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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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
△紹聖元年(甲戌,一○九四):(《長編》卷四百八十五紹聖四年四月丁酉日下原文有雲,诏元豐八年五月以後至元祐九年四月十一日終,是四月以前當稱元祐九年。
竊考《長編》,元符元年六月改元,其正月上已書元年,此當依彼文例書元。
)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癸酉朔。
己卯,責授左武衛将軍、分司南京、許於本處居住張誠一追複舊官。
《長編》卷三百七十九:元祐六年戊戌,朱光庭言張誠一邪險,乞重行黜責。
原注:六年五月十八日,責授客省使、太平觀。
紹聖元年正月七日,追複舊官。
) 2、庚辰,議開雞爪河。
(《長編》卷四百八十:元祐八年正月丁未,範百祿言回河。
原注:趙鼎臣《河渠書》雲:八年四月,吳安持奏乞開雞爪河。
又紹聖元年正月八日,有開雞爪河事。
與鼎臣所載不同。
案:原文已佚。
畢沅《通鑒》雲:水官請權堰梁村,縷斷張包等河門,閉内黃決口,開雞爪,疏口地,回河東流。
於是诏遣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井亮采乘傳相視,且會逐司定議。
偁議以為:“東流闊處無二百步,益以漲水,何可勝約。
去歲嘗聞雞爪十五馀丈,未幾生淤,形勢可見。
一日東流既不容,北流又悉閉,上壅橫潰之患,可勝道哉!請先導張包以存北流,修西堤以備漲水,因其順快,水流既通,則河将自成矣。
”時獨東路提刑上官均與偁議合,而衆相論難,累日不決。
乃周視東北流,較形勢,審利害,會逐司诘之,曰:“将濬雞爪以決東河於北流,可乎?”水官曰:“不可。
張包存則東流敗矣。
”诏使曰:“審爾,則水之趨北,勢也,柰何逆之!”由是從偁議,奏請存張包而治北流。
會诏中格,複罷。
) 3、丁亥,左司谏虞策言:“今歲大河水入德清軍城,一城生聚被害者衆,蓋是水司失於預備。
若選臣僚與熟於河事之人仔細行視,必可以見得将來水勢所向緊慢,於逐處州縣鎮城預作堤防,免公私倉卒受患。
”诏令都水監丞鄭佑等并本路安撫司及轉運司、提刑司相度聞奏。
先是,都水司者吳安持奏:(案:《宋史河渠志》三:安持言:“近準朝旨,已堰斷魏店剌子,向下北流一枝斷絕。
然東西未有堤岸,若漲水稍大,必披灘漫出,則平流在北京、恩州界,為害愈甚”。
)“乞塞梁村口,縷張包口,開清豐口以東雞爪河。
”三省即令安持與北京留守相度施行。
時蘇轍以祈穀宿齋,不與也。
(案:《栾城集·颍濱遺老傳》雲:正月,安持奏乞塞梁村口,縷張包口,開清豐口以東雞爪河。
八日,轍以祈穀齋宿,即令安持與北京留守司相度。
是月癸酉朔,八日為庚辰日也。
)呂大防為山林使,行有日矣。
轍見大防於待漏,語及河事,大防直視曰:“此大事,不可不慎。
”轍曰:“誠然,公亦宜慎之。
”範純仁舊不直東流議,轍告純仁曰:“當與微仲議定,乃令西去。
”純仁曰:“命已下,柰何?”轍曰:“事有理,誰敢不從!”即議於皇儀門外而再降指揮,使都水監與本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議,可即一面施行,有?議疾速聞奏。
