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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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布《自序》雲:“是月,屢見三省言,安惇既除禦史中丞,遂乞差官看詳元祐中訴理文字,卻依元斷施行。

    既而取索到理訴者凡八百九十七人,許将、黃履,及葉祖洽等皆因他人理訴得還所展磨勘年月。

    三省以動衆,稍遲之。

    惇再章,以謂聞廟論以人衆不可施行,惟其人數多尤宜改正。

    此乃元祐之人欲彰明先朝濫罰之多也。

    三省聚議久之乃定。

    得旨,但令惇及序辰看詳元訴狀辭及理訴所文字,語言有於先朝不順者,具姓名以聞。

    已而又言令将親批聖旨,翌日再進呈,乃下,衆皆稱其平允。

    此論本出序辰,序辰於前年作右史日,已嘗有章乞追改,上留中不出。

    今以付之,亦以杜塞其紛紛也。

    然猶乞别試所置司看詳,半年結絕,尚有張皇之意,但已得旨如此,諒亦限無以增加爾。

    ”) 4、壬子,上謂二府以元祐減省功格不當,令修定,久未上。

    衆皆曰:“諸路相度未到。

    ”曾布曰:“元豐中以有邊事,故優立賞格,其間不無太厚者;然今日方有邊事,欲激勵人用命,不若用元豐賞格,候邊事息,别議增損。

    ”上曰:“當如此。

    ”遂降旨諸路,令告谕将士知悉。

    (《紀事本末》卷百。

    ) 5、丙辰,禦史中丞黃履言:“今來雨湧及時,麥必大稔,若前期選官二員就陝西諸郡平價折納,則官儲民用,愈獲其利,欲望聖慈詳酌施行。

    ”诏:“諸路豐熟州軍諸欠負,并比市價添錢,折納斛鬥;其所添錢,每鬥市價以十分為率,比市價外,每鬥添錢一分足,召人戶情願折納。

    河北路差朝散郎、提舉解鹽餘景,陝西路差宣義郎、新差知齊州章邱縣李譓前去,逐路計會,轉運司據人戶合催理欠負折納施行,務在儲積,不緻傷農。

    ”已而曾布白上:“餘景、李繐皆刻薄匪人,外議皆以謂豐兇未可知,恐兩人者因此暴斂,人以為憂,更乞谕三省嚴戒谕之。

    ”上深納曰:“當令深戒之。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 6、戊午,入内押班、贈昭化軍留後劉惟簡卒。

    (《長編》卷五百十四:元符二年八月丙申,惟簡特贈節度使。

    原注:惟簡卒在紹聖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以禁中屢火,罷春宴。

    尚書省火。

    案:《宋史·本紀》:壬辰,罷春宴及幸池苑,不禦垂拱殿三日。

    丁酉,尚書省火。

    《五行志》:三月七日,内尚書省火,尋撲滅。

    上谕執政:禁中屢火,方醮禳,已罷春宴,仍不禦垂拱殿。

    壬辰初二日,七日乃丁酉也。

    罷宴,《本紀》在壬辰,與《五行志》異日。

    畢沅《通鑒》丁酉、癸卯,兩言尚書省火。

    癸卯,十三日也。

    陳次升《谠論集》《上哲宗奏禁中遺火疏》雲:臣伏聞今月十三日夜禁中遺火者,竊以滅異之來必有所因。

    自古聖帝明王,德雖甚盛,世雖甚治,必恐懼修省,肅祗天威,故祖宗以來,聖德可謂盛矣,治具可謂修矣。

    每遇變異,常恐其不逮,内則小心以求諸己,外則下诏以求直言。

    伏望聖慈追而行之,上答天變,下達民情。

    倘愚者之言或有一得,庶幾聖政有補,萬分不勝幸甚。

    取進止。

     又:劍南東川地震。

    案:《宋史本紀》,戊午日。

    《五行志》作戊戌夜,劍南東川地震。

    與《本紀》異日。

    畢沅《通鑒》從《志》作戊戌。

     1、四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申朔。

    癸亥,通直郎、王府說書常立》改王府侍講。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雲:常立以鄭州觀察使除正字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也。

