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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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折庭诤,或逢盛怒,則執簡卻立,俟天威稍霁,複前抗辭,時目曰“殿上虎”。
梁師成使吳默持書來,陷以即大用,默固勸為子孫計,安世笑曰:吾為元祐全人,見司馬光于地下,又可破戒乎?蘇轼曰:器之真鐵漢雲。
案:以上雲雲,并采《宋史》本傳。
邵氏《宏簡錄台谏列傳》雲:自蔡京為相,安世連七谪,至峽州羁管,稍複承務郎,蔔居宋都。
宣和六年複待制,明年卒,年七十八。
王崇慶《元城行解錄》:建中間,公與蘇子瞻自嶺外同歸。
至宣和間,内侍梁師成得幸,貴震一時,雖蔡京、童貫,皆出其下。
師成令吳可自京師來,未欲鈎緻公引以大用,且以書抵公,可至三見,然後敢出,且道所以來之意,大以諸孫未仕為言以動公。
公謝曰:“吾若為子孫計,則不至是矣。
且吾廢斥幾三十年,未嘗有一點墨與當朝權貴。
吾欲為元祐完人,不可破戒。
”乃還其書而不答。
入皆為公危之,而公自若也。
又曰:公自宣和七年元日以後,謝絕賓客,四方書問,皆不啟封,家事無巨細,悉不問。
夏六月丙午,忽大風飛瓦,驟雨如注,雷電晝晦,幹公正寝,人皆駭懼而走。
及雨止辨色,公已終矣,聞者鹹異焉。
及葬,楊中立以文吊之曰:“劫火洞然,不燼惟玉。
”缙紳往往傳誦以為切當。
公在宋,杜門屏迹,不妄交遊,人罕見其面。
及公殁,耆老、士庶、婦人、女子持薰劑而哭公者日數千人。
後二年,虜人驅墳戶發棺,見公顔貌如生,鹹驚曰:“必異人也!”一無所動,蓋棺而去。
昔有與蘇子瞻論元祐人才者,至公則曰:“器之真鐵漢!不可及也。
” 1、七月(案:李《十朝綱要》,七月系庚午朔。
錢氏《四史朔閏考》同。
)辛未,講議司奏:“欲令諸路豐熟州縣估定大小麥實直,上價與加饒三分,聽人戶赴官折納,無得辄有抑勒,應合分科積欠,隻将合催之數勸誘折納,其未合催科處,毋得一例催理。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食貨志》曰: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甯法從事,民以穀麥、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大觀二年七月,诏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穫,追胥旁午,民無所措。
自今前期督輸未合催理者,加一等坐之;緻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舊凡赦令蠲免,雖多不過三分。
四年,乃诏:天下逋賦積欠,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宣和七年,言者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
以絹較錢,錢倍于絹;以錢較麥,麥倍于錢。
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折納,元祐元年罷之。
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複元豐舊制,又以訴者而罷。
政和三年,轉運使王醻複言官失租賦,诏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缗。