純仁始意與大防背,至是乃相信服。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4、戊子,三省言:“權河北路轉運副使趙偁言:‘恩冀舊河,既已淤殿内黃,宗城不可複塞,而阚村一帶,乃大河所行之道,欲乞叆候冰消,即開阚村等三河門,使伏槽之水就不順直卻行,開濬澶淵故道,準備分播漲水。
’”是時水衡銳意回河,論奏以千百數。
诏率下轉運司議,同列多畏,恐不敢正言,或以不知河事為解。
偁獨居中持議,不少假借,每沮卻之,因複上河議,其略曰:“自頃有司回河幾三年,工費搔動半於天下,複為分水又四年矣。
古所謂分水者,因河流、相地勢,道而分之,蓋其理也。
今乃橫截河流,置埽約以阨之,開濬河門,徒為淵潭,其狀可見。
況古道千裡,其間又有高處,故累歲漲落辄複自斷。
臣謂當完大河北流兩堤,複修宗城口,廢上、下約,開阚村河門,使河流端直,以成深道。
聚三河工費以治一河,一二年可以就緒,而河患庶幾息矣。
”八年二月,水官議以北流淺小,可為軟堰,權閉,漲則決之。
趙偁上議曰:“臣竊以河事大利害有三,北河全河,患水不能分也;東流分水,患水不能行也;宗城河決,患水不能閉也。
是三者,能去則為利,未能去則為害。
今不謀此,而議欲專閉北流,止知一日可閉之利,而不知異日既塞之患;止知北流伏槽之水易為力,而不知阚村方漲之勢,未然并以入東也。
請俟漲水伏槽,觀大河全盛之勢,以治東流、北流可矣。
”於是诏罷軟堰。
五月,水官又請進梁村上、下約,束狹河門。
偁争不能涉,既涉漲水,遂壅而潰。
南犯德清,西決内黃,東幹梁村,北出阚村,宗城決口複行魏店,北流因淤遂斷,河水四出,壞東郡浮梁。
幅員數百裡,縱橫散漫,漂廬舍,敗冢墓,遺民僅免者老弱,聚金堤上,哀号之聲數裡不絕。
是年冬,水官又請因河狹淺,權堰斷,使水勢入孫村口。
明年,偁又上言:“壅水為患,著驗甚明,臣嘗進愚議,正謂此也。
今有司又欲遷德清,并欲濬清豐諸口,歸納故道。
臣謂河過孟津初行平地,必須全流,乃成河道。
禹之治水,自冀北抵滄棣,始播為九河,以其近海而無患也。
有司回河分水,八年之間,二渠分流,功卒不就,其勢可見,柰何又欲派分之邪?河自橫壟、六塔、商胡、小吳,百年之間,皆從西決,蓋河徙之常勢也。
先帝睿斷,灼見河勢,且鑒屢閉屢塞之患,因順其性,使之北行,此萬世策也。
自有司置埽創約,橫截河流,回河不成,因為分水。
初決南宮,再決宗城,三決内黃,亦皆西決,則地勢西下,昭然可見。
今欲弭息河患,而逆地勢,戾水性,臣未見其能就效也。
臣請閉阚村河門,修平鄉钜鹿埽、焦家等堤,濬澶淵故道,以備漲水。
如此,則五利全而河患息矣。
”偁數建河議,水官均未能屈,或遣以甘言說偁曰:“回河,上意也,公毋固執,恐自贻禍。
”偁曰:“人臣當官而行,惟職是視,安敢妄測主意,以負國也?”水官又請權堰梁村,縷斷張包等河門,閉内黃決口,開雞爪,疏口地,回河東流。
於是诏遣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乘傳相視,且會逐司定議。
以為:“回河大利害也,八年之間,役費不赀也,已試久矣,要當果決。
今又欲權堰縷斷,首取之議,不敢同也。
張包一帶,即阚村舊河,中間空缺,距西堤七八十裡,就使回河,悉為縷斷,安能奭大河之訩哉?且東流闊去無二百步,益以漲水,何可勝納?去歲嘗開雞爪十五馀丈,未幾生淤,形勢可見。
一日東流既不容,北流又悉閉,上壅橫潰之患,何可勝言哉!請先導張包以存北流,修西堤以備漲水,因其順決,水流既通,則河将自成矣。
”是時獨東路提刑上官均與偁議合,而衆相論難,累日不決。
乃诏周視東北流,較形勢,審利害。
