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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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欲乞自今中外臣僚言涉青唐利害者,乞依熙甯故事,并付本路經略司及所委措置官看詳。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 6、诏:“青唐自神宗以來遣人綏納,久有向漢之心。

    昨王贍等因其歸順朝廷,許之招懷,隻緣帥司不務協心,緻其疑沮,故一方功緒,終未克就。

    自那回兵馬後來,彼土酋領向慕中國其心不已。

    今差知河州王厚專切招納,走馬承受童貫往來勾當,仰本路經略、安撫、都總管司公共協力濟辦。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厚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奏為應接招納事,此密劄诏旨,不得其實日,今附此。

    初草於二月十七日,再命入内供奉官童貫重修建臨平山舊塔。

    初草蓋據溫州報狀,然王厚二十八日所被密劄雲,已差走馬承受童貫往來西河路勾當,不應此時卻差至杭州。

    今不取,要考蔡京臨平修塔事,姑存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尊元符皇後為太後。

    案:《東都事略》,甲寅日,宮名崇恩。

    《十朝綱要》同。

     又:雲:诏立殿中監尚食、尚藥、尚醞、尚米、尚辇凡六局。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系辛酉置六尚,缺一,當補“尚舍”二字。

    周城《宋東京考》卷三雲:六局:尚食、尚藥、尚醞、尚衣、尚舍、尚辇。

    此雲“尚米”,當為“尚衣”字之誤也。

    《編年備要》雲:自唐以來,殿中、内侍各自有省。

    元豐官制,雖未及新作,殿中省及除人。

    按本《志》雲,監、少、丞皆與秘省官相聯,則亦是文臣之職矣。

    本《志》又雲:舊制,判省事二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雖有六尚局,名别而事存。

    凡官随局而移,不領於本省;而殿中監視秘監,為寄祿官而已。

    又《續長編》載張誠一嘗請以内侍為殿中省官,神宗不可。

    或謂蓋不欲外官與宦官同,意或然欤?蓋唐六尚之職,今多屬宦者。

    大抵元豐更制,武官及内侍皆未暇及,非獨此也。

    崇甯監、少、丞亦用文臣,惟六尚乃用宦者,北司之盛,此亦一端。

     又:雲:内侍郝随複以修内司進用。

    於是繕修大内及諸司、庶府、景靈宮工役大作。

    案:陳次升《谠論集》有《奏彈郝随複進三官狀》。

    考次升於元年九月前已貶黜,此年正月除名,郝随之進用,當在元年次升》未貶之前,此蓋為繕修事追書之也。

    《十朝綱要又書於下月戊戌。

     1、三月(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雲二年三月乙酉,六日是庚辰朔也。

    )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或三州并附一州聚學。

    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於法未有定額,欲将所并聚學并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

    其上舍、内舍及撥定人,并視一百人之額随數減定。

    ”(案:《文獻通考》卷四十六雲:縣學則裁其見籍,率三而汰一。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又卷百三十二。

    ) 2、诏:“應元祐及元符之末黨人親子弟,不論有官無官,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

    令開封府界各據地分覺察。

    如當職官知而不糾,或不用心探緝,遂緻容隐,别因事敗露者,并重行黜責。

    其應緣趨附黨人罷任在外、指射差遣及得罪停替臣僚,并依黨人子弟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3、辛卯,朝奉郎、管勾玉隆觀黃庭堅除名勒停,送宜州編管,以湖北轉運判官陳舉》奏庭堅撰《荊南承天院碑》,語言涉謗讪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本傳雲,采摘其間數語以為幸滅,此碑今不傳。

    案:《編年備要》載碑記較《續宋編年通鑒》所錄為詳。

    其文略曰:“儒者嘗論,一佛寺之費,蓋中民萬家産也,實生民穀帛之蠹,雖餘亦謂之然。

    然自餘省事以來,以觀天下财力屈竭之端,國家無大軍旅、勤民丁賦之政,則旱蝗水溢,或疾疫連數十州,此豈生民之共業!盈虛有數,非大力所能勝者邪!然天下之善人少,而不善常多。

    王者之刑賞以治其外,佛者之禍福以治其内,則於世教,豈小補哉!而儒者常欲合而軋之,是何理也?”又《名臣言行續錄雲:“承天寺僧為先生乞塔記,文成書碑,碑尾但書作記者黃某,立石者馬某。

    陳舉前請曰:‘某願讬名不朽,可乎?’先生不答,舉由此憾之。

    舉知先生昔在河北與趙挺之有怨,挺之執政,遂以墨本上之,謂幸滅謗國。

    除名勒停,羁管宜州。

    ”) 4、庚子,诏:“劉混康肅恭祀事,達於上境,自春以來,時雨未降,朕甚憂之。

    當體至懷精,加禱請所建殿宇,賜名天甯、萬壽。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 5、癸卯,诏知河州王厚權管勾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職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三月,親試舉人,賜霍端友以下五百馀人及第有差。