舊稅加耗,轉運司有抛樁明耗,州縣又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納頭子錢。
熙甯以後,給納并收,其數益加增焉,欽宗立,罷之。
) 2、癸酉,講議司奏:“奉禦筆,吏職出身,不以是何官資,隻支武功大夫俸及恩例奏薦,令講議司條畫以聞。
看詳吏職出身之人,依法轉至武功大夫止;馀轉遙郡人,合依下項禦筆:止支武功大夫俸及恩例奏薦,依武功大夫格法外,所有轉正任人,理須分别。
”诏:“吏職出身轉正任人請俸依遙郡格,遞降一等支破;内正任刺史,依遙郡本等,其合請添支,依條施行,恩例奏薦依此”。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通考》卷六十四:元豐官制,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給俸錢與次任正任一同。
武功大夫俸錢在朝奉大夫之下,計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丐二石、春絹七疋、冬絹十疋、綿子共二十兩。
與《宋史·職官志》合。
又《食貨志》曰:宣和末,三省、密院吏職猥雜,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支十馀俸者,故當時議者有“俸入超越從班,品秩幾於執政”之言。
又增置兼局,禮制、明堂,詳定《國朝會要》、《九域圖志》、《一司敕令》之類,職秩繁委,廪給無度。
侍禦史黃葆光極論其弊,帝善之而未行;俄而诏雲“當豐亨豫大之時,為衰亂減損之計”,自是罕敢言者。
然吏祿泛冒已極,以史院言之,供檢吏三省幾千人。
蔡京又動以筆帖於榷貨務支賞給,有一紙至萬缗者。
京所侵私,以千萬計,朝論喧然。
乃有诏三省、樞密院吏額用元豐法。
其歲賜悉裁之,時以翕然以為快。
又曰:元豐改官制,在京官吏俸給之數皆并為職錢,視嘉祐、治平時賦祿優矣。
京更增供給、食料等錢,于是宰執皆然。
京既罷相,帝惡其變亂法度,将盡更革。
命戶部侍郎許幾裁損浮費及百官濫俸,悉循元豐之舊,宰執亦聽辭所增奉。
京不便,與其黨倡言:“減俸非治世事。
司馬光請聽宰臣辭南郊給賜,神宗卒不允,且增選人及庶人在官者之俸。
帝以繼述為事,當奉承神宗。
”由是官吏俸給并如故。
初,宰執堂食有常數。
至是品目猥多,有公使、乏支之别,台、省、寺、監又增廚錢。
蔡京複相,言者至以減俸為幾罪,幾坐奪職。
當時吏員冗,節度使至八十馀員,留後、觀察使下及遙郡刺史多至數千員,學士、待制中外且百五十員。
奸吏旁緣,用度日廣,左藏庫先時月費缗錢三十六萬,至是衍為一百二十馀萬。
) 3、戊寅,講議司奏:“奉禦筆,外路不奉行禦筆,殆成虛文。
看詳州縣、監司,被受禦筆,觀望稽違,陰有阻壞,不即奉行雲雲,欲今從承受禦筆指揮,委其承受行遣月日奉行,次第申州,州申所屬監司點檢;如奉行稽違,滅裂不當,并覺察按劾;其監司奉行謬誤,不即改正,固執偏見,公然阻隔,仍依條互察以聞。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禦筆手诏蔡京為相時始行。
《九朝編年備要》:崇甯四年七月,始行禦筆。
十月,中書省言禦筆手诏已刊石,并用金填,勿得摹勒。
自是而後,禦筆之行始盛。
曾敏行《獨醒雜志》曰:崇甯四年,中書奉行禦筆,時蔡京欲行私意,恐三省台谏多有駮難,故請直以禦筆付有司,或有阻格,則以違制罪之。
自是中外事無大小,惟其意之所欲,不複敢有異議者。
祖宗以來,凡軍國大事,三省、樞密院議定,面奏畫旨,差除官吏,宰相以熟狀進入,畫可,始下中書造命,門下審讀,或有未當,中書則舍人封繳之,門下則給中封駮之,尚書方得奉行。
猶恐未協輿論,則又許侍從論思,台谏奏劾。
自禦筆既行,三省台谏無所舉職,但摘紙尾書姓名而已。