    不知何時轉通直郎為王府說書。

    紹聖三年四月四日乃以通直郎王府說書改王府侍講。

    案:《長編》卷四百八十八:紹聖四年五月辛未,曾布言吳居厚事。

    原注引陳瓘《尊堯《理财總論》雲:“紹聖三年,尚書右丞蔡卞引選人常立假通直郎、崇政說書,又力薦之,賜對之明日,複請躐除從官。

    ”據此,則轉通直郎為王府說書當在此前一二日。

    ) 2、乙醜,湖南路提舉梁子美除廣西路提點刑獄。

    (《長編》卷四百九十一:紹聖四年九月,李深上書。

    原注:梁子美三年四月六日湖南提舉除廣西提刑。

    ) 3、壬申,複罷提舉常平等官。

    (《長編》卷三百七十七:元祐元年五月戊午,李常請複提舉便籴事。

    又卷四百四十八:元祐五年九月乙酉,令提舉官當結絕。

    原注:均雲:紹聖元年五月五日,複置提舉,三年四月十三日,罷提舉。

    ) 4、戊寅,前都水丞李仲提舉開導禦河。

    (《長編》卷四百八十八:紹聖四年五月乙亥。

    先是,曾布嘗為上言:“昨李仲欲廢清汴,當時若非臣在河陽,清汴幾廢。

    然仲以開禦河遂複用,臣竊以為用人當如此。

    ”原注:紹聖三年四月十九日,前都水丞李仲提舉開導禦河。

    ) 5、乙酉,戶部侍郎吳居厚言:“請諸路課利場務及三萬貫已上者,并依元豐條舉官監當,仍各委本路轉運司奏舉。

    ”從之。

    (《紀事本末》卷一百。

    案:《東都事略吳居厚傳》:紹聖初,知蘇州居數月,以集賢殿修撰為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

    旋複舊職,召入為戶部侍郎。

    《宋史·吳居厚傳》:元豐間,居厚與河北蹇輔周、李南公會境上,議鹽法,搜剔無馀。

    居厚起自州縣凡流,無閥閱勳舊,徒以言利得幸,不數歲,至侍從,嗜進之士從風羨美。

    又請以鹽息買絹。

    又雲:當時商功利之臣,所在成聚,居厚最為掊克。

    元祐間治其罪,責成州團練副使,安置黃州。

    章并用事,起為江、淮發運使。

    疏支家河通漕,楚、海之間賴其利。

    召拜戶部尚書。

    ) 6、丙戌,三省同進呈李穀言熙河籴蕃官斛鬥事雲雲。

    布曰:“司馬光之徒,内懷怨望,每事志於必改,先帝以純臣之禮待之,而用心如此,其為背負先帝,情最可誅。

    ”李清臣、許将曰:“彥博教光雲:‘須盡換卻人,乃可舉事。

    ’”布曰:“臣元豐末在朝廷見光進用,自六月秉政至歲終,一無所為。

    及陰引轼、轍、光庭、岩叟輩,布滿要路,至元祐元年二月,乃奏罷役法,盡逐舊人,然後於先朝政事無所不改。

    以此知大臣陰引黨類,置之言路,蔽塞人主耳目,則所為無不如欲,此最為大患。

    ”又曰:“譽光者乃闾巷之小人耳。

    如王安石、臣兄鞏,皆有學識之士,臣自少時已聞兩人者議論,以為光等不通經術,迂僻不知義理,其他士大夫有識者亦皆知之,如孫覺亦能知此。

    衆人所是,當以理察之,若天下公是公非,何可不以為信!”上欣然聽納。

    喜見於色。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布奸言至此,不可不具著之,使後世有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夏四月,命河東鑄當三鐵錢。