    案:《宋史·本紀》:三月癸卯,賜進士及第、出身五百三十八人。

    《治迹統類》雲:知舉安惇上合格進士李階等。

    丁亥,禦集英殿策試,乃賜霍端友、蔡佃、宇文粹中、王賞、彭俊民、楊時、汪藻、王次翁、王庚、劉湜、史汝士、任稼、孟庚、任居實、汪伯彥、張守等以下五百三十八人。

    階,深之子而陳瓘甥也。

    時特奏名安忱對策,言使黨人之子階魁,南官多士,無以示天下,遂奪階出身,而賜忱第。

    忱,惇兄也。

    《編年備要》雲:又黃定等十八人皆上書邪等,上臨軒,召謂之曰:“卿等攻朕短可也,神宗、哲宗何負於卿等?”亦并黜之。

    後因大觀四年赦,并與改官。

    《通鑒續編》雲:其嘗上書在正等者升甲,邪等者黜之,蔡京請之也。

    葉夢得《石林燕語》雲:熙甯初,改經義取士,興建太學,訖崇甯罷科,秋賦每榜魁,南省皆疊為得失。

    始餘中榜,邵剛魁得;次徐驿榜,餘幹落;時彥榜,黃中魁得;次黃裳榜,侯绶落。

    惟焦蹈榜,陶直夫落,差一榜。

    次七榜李常甯、畢漸、李釜、蔡薿榜,章綡、李樸、蔡靖、陳國林皆得;馬涓、何昌言,霍端友榜,費元量、王瞻、陳賓皆落,不差一人,亦何怪也。

    時謂之“雄雌解元”。

     又:雲:複市易務抵當庫。

    案:《十朝綱要》系癸卯日。

     1、四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己酉朔。

    癸醜,張商英為尚書左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東都事略》、《宋史》俱系於戊寅。

    ) 2、丁巳,诏焚毀蘇轼《東坡集》并《後集》印闆。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臣僚上言,當考,姓名明著之,隻雲從某人之言即可,不失事實,其言不須具載,诏旨有之。

    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一雲:崇甯二年,有旨天下,碑碣榜額係東坡書撰者,并一例除毀。

    蓋本於淮南西路提點刑獄霍英所請,當與此同時事也。

    ) 3、戊午,诏:“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

    他官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4、癸亥,講議司乞下諸路茶場具開場以來商旅所納錢數申國用房。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5、甲子,诏付王厚:“委汝以招納青唐事,措置施設,蕃中情僞如何,審量羌人誠心向化,有無端緒。

    已上設施方略,應酬對答語言,并仰具确實事狀奏來。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 6、戊辰,诏:“應自元祐以來将元豐、熙甯臣僚責降,及自元符三年責降紹聖、元符臣僚,除已降指揮牽複外,其合得恩數有尚拘存亡之限,仰吏部勘會。

    元非犯贓罪,看詳指實,計其合得官,除俸給外,不以存亡,并特與給還。

    應見貶谪命官,除元祐奸臣及到貶所未及年外,未量移者,與量移;應合叙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叙。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7、己巳,童貫至熙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此據王厚四月二十四日奏。

    若據申密院功狀,則雲貫五月至熙州。

    按此月二十四日奏又雲先遣貫往河州,五月十五日奏貫宣谕雲雲,必功狀誤也。

    王厚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申密院功狀雲:“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至熙州體問,得元符棄地之後,諸羌因我城壘聚糧,準備結集兵衆,以為固守之計。

    又湟州境内巴金、癿當、把拶宗等處,形勢險阨,自來羌人負以為固,有一夫當之、萬衆莫前之說。

    議者因此多言湟、鄯難複得,亦難守。

    然厚久已詳察諸羌情狀,分離不一,互相窺伺,必不能并力同心,保有其地。

    若奉揚國威,示以恩信,必能瓦解來降。

    其違命者亦不過一二族,則皆破膽矣。

    厚先在湟州日,鎮撫境内,頗見畏懷。

    聞厚複來領帥,各已欣賴,間通信息,願為中國用者甚衆。

    於是選委通判蘭州事王端、将官李忠、王亨等勾當招納,散遣親信人深入說谕。

    有祿厮結族首領巴金城主遵巴,及聶農族首領羌賊用事者癿當多羅巴之副結令乾等大種名豪,相繼出降。

    各補授官爵,給以财物,使其黨歸,廣布恩威。

    其馀深在羌中為兇黨脅制不能自拔者,亦往往陰送降款,奸猾彊悍之徒聞,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