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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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先朝元豐之間試補入學,即非元祐試補之人,及有因先補試在學,依條該今次省試免解;既該免舉,於條不許就試,今舉更不取,應指準該免恩例。

    今若不許免舉人免試顯是有誤生員。

    及近日補試上舍生,系朝廷差外官考校,必無準進。

    若一例補試外舍,别無恩例,理亦未安。

    欲乞聖恩詳酌指揮。

    勘會元豐間補試在學生員,并今舉係上舍合該免試省試之人,及近日院中補上舍生,别行處分,不勝幸甚。

    取進止。

    又乞催補試狀臣:伏睹近降朝旨,令太學生員今年冬來年春并補試外舍,至今未聞指揮。

    今冬補試月日者,至臣訪聞太學生多是今年不係解發舉人。

    其有久違親戚欲歸省者,或甚貧窭,日用不足,若不入學聽讀,難以久居京師。

    伏惟俟補試以決行止之計,至今日未有補試月日,士人不遑甯處。

    伏望聖慈早賜指揮補試月日,不勝幸甚!侯取進止。

    ) 3、诏:“王岩叟遺表并呂大防等,緣宰相執政官罷政所得恩例及舉官并罷,更不施行。

    梁焘、劉安世并分司,各于本處居住,今依元豐六年十月指揮,其依元祐令減半指揮,更不施行。

    降左中散大夫、提舉舒州靈仙觀、鄂州居住梁焘宜守本官、少府監,分司南京,依舊鄂州居住;降授承議郎、主管洪州玉隆觀、南安軍居住劉安世宜守本官、試少府少監,分司南京,依舊南安軍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一。

    原注:劉安世非執政,與梁焘俱責必有故,當考。

    紹聖邸報載,當日行遣,或自再欲痛貶元祐人;二十二日,劉安世再貶。

    此又不知誰作。

    ) 4、庚辰,诏責授武安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範祖禹,(案:祖禹於元年三月癸醜知陝州,五月由陝改鄂,十二月永州安置。

    )責授承議郎、試少府少監、分司南京、南安軍居住劉安世,(案:安世南安軍居住在二年八月丙子日。

    )在元祐中,構造誣謗,靡有不至,迹其用心,宜加誅殛,聊從遠竄,以示寬恩。

    範祖禹特責授昭州别駕,賀州安置;劉安世特責授新州别駕,英州安置。

    坐四年十二月内同上疏論禁中覓乳母事也。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長編》卷四百三十六:元祐四年十二月末可考。

