所先,皆不可以适治。

    且志不可慢,時不可失。

    惟陛下稽先聖之言,察人事之理,知堯、舜之道備於己,反身而誠之,推之以及四海,擇同心一德之臣,與之共成天下之務,《書》所謂“尹躬暨湯,鹹有一德”,又曰“一哉王心”,言緻一而後可以有為也。

    古者三公不必備,惟其人,誠以謂不得其人而居之,則不若阙之之愈也。

    蓋小人之事,君子所不能同;豈聖賢之事,而庸人可參之哉?欲為聖賢之事,而使庸人參之,則其命亂矣。

    既任君子之謀,而又入小人之議,則聰明不專而志意惑矣。

    今将矯千古深锢之弊,為生民長久之計,非夫聽覽之明,盡正邪之辨,緻一而不二,能勝之乎?或謂:人君舉動,不可不謹,易於更張,則為害大矣。

    臣獨以為不然。

    所謂更張者,顧理所當耳。

    其動皆稽古質義而行,則為謹莫大焉,豈若因循苟簡,卒緻敗亂者?自古以來,何常有師聖人之言,法先王之治,将大有為而反成禍患者乎?願陛下奮天錫之勇智,體乾綱而獨斷,霈然不疑,則萬世幸甚!又:河北流既塞,自其南四十裡許家港東決,氾濫大名、恩、德、滄、永靜五州軍境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戊申,河徙東行。

    《河渠志》一:六月戊申,命司馬光都大提舉修二股工役。

    呂公著言:“朝廷遣光相視董役,非所以襃崇近職、待遇儒臣也。

    ”乃罷光行。

    七月,二股河通快,北流稍自閉。

    戊子,張鞏奏:“上約累經泛漲,并下約各已無虞,東流勢漸順快,宜塞北流,除恩冀深瀛永靜乾甯等州軍水患。

    又使禦河、胡盧河下流各還故道,則漕運無壅遏,郵傳無滞留,塘泊無淤淺。

    複於邊防大計,不失南北之限,歲減費不可勝數,亦使流移歸複,實無窮之利。

    且黃河所至,古今未嘗無患,較利害輕重而取舍之可也。

    惟是東流南北堤防未立,閉口修堤,工費甚夥,所當預備。

    望選習知河事者,與臣等講求,具圖以聞。

    ”乃複诏光、茂則及都水監官、轉運使同相度閉塞北流利害,有所不同,各以議上。

    八月己亥,光入辭,言:“鞏等欲塞二股河北流,臣恐勞費未易。

    或幸而可塞,則東流淺狹,堤防未全,必緻決溢,是移恩、冀、深、瀛之患於滄、德等州也。

    不若俟三二年,東流益深闊,堤防稍固,北流漸淺,薪刍有備,塞之便。

    ”帝曰:“東流、北流之患,孰輕重?”光曰:“兩地皆王民,無輕重,然北流已殘破,東流尚全。

    ”帝曰:“今不俟東流順快而塞北流,他日河勢改移,柰何?”光曰:“上約固東流日增,北流日減,何憂改移。

    若上約流失,其事不可知,惟當并力護上約耳。

    ”帝曰:“上約安可保?”光曰:“今歲創修,誠為難保,然昨經大水而無虞,來歲地腳已牢,複何慮。

    且上約居河之側,聽河北流,猶懼不保,今欲橫截使不行,庸可保乎?”帝曰:“若河水常分二流,何時當有成功?”光曰:“上約苟存,東流必增,北流必減,借使分為二流,於張鞏等不見成功,於國家亦無所害。

