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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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謂‘後無可廢之罪’。

    而陛下廢之,或相與為之,咨嗟彈指,良可駭也。

    蓋以所治之獄不經有司,雖聞追驗誣佐,而事迹秘密,朝廷之臣,猶不預聞,士庶惶惑,固無足怪。

    臣竊謂(案:《谠論集》此下有雲:後之廢立,事體至重,臣下一言一眚,廢之逐之,不足深恤。

    )自古推鞫獄訟,皆付外庭,未有宮禁自治高下付閹宦之手。

    陛下但見案牍(案:此字原阙,據《谠論集》增。

    )之具耳,安知情罪之虛實!萬一冤濫,為天下後世譏笑。

    欲乞陛下親選在庭侍從或台谏官公正無所阿附之人,專置制院,别行推勘,庶得實情。

    如後之罪,在所不容,雖廢之,人無怨言。

    今事不經有司,獄成宦官,此天下人心不能無疑也。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施行。

    不勝幸甚!”(《紀事本末》卷百十三。

    案:《谠論集》載《次升行實》雲:瑤華獄起,一時谏官皆規避不敢言。

    如玉山子客問之,作《田承君墨子之詩》,皆諷有言責者之默默也。

    公獨氣概挺挺,鼎镬不避,上疏乞寬掖廷之獄,寝瑤華之封。

    二疏入,人皆危之,而公獨懔然,辨果不勝,而中宮将他有建立。

    适濟陽郡王宗景以侍姬楊氏為正室,公上疏力争,言多激烈,蓋陰諷焉。

    上雖采公之言,罷宗景,黜楊氏,而建立之意已不可回。

    谠論集上哲宗論宗景以妾為妻狀雲:臣風聞有旨,判宗司、濟陽郡王宗景妻亡,立侍姬楊氏為正室者。

    竊以宗景身居尊屬,職在判宗,一有動作,皇族取則。

    今若以楊氏為妻,在卑者必以為尊,在幼者必以為長,豈惟名分紊亂,不足以表儀宗室,其在人情,亦有未安。

    兼宗室嫁娶,於條必須一代有官。

    其進納技術、工商、雜類之家,皆不許為親。

    楊氏起於卑微,若為正室,未審果不戾於上條乎!求之禮經,考之條法,皆未為允。

    昔齊桓公霸者耳,葵邱之會,盟誓之戒猶曰:“毋以妾為妻。

    ”況明天子在上,禮義法度之所自出,而宗藩大臣迺爾,傳之天下,書之典策,其於聖朝,甯不為累?伏望睿旨降赴有司,考求禮法,如有違戾,即乞改正。

    伏候施行。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九月,滁州、沂州地震。

    案:《宋史·本紀》己酉日。

    《五行志》同。

     1、十月丁巳朔,(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巳朔。

    )今據增“朔”字。

    張商英權知洪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乙未,商英以王震言與蓋漸謀害來之邵,谪監江甯酒稅。

    此出監酒稅權知洪州。

    ) 2、辛酉。

    (《長編》卷四百九十:紹聖四年八月丙申,诏罷夏國曆日。

    原注:三年十月辛酉,布《錄》可考。

    案:原文已佚。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冬十月,夏人大舉入寇,鄜延經略呂惠卿制為十一軍,自行主将。

    及至延州,見有備,即拔寨北去。

    考《編年備要》雲:十月,夏人大舉入寇,鄜延經略使呂惠卿諜知之,乃制為前、後、左、右、中及前左、前右、後左、後右九軍,及東西兩羽翼凡十一軍,而自行主将事,分據府城外北山及賈家山、嘉嶺山、宅子谷諸處。

