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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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以前奸黨猶在朝,其懷私害正,持心不移,與夫官吏,希望風旨於下者。
或因人以廢事,或因事以廢法,其所立一時之例,若謂其在崇甯正月以後而用之,則與建中靖國之例相去幾何哉?陛下嘉靜天下,以隆太平,事無大小,其坐朋黨而害政者,不可以不盡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6、甲戌,诏改折二、折十錢并作當二、當十錢稱呼。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7、乙亥,講議司言:“雅州錫窟,元豐七年興置,元祐二年廢罷,今乞召九門取入,賣依元豐法。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8、丙子,郎阿章領河南部族寇來賓、循化等城,是日,洮西安撫李忠統兵發安彊寨往救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冬十月,置湟州茶馬司。
案:據《十朝綱要》,此事在十一月己卯。
1、十一月(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十一月辛巳五日,則是月丁醜朔也。
)辛巳,诏:“元祐係籍人通判資序以上,依新條與管勾宮觀;知縣以下資序,與注監嶽廟,并令在外投狀指射差注。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2、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舉常平韓宗直,朝請大夫、知亳州孫載并放罷。
臣僚論宗直暴刻昏昧,載庸邪貪墨,皆嘗附元祐奸黨以得進用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3、熙河蘭會路钤轄、四方館使、成州團練使、洮西安撫李忠,領兵救循化城,前一日次懷羌城,是日行二十五、六裡至骨延嶺,距循化城尚五六裡,與賊遇,三戰三敗。
忠及諸将李士旦、辛叔詹、辛叔獻等皆為賊所傷,卻奔懷羌城;是夕,李忠死。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此據厚二年十二月辛巳日奏修入。
十月三十日領兵發安彊寨,至骨延谷戰敗,與《青唐錄》略不相同,當考。
《青唐錄》:十一月,郎阿章領河南部族寇來賓、循化城、安彊寨,洮西安撫李忠戰沒。
王厚遣劉仲武、潘逵統兵救之,遇賊骨延嶺,後鏖戰,大捷,解循化城之圍,首領瓦拶出降,馀城寨兵皆敗走。
诏以熙河蘭會别為一路。
案:據《十朝綱要》,劉仲武等援循化城在十二月戊申。
) 4、癸卯,初,令江、池、饒、建、舒、睦、衡、鄂州八錢監依陝西樣鑄當十錢,江淮、荊等二路發運司言:“自熙甯以來,鼓鑄當二大錢盛行民間,而於條不許起發上京,以故目今諸州軍官庫見管當二錢甚多,乞将當二大錢改鑄當十大錢,四文可得三文約四十萬貫,實計三百萬貫。
工部欲依所乞,仍依陝西見鑄錢樣於錢背鑄十字,以示所當小平之數,其當二銅錢,更不鼓鑄。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1、十二月(案:《十朝綱要》:是月丙午朔。
)丁未,講議司言:“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遂還以鈔鹽。
今解池既無鹽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賤買,緻沿邊入納艱阻,侵壞鈔法。
乞依熙、豐買鈔所,别以他物折博,差榷貨務監官二員,别差使臣或選人三員同主之,慮客人齊到文鈔,并以米鹽鈔并東北一分鹽鈔及度牒、官告、雜物等博換。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原注:詳具後項。
熙、豐買鈔所初置年月,當考。
) 2、講議司言:“勘會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還以鈔鹽。