    又雲:章惇為宰相,上語惇曰:“元祐初,太皇太後遣宮嫔在朕左右凡二十人,皆年長。

    一日,覺十人非素使令。

    頃之,十人至。

    十人還,複易十人去。

    其去而還者皆色慘沮,若嘗泣涕者。

    朕甚駭,不敢問。

    後乃知因劉安世等上疏,太皇太後诘之也。

    ”惇與蔡卞方謀誣元祐大臣嘗有廢立議,聞帝語,遂指劉安世、範祖禹言為根,二人遂得罪,幾死。

    據《言行後錄》卷十三引範内翰遺事雲:紹聖三年,徙賀州。

    谪詞雲:“朕於庶言,無不嘉納,至於以奸為直,以無為有,則在所不赦。

    ”公雲:“吾論事多矣,皆可以為罪,亦不知所坐何事。

    ”後乃知坐向言乳媪事。

    惇、卞以謂上疏太母,所以離間哲宗也。

    )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亥朔。

    )壬寅,中書舍人葉祖洽言:“臣嘗論前日受遺之臣,朝廷所當崇報。

    (案:《太平治迹統類》此下有雲:今故相确雖蒙朝廷牽複官職,然其所得恩數與平時輔相無異。

    )近時司馬光、呂公著皆以安佚殁於府第,恩禮優厚,赙贈降渥。

    而确以嘗與受遺之列,為元祐人所嫉,流離貶斥,卒死嶺南。

    伏望聖心,加隆寵數,特贈确太師,賜本家宅一區。

    ”(《紀事本末》卷百七。

    案:《長編》卷四百八十六:四年四月甲辰,蔡确妻乞賜第。

    原注:雲:三年九月十七日可考。

    當即指此,惟壬寅十六日也,與《長編》差一日。

    ) 2、甲辰,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十朝綱要》:十二月,京上新修太學敕令。

    ) 3、庚子,起居郎兼權給事中蹇序辰言:“中書省送到姚勔磨勘轉承議郎錄黃一道。

    按勔素以無行取羞鄉裡,賭博私酒,嘗親為之,外雖寬夷,中實險賊,本緣身犯清議,勢不可進,事已暴露,遂即棄官。

    至元祐中,呂大防等當路,乃以勔不仕前日為高,拔於閑散,躐處顯要;而勔愈不知況,一意附會,專以诋讪先帝政事人物為功,至乃稱蘇轼引讪謗之語,執以為據。

    及陛下親政,尚敢陰為其黨,合謀并力,表悰相應,公肆指議,務要遏絕紹述之意,以成其私。

    則勔之盜名欺世,懷詐蠹國,其罪蓋有不勝可責者。

    昨朝廷屏斥奸臣,自大防以下二十馀人皆被顯斥,獨勔以從官善郡,挂名其間,物論不平,至今歎息。

    謂宜依梁焘、劉安世等例追正其事,豈容使之複與有勞無過之人以歲月序進!望诏有司詳議勔罪,明正典刑,以厭天下之功議。

    ”诏姚勔永不磨勘。

    (《紀事本末》卷百一。

    ) 4、甲寅,上批:“皇後孟氏,縱欲失德,密構奇邪,上則不足以懿範内令;下則不足以章明婦順。

    朕躬禀皇太後、皇太妃聖旨,恭奉玉音,可廢居道館,仍賜四字仙師、法号并法名。

    仰三省、樞密院同定。

    ”(《紀事本末》卷百十三。

    案:《十朝綱要》乙卯日,蓋批出在先一日也。

    ) 5、乙卯,楚王颢卒。

    (《長編》卷四百八十六:紹聖四年四月丁未,三省言議皇子就傅建儲事。

    原注:雲: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颢卒。

