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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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将數倍多於今日。

    所退之兵,舊兵尚請衣糧,而新兵更添衣糧,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畎畝之人,本欲減冗而冗兵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竊恐非計之得也。

    臣伏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複不任執役者,於令聽其自便。

    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兵籍,虛費衣糧。

    人情既安於所習,皆無咨怨,國家又得其力用,不為虛設。

    冗兵既去,大費自省,茲事系國家安危,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言不便。

    從之。

    案:《通考》所載非十月末事,然《紀事》不載,姑附此,以備參考。

    ) 1、十二月己亥朔,诏:“京東武衛四十二指揮并分隸河北都總管司,六指揮隸大名府路,三十六指揮分隸定州高陽關兩路,分番往戍。

    ”先是,此軍本備河北戍守,近歲分屯諸路,朝廷将減緣邊土兵,以省三司餽物,故有是诏。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東都事略蔡挺傳》: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征防,可以按府兵遺法,俾之分番更戍,無補所阙土兵。

    ”诏問挺措置遠近分番之法。

    挺即條上,以泾、渭、原、儀四州義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至九月罷;防春以正月十五日至三月罷,周而複始,比之募土兵省費多矣。

    《宋史兵志》一:高陽關兩路更戍;其休番,選差兵官三人依河北教閱新法訓練,仍差使臣押教。

    又诏京東路募河北流民,招置教閱廂軍二十指揮,以忠果為額。

    青、郓、淄、齊州各三指揮,濟、兖、曹、濮州各兩指揮。

    又《兵志》五:诏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為四番,真定、瀛、洛、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并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甯、懷、衛、乾甯、莫、通利自十一以及四并二番。

    九指揮以上者再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

    帝嘗問陳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間議之。

    ”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尤不易。

    ”安石曰:“言募兵之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兵與民為兩途故也。

    ”) 2、庚戌,種谔自随州安置複西京左藏庫副使、商州都監。

    (《長編》卷二百十六:熙甯三年冬十月甲子,诏種谔赴阙。

    初,谔自随州安置複西京左藏庫副使、商州都監。

    會谔丁母憂。

    原注:谔初複官,已見元年十二月十二日。

    又卷二百十七:熙甯三年十一月癸卯,谔複皇城使。

    原注:雲:元年,除西京左藏使、商州都監。

    丁母憂,不拜。

    今據輯此。

    案:谔降四官,随州安置,在二月丙辰日。

    陳桱《通鑒》於十二月書诏谔随州安置,恐誤。

    蓋以谔複官之日為谔責降之日也。

    ) 3、賜夏國嗣子秉常诏曰:“朕肇膺皇惓,奄宅萬邦,凡撫遠人,必推大信,乃顧西陲之守,實殚累世之忠。

    爰自近年頗隳故矩,以至間令首領,誘害邊臣,浸遠憲度之常,自絕貢輸之路。

    才行诘問,忽報兇哀,而能懲事以謝愆,瀝哀而請命。

    今方罹於荼毒,當曲示乎慰存,乃複羁送罪酋,載馳使介。

    願堅誠節,規欲自新。

    今又奉表及已禀從聖旨,歸納塞門、安遠二寨,仍乞别進誓文,永遵臣禮。

    詳覽來情,朕甚嘉之。

    候誓表到日,即遣使封冊,并以綏州給還,所有歲賜,自封冊後,并依舊例。

    ”薛宗道既得罪,秉常更遣都羅重進來言曰:“主上方以孝治天下,而反教夏國之人叛其君,何哉?”朝廷乃罷分賜酋豪之議,止令歸納二寨,還以綏州。

    重進凡三往反議之,於是始奉表聽從,故朝廷答秉常诏,許行封冊,然猶未遣使也。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 4、壬子,韓绛建議講求和籴利害。

    (《長編》卷二百八十四:熙甯十年八月乙醜,诏陳安石乘傳同轉運司講求和籴利害。

    原注:绛始建議,在熙甯元年十二月十四日。

    是月己亥朔,十四為壬子日。

    案:《宋史·食貨志》上三雲: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馀蓄,命發運司損和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