    而使圍在府後之三川亭建帥旗外,又周立十一軍旗,帥司有令則舉逐軍旗,而逐軍以旗應;逐軍有禀,亦舉旗,而帥司以本軍旗應。

    又為之開門,使河道使相通,以便出入為援。

    慮賊并兵以攻一軍,乃制策應。

    十一軍悉屯於城悰,與外軍相近。

    部分既定,李乾順與其母梁氏率衆渡河至烏延口,分為三路,晝夜急馳至青龍坪,距府城五裡,盡圍諸寨,而以輕兵與諸将戰。

    賊亦為十一寨,其二在金明北,其九在金明南。

    雲初賊欲以重兵圍延州而後南掠鄜州。

    及至延州,見有備欲攻城,城不可近,欲掠則野無所有,欲戰則諸将按兵不動,欲南則有腹背受敵之患。

    留二日即拔寨北去,攻陷金明寨。

    惠卿遣将追之,賊以精騎殿而不奔,第四将張輿及李惟戰死,諸将不敢擊。

    奏聞,章惇怒張輿軍失主将,欲誅四千人。

    中書侍郎李清臣曰:“将沒亦多端,或先登争利,輕身入敵。

    今全軍盡誅,異時亡将,全軍皆降虜矣。

    ”於是诏惠卿随宜裁處,所誅叆十四人而已。

    據陳桱《通鑒續編》雲:夏人自得四砦,連歲以畫界未定侵擾邊境,且遣使欲以蘭州一境易塞門二砦,朝廷不許。

    夏主奉其母率衆五十萬大入鄜、延,西自順甯、招安砦,東自黑水、安定,中自塞門、龍安,金明以南二百裡間,相繼不絕,至延州北五裡。

    十月,自長城一日馳至金明,列營環城。

    國主子母親督桴鼓,縱騎四掠。

    知麟州有備,複還金明,而後騎之精銳留龍安。

    邊将悉兵掩擊,不退,金明遂陷。

    守兵二千八百人,惟五百人得脫,城中糧五萬石,草千萬束皆盡,将官皇城使張俞死之。

    帝聞有夏寇,泰然笑曰:“五十萬衆深入境,不過十日,勝不過一二砦,須去。

    ”已而果破金明即引退。

    又畢沅《通鑒》雲:夏人既還,留一書寘漢人頸上曰:“貸汝命,為我投經略使處。

    ”其言:“夏國昨與朝廷疆埸小有不同,方行理究;不意朝廷改悔,卻與坐團鋪處立界。

    本國以恭順之故,亦黾勉聽從,遂於境内立數堡以護耕;而鄜、延出兵悉行平蕩,又數入界殺掠。

    國人共忿,欲取延州,終以恭順故,止取金明一砦以示兵鋒,亦不失臣子之節也。

    ”延帥呂惠卿上樞密院而不以聞。

    又畢氏《考異》雲:《宋史·哲宗紀》,是年九月壬戌,夏人寇鄜、延,陷金明砦,今從《夏國傳》。

    案:畢氏雖附十月,亦不系日,今附初五辛酉日下。

    ) 3、壬戌,侍禦史董敦逸上疏論瑤華不當廢。

    其略曰:“瑤華之廢,事有所因,情有可察。

    诏下之日,天為之陰翳,是天不欲廢之也;人為之流涕,是人不欲廢之也。

    且臣嘗錄問獄事,恐得罪天下後世。

    ”不報。

    (《紀事本末》卷百十三。

    ) 4、癸酉,進築汝遮城畢工,賜名安西。

    (《長編》卷四百九十二:紹聖四年十月丙戌,樞密院呈惠卿言:“平羌賞薄於安西,衆皆言安西為諸路進築之首,故賞差厚。

    ”原注:三年十月十七日,賜汝遮城名安西。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築汝遮城,賜名安西。

