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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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以來,屢革京官之授。

    ”知谏院吳申言:“今卿、監七十馀員,将來子孫盡奏京官,少卿、監中帶職員郎共五百馀員,員外郎八百員,數年之後,盡遷郎中,将來奏薦,複倍於今。

    ”同知谏院吳充言:“宮掖妃嫔恩例亦乞裁酌。

    ”都官員外郎龐元英言:“入官之弊,獨諸副使未甚裁損。

    ”四狀并批送學士院,集兩制同詳定。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3、丁酉,诏三司裁定宗室月料、嫁娶、生日、郊禮給賜。

    時京師百官月俸四萬馀缗,諸軍十一萬缗,而宗室七萬馀缗,其生日、嫁娶、喪葬及歲時補洗雜賜與四季衣不在焉。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案:明年,複诏裁減。

    二年十二月癸亥日可參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九月,诏藝祖子孫屬近而行尊者一人,裂土王之。

    案:《宋史全文資治通鑒》:手诏曰:“我藝祖之興,以天發之期,再造區夏,大谟偉烈,被諸萬世,而莫高焉。

    其令中書門下考太宗之籍,以屬近行尊者一人王之。

    ”九月辛未,泾州觀察使從式進封安定郡王。

    《東都事略》、陳畢《通鑒》亦均作九月辛未,封太祖曾孫從式。

    《玉海》卷一百三十:熙甯元年八月,诏王太祖之後。

    九月辛未,舒國公從式封安定郡王,進彰化軍留後。

    熙甯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诏宣祖、太祖、太宗之子孫,擇其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

    又據《十朝綱要》,诏在八月壬寅,封在九月,今以九月為下诏日,恐誤。

    《編年備要》:九月,封太祖後。

    初诏中書門下考藝祖子孫屬近而行尊者一人,裂土王之,使當從獻於郊廟,世世勿絕。

    适韓琦從長安入觐,因言:“主鬯從獻,皆太子事。

    忽擇一人令郊廟從獻,豈不疑駭天下視聽乎!”上悟,遂罷從獻之旨。

    命詞但雲“遵仁宗慶曆四年故事”。

    《東都事略·劉攽傳》雲:熙甯初,神宗手诏推求太祖諸孫屬行尊者為王,以奉太祖。

    後攽曰:“禮,諸侯不得祖天子。

    太祖傳天下於太宗,繼體之君,皆太祖子孫,不當别為太祖置後。

    以謂太祖之子唯德昭、德芳二人,宜從其後,世世勿降爵,宗廟祭祀,使之在位,則陛下褒揚藝祖,休顯著明矣。

    ”陳桱《通鑒》雲:帝謂創業垂統,實自太祖,顧無以稱。

    乃下诏封楚康惠王德芳孫舒國公從式為安定郡王,奉太祖祀,世世勿絕。

    明年,複诏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以奉其祀。

    畢沅《通鑒》雲:辛未,泾州觀察使、舒國公從式進封安定郡王。

    從式,德芳之孫也。

     1、十月庚子朔,樞密言:“河南、河北監牧使欲令每年各許同奏舉有牧地縣分選人、知縣令、主簿充京職官共五員,理為舉主。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編年備要》雲:初,範純仁知襄邑縣,有牧地,衛士縱馬暴民,純仁取一人杖之。