周煇《清波别志》曰:政和三年,蔡京自杭召還,三入相矣。
時大柄多歸北司,京求為固寵祿、保富貴之計,于是内起大役,外招強敵,改定太少宰之制,更立帝姬命婦之号,欲絕天下之議己,則盡假禦筆行之。
) 4、甲午,講議司奏:“奉七月二日禦筆,看詳内侍官請給,欲自右武大夫以上,(原注應帶遙郡同。
案:原本“右武大夫”作“右武功大夫”。
《職官志》無此名品,此“功”字當涉下“武功大夫”而衍,今據《宋史·職官志》及《文獻通考》訂正。
又“應帶遙郡同”五字,原本以小字附注。
案其語氣,當亦是大字,故上下文相屬,或傳寫誤為注,姑仍之存參。
)依今降指揮,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武功大夫,合依《嘉祐祿令》;祗候、内品以下并随龍戰功人,依現行條法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職官志》:舊武階自内客省使至閤門使、副為橫班,自皇城使至供備庫使為諸司正使,各副為諸司副使,自内殿承制至三班借職為使臣。
元豐未及更,政和二年,乃诏易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
六年,又增宣正等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
自太尉至下班祗應共五十二階。
左武、右武大夫舊官為東、西上閤門使,武功大夫舊官為皇城使,自太尉至右武大夫為橫行,十三階;自正侍郎至右武郎為橫行副使,十二階;自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為諸同正使,八階;自武功郎至武翼郎為諸司副使,八階;自訓武郎至承信郎為小使臣,十階。
右武大夫俸錢月二十七千,武功大夫二十五千。
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其請俸與正任同。
凡文武俸給,并支一分見實錢二分折色,此定於《嘉祐祿令》,至政和不改。
内侍舊官自内東頭供奉至祗候、高班、内品,凡九階。
元豐改制,定有請并易内侍官名者。
神宗曰:祖宗有深意,不可輕議。
政和亦改新名,自供奉官至貼祗候、内品凡十二階。
崇甯以來,内侍帶橫行,諸使、副階而至太尉者,比比皆是。
應帶遙郡一人,有支十馀俸者。
蔡京為相,專奉中貴、以固寵。
于是内侍請給,計支二分見錢一分折支,蓋折支他物,每千止給七百故也。
《文獻通考》卷六十四雲:唐時宦者所曆散階與文武官同。
祖宗立法,不以内侍溷清流,故自有階官,不相混冒。
朱弁《曲洧舊聞》曰:蔡京進退,每倚中貴人為重,恨無以結其歡心。
每對,同列論曰:“三省、樞密院之胥吏文資中有至中大夫者,宴則坐朵殿,出則偃大藩。
今至尊左右,中貴人有勳勞者甚衆。
乃以祖宗以來正法繩之,吾侪心得安乎?”由是請給倍增,而倖門亦大開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七月,熙河、河東路地震,有裂十數丈者,蘭州尤甚,倉庫皆沒。
河東諸郡,或震或裂。
案:《宋史·本紀》不書日。
據《通考》卷三百一十雲,系七年七月三十日己亥。
《地理志》:蘭州本屬熙河,元祐改熙河蘭岷路,宣和又改熙河湟廓路。
又有狐升禦榻而坐,诏毀狐王廟。
案:各本皆無日。
《通考》卷三百十一雲:宣和七年秋,有狐由艮嶽直入禦中,據禦榻而坐,诏毀狐王廟。
“狐”與“胡”同音。
無名氏《宣和遺事》亦載此,與此雲雲略同。
又言内侍逐之,竄入後殿而杳。
1、九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九月己巳朔。
)庚午,講議司奏:“契勘外路州軍遇天甯節,啟建聖壽道場滿散日,依舊令錫宴,監司及提總官并合就赴。
