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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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茲改鑄,造言搖衆,可申明行下,俾民聽毋惑。
”監察禦史張茂直奏:“體量得兩浙路容縱私鑄小平錢起於蘇州,自去年六月不行使,當三錢立限令民間赴官納換。
其知州蹇序辰并不用心拘催,其本路轉運副使孫虞丁等并不檢點按治。
”诏:“蹇序辰先次勒停,孫虞丁等并先次依訩替人例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張茂直複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複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匮封鍵於闤阓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 3、甲辰,诏:“書、畫學并依崇甯四年十二月以前敕令式人額等,其後來裁損指揮勿行。
”(《紀事本末》卷三十五。
案:“甲辰”,《宋史·本紀》日同,《東都事略》作“甲寅日”。
) 4、诏:“以八行取士,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睦,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孝悌忠和為上,睦煙為中,任恤為下。
”(原注:《實錄》有。
)诏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殆未足以兼善天下。
孔子曰:‘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
孝悌興,則人倫明;人倫明,則風俗厚;風俗厚,則人材成,刑罰措。
朕考成周之隆,賓興萬民,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煙、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綿邈,士非裡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
故任官臨政,趨利犯義,诋讪貪污,無不為者。
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
近因馀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頒之學校,明倫善俗,庶幾於古。
一、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煙,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一、諸士有孝悌、睦煙、任恤、忠和八行見於事狀、著於鄉裡者,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如令。
一、諸士八行孝悌忠和為上,睦煙為中,任恤為下,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随時貢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舍。
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擢用。
一、諸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舍下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内舍之選;馀為外舍之選。
一、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外舍,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罰,升為内舍,仍準上舍法。
一、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選而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
一、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太學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谕。
一、諸士以八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倩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一、諸謀反、謀叛、謀大逆(原注:子孫同。
)及大不恭、诋讪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異财、供養有阙、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殺人、略财、放火、強奸、強盜,若竊盜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大功尊小功尊屬若内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煙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煙之刑;毆受業師、犯同學友至徒,應相隐而辄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财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幹已,為不恤之刑。
一、諸犯八刑,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書於籍,報學。
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
一、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煙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聽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馬氏論雲:“自元祐放古創立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藝文,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
其時,禦史既已咎其無甄别矣。
及八行科立,專以八行全偏為三舍高下,不問内外,皆不試而補,則往往設為形迹,以求入於八行,固已可厭。
至於請讬徇私,尤難防禁。
大抵兩科相望幾數十年,迺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與名格相應者。
而八行又有甚弊。
士子跅弛,公私交患苦之,不能誰何,乃借八行名稱,納之學校,使其冀望無罰,應貢則稍且自戢,而長吏實恐謬舉滋生,故甯使之占額不貢,以是知略實藝而追古制,其難蓋如此也。
”據《玉海》卷一百十六:大觀元年三月十八日甲辰,诏士有孝悌、睦煙、任恤、忠和八行貢入太學,太司成考驗取旨,釋褐。
又書目有《禦制八行八刑條》一卷。
又注八月十七日,以八行、八刑書刊石,立之學宮,士以其行之多寡視三舍選,而犯八刑不齒能改過又有二行,乃聽入學。