    案:《十朝綱要》:楚王颢三年九月薨,贈太師、尚書令兼中書令、冀州牧,追封燕王,谥曰榮。

    比葬,四臨其喪。

    元符三年三月追封吳王。

    ) 6、丙辰,禦延和殿,見宰臣執政官,诏曰:“皇後孟氏,旁惑邪言,陰挾媚道,迨從究治,驗佐甚明。

    獄辭具孚,覆案無爽。

    朕夙夜恻怛,寝食靡甯,難以私恩而屈大義。

    躬禀兩宮慈訓,恭被玉音,失德若斯,将來何以母儀萬邦,上承宗廟?可上皇後寶冊,廢居瑤華宮,賜号華陽教主、玉清妙靜仙師,賜紫,法名沖真。

    其居處、供帳、服用、廪給之類,務從優厚。

    稱朕所以始終待遇之意。

    ”初,後朝谒景靈宮,訖事,就坐之際,嫔禦皆立侍,劉婕妤獨背立簾下,閤中皆怒。

    後閤中人陳迎(案:“迎”,《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作“留”,誤。

    )兒喝曰:“綽開!”婕妤背立如故。

    迎兒退,有不平語,繇此閤中皆忿。

    冬至,會朝隆祐宮,俟見於他所。

    後所禦坐朱髹金飾,宮中之制,惟後乃得之。

    劉婕妤在他坐,意象頗怩,其從行者為之易坐,制與後等。

    衆皆側目,有不能平者,故傳喝曰:“皇太後出!”後起立,婕妤亦起立,尋各複所,或已徹婕妤坐,頓於地。

    婕妤怼不複朝,泣而去,且訴於上。

    時内侍郝随用事,謂婕妤曰:“毋以此戚戚。

    願早為大家生子,此坐終當為婕妤有耳。

    ”會福慶公主病,後有姊〈女監〉頗知醫,嘗醫後危疾,以故出入掖庭。

    投公主藥弗效,乃取道家治病符水以入宮。

    〈女監〉以示後,後變色問曰:“此何從來!”〈女監〉對以實,後曰:“六姊甯不知禁中嚴密,與外舍異耶?”戒令存之;俟上至,言所以然。

    已而上過視公主疾,後特以告上,上曰:“此亦人情之常耳。

    ”後即取符係於上前。

    宮禁相傳,厭魅之端作矣。

    方公主病革,忽有紙錢在旁,後顧視,頗惡忌之,意自婕妤所遣人持來,益有疑心。

    未幾,後養母聽宣夫人燕氏及尼法端與供奉官王堅以左道為後禱祠,事聞,诏入内押班梁從政、勾當禦藥院蘇珪即皇城司鞫之。

    堅坐以家藏雷公式示法端,又以所得南方楓木,同法端即光教院造式作後禱祠,有“所厭者伏,所求者得”等語;式成,恐門戶幾察,以生棗覆之而入。

    法端坐與堅同造式,又嘗令堅求闾巷間,所謂驢駒媚蛇霧叩頭蟲者欲以進,後令佩侍上寝殿。

    燕氏坐上過後閤,作歡喜字燒符取灰,将置茶中以進,會上不欲茶而止;又用和水以灑禦道,冀上數來;又令堅繪劉婕妤像,以大釘釘其心;又欲取五月中瘵死宮人燒秘灰,置劉婕妤寝,幾其以此疾患死;又取七家針各一,燒符置劉閤中,皆以厭惡,卒無驗。

    獄成,侍禦史董敦逸錄問。

    (案:曾敏行《獨醒雜志》卷五雲:敦逸,永豐人,元祐中立朝為侍禦史,彈擊不避近,人畏憚之,京師呼為“白禦史”。

    元符厭詛事起,皇城司具獄。

    哲宗禦批令公錄問,中書不預知也。

    )遂诏:“廢後,降後父慶州防奭使、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在為荥州刺史,添差鄧州總管;王堅、法端、燕氏皆處斬;凡所連逮,以等第定罪;經由失幾察官,貶秩贖金有差。