近年緣外路申請,許監司以本司錢排辨,遂於一郡之間,連日宴設,因緣搔擾,及多造酒數,分受所馀,殊失法意。
欲今後監司、廉訪、提總之官遇天甯節,依舊赴所在州軍錫宴。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禮志》曰:徽宗以十月十日誕日為天甯節,定上壽儀。
又《食貨志》曰:宣和中,臣僚上言:“諸州遇天甯節,除公使外,别給係省錢,充錫宴之用。
獨諸路監司許支逐司錢物,一筵之馔,有動及數百千者,浮侈相誇,無有藝極。
”自是诏:“遇天甯節宴,舊應給錢者,發運、監司每司不得過三百貫,馀每司不得有過二百貫,以上舊時給數少者,止依舊。
”) 2、壬辰,金國以天祚成擒遣渤海李孝和、王永福來告慶。
是日,至國門,诏宇文虛中、高世則館之;其實虜将舉兵,先使觇我也。
時河東奏粘罕至雲中,頗經營南寇,诏童貫再行宣撫。
貫既受诏,未即行。
會張孝純奏金人遣小使至太原欲見貫,議交割雲中地,上頗信之,诏趣貫行無留。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原注此據蔡縧《紀實》增入。
縧雲貫遂亟行實七年冬,然則貫發京師必在十月初,小使事詳具十二月十六日貫自太原遁歸時。
封氏《編年》:十月一日,貫至太原,遣擴、興宗。
恐月日太早,今不取。
遣擴合附十一月十二日。
案:《三朝北盟會編》:七月,金人以獲天祚發告慶使渤海李孝和、王永福來,差馬擴、李子奇充接伴使副。
九月二十四日壬辰,入國門,诏宇文虛中、高世則充館伴使、副館之。
是日,河東奏報粘罕經營南寇。
馬擴謂童貫曰:粘罕此來,必有異志,請以西兵十萬出巡邊,不惟備奭,兼可壓境議事。
貫不聽。
《大金吊伐錄·報南宋獲契丹昏主書》曰:六月日,大金皇帝緻書于大宋皇帝阙下:大寶之尊,允歸公授,守不以道,怒集人神。
故先皇帝舉問罪之師,迨眇躬盡繼述之略,尤賴仁鄰之睦,生獲昏王之身。
人心既以歡和,天下得以治定。
爰馳使介庸,示披陳逖,惟聞知諒同慶慰。
今差複州管内達貝勒李用和,朝散大夫、守鴻胪寺卿、知太常禮院、騎都尉、太原縣開國伯、食邑百戶、賜紫金魚袋王永福充告慶國信使副,有少禮物,具諸别幅,專奉書陳達,不宣。
《秀水閑居錄》曰:金得天祚,遣三使來示不疑。
後十一月,三使歸,即舉兵。
有郎官陳桷為送伴使,至境,已宣言入寇。
桷語燕帥蔡靖,靖曰:安有是事?請示傳言人,斬之以徇。
”桷懼,不敢複言。
)
梁師成使吳默持書來,陷以即大用,默固勸為子孫計,安世笑曰:吾為元祐全人,見司馬光于地下,又可破戒乎?蘇轼曰:器之真鐵漢雲。
案:以上雲雲,并采《宋史》本傳。
邵氏《宏簡錄台谏列傳》雲:自蔡京為相,安世連七谪,至峽州羁管,稍複承務郎,蔔居宋都。
宣和六年複待制,明年卒,年七十八。
王崇慶《元城行解錄》:建中間,公與蘇子瞻自嶺外同歸。
至宣和間,内侍梁師成得幸,貴震一時,雖蔡京、童貫,皆出其下。
師成令吳可自京師來,未欲鈎緻公引以大用,且以書抵公,可至三見,然後敢出,且道所以來之意,大以諸孫未仕為言以動公。
公謝曰:“吾若為子孫計,則不至是矣。
且吾廢斥幾三十年,未嘗有一點墨與當朝權貴。
吾欲為元祐完人,不可破戒。
”乃還其書而不答。
入皆為公危之,而公自若也。
又曰:公自宣和七年元日以後,謝絕賓客,四方書問,皆不啟封,家事無巨細,悉不問。
夏六月丙午,忽大風飛瓦,驟雨如注,雷電晝晦,幹公正寝,人皆駭懼而走。
及雨止辨色,公已終矣,聞者鹹異焉。
及葬,楊中立以文吊之曰:“劫火洞然,不燼惟玉。
”缙紳往往傳誦以為切當。
公在宋,杜門屏迹,不妄交遊,人罕見其面。
及公殁,耆老、士庶、婦人、女子持薰劑而哭公者日數千人。
後二年,虜人驅墳戶發棺,見公顔貌如生,鹹驚曰:“必異人也!”一無所動,蓋棺而去。