會逐司诘之,曰:“将濬雞爪以決東河於北流,可乎?”漕憲曰:“可,第無益耳。
”又曰:“将不塞張包以存北流,於東流可乎?”水衡曰:“不可。
張包存則東流敗矣。
”诏使者曰:“審爾,則水之趨北,勢也,柰何逆之?”由是從偁議奏,請存張包而治北流。
既施行矣,會中格,複罷。
偁太息,謂其子曰:“河無事,妄擾之耳。
議者每以浸害塘泺,上惑朝廷,曾不知北流斷則塘泺遂淤矣。
北流尚存則恩、冀、滄、景悉為河南地,以河為限,此大利也。
元祐之末,浮梁幾危;紹聖之初,竟漂敗之,西警廣武,南抵澶淵,吾謂不上壅則下潰,既已信矣。
不三數歲,恐河無安定之理,誰當複為上言之乎!”又大名府路安撫使許将言:“大河東流,的确利害。
度今之利,若舍故道,止從北流,則慮河下流已湮而上流橫潰,為害益大。
若直閉北流,東徙故道,則複慮受水不盡而破堤為害。
竊謂宜因梁村之口以行東,因内黃之口以行北,而盡塞諸口,以絕大名諸州之患。
俟春夏水大至,乃觀故道,足以受之,則内黃之口可塞;不足以受之,則梁村之役可止。
定其成議,則民心固而河之順複有時,可以保其無害。
”诏:“令吳安持、鄭佑與本路安撫、轉運、提刑司官從長相度,具圖、狀保明聞奏,既有未便,亦各具利害來上。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案:此係合前後為論,所雲八年二月五月雲雲,《長編》均未載。
) 5、甲午。
(《長編》卷四百七十八:元祐七年十月戊午,吳安持》賜服。
原注:雲:趙鼎臣《河渠志於此下載其父偁奏議,乞罷北外丞司。
當考。
今附注紹聖元年正月二十二日。
案:今原文已佚,注亦無考,偁語見前。
) 诏章衡叙集賢院學士,以刑部言三期滿應再叙也。
(《長編》卷四百七十九:元祐七年、十二年,章衡并除集賢學士。
原注:雲:紹聖元年正月二十二日甲午,诏章衡叙集賢院學士,以刑部言三期滿應再叙也。
不知此何以書,或誤。
案:《長編》元祐七年十二月原注雲或誤。
則此自不誤,當存其文。
) 6、辛醜,三省言:“大河累年利害未決,又權都水使者吳安持與大名府路安撫使許将及河北轉運副使趙偁議論各不同,雖已令安持、都水監丞鄭佑與本路監司從長相度,慮更有異議,奏請往複,诏差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乘驿放朝辭,限三日往北京取索都水監及本路安撫、轉運、提刑司所陳黃河利害文同議。
如議論歸一,即依前降指揮施行;如有異議,即仰呂希純、井亮采定奪具圖、狀保明聞奏。
”先是,範純仁面奏許将雙行梁村、内黃口,事理稍便,吳安持亦以為然,即诏安持一面施行。
蘇轍曰:“大河之勢東高西下,去年北京留守蒲宗孟以都城危,奏乞於西岸增築馬頭一百步,約水向東。
朝廷指揮水官與安撫、提刑司保明,如委得北流、東流,上流别無疏虞,然後施行。
逐司遂乞減馬頭一百步。
然是秋漲水,為馬頭所激,轉射東岸,漂蕩德清軍第一埽,為害最大。
及漲水稍落,不能東行,卻倒射西岸,恐須令逐司共議,乃得其實。
”上曰:“此事不小,當使衆人議之。
”然已降指揮,越二日,三省奏事罷,上特宣谕曰:“黃河利害,非小事也,已遣兩制以上官二人按行相度。
”範純仁等皆曰:“河上夫役将起,方議遣官,恐猶留後事。
”蘇轍曰:“臣去年嘗乞遣官按行,是時太皇太後以為水官隻在河上,猶不能保河之東西,今驟遣人亦難決。
”上曰:“此事非細事,但使議論得實,雖遲一年亦何損。
”於是專遣呂希純、井亮采往視。
竊考《長編》,元符元年六月改元,其正月上已書元年,此當依彼文例書元。
) 1、正月