    未載韓绛議。

    惟《志》後又雲绛複建議。

    ) 5、癸醜,诏選人以淹滞被舉内該磨勘者,聽引見與京官,馀依試身。

    言書判人注官,被舉者凡三十七人,權夔州察推官蒲宗孟在焉。

    治平間,宗孟嘗上書言水滅地震,語斥大臣及宮禁官寺。

    既引見,上識其姓名曰:“是嘗言水滅地震者邪!”於是宗孟又言:“向者大臣為法,以節約進士、經生之數,舉天下而計之,三年之間,率常數千萬人而取三四百也。

    又裁減任子之令,期歲而補者增而為三歲,三歲者增而為再郊。

    三丞告老之澤,十八道使者遷任之寵,例皆寝罷,大較比舊每歲已有千馀人不占仕籍矣。

    入仕之難既如此,既仕之後又多為不可進之格以沮之,故舉職官之令行,而京官歲損者常百馀員,朝廷猶以為未也。

    召見引對之際,又不用铨筦正律,不存祖宗故事,與奪無準,出於臨時,使天下有偶失之歎。

    今年六月己未之诏,(案:此诏,《紀事本末》失載,文已佚,無可考證。

    )又令天下通判不得舉京官,轉運判官亦減其當舉之數。

    甚者又有增年遷秩之法,正郎限員之令,仕官而有可止之時,則人之為善,有可止之心矣。

    方今所貴而寵用者,進士一科。

    以進士言之,使天下之仕者率三十而得京官,比及引年之日,不過為陛下中行郎中耳。

    然而其間幾何而至此,其補奏而得仕、誦書而得入官者,又豈人人四十而盡京官邪!治平之法,減京官以舉職官,使京朝官以上四年而磨勘。

    持此之術而行之十年,仕路自清,吏員自少,五六十年之弊,欲一日去之不亦遽乎!”(《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6、乙卯。

    (《長編》卷二百十一:熙甯三年五月庚戌,诏武臣諸州未立定合兼钤轄州軍,除知州帶經略。

    原注:元年十二月乙卯可參照。

    案:原文已佚。

    ) 7、丙辰,诏:“夏國殺楊定人等李崇貴、韓道喜并免決,崇貴刺配洪州,道喜編管廬州。

    ”己未,奪楊定出身已來文字,籍沒田宅,子仲通,(案:《宋史·夏國傳》:定子仲通亦被虜去。

    )廣南編管。

    定左右賣國,朝廷初不知,既被殺,又贈官。

    及崇貴等至,事乃露,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案:《宋史·夏國傳》雲:李崇貴言楊定奉使諒祚,嘗拜稱臣,且許以歸沿邊熟戶,諒祚遺之寶劍、寶鑒及金銀物。

    及歸時,上其劍、鑒而匿其金銀,言諒祚可刺,帝喜,擢知保安軍。

    故夏人以為賣己,殺之。

    至是事露,帝乃薄責崇貴而削定官,沒其田宅。

    ) 8、庚申。

    (《長編》卷二百二十二:熙甯四年四月癸酉,诏天下軍器,除三路緣邊已差官閱視,其他路令轉運逐州選官相驗,運副、運判,分指逐州督趣。

    原注: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年三月九日。

    案:原文已佚。

    ) 9、乙醜,韓琦判大名府,降手诏聽便宜從事。

    (《紀事本末》卷六十三。

    案:安陽集《魏公家傳》雲:七月,公以凡處置多為執政沮難,不得如志,又邊事向甯,乃以疾求罷。

    因奏曰:“陛辭之日,親奉德音,候西事稍甯,即令臣卻知相州,願全舊恩,使均勞逸。

    ”章六七上,不許。

    乃召忠彥上殿,令馳驿往彼慰谕,及詢訪邊事。

    忠彥回,又附表懇訴之,乃召複知相州,仍令赴阙朝觐。

    公時冒大暑至都,上見公形容黧瘁,驚歎久之,乃曰:“不知侍中實曾不安,始疑讬以為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