) 5、乙卯,尚書省檢會:“元豐中,先帝追複先王隐兵於農之意,诏人戶養馬法,未及廣周,元祐改革,置監放牧,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今沙苑一監最号馬多,本監牧地九千馀頃,草料、軍兵、監官、衣糧俸給以陝西。
今日物價約計用錢四十馀萬貫,而灌啖、蜜藥、棚井、槽屋、皮裘之費又一萬馀貫,而所養隻及六千匹。
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馀匹,而馬不調習,不可乘騎。
以九千頃之地、四十萬之費養六千馀匹而不适於用,又抛死之數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見。
見以九千頃地以三分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頃。
以今陝西土田中價計之,每頃可直五百馀貫,若召人請地二頃養馬一匹,(案:《宋史劉昌祚傳》雲:弓箭手授田二頃,使養有馬者複增給之,謂“馬口分地”。
)則十口之家得五百貫,地利馬得,所養不至抛失,人必樂趨,公私俱獲其利,可以紹述先帝隐兵於農之意。
欲令永興軍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張彥專一同共相度措置聞奏,候見實利。
其六路新邊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原注:此據平江府錄到蔡京家殘書,阙其首尾,今考按增入,因附春末更詳之。
案:《文獻通考》卷百六十載此疏。
又雲: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牧三駒,以其二歸官而一充賞。
诏行之。
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馀,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三月,趙挺之罷。
案:《宋史·本紀》及《東都事略》:丁酉日。
《編年備要》雲:上意複向蔡京,故挺之罷,後五月,卒。
畢氏《通鑒》雲:五月癸醜,觀文殿大學士、祐神觀使趙挺之卒,贈司徒,谥清獻。
又:廬州雨豆。
案:《宋史五行志》:大觀元年三月,宣、郓、湖、潤州皆芝草生,廬州雨大豆。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系於歲末,今依《五行志》,附三月。
1、四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巳朔。
)戊午,诏:“東輔依舊以襄邑縣漸次營建,其以曹州為東輔指揮勿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案:《本紀》四年十一月丙戌,罷拱州為襄邑縣。
) 2、壬戌,诏:“江北昨鑄夾錫當五錢,其樣制大小,類當十銅錢;若或用行,奸民趨利,染為銅色,私作當十,難於檢察,宜改鑄當二。
自今可令計備物料,廣鑄當二,以足一路之費。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四川改行錢引法。
案:《續通鑒編年》雲此條在三月,而《編年備要》載四月改行錢引法。
李《十朝綱要》诏改四川交子為錢引在五月甲午日。
《文獻通考》卷九雲:大觀元年,改四川交子為錢引。
疑《續宋通鑒編年》誤脫“四月”字,因系於三月,今依《編年備要》附此。
據《文獻通考》雲:自朝廷用兵取湟、廓、西甯,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逾損。
及更界年新交子,一乃當舊者四,故更張之。
成都漕司奏:“交子務已改為錢引務,欲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并更為錢引。
”《通考》又雲: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
時用兵湟、廓、西甯,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欲損。
1、五月
”監察禦史張茂直奏:“體量得兩浙路容縱私鑄小平錢起於蘇州,自去年六月不行使,當三錢立限令民間赴官納換。
其知州蹇序辰并不用心拘催,其本路轉運副使孫虞丁等并不檢點按治。
”诏:“蹇序辰先次勒停,孫虞丁等并先次依訩替人例施行。
”
案:《宋史食貨志》雲:張茂直複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複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匮封鍵於闤阓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 3、甲辰,诏:“書、畫學并依崇甯四年十二月以前敕令式人額等,其後來裁損指揮勿行。
”
案:“甲辰”,《宋史·本紀》日同,《東都事略》作“甲寅日”。
) 4、诏:“以八行取士,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睦,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孝悌忠和為上,睦煙為中,任恤為下。
”
)诏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殆未足以兼善天下。
孔子曰:‘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
孝悌興,則人倫明;人倫明,則風俗厚;風俗厚,則人材成,刑罰措。
朕考成周之隆,賓興萬民,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煙、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綿邈,士非裡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
故任官臨政,趨利犯義,诋讪貪污,無不為者。
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
近因馀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頒之學校,明倫善俗,庶幾於古。
一、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煙,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一、諸士有孝悌、睦煙、任恤、忠和八行見於事狀、著於鄉裡者,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如令。
一、諸士八行孝悌忠和為上,睦煙為中,任恤為下,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随時貢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舍。
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擢用。
一、諸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舍下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内舍之選;馀為外舍之選。
一、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外舍,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罰,升為内舍,仍準上舍法。