今解池未複其鈔,尚循舊法,給解鹽文鈔,客人齊赴京。
解池既無解鹽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邀利,賤價收買,緻沿邊入納艱阻,客人虧折錢本,侵壞鈔法,合行措置,乞依熙甯、元豐買賣鈔所,别以他物折博。
”條具八項并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通鑒續編》雲:崇甯二年十一月,更鹽鈔法。
初,陝西刍糧不足,募商人入中,雖有數倍之息,而苦於回貨。
於是官為積鹽於解池,積錢於在京榷貨務,積鹽鈔於陝西沿邊州郡。
商人以物解至邊入中,即請鹽鈔以歸,徑請鹽於解池。
故商人無滞,而邊備不乏。
蔡京欲囊括四方之錢實中都,以滉富彊而固恩寵,乃更其法,俾商人先輸錢於榷貨務請鈔,赴産鹽州郡授鹽,而舊鈔悉不用。
商人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因無赀更鈔,已輸錢悉為乾沒。
於是有齊數十萬券,一旦廢棄者,朝為豪商,夕侪流匄,有赴水、投缳而死者,商賈不通,邊儲失備矣。
提點淮東刑獄章縡見而哀之,奏改法誤民。
京怒,奪縡官。
按《通鑒續編》言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文義未明。
考《文獻通考》卷十六雲:常使見行之法,售給不通,辄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積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
凡三輸始獲一直之貨如此。
) 3、丁巳,诏:“應臣僚姓名與奸黨等人相同者,并令改名。
”從權開封府吳拭奏請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故事》三十五卷有拭全奏可考。
改名朱绂、李積中、王公彥、江恂、張铎。
案:王昶《金石萃編》雲:江恂、張铎黨人碑未見。
“恂”一作“洵”,一作“潮”。
考元年九月乙未所開元符臣僚邪中有江詢,邪下有江洵,此年五月甲午诏有江恂,并無江潮、張铎列邪中。
) 4、己未,诏:“元祐係籍人子并親兄弟,若因功賞,各該酬獎改官,循移知令,隻於階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實任知令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5、庚申,诏:“應責降不注在京差遣及緣黨與停替未該叙複之人,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其合注差遣,令在外指射,吏部檢會姓名,關送開封府覺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6、壬戌,诏:“元祐係籍人子并親兄弟係大使臣、路分都監已上資序,與諸路宮觀嶽廟差遣;係親民資序,與外路監廟差遣;係監當資序并小使臣,與外路監當差遣;差使借差,與外路合入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7、己巳,準都省批:應籍記人子孫并親兄弟選人,與監當差遣,不得改官,自不合舉,送吏部照會。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8、癸酉,诏:“别建熙河蘭會路措置邊事司。
命皇城使、成州團練使、權發遣熙河蘭會路經略司事王厚措置邊事;入内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貫罷熙河蘭會路勾當公事,差熙河蘭會路同措置邊事,仍兼領秦鳳,得以節制兵将,應副興發。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此據王厚崇甯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申密院收複鄯、廓、湟州功狀雲,十二月二十八日準朝旨别建措置邊事司雲雲,今附月末。
《青唐錄》附二年八月,誤,三年二月三日诏可考。
《青唐錄》又於十一月循化解圍之後,特書诏以熙河蘭會别為一路案熙河蘭會别為一路久矣,此但别創措置邊事司,非是别創為一路也。