    據《宋史·本紀》雲:癸酉,锺傅言築汝遮,诏以安西為名。

    汝遮即努劄,音聲之轉。

    诏努劄須萬全在八月乙亥可考。

    又《地理志》會州安西城下原注:紹聖三年,建築,賜名,屬熙河路,東至秦鳳路界六十二裡,西至原川子一百裡,南至定西砦二十七裡,北至平西砦三十二裡。

    ) 5、丁醜,侍禦史董敦逸又奏疏論瑤華不當廢。

    上批付三省堂吏曰:“章惇等欲與樞密院同上。

    ”翌日,既對,上怒曰:“敦逸不可更在言路。

    ”曾布與章惇、許将皆言:“願陛下且函容,且言此事隻宜靜不可令鬧。

    敦逸罷黜,則從官、言官必有議論,恐更紛紛。

    ”上曰:“不過是同類。

    ”蔡卞見上怒且意堅,遂言:“須貶黜乃可别白是非,敦逸錄問了卻許多時方有議論。

    ”惇曰:“敦逸文字中亦雲‘十月六日曾有章疏。

    ’”布曰:“陛下親覽政事,方欲開廣言路以來,忠言谠論,兼祖宗以來,言事官雖狂妄,多不肯加罪。

    陛下以天地之度,函容四海,何必與敦逸較曲直,亦何必與此須别白是非。

    ”上曰:“言事官貶責不少。

    ”惇曰:“言外廷事不當,故可貶。

    ”上曰:“常安民亦貶與知軍。

    ”布曰:“且乞函容。

    臣非敢違戾,但恐上累聖德。

    ”卞又曰:“敦逸雲‘恐得罪天下後世’,他既得罪,陛下當如何?”布曰:“臣等固不敢以敦逸之言為當,固知其無禮趣,但冀聖意,且函容耳。

    ”惇曰:“臣觀其文詞,殊無倫理,皆不可曉。

    又雲‘乞詳酌施行’。

    不知令朝廷如何施行?若便罷黜,誠恐衆論紛紛,卻聒噪朝廷。

    ”許将亦再三陳述,言:“願陛下且函容,不爾成小子之名矣。

    ”布曰:“此事施行已久,幸無議論,今乃以敦逸一言緻衆人紛紛,極未便。

    ”布又言:“欲用孟在貶,略以獄辭告中外,使人知中宮失德之狀。

    ”惇、将亦助布言以為當。

    然卞曰:“且與知軍、州。

    ”布曰:“知州與知軍何惇?”怒目視卞雲:“若貶敦逸,而衆人更有議論,何以處之?”卞無以對,徐曰:“衆人莫與敦逸不同,卻可恕。

    ”布曰:“此論不當不可。

    ”上又曰:“須與知軍。

    ”清臣遂言:“領聖旨。

    ”布由厲聲诘清臣,且曰:“臣未敢奉诏。

    ”清臣曰:“且與罰金。

    ”布曰:“此尤無義理,若罰金,更不如罷黜。

    ”惇亦以然。

    上怒曰:“三省與一知軍。

    ”布少退,布徐曰:“且乞函容。

    ”将亦言:“恐未可行。

    ”布見二人不變,遂複助之。

    上意稍解曰:“且休,然必不得已,待再有文字行遣。

    ”布與惇皆稱善。

    (《紀事本末》卷百十三。

    案曾敏行《獨醒雜志》卷五雲:敦逸上疏,上大怒,将議貶斥,廷臣皆不敢言。

    曾子宣徐奏曰:“陛下以皇城之獄出於近侍,故特命敦逸錄問。

    今又貶敦逸,臣恐天下疑惑。

    ”上意始解,未幾,竟出之。

    ) 6、甲申,資政殿學士、知大名府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延安府。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7、是月,吳安持為真定等路經略使。