     又:複罷宣徽使。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辛酉日。

    《文獻通考》雲:哲宗即位,罷使名。

    元祐三年,複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

    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複而無所治事,複罷之。

     1、五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寅朔。

    壬辰,敕詳定募役法。

    《長編》卷二百二十七:熙甯四年十月壬子,頒募役法。

    原注:雲:紹聖元年至三年五月三日敕詳定。

    ) 2、丙申,右正言孫谔言:“免役者,一代之大法。

    夫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也,則多不若省。

    散役之人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廢役也,則重不若輕。

    然則元豐不及元祐之法欤?曰大綱立矣,随時不能無損益者,衆目也。

    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泉者易,(案:《編年備要》此下有雲:出泉之法,四方不同。

    有計錢之多寡而輸之者,其弊在於常平官所賦輕重之不均,有計錢之厚薄而輸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惡之不平,若使輕重均,美惡平而後行者。

    )民之出泉者易,故法可久也。

    ”(案:《編年備要》此下有雲: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所取并歸上戶,則意美矣而法未善也。

    願陛下博采群言,無以元豐、元祐為間,要以使元元無不均之患,豈不盛欤?)翰林學士、詳定修敕令蔡京言:“孫谔言役法,是欲申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

    ”诏谔罷右正言,差知廣德軍。

    (《紀事本末》卷一百。

    案:《編年備要》:五月,孫谔罷。

    又雲:蔡京力攻其說,且謂劉摯於熙甯四年言役法十害,内第一害謂紛錯不均,曾布以為均;第二害劉摯以為貧富多少不平,曾布以為平,不均不平之辨已判二十年矣。

    谔於二十年後竊取其說,言於陛下,追複之日,臣愚不知谔果何心也。

    上以谕曾布曰:“孫谔論役法,卻雲元祐輕元豐重,兼與劉摯之說同。

    ”布曰:“恐不同。

    方今言路中正直者惟谔一二人,願更賜察。

    ”上頗欣納。

    時陳次升擊蹇序辰,章惇、蔡卞共加庇護。

    進呈次升章,不行,而排谔甚急。

    布即奏雲:“惇、卞欲因此罷谔言職而庇序辰等,邪正颠倒是非貿亂,有誤聖聽。

    ”明日,又言之,上谛聽而已。

    然終以谔為助元祐者。

    又《宋史食貨志》上六雲:蔡京言:“谔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及元祐多矣。

    谔於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

    免役法複行将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谔指以為弊,則所诋熙甯、元豐也。

    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并行。

    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谔不欲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

    ”陳次升《谠論集上哲宗乞留正言孫谔疏》雲:臣伏聞責降右正言孫谔知廣德軍事,風聞谔以論役法有過當之語,以此得罪,未審果是事耶?為複緣他事耶?若不緣他事,隻緣役法,臣竊謂朝廷複行免役之法實欲便民,所系至大,其利害不止一州一縣而普及天下。

    處之适中,天下均被其利;若一失當,天下均被其害。

    而谏官以言為職,既有見聞,必須上達。

    其言傥是,則當聽納;其言或失,亦在曲全,以示朝廷之容德也。

    臣伏睹天禧元年二月七日敕戒台谏诏書曰:“雖言有失當,必示曲全。

    ”則知聖朝開言路,激昂士氣,不以人言失當為慮,而患在人之不言也。

    今谔無他罪,止是議役法失當,推原其情,蓋欲補完良法,亦可矜察,欲望朝廷再賜詳酌施行。

    ) 3、癸卯,右史鄧洵武為秘書監少丞。

    (《長編》卷四百九十一:紹聖四年九月,李深上書。

    原注:鄧洵武五月十四日以右史為秘少。

    )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己未朔。

    丙寅,上謂輔臣曰:“前日大雨,今日又雨,於農事無害否。

    ”三省對曰:“宿麥已收,暑雨時行,於農事未有害也。

    然上每加詢訪,蓋憂民恤農如此。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 2、己卯,三省言:“檢會常立元祐中供納實錄院文字,其間門人趙沖叙常秩事迹内有不遜詞語。