    何則?西北之水,并於山東,故為害大,分則害小矣。

    鞏等亟欲塞北流,皆為身謀,不顧國力與民患也。

    ”帝曰:“防捍兩河,何以供億?”光曰:“并為一則勞費自倍,分二流則勞費減半。

    今減北流财力之半,以備東流,不亦可乎?”帝曰:“卿等至彼視之。

    ”時二股河東流及六分,鞏等因欲閉斷北流,帝意蔊之。

    光以為須及八分乃可,仍待其自然,不可施功。

    王安石曰:“光議事屢不合,今令視河,後必不從其議,是重使不安職也。

    ”庚子,乃獨遣茂則。

    茂則奏:“二股河東傾已及八分,北流止二分。

    ”張鞏等亦奏:“丙午,大河東流,北流淺小。

    戊申,北流閉。

    诏獎谕司馬光等,仍賜衣、帶、馬。

    時北流既塞,而河自其南四十裡許家港東決,汎濫大名、恩、德、滄、永靜五州軍境。

    《玉海》卷二十二:熙甯二年八月五日己亥,光言:“禹分九河,漢酾二渠。

    河順則為患小矣,河并為一則勞費倍,分為二則費減半。

    張鞏等欲塞二股北流,恐費大而功不成。

    ”十四日,鞏言:“北流已塞。

    ”辛亥,诏閉斷北流。

    《傳家集》:二年十月七日《乞優賞宋昌年劄子》雲:“臣聞國家大政,在於賞罰,若賞罰明當,功無不成。

    臣去冬奉敕與張茂則相度二股河及生堤利害,當時都水監丞宋昌言建議,欲於二股河口西岸新灘上置立上約,擗欄水勢,令入東流,候向去東流漸深,北流淤淺,即閉斷北流,放出禦河、胡盧河下流,以除恩、冀、深、瀛以西諸州軍水患。

    臣等因得其言,尋具此利害奏聞。

    蒙朝廷聽許,令修置上約。

    自後昌言同列提舉修生堤者,以策非己出,百端沮毀,以為二股河必不可成,不如并力修生隄,及李立之赴阙上殿所言,陛下所親聞也。

    賴陛下聖明,斷在不疑,必使之修置上約。

    今秋擗欄得水勢一并入東流,其北流尋已閉斷。

    雖頗漂溺,損近東滄、德等州民田廬舍,然恩、冀、深、瀛以西州軍,蒙利亦為不少。

    其宋昌言不可謂之無功。

    今若與同列稱二股河不可成者一例受賞,臣竊恐當官之人睹之無所沮勸。

    況昌言因去歲職當在外,河決棗強,獨奪一官,今若止複舊官,則是衆人受賞而昌言獨不得賞也。

    設使向者修置上約不成,或背了二股并入北流,其同列豈肯分昌言之罪?伏望聖慈察昌言建議之功,特與複舊官外,更與董役之人等第别加酬獎。

    庶使向雲用心向公者,知朝廷必不負之也。

    ”取進止。

     1、九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九月甲子朔。

    )丁卯,制置三司條例司言:“累有臣僚上言籴常平、廣惠倉及赈貸事。

    今詳比年滅傷赈貸多出省倉,切以為省倉以待禀賜,尚若不足,而又赀以赈貸,此朝廷所以難施惠,而兇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

    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十五萬以上貫石,斂散之法未得其宜,故愛人之利未博,以緻更出省倉赈貸。

    今欲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其可以計會。

    轉運司用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豫給,令随稅納斛鬥,(案: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十一此下有“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八字。

    )内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

    如遇滅傷,亦許次科收熟日納。

    (案: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十一“次科”作“次料”。

    )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兇荒之害,又民既受貸,則于田作之時不患阙食,(《紀事本末》卷六十六、卷六十八。

    )因可遷官。

    勸誘今興水土之利,則四方田事如修。

    蓋人之困乏,常在於新陳不接之際,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

    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粜,(案:原作“籴”,誤。

    )而所及者大抵城市遊手之人。

    而通一路之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赴時趨事,而兼?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益寡抑民豪奪之意也。

    舊制:常平、廣惠倉專隸提刑司,緣今來創立新法,合有兌換錢斛藉轉運司應副,乃克濟辦。

    乞委轉運司提舉,仍令提點刑獄司依舊管轄,毋得别以支用。

    兼事初措置非一,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仍先次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候其有緒,即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馀并用常平倉轉移法。

    其給常平、廣惠倉錢,依陝西青苗錢法,於夏秋未熟以前,約逐處收成時,酌中物價,立定預支。

    每鬥價,召民願請仍常,以半為夏科,半為秋科。

    ”并從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九月,行青苗法,置常平官。

    初王安石既執政,出一卷書付條例局曰:“此青苗法,諸君熟議之。

    ”以檢詳文字蘇轍力言其不便而止。

    已而王廣廉者,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於陝西漕司前所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

    安石遂請行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

    尋乃置河北、陝西提舉常平、廣惠倉官,命廣廉等為之。

    條例司又請以諸路常平、廣惠倉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願預結,随納斛鬥;其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納錢者,皆聽從便。