    (《長編》卷四百九十五:元符元年三月己未。

    原注吳安持等雄州榷場。

    原注:安持以紹聖三年十月帥真定。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雷,大雨雹。

    案:《宋史·本紀》辛未,西南方雷聲,雨雹。

    《五行志》同。

     1、十一月癸巳,(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亥朔。

    )先是,呂惠卿奏:“乞依呂大忠例,暫赴阙奏事。

    ”章惇謂曾布曰:“邊事方爾,可謂不識緊慢也。

    ”李清臣亦謂布曰:“此必有挹魁柄之意,或恐有引以為代者,吾屬殆矣。

    ”布曰:“此無慮魁柄,豈易挹耶!”及進呈,上曰:“惠卿何可來?”衆皆言無可來之理。

    遂批旨雲:“邊事未已,帥臣難以前來。

    如有所陳,條畫聞奏。

    ”及再對,布又言:“惠卿初失金明寨,(原注:雲見西邊。

    案:《紀事本末》西邊門已佚,考見十月初五日辛酉注。

    )頗皇恐待罪,既而知朝廷有寬假之意,便爾妄誕,張大守奭之勞,又乞朝見。

    此人無廉況,惟務貪進,方此多事,其欲來何意,豈又欲留住!”上亦哂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2、乙未,(《長編》卷五百三:元符元年冬十月戊寅,呂惠卿言界首等接招納人戶。

    原注:紹聖三年十一月九日乙未,曾布雲雲可考。

    案:原文已佚。

    ) 3、丁酉,監察禦史兼殿中侍禦史蔡蹈言:“近朝廷取太傅王安石所進《字說》付國子監雕闆,以便學者傳習;又以池州石诔、劉發嘗受安石學,時令校正。

    乃有太學錄葉承辄肆論列,自謂親聞安石訓釋,令校對疑誤,請同看詳。

    按承身為學官,宜知分守,而乃離次侵官,幹預本監之事。

    望賜睿旨,正其侵越之罪。

    ”诏特屬罰金六斤。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 4、知渭州、寶文閣直學士呂大忠改知同州。

    (《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己亥,大防卒於虔州。

    原注:呂大忠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自秦改知同州。

    案:《東都事略》:大忠嘗獻言:“夏人兵不過三十萬戍守外,戰士不過十萬,三路之衆,足以當之,屢犯王略,而朝廷一不與校,臣竊羞之。

    ”遷寶文閣直學士、知渭州,坐事降待制、知同州。

    考降待制,《長編》原注在十二月初三日己未。

    ) 5、辛醜,中書省勘會元豐四年正月九日中書省劄子,應兩省待制以上,并轉朝議大夫、中散大夫、中大夫三官。

    至元祐三年三月六日敕,寄祿官并置左右字,因此許帶職人待制已上,職事官、谏議大夫已上,自朝議大夫便轉中大夫,比其他出身人,超越一官遷轉。

    近降紹聖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敕,(案: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庚申,中書上言雲雲可考。

    二十六日無文,或降敕在次日也。

    )正議大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分左右,馀外并廢罷;并朝議大夫、中散大夫,亦依舊依兩資遷轉。

    其朝議轉中大夫一節,亦合廢罷。

    诏依議定,其已轉過之人,更不追改。

    (《紀事本末》卷一百。

    案:《長編》卷二百十八原注雲,三年十一月辛醜可考。

    當即此文。

    ) 1、十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巳朔。

    )己未,寶文閣直學士呂大忠除寶文閣待制。

    《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己亥,呂大防卒於虔州。

    原注:呂大忠三年十二月三日,除寶制。

    (案:《東都事略·大忠傳》:坐事,降待制、知同州。

    考《長編》原注,知同州在十一月十一日丁酉。

    ) 2、辛酉,诏元祐赦文,戶絕之家,官為立繼,指揮勿行。

    (《長編》卷四百九十三:紹聖四年十二月乙酉。

    原注:三年十二月五日已罷此指揮,今又别出,當考。

    案:此兩存之例,今據輯此。

    ) 3、锺傅以進築安西城畢功,除通直郎。

    (《長編》卷四百九十六:元符元年,锺傅再降。

    原注:紹聖三年十二月五日,锺傅進以築安西城轉通直郎。

    ) 4、乙醜。

    (《長編》卷五百三:元符元年十月戊寅,惠卿言将兵入界,令系将官臨時處分。

    原注:雲:紹聖三年十二月九日乙醜,曾布雲雲可考。

    案:原文已佚。

    ) 5、是月,揚州司戶參軍、充楚州州學教授徐積特改和州防奭推官。

    (《長編》卷三百七十五:元祐元年四月乙巳,積充教授。

    原注:紹聖三年,又改和州防奭推官。

    ) 仁和張大昌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