    ”诏常立罷諸王府侍講,勾當明道宮;奉議郎趙沖别取旨。

    (《紀事本末》卷百一,又卷百六。

    案:《長編》卷四百七十二:元祐七年四月戊寅,常立為陳州教授。

    初,領崇文院校書,及官制循行一資。

    原注:紹聖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己卯,立責。

    ) 3、辛巳,中書舍人葉祖洽言:“常立罷諸王府侍講,差遣勾當亳州明道宮。

    按宮觀之任,惟侍禦史職司已年老之人,朝廷方授之,以立奸人,何得授此!竊恐朝廷以不遜辭語是秩門人趙沖所叙,遂欲薄責。

    望以立之惡明付有司,正其罪名,特加竄殛。

    ”诏:“常立罷諸王府侍講,追還所借轉通直郎,依舊郓州觀察支使,與監當差使;奉議郎趙沖特降一官,與遠小處監當。

    ”(《紀事本末》卷百六。

    ) 4、癸未,葉祖洽又言:“近诏常立仍舊郓州觀察支使,與監當差遣;趙沖特降一官,與小處監當。

    按沖係秩門人,隻是與立編寫,就使知情,猶為從坐,今則追官,與遠小處監當。

    立是秩子,主名編錄供送之人,今責降乃輕於沖,公議未允。

    望以沖情罪參較輕重,特發神斷,使刑罰允當。

    ”诏常立添差監永州在城酒稅;趙沖添差監道州茶鹽酒稅。

    初,蔡卞請以立為崇政殿說書;既賜對,又請除谏官,上猶未許。

    曾布乘間白上曰:“常立附麗章惇等,先帝自處士擢常秩為侍講、谏官,其死則又手诏襃美,贈官赙恤,無不至者。

    人言立元祐中曾上文字,雲其父不悅先朝故事而去,外議殊不平之。

    沖以周種為不負先帝,若立者可謂有負矣,及喜之,則掩而不問,然臣未知子細,容更體訪實具奏。

    ”上曰:“且與問取來。

    ”是日甲戌也。

    案:十六日。

    翌日,布以立事質于史院,乃具得之,有雲“自荊公去位,天下官吏陰變新法,民受荼毒”。

    又雲“上下循默,敗端内萌,莫覺莫悟,公獨見幾,知其必敗”。

    乃門人趙沖撰集秩行事、言論并墓銘,繕寫為兩冊。

    元祐中,納史院,史官無不見之。

    翌日,具以立等此語聞達,上甚駭其不遜曰:“何謂必敗?”布曰:“臣所記不詳,然此兩冊現在史館,可令簽貼進呈。

    ”上赫然曰:“待令取。

    ”布曰:“此事外人多知,史官無不見之者。

    近聞兩舍人雲‘若有差除必繳’。

    然臣既知之,不敢不奏。

    ”上曰:“豈可不言!”又翌日,布方對,上曰:“立文字已令取,果有此語。

    ”布曰:“何敢妄。

    若立誠有此語,不惟不遜,自當行法,不可但已。

    ”及三省對,上遽語蔡卞曰:“常立诋神考,而卿薦之,何也?”又顧章惇曰:“卿不見其語乎?尊戴安石如此,則以神考為何如主也?”惇謝不知,因請其語,上怒曰:“語在常秩《行狀》,其語雲:‘自安石罷相以來,民在塗炭。

    ’又雲:‘自秩與安石去位,而識者知政事必敗。

    ’其谄厚安石而诋薄神考如此,卞何為薦之?”皆錯愕謝罪。

    上即命中使就史院取秩《行狀》,親指“塗炭”、“必敗”四字以示惇、卞等,由是惇始知為卞所賣。

    後一日,三省進呈,上赫然令與立宮觀,惇别取旨。

    葉祖洽繳錄黃,以謂立父子世受國恩而狂悖如此,貶太輕。

    李清臣具以報布。

    是日,布對,上谕布曰:“立已行法。

    ”布曰:“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