或以命厚、貫領指揮司係之初九日甲寅,若初九日已出命,則不應二十八日厚方從受,今但以厚功迹狀為據,系之月末,削初九日所書。
又貫於十八日乞差措置司機宜及勾當官,今亦并移入此。
) 9、童貫言:“準差熙河蘭會路措置邊事,乞不拘常制,於文武官内選差管勾機宜文字兼勾當公事二員。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案:《宋編年通鑒》雲:上留意西邊,欲複皇阝、鄯,以王厚措置招納,高永年為統制,置邊事司,專命二人主之。
命童貫為監軍。
考高永年為統制官在是年六月辛酉,至三年五月甲申以知軍事兼都護。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二月,诏見行新法如茶、鹽、香、市易錢法、學校、邊事文字,許直達尚書省。
案:《十朝綱要》系己酉日。
又:雲:開遇明河,自真至泗二百馀裡。
案:《宋史河渠志》:崇甯二年十二月,诏淮南開修遇明河,自真州宣化鎮江口至泗州淮河口,五年畢工。
又:雲:是歲,高麗主颙死。
案:《十朝綱要》雲:在位十八年,年五十,俣嗣立。
或因人以廢事,或因事以廢法,其所立一時之例,若謂其在崇甯正月以後而用之,則與建中靖國之例相去幾何哉?陛下嘉靜天下,以隆太平,事無大小,其坐朋黨而害政者,不可以不盡也。
”
) 6、甲戌,诏改折二、折十錢并作當二、當十錢稱呼。
) 7、乙亥,講議司言:“雅州錫窟,元豐七年興置,元祐二年廢罷,今乞召九門取入,賣依元豐法。
”從之。
) 8、丙子,郎阿章領河南部族寇來賓、循化等城,是日,洮西安撫李忠統兵發安彊寨往救之。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冬十月,置湟州茶馬司。
案:據《十朝綱要》,此事在十一月己卯。
1、十一月
)辛巳,诏:“元祐係籍人通判資序以上,依新條與管勾宮觀;知縣以下資序,與注監嶽廟,并令在外投狀指射差注。
”
) 2、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舉常平韓宗直,朝請大夫、知亳州孫載并放罷。
臣僚論宗直暴刻昏昧,載庸邪貪墨,皆嘗附元祐奸黨以得進用故也。
) 3、熙河蘭會路钤轄、四方館使、成州團練使、洮西安撫李忠,領兵救循化城,前一日次懷羌城,是日行二十五、六裡至骨延嶺,距循化城尚五六裡,與賊遇,三戰三敗。
忠及諸将李士旦、辛叔詹、辛叔獻等皆為賊所傷,卻奔懷羌城;是夕,李忠死。
原注:此據厚二年十二月辛巳日奏修入。
十月三十日領兵發安彊寨,至骨延谷戰敗,與《青唐錄》略不相同,當考。
《青唐錄》:十一月,郎阿章領河南部族寇來賓、循化城、安彊寨,洮西安撫李忠戰沒。
王厚遣劉仲武、潘逵統兵救之,遇賊骨延嶺,後鏖戰,大捷,解循化城之圍,首領瓦拶出降,馀城寨兵皆敗走。
诏以熙河蘭會别為一路。
案:據《十朝綱要》,劉仲武等援循化城在十二月戊申。
) 4、癸卯,初,令江、池、饒、建、舒、睦、衡、鄂州八錢監依陝西樣鑄當十錢,江淮、荊等二路發運司言:“自熙甯以來,鼓鑄當二大錢盛行民間,而於條不許起發上京,以故目今諸州軍官庫見管當二錢甚多,乞将當二大錢改鑄當十大錢,四文可得三文約四十萬貫,實計三百萬貫。
工部欲依所乞,仍依陝西見鑄錢樣於錢背鑄十字,以示所當小平之數,其當二銅錢,更不鼓鑄。
”從之。
) 1、十二月
)丁未,講議司言:“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遂還以鈔鹽。
今解池既無鹽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賤買,緻沿邊入納艱阻,侵壞鈔法。
乞依熙、豐買鈔所,别以他物折博,差榷貨務監官二員,别差使臣或選人三員同主之,慮客人齊到文鈔,并以米鹽鈔并東北一分鹽鈔及度牒、官告、雜物等博換。
”從之。
原注:詳具後項。
熙、豐買鈔所初置年月,當考。
) 2、講議司言:“勘會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還以鈔鹽。
今解池未複其鈔,尚循舊法,給解鹽文鈔,客人齊赴京。
解池既無解鹽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邀利,賤價收買,緻沿邊入納艱阻,客人虧折錢本,侵壞鈔法,合行措置,乞依熙甯、元豐買賣鈔所,别以他物折博。
”條具八項并從之。