己卯,責授左武衛将軍、分司南京、許於本處居住張誠一追複舊官。
《長編》卷三百七十九:元祐六年戊戌,朱光庭言張誠一邪險,乞重行黜責。
原注:六年五月十八日,責授客省使、太平觀。
紹聖元年正月七日,追複舊官。
) 2、庚辰,議開雞爪河。
原注:趙鼎臣《河渠書》雲:八年四月,吳安持奏乞開雞爪河。
又紹聖元年正月八日,有開雞爪河事。
與鼎臣所載不同。
案:原文已佚。
畢沅《通鑒》雲:水官請權堰梁村,縷斷張包等河門,閉内黃決口,開雞爪,疏口地,回河東流。
於是诏遣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井亮采乘傳相視,且會逐司定議。
偁議以為:“東流闊處無二百步,益以漲水,何可勝約。
去歲嘗聞雞爪十五馀丈,未幾生淤,形勢可見。
一日東流既不容,北流又悉閉,上壅橫潰之患,可勝道哉!請先導張包以存北流,修西堤以備漲水,因其順快,水流既通,則河将自成矣。
”時獨東路提刑上官均與偁議合,而衆相論難,累日不決。
乃周視東北流,較形勢,審利害,會逐司诘之,曰:“将濬雞爪以決東河於北流,可乎?”水官曰:“不可。
張包存則東流敗矣。
”诏使曰:“審爾,則水之趨北,勢也,柰何逆之!”由是從偁議,奏請存張包而治北流。
會诏中格,複罷。
) 3、丁亥,左司谏虞策言:“今歲大河水入德清軍城,一城生聚被害者衆,蓋是水司失於預備。
若選臣僚與熟於河事之人仔細行視,必可以見得将來水勢所向緊慢,於逐處州縣鎮城預作堤防,免公私倉卒受患。
”诏令都水監丞鄭佑等并本路安撫司及轉運司、提刑司相度聞奏。
先是,都水司者吳安持奏:
然東西未有堤岸,若漲水稍大,必披灘漫出,則平流在北京、恩州界,為害愈甚”。
)“乞塞梁村口,縷張包口,開清豐口以東雞爪河。
”三省即令安持與北京留守相度施行。
時蘇轍以祈穀宿齋,不與也。
八日,轍以祈穀齋宿,即令安持與北京留守司相度。
是月癸酉朔,八日為庚辰日也。
)呂大防為山林使,行有日矣。
轍見大防於待漏,語及河事,大防直視曰:“此大事,不可不慎。
”轍曰:“誠然,公亦宜慎之。
”範純仁舊不直東流議,轍告純仁曰:“當與微仲議定,乃令西去。
”純仁曰:“命已下,柰何?”轍曰:“事有理,誰敢不從!”即議於皇儀門外而再降指揮,使都水監與本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議,可即一面施行,有?議疾速聞奏。
純仁始意與大防背,至是乃相信服。
) 4、戊子,三省言:“權河北路轉運副使趙偁言:‘恩冀舊河,既已淤殿内黃,宗城不可複塞,而阚村一帶,乃大河所行之道,欲乞叆候冰消,即開阚村等三河門,使伏槽之水就不順直卻行,開濬澶淵故道,準備分播漲水。
’”是時水衡銳意回河,論奏以千百數。
诏率下轉運司議,同列多畏,恐不敢正言,或以不知河事為解。
偁獨居中持議,不少假借,每沮卻之,因複上河議,其略曰:“自頃有司回河幾三年,工費搔動半於天下,複為分水又四年矣。
古所謂分水者,因河流、相地勢,道而分之,蓋其理也。
今乃橫截河流,置埽約以阨之,開濬河門,徒為淵潭,其狀可見。
況古道千裡,其間又有高處,故累歲漲落辄複自斷。
臣謂當完大河北流兩堤,複修宗城口,廢上、下約,開阚村河門,使河流端直,以成深道。
聚三河工費以治一河,一二年可以就緒,而河患庶幾息矣。
”八年二月,水官議以北流淺小,可為軟堰,權閉,漲則決之。
趙偁上議曰:“臣竊以河事大利害有三,北河全河,患水不能分也;東流分水,患水不能行也;宗城河決,患水不能閉也。
是三者,能去則為利,未能去則為害。