    仍遣官提舉,從時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乃複推行其法於諸路。

    又《宋史全文資治通鑒》:王安石獨奏事,上問:“程颢言不可賣祠部度牒作常平本錢,何如?”安石曰:“颢所言自以王道之正,臣以為颢所言未達王道之權。

    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凡四十五萬石,若兇年人貸三石,則可全十五萬人性命。

    賣祠牒所剃者三千人頭,而所救活者十五萬人性命,若以為不可,是不知權也。

    ”又案:畢沅《通鑒考異》雲:《宋史·食貨志》:“河北轉運司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

    至是請施之河北,安石乃決意行之。

    ”《蘇轍傳》同,《東都事略·蘇轍傳》亦作河北轉運王廣廉。

    《宋史·王廣淵傳》,慶曆中,上曾祖家集,诏官其後。

    廣淵推與弟廣廉,而自以進士得官。

    是廣廉乃廣淵之弟。

    熙甯二年四月,遣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廣廉其一也,不聞為河北轉運。

    且陝西、河北各一漕司,河北轉運豈得散錢陝西?蓋廣淵欲行青苗,援李參之事以請,遂訛為行之陝西。

    安石嘗言廣淵力主新法而遭劾,劉庠故壞新法而不問,是知附會青苗者廣淵也,非廣廉也。

    竊以《長編》考之,畢氏此說恐未足據。

    《長編》卷二百十一:熙甯三年五月丁未原注引司馬光雲:王廣廉在河北,民不能償春料,乃更俵秋料。

    又五月丁巳日,京東轉運使、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王廣淵為河東轉運使,曾公亮初欲差權,王安石以為廣淵在京東宣力,當正除。

    據此兩人事迹,本不相蒙,且廣廉此時已為河北、陝西提舉官,而廣淵則於二年猶知齊州。

    三年始由京東改河東,是廣淵非特未至陝西,更未嘗為提舉常平、廣惠倉官。

    二年在齊州條奏置義倉,是正月辛卯二十三日事可考。

    義倉是儲積,青苗是放散取息。

    據《十朝綱要》:二年七月乙醜,罷義倉法。

    則廣淵所行之義倉,本與廣廉不同。

    《東都事略》及《宋史食貨志》、《蘇轍傳》本不誤。

    畢氏乃專據《王廣淵傳》以疑《東都事略》及《宋史食貨志》、《蘇轍傳》,恐非也。

    蓋《宋史王廣淵》偶誤,而《食貨志》、《蘇轍傳》猶見其真。

    況《宋史》無廣廉傳,又安知廣淵傳非廣廉傳之誤作廣淵乎?《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作廣廉,洵為不誤,而畢氏《通鑒》、徐乾學《通鑒》,凡廣廉盡改廣淵,恐失考。

    ) 2、己巳,召禦史中丞呂公著來旦赴講筵。

    (《紀事本末》卷五十三。

    案:《紀事本末》此條上書二年二月甲寅,初開講筵。

    而此條接書,不更系月。

    據《玉海》卷二十六雲:熙甯二年九月戊辰,開講筵。

    己巳,召中丞呂公著來旦赴講筵。

    錢氏《朔閏考》:九月甲子朔,己巳初六日。

    考《宋史·本紀》,公著為禦史中丞在六月丁巳日,二月尚未為禦史中丞。

    《紀事本末》上脫書“九月”二字,今依《玉海》附此。

    又按公著為禦史中丞,《紀事本末》不載。

    邵伯溫《聞見前錄》雲:王荊公與呂申公素相厚,荊公嘗曰:“呂十六不作相,天下不太平。

    ”又曰:“晦叔作相,吾輩可以言仕矣。

    ”其重之如此。

    荊公薦申公為中丞,欲其助己,故申公初多用條例司人作台官。

    既而天下苦條例司為民害,申公乃言新法不便。

    荊公怒其叛己,始有逐申公意矣。

    方其薦申公為中丞,其辭以謂有八元八凱之賢。

    未半年,所論不同,複謂有驩兜、共工之奸。

    荊公之喜怒如此。

    初未嘗有以罪申公也,會神宗語執政呂公著嘗言韓琦乞罷青苗錢,數為執事者所沮,将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荊公因用此為申公罪。

    除侍讀學士、知颍州。

    ) 3、辛未,條例司請以太常博士、秘閣校理李常,前許州司理參軍、國子監直講王汝翼為檢詳文字官。

    (案:條例司檢詳文字舊用蘇轍、呂惠卿。

    時轍出為河南府推官,呂惠卿擢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故更請以李常、王汝翼為之。

    至熙甯三年,常亦言青苗不便,而王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