案:《通鑒續編》雲:崇甯二年十一月,更鹽鈔法。
初,陝西刍糧不足,募商人入中,雖有數倍之息,而苦於回貨。
於是官為積鹽於解池,積錢於在京榷貨務,積鹽鈔於陝西沿邊州郡。
商人以物解至邊入中,即請鹽鈔以歸,徑請鹽於解池。
故商人無滞,而邊備不乏。
蔡京欲囊括四方之錢實中都,以滉富彊而固恩寵,乃更其法,俾商人先輸錢於榷貨務請鈔,赴産鹽州郡授鹽,而舊鈔悉不用。
商人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因無赀更鈔,已輸錢悉為乾沒。
於是有齊數十萬券,一旦廢棄者,朝為豪商,夕侪流匄,有赴水、投缳而死者,商賈不通,邊儲失備矣。
提點淮東刑獄章縡見而哀之,奏改法誤民。
京怒,奪縡官。
按《通鑒續編》言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文義未明。
考《文獻通考》卷十六雲:常使見行之法,售給不通,辄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積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
凡三輸始獲一直之貨如此。
) 3、丁巳,诏:“應臣僚姓名與奸黨等人相同者,并令改名。
”從權開封府吳拭奏請也。
原注:《故事》三十五卷有拭全奏可考。
改名朱绂、李積中、王公彥、江恂、張铎。
案:王昶《金石萃編》雲:江恂、張铎黨人碑未見。
“恂”一作“洵”,一作“潮”。
考元年九月乙未所開元符臣僚邪中有江詢,邪下有江洵,此年五月甲午诏有江恂,并無江潮、張铎列邪中。
) 4、己未,诏:“元祐係籍人子并親兄弟,若因功賞,各該酬獎改官,循移知令,隻於階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實任知令差遣。
”
) 5、庚申,诏:“應責降不注在京差遣及緣黨與停替未該叙複之人,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其合注差遣,令在外指射,吏部檢會姓名,關送開封府覺察。
”
) 6、壬戌,诏:“元祐係籍人子并親兄弟係大使臣、路分都監已上資序,與諸路宮觀嶽廟差遣;係親民資序,與外路監廟差遣;係監當資序并小使臣,與外路監當差遣;差使借差,與外路合入差遣。
”
) 7、己巳,準都省批:應籍記人子孫并親兄弟選人,與監當差遣,不得改官,自不合舉,送吏部照會。
) 8、癸酉,诏:“别建熙河蘭會路措置邊事司。
命皇城使、成州團練使、權發遣熙河蘭會路經略司事王厚措置邊事;入内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貫罷熙河蘭會路勾當公事,差熙河蘭會路同措置邊事,仍兼領秦鳳,得以節制兵将,應副興發。
”
原注:此據王厚崇甯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申密院收複鄯、廓、湟州功狀雲,十二月二十八日準朝旨别建措置邊事司雲雲,今附月末。
《青唐錄》附二年八月,誤,三年二月三日诏可考。
《青唐錄》又於十一月循化解圍之後,特書诏以熙河蘭會别為一路案熙河蘭會别為一路久矣,此但别創措置邊事司,非是别創為一路也。
或以命厚、貫領指揮司係之初九日甲寅,若初九日已出命,則不應二十八日厚方從受,今但以厚功迹狀為據,系之月末,削初九日所書。
又貫於十八日乞差措置司機宜及勾當官,今亦并移入此。
) 9、童貫言:“準差熙河蘭會路措置邊事,乞不拘常制,於文武官内選差管勾機宜文字兼勾當公事二員。
”從之。
案:《宋編年通鑒》雲:上留意西邊,欲複皇阝、鄯,以王厚措置招納,高永年為統制,置邊事司,專命二人主之。
命童貫為監軍。
考高永年為統制官在是年六月辛酉,至三年五月甲申以知軍事兼都護。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二月,诏見行新法如茶、鹽、香、市易錢法、學校、邊事文字,許直達尚書省。
案:《十朝綱要》系己酉日。
又:雲:開遇明河,自真至泗二百馀裡。
案:《宋史河渠志》:崇甯二年十二月,诏淮南開修遇明河,自真州宣化鎮江口至泗州淮河口,五年畢工。
又:雲:是歲,高麗主颙死。
案:《十朝綱要》雲:在位十八年,年五十,俣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