一、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選而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
一、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太學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谕。
一、諸士以八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倩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一、諸謀反、謀叛、謀大逆
)及大不恭、诋讪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異财、供養有阙、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殺人、略财、放火、強奸、強盜,若竊盜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大功尊小功尊屬若内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煙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煙之刑;毆受業師、犯同學友至徒,應相隐而辄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财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幹已,為不恤之刑。
一、諸犯八刑,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書於籍,報學。
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
一、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煙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聽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於諸生之列。
”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馬氏論雲:“自元祐放古創立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藝文,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
其時,禦史既已咎其無甄别矣。
及八行科立,專以八行全偏為三舍高下,不問内外,皆不試而補,則往往設為形迹,以求入於八行,固已可厭。
至於請讬徇私,尤難防禁。
大抵兩科相望幾數十年,迺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與名格相應者。
而八行又有甚弊。
士子跅弛,公私交患苦之,不能誰何,乃借八行名稱,納之學校,使其冀望無罰,應貢則稍且自戢,而長吏實恐謬舉滋生,故甯使之占額不貢,以是知略實藝而追古制,其難蓋如此也。
”據《玉海》卷一百十六:大觀元年三月十八日甲辰,诏士有孝悌、睦煙、任恤、忠和八行貢入太學,太司成考驗取旨,釋褐。
又書目有《禦制八行八刑條》一卷。
又注八月十七日,以八行、八刑書刊石,立之學宮,士以其行之多寡視三舍選,而犯八刑不齒能改過又有二行,乃聽入學。
) 5、乙卯,尚書省檢會:“元豐中,先帝追複先王隐兵於農之意,诏人戶養馬法,未及廣周,元祐改革,置監放牧,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今沙苑一監最号馬多,本監牧地九千馀頃,草料、軍兵、監官、衣糧俸給以陝西。
今日物價約計用錢四十馀萬貫,而灌啖、蜜藥、棚井、槽屋、皮裘之費又一萬馀貫,而所養隻及六千匹。
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馀匹,而馬不調習,不可乘騎。
以九千頃之地、四十萬之費養六千馀匹而不适於用,又抛死之數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見。
見以九千頃地以三分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頃。
以今陝西土田中價計之,每頃可直五百馀貫,若召人請地二頃養馬一匹,
)則十口之家得五百貫,地利馬得,所養不至抛失,人必樂趨,公私俱獲其利,可以紹述先帝隐兵於農之意。
欲令永興軍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張彥專一同共相度措置聞奏,候見實利。
其六路新邊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
”從之。
原注:此據平江府錄到蔡京家殘書,阙其首尾,今考按增入,因附春末更詳之。
案:《文獻通考》卷百六十載此疏。
又雲: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牧三駒,以其二歸官而一充賞。
诏行之。
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馀,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三月,趙挺之罷。
案:《宋史·本紀》及《東都事略》:丁酉日。
《編年備要》雲:上意複向蔡京,故挺之罷,後五月,卒。
畢氏《通鑒》雲:五月癸醜,觀文殿大學士、祐神觀使趙挺之卒,贈司徒,谥清獻。
又:廬州雨豆。
案:《宋史五行志》:大觀元年三月,宣、郓、湖、潤州皆芝草生,廬州雨大豆。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系於歲末,今依《五行志》,附三月。
1、四月
)戊午,诏:“東輔依舊以襄邑縣漸次營建,其以曹州為東輔指揮勿行。
”
案:《本紀》四年十一月丙戌,罷拱州為襄邑縣。
) 2、壬戌,诏:“江北昨鑄夾錫當五錢,其樣制大小,類當十銅錢;若或用行,奸民趨利,染為銅色,私作當十,難於檢察,宜改鑄當二。
自今可令計備物料,廣鑄當二,以足一路之費。
”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四川改行錢引法。
案:《續通鑒編年》雲此條在三月,而《編年備要》載四月改行錢引法。
李《十朝綱要》诏改四川交子為錢引在五月甲午日。
《文獻通考》卷九雲:大觀元年,改四川交子為錢引。
疑《續宋通鑒編年》誤脫“四月”字,因系於三月,今依《編年備要》附此。
據《文獻通考》雲:自朝廷用兵取湟、廓、西甯,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逾損。
及更界年新交子,一乃當舊者四,故更張之。
成都漕司奏:“交子務已改為錢引務,欲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并更為錢引。
”《通考》又雲: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
時用兵湟、廓、西甯,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欲損。
1、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