    ”先是,上谕輔臣曰:“始因陳迎兒者,造為語言,激怒中宮。

    ”衆皆曰:“然。

    ”上曰:“已杖脊逐之矣。

    ”诏獄初起,禁中被逮幾三十人,閧楚甚峻,皆宦官宮妾柔弱之人。

    暨錄問,罪人過庭下者,氣息僅屬,或肢體已毀折,至有無舌者,無一人能聲對。

    敦逸秉筆疑未下,郝随從旁以言脅之。

    敦逸畏禍不能剛決,乃以奏牍上。

    蓋宰相章惇迎合於外,而随排擠於内,莫有敢?議者。

    (案:王铚《默記卷中》雲:蹇授之以廢孟後見章子厚言:“後一段當如何?”子厚曰:“除是惇不在此地,有死而已。

    ”謂立劉後也。

    然不久遂立中宮,子厚但奉行而已。

    )既降案付三省、樞密院約法,惇會執政李清臣、曾布、許将、蔡卞及刑部官徐铎等議。

    或謂雷公式未成,以造作不如法,及茶未進,恐不可處極典。

    曾布曰:“驢媚蛇霧是未成否?”衆皆矍然。

    布仍谕法官,但當守法。

    法官遂執議堅等三人皆處死。

    是日,上谕輔臣曰:“朕待後有禮,不意其所為如此,朕日夜怵惕,至為之廢寝食。

    今日之事,誠出於不得已。

    ”上言及此,恻怛見於顔色。

    臣惇、臣清臣、臣布、臣将、臣卞奏曰:“廢後,大事也。

    臣等見案辭如此,不敢複有開陳。

    陛下為社稷宗廟大計,誠出於不得已,願少寬聖心,以幸天下。

    ”其後,上頗有悔悟意,嘗曰:“章惇壞我名節。

    ”故元符末,皇太後複後位号者,推上遺意而行之也。

    (《紀事本末》卷百十三。

    原注:《新錄》辨誣曰:紹聖中,章惇為相,挾奸固寵,交結嬖幸,動搖中宮,故昭慈聖獻後之廢天下冤之。

    其案詞所坐事有至猥亵闾巷不為者。

    時宦侍治獄於掖廷,宮妾輩被掠誣服。

    《舊錄》遂據而書之,豈不虧損懿德哉?公采摭事寔,竄削舊文,以辨誣謗,皆有所從。

    謹條畫之附於後,庶後來有可考,亦足少慰在天之靈矣!自“上批”至“稱朕所以待遇之意”已上,并從舊《實錄》,全載二诏。

    自“初後朝谒景靈宮”至“繇此閤中皆忿”已上,系曾布《日錄》所載,今删潤修入,以見事因。

    自“冬至日”至“終當為婕妤有耳”已上,系修撰臣某紹興八年秋八月七日,陛對面聞。

    今上皇帝聖谕及昭慈聖獻皇後誣謗甚悉,如易坐上僣之事,皆昭慈親言之。

    聖谕又曰:“紹聖中宮之廢,外則章惇,内則郝随,二人之罪甚大,非哲宗本意,已命輔臣載於《時政記》矣。

    ”今亦參考,添修於後。

    自“會福慶公主病”至“厭魅之端作矣”已上,并係孟忠厚所稱親聞於昭慈聖獻皇後之言,本館見修《宣仁聖烈皇後傳始末》,用高世則所供事實。

    紹聖中宮厭魅之冤,其端止坐於後姊六夫人持符以治福慶之疾耳。

    今據實修潤。

    自“方公主病革”至“益有疑心”已上,系修撰官臣某陛對所聞聖谕,分據修入。

    自“未幾,後養母聽宣夫人燕氏”至“貶秩贖金有差”已上,用舊《實錄》所載燕氏等罪案,及參合曾布《日錄》所載案詞并書之。

    《舊錄》所載多上誣昭慈、王堅、燕氏等厭魅事,凡涉劉婕妤者,皆删去不書。

    此可見當時史官用意奸邪,欲罔天下後世,使不知事所從起也。

    今除去誣謗昭慈太甚之語,止雲某人坐某事,以見案詞中所通事迹。

    其後有“閧楚甚峻”之語,則從政、珪等鍛練誣罔之罪明矣。

    自“先是,上谕輔臣”至“杖脊逐之”已上,用曾布《日錄》修入。

    以前所載陳迎兒事,自“诏獄初起禁中”至“無敢異議者”已上,系曾布《日錄》所載,布紀掖廷秘獄甚詳,其言逮系幾三十馀人,與令自所校,皆宦官宮妾柔弱之人,皆其本語。

    又載孔元宿端王宮,夜聞閧楚之聲甚峻,則是可為從政鍛練之證明甚。

    至錄問時罪人無舌事,士大夫素皆相傳,孟忠厚自說亦同。

    元符末,黃策上書,其言與所傳正相符合,今并彩用其說。

    如曰:“宰輔迎合於外,郝随排擠於内。

    ”蓋與今上皇帝宣谕史臣之意其可信明矣。

    自“既降案付三省、樞密院約法”至“堅等三人皆處死”已上,并曾布《日錄》所載,法官初欲從輕,因布言,故三人卒處死。

    後元符初欲複後号,章惇數以此語,持布就重,法官不敢違。

    布乃曰:“如此,當時何以不言?議罪論法,莫須是宰相否?”然則廢後之舉,惇罪固大,布亦預焉。

    布自述其過,於《日錄》中故表而出之,自“是日,上谕輔臣”至“願少寬聖心,以幸天下”已上,并從《舊錄》所載上語及宰執等語。

    自“其後董敦逸奏”至“上乃然之”已上,并系曾布《日錄》所載,敦逸》錄問於前,而論奏於後,言固不足贖過矣。

    上初欲逐敦逸甚銳,宰相以理開陳,上遂止。

    蔡卞激怒之辭至切,弗聽也。

    雖古明君,聽言之美,何以加此!後元符末複後位号,太後謂輔臣曰:“先帝末年,頗有悔意。

    ”由此觀之,使當時輔弼、侍從、台谏皆得賢臣,引義交争,則上意之必回矣,惜乎!群公皆為将迎之說,及事已,但能交口言:“惟願少寬聖心,以幸天下耳。

    ”其罪可勝誅也哉!自“後上頗有悔悟意”,至“推上遺意而行之也”,已上用黃策元符中所上書修。

    策坐此書,為蔡京所惡,入邪黨,上尤甚惜,羁置遠郡。

    其載哲廟語“章惇壞我名節”,當時耳目所安,事必非妄,又可見人主悔悟之實,故采而書之。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诏下之日,天為之陰翳,人皆冤之,馀雲雲同此,不具錄。

    ) 7、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以皇後孟氏旁惑邪言,陰挾媚道,迨從究驗,證佐甚明。

    而陛下能斷大義,不牽私恩,奉承兩宮慈訓,廢皇後孟氏為華陽教主,降诏以告中外。

    命下之日,士庶惶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