    牧地初不隸純仁,有诏劾治,純仁言:“兵須農以養恤,兵當先恤農。

    ”朝廷是之。

    聽牧地隸縣自純仁始。

    ) 2、壬寅,诏講筵權罷《禮記》,自今講《尚書》。

    先是,王安石講《禮記》,數難記者之非是,上以為然,曰:“《禮記》既不當法言,擇其有補者講之如何?”安石對曰:“陛下欲聞法言,宜改他經。

    ”故有是诏。

    (《紀事本末》卷五十三,又卷五十九。

    案:《玉海》卷二十六:熙甯元年二月十一日,禦閣,诏王珪、苗鎮等講《禮記》。

    十月戊申,诏經筵毋講《禮記》。

    此作壬寅,與《玉海》異日,必有一誤。

    據《朔閏考》:是月庚子朔,壬寅乃初三日,戊申乃初九日。

    )是日,上因留王安石坐,曰:“且欲得卿議論。

    ”上曰:“唐太宗必得魏鄭公,劉備必得諸葛亮,然後可以有為。

    魏鄭公、諸葛亮誠不世出之人也。

    ”安石對曰:“陛下誠能為堯、舜,則必有臯、夔、稷、契;陛下誠能為高宗,則必有傅說。

    魏鄭公、諸葛亮皆有道者所羞,何足道哉!”(《紀事本末》卷五十九。

    案:《東都事略》所載此下有雲:“以天下之大,人民之衆,百年承平,學者不為不多,然常患無人可以助治者,以陛下擇術未明,推誠未至,雖有臯、夔、傅說之賢,亦将為小人所蔽,卷懷而去。

    自古悉朝廷無賢者,以人君不明,好近小人;好近小人,則賢人雖欲自達無由矣。

    ”神宗曰:“自古治世,豈能使朝廷無小人?雖堯、舜之時,不能無四兇。

    ”安石曰:“惟能辨四兇而誅之,此所以為堯、舜也。

    若使四兇得肆其讒慝,則臯、夔、稷、契,亦安肯苟食其祿,以終身乎?”) 3、丙午,上問講讀官富民之術,司馬光言:“方今之患,在於朝廷務其名不務其實,求其末不求其本。

    凡富民之本在得人。

    縣令最為親民,欲知縣令能否,莫若知州,欲知知州能否,莫若轉運使。

    陛下但能擇轉運使,使轉運使按知州,使知州按縣令,何憂民不富也!”(《紀事本末》卷五十三。

    ) 4、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監牧使所管地遼闊,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力,恐難辦事。

    今於京官以下各舉一人,供奉官以下各舉二人充當勾當公事,并理本資序,十數年後歲老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監,庶幾共濟,早見成績。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編年備要》雲:諸監牧田,大抵皆寬衍,為人所買占,故議者争請收其馀資,以供刍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廣賦入為務。

    二年,诏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馀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馀數皆隐於民。

    自是請以牧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矣。

    《玉海》卷一百四十九:取總牧地河南六監三萬三千頃,河北六監二萬三千頃。

    ) 5、乙卯,诏出奉宸庫珠二千三百四十萬,付河北四榷場鬻之,别封椿以備買馬。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宋史·本紀》載出珠買馬於九月乙卯。

    據《朔閏考》,是月庚子朔,乙卯為十月十六日,九月則為庚午朔,無乙卯日。

    《玉海》卷一百四十九:川秦入場額市馬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

    洪邁《容齋三筆》雲:以奉宸庫珠子二千三百四十三萬顆鬻銀錢,準備買馬。

    ) 6、己巳。

    (《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壬申,文彥博對資政殿,顧問京都等路禁軍數,并遂诏并軍額。

    原注:元年十月末可考。

    又《長編》卷二百五十四:熙甯七年六月乙酉,上謂:“财用若少留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昨者撥并軍營,會減軍員。

    ”原注:元年十月末,二年七月十九日、十月十二日,三年三月末,皆并營事。

    案:原文已佚。

    十月庚子朔,月末為己巳日。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五十三:熙甯元年,诏諸路監司,察州兵揀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七月,手诏,揀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為大分;五十以上願為民者,聽之。

    又雲:先時陳升之建議衛兵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量減請徙。

    從之。

    呂公弼上言,以為既使之去本土,又減其常廪,於人情未安,且事體甚大,難遽行也。

    司馬光亦言其不便,曰:“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日久。

    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尚任征役,一旦别無罪負,削廪遠徙,是橫遭降配也。

    沙汰既多,人情惶惑,大緻愁怨,雖國家既久承平,紀綱素張,此屬洶洶,亦無能為。

    然诏書一下,萬有道路流言,驚動百姓,朝廷欲務省事,複為收還,則頓失威重,向去不複可号令矣。

    若逐推行,則衆怨難犯。

    梁室分魏博之兵緻張彥之亂,此事之可鑒者。

    且國家竭天下之财,養長征兵士,本欲備奭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寘諸無用之地也。

    又使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日或小有警急,主兵之臣,必争求益兵。

    京師之兵既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