昔有與蘇子瞻論元祐人才者,至公則曰:“器之真鐵漢!不可及也。
” 1、七月
錢氏《四史朔閏考》同。
)辛未,講議司奏:“欲令諸路豐熟州縣估定大小麥實直,上價與加饒三分,聽人戶赴官折納,無得辄有抑勒,應合分科積欠,隻将合催之數勸誘折納,其未合催科處,毋得一例催理。
”從之。
案:《宋史·食貨志》曰: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甯法從事,民以穀麥、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大觀二年七月,诏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穫,追胥旁午,民無所措。
自今前期督輸未合催理者,加一等坐之;緻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舊凡赦令蠲免,雖多不過三分。
四年,乃诏:天下逋賦積欠,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宣和七年,言者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
以絹較錢,錢倍于絹;以錢較麥,麥倍于錢。
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折納,元祐元年罷之。
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複元豐舊制,又以訴者而罷。
政和三年,轉運使王醻複言官失租賦,诏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缗。
舊稅加耗,轉運司有抛樁明耗,州縣又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納頭子錢。
熙甯以後,給納并收,其數益加增焉,欽宗立,罷之。
) 2、癸酉,講議司奏:“奉禦筆,吏職出身,不以是何官資,隻支武功大夫俸及恩例奏薦,令講議司條畫以聞。
看詳吏職出身之人,依法轉至武功大夫止;馀轉遙郡人,合依下項禦筆:止支武功大夫俸及恩例奏薦,依武功大夫格法外,所有轉正任人,理須分别。
”诏:“吏職出身轉正任人請俸依遙郡格,遞降一等支破;内正任刺史,依遙郡本等,其合請添支,依條施行,恩例奏薦依此”。
案:《通考》卷六十四:元豐官制,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給俸錢與次任正任一同。
武功大夫俸錢在朝奉大夫之下,計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丐二石、春絹七疋、冬絹十疋、綿子共二十兩。
與《宋史·職官志》合。
又《食貨志》曰:宣和末,三省、密院吏職猥雜,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支十馀俸者,故當時議者有“俸入超越從班,品秩幾於執政”之言。
又增置兼局,禮制、明堂,詳定《國朝會要》、《九域圖志》、《一司敕令》之類,職秩繁委,廪給無度。
侍禦史黃葆光極論其弊,帝善之而未行;俄而诏雲“當豐亨豫大之時,為衰亂減損之計”,自是罕敢言者。
然吏祿泛冒已極,以史院言之,供檢吏三省幾千人。
蔡京又動以筆帖於榷貨務支賞給,有一紙至萬缗者。
京所侵私,以千萬計,朝論喧然。
乃有诏三省、樞密院吏額用元豐法。
其歲賜悉裁之,時以翕然以為快。
又曰:元豐改官制,在京官吏俸給之數皆并為職錢,視嘉祐、治平時賦祿優矣。
京更增供給、食料等錢,于是宰執皆然。
京既罷相,帝惡其變亂法度,将盡更革。
命戶部侍郎許幾裁損浮費及百官濫俸,悉循元豐之舊,宰執亦聽辭所增奉。
京不便,與其黨倡言:“減俸非治世事。
司馬光請聽宰臣辭南郊給賜,神宗卒不允,且增選人及庶人在官者之俸。
帝以繼述為事,當奉承神宗。
”由是官吏俸給并如故。
初,宰執堂食有常數。
至是品目猥多,有公使、乏支之别,台、省、寺、監又增廚錢。
蔡京複相,言者至以減俸為幾罪,幾坐奪職。
當時吏員冗,節度使至八十馀員,留後、觀察使下及遙郡刺史多至數千員,學士、待制中外且百五十員。
奸吏旁緣,用度日廣,左藏庫先時月費缗錢三十六萬,至是衍為一百二十馀萬。
) 3、戊寅,講議司奏:“奉禦筆,外路不奉行禦筆,殆成虛文。
看詳州縣、監司,被受禦筆,觀望稽違,陰有阻壞,不即奉行雲雲,欲今從承受禦筆指揮,委其承受行遣月日奉行,次第申州,州申所屬監司點檢;如奉行稽違,滅裂不當,并覺察按劾;其監司奉行謬誤,不即改正,固執偏見,公然阻隔,仍依條互察以聞。
”從之。
案:禦筆手诏蔡京為相時始行。
《九朝編年備要》:崇甯四年七月,始行禦筆。
十月,中書省言禦筆手诏已刊石,并用金填,勿得摹勒。
自是而後,禦筆之行始盛。
曾敏行《獨醒雜志》曰:崇甯四年,中書奉行禦筆,時蔡京欲行私意,恐三省台谏多有駮難,故請直以禦筆付有司,或有阻格,則以違制罪之。
自是中外事無大小,惟其意之所欲,不複敢有異議者。
祖宗以來,凡軍國大事,三省、樞密院議定,面奏畫旨,差除官吏,宰相以熟狀進入,畫可,始下中書造命,門下審讀,或有未當,中書則舍人封繳之,門下則給中封駮之,尚書方得奉行。
猶恐未協輿論,則又許侍從論思,台谏奏劾。
自禦筆既行,三省台谏無所舉職,但摘紙尾書姓名而已。
周煇《清波别志》曰:政和三年,蔡京自杭召還,三入相矣。
時大柄多歸北司,京求為固寵祿、保富貴之計,于是内起大役,外招強敵,改定太少宰之制,更立帝姬命婦之号,欲絕天下之議己,則盡假禦筆行之。
) 4、甲午,講議司奏:“奉七月二日禦筆,看詳内侍官請給,欲自右武大夫以上,
案:原本“右武大夫”作“右武功大夫”。
《職官志》無此名品,此“功”字當涉下“武功大夫”而衍,今據《宋史·職官志》及《文獻通考》訂正。
又“應帶遙郡同”五字,原本以小字附注。
案其語氣,當亦是大字,故上下文相屬,或傳寫誤為注,姑仍之存參。
)依今降指揮,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武功大夫,合依《嘉祐祿令》;祗候、内品以下并随龍戰功人,依現行條法施行。
”
案:《宋史·職官志》:舊武階自内客省使至閤門使、副為橫班,自皇城使至供備庫使為諸司正使,各副為諸司副使,自内殿承制至三班借職為使臣。
元豐未及更,政和二年,乃诏易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
六年,又增宣正等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
自太尉至下班祗應共五十二階。
左武、右武大夫舊官為東、西上閤門使,武功大夫舊官為皇城使,自太尉至右武大夫為橫行,十三階;自正侍郎至右武郎為橫行副使,十二階;自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為諸同正使,八階;自武功郎至武翼郎為諸司副使,八階;自訓武郎至承信郎為小使臣,十階。
右武大夫俸錢月二十七千,武功大夫二十五千。
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其請俸與正任同。
凡文武俸給,并支一分見實錢二分折色,此定於《嘉祐祿令》,至政和不改。
内侍舊官自内東頭供奉至祗候、高班、内品,凡九階。
元豐改制,定有請并易内侍官名者。
神宗曰:祖宗有深意,不可輕議。
政和亦改新名,自供奉官至貼祗候、内品凡十二階。
崇甯以來,内侍帶橫行,諸使、副階而至太尉者,比比皆是。
應帶遙郡一人,有支十馀俸者。
蔡京為相,專奉中貴、以固寵。
于是内侍請給,計支二分見錢一分折支,蓋折支他物,每千止給七百故也。
《文獻通考》卷六十四雲:唐時宦者所曆散階與文武官同。
祖宗立法,不以内侍溷清流,故自有階官,不相混冒。
朱弁《曲洧舊聞》曰:蔡京進退,每倚中貴人為重,恨無以結其歡心。
每對,同列論曰:“三省、樞密院之胥吏文資中有至中大夫者,宴則坐朵殿,出則偃大藩。
今至尊左右,中貴人有勳勞者甚衆。
乃以祖宗以來正法繩之,吾侪心得安乎?”由是請給倍增,而倖門亦大開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七月,熙河、河東路地震,有裂十數丈者,蘭州尤甚,倉庫皆沒。
河東諸郡,或震或裂。
案:《宋史·本紀》不書日。
據《通考》卷三百一十雲,系七年七月三十日己亥。
《地理志》:蘭州本屬熙河,元祐改熙河蘭岷路,宣和又改熙河湟廓路。
又有狐升禦榻而坐,诏毀狐王廟。
案:各本皆無日。
《通考》卷三百十一雲:宣和七年秋,有狐由艮嶽直入禦中,據禦榻而坐,诏毀狐王廟。
“狐”與“胡”同音。
無名氏《宣和遺事》亦載此,與此雲雲略同。
又言内侍逐之,竄入後殿而杳。
1、九月
)庚午,講議司奏:“契勘外路州軍遇天甯節,啟建聖壽道場滿散日,依舊令錫宴,監司及提總官并合就赴。
近年緣外路申請,許監司以本司錢排辨,遂於一郡之間,連日宴設,因緣搔擾,及多造酒數,分受所馀,殊失法意。
欲今後監司、廉訪、提總之官遇天甯節,依舊赴所在州軍錫宴。
”從之。
案:《宋史·禮志》曰:徽宗以十月十日誕日為天甯節,定上壽儀。
又《食貨志》曰:宣和中,臣僚上言:“諸州遇天甯節,除公使外,别給係省錢,充錫宴之用。
獨諸路監司許支逐司錢物,一筵之馔,有動及數百千者,浮侈相誇,無有藝極。
”自是诏:“遇天甯節宴,舊應給錢者,發運、監司每司不得過三百貫,馀每司不得有過二百貫,以上舊時給數少者,止依舊。
”) 2、壬辰,金國以天祚成擒遣渤海李孝和、王永福來告慶。
是日,至國門,诏宇文虛中、高世則館之;其實虜将舉兵,先使觇我也。
時河東奏粘罕至雲中,頗經營南寇,诏童貫再行宣撫。
貫既受诏,未即行。
會張孝純奏金人遣小使至太原欲見貫,議交割雲中地,上頗信之,诏趣貫行無留。
原注此據蔡縧《紀實》增入。
縧雲貫遂亟行實七年冬,然則貫發京師必在十月初,小使事詳具十二月十六日貫自太原遁歸時。
封氏《編年》:十月一日,貫至太原,遣擴、興宗。
恐月日太早,今不取。
遣擴合附十一月十二日。
案:《三朝北盟會編》:七月,金人以獲天祚發告慶使渤海李孝和、王永福來,差馬擴、李子奇充接伴使副。
九月二十四日壬辰,入國門,诏宇文虛中、高世則充館伴使、副館之。
是日,河東奏報粘罕經營南寇。
馬擴謂童貫曰:粘罕此來,必有異志,請以西兵十萬出巡邊,不惟備奭,兼可壓境議事。
貫不聽。
《大金吊伐錄·報南宋獲契丹昏主書》曰:六月日,大金皇帝緻書于大宋皇帝阙下:大寶之尊,允歸公授,守不以道,怒集人神。
故先皇帝舉問罪之師,迨眇躬盡繼述之略,尤賴仁鄰之睦,生獲昏王之身。
人心既以歡和,天下得以治定。
爰馳使介庸,示披陳逖,惟聞知諒同慶慰。
今差複州管内達貝勒李用和,朝散大夫、守鴻胪寺卿、知太常禮院、騎都尉、太原縣開國伯、食邑百戶、賜紫金魚袋王永福充告慶國信使副,有少禮物,具諸别幅,專奉書陳達,不宣。
《秀水閑居錄》曰:金得天祚,遣三使來示不疑。
後十一月,三使歸,即舉兵。
有郎官陳桷為送伴使,至境,已宣言入寇。
桷語燕帥蔡靖,靖曰:安有是事?請示傳言人,斬之以徇。
”桷懼,不敢複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