今不謀此,而議欲專閉北流,止知一日可閉之利,而不知異日既塞之患;止知北流伏槽之水易為力,而不知阚村方漲之勢,未然并以入東也。
請俟漲水伏槽,觀大河全盛之勢,以治東流、北流可矣。
”於是诏罷軟堰。
五月,水官又請進梁村上、下約,束狹河門。
偁争不能涉,既涉漲水,遂壅而潰。
南犯德清,西決内黃,東幹梁村,北出阚村,宗城決口複行魏店,北流因淤遂斷,河水四出,壞東郡浮梁。
幅員數百裡,縱橫散漫,漂廬舍,敗冢墓,遺民僅免者老弱,聚金堤上,哀号之聲數裡不絕。
是年冬,水官又請因河狹淺,權堰斷,使水勢入孫村口。
明年,偁又上言:“壅水為患,著驗甚明,臣嘗進愚議,正謂此也。
今有司又欲遷德清,并欲濬清豐諸口,歸納故道。
臣謂河過孟津初行平地,必須全流,乃成河道。
禹之治水,自冀北抵滄棣,始播為九河,以其近海而無患也。
有司回河分水,八年之間,二渠分流,功卒不就,其勢可見,柰何又欲派分之邪?河自橫壟、六塔、商胡、小吳,百年之間,皆從西決,蓋河徙之常勢也。
先帝睿斷,灼見河勢,且鑒屢閉屢塞之患,因順其性,使之北行,此萬世策也。
自有司置埽創約,橫截河流,回河不成,因為分水。
初決南宮,再決宗城,三決内黃,亦皆西決,則地勢西下,昭然可見。
今欲弭息河患,而逆地勢,戾水性,臣未見其能就效也。
臣請閉阚村河門,修平鄉钜鹿埽、焦家等堤,濬澶淵故道,以備漲水。
如此,則五利全而河患息矣。
”偁數建河議,水官均未能屈,或遣以甘言說偁曰:“回河,上意也,公毋固執,恐自贻禍。
”偁曰:“人臣當官而行,惟職是視,安敢妄測主意,以負國也?”水官又請權堰梁村,縷斷張包等河門,閉内黃決口,開雞爪,疏口地,回河東流。
於是诏遣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乘傳相視,且會逐司定議。
以為:“回河大利害也,八年之間,役費不赀也,已試久矣,要當果決。
今又欲權堰縷斷,首取之議,不敢同也。
張包一帶,即阚村舊河,中間空缺,距西堤七八十裡,就使回河,悉為縷斷,安能奭大河之訩哉?且東流闊去無二百步,益以漲水,何可勝納?去歲嘗開雞爪十五馀丈,未幾生淤,形勢可見。
一日東流既不容,北流又悉閉,上壅橫潰之患,何可勝言哉!請先導張包以存北流,修西堤以備漲水,因其順決,水流既通,則河将自成矣。
”是時獨東路提刑上官均與偁議合,而衆相論難,累日不決。
乃诏周視東北流,較形勢,審利害。
會逐司诘之,曰:“将濬雞爪以決東河於北流,可乎?”漕憲曰:“可,第無益耳。
”又曰:“将不塞張包以存北流,於東流可乎?”水衡曰:“不可。
張包存則東流敗矣。
”诏使者曰:“審爾,則水之趨北,勢也,柰何逆之?”由是從偁議奏,請存張包而治北流。
既施行矣,會中格,複罷。
偁太息,謂其子曰:“河無事,妄擾之耳。
議者每以浸害塘泺,上惑朝廷,曾不知北流斷則塘泺遂淤矣。
北流尚存則恩、冀、滄、景悉為河南地,以河為限,此大利也。
元祐之末,浮梁幾危;紹聖之初,竟漂敗之,西警廣武,南抵澶淵,吾謂不上壅則下潰,既已信矣。
不三數歲,恐河無安定之理,誰當複為上言之乎!”又大名府路安撫使許将言:“大河東流,的确利害。
度今之利,若舍故道,止從北流,則慮河下流已湮而上流橫潰,為害益大。
若直閉北流,東徙故道,則複慮受水不盡而破堤為害。
竊謂宜因梁村之口以行東,因内黃之口以行北,而盡塞諸口,以絕大名諸州之患。
俟春夏水大至,乃觀故道,足以受之,則内黃之口可塞;不足以受之,則梁村之役可止。
定其成議,則民心固而河之順複有時,可以保其無害。
”诏:“令吳安持、鄭佑與本路安撫、轉運、提刑司官從長相度,具圖、狀保明聞奏,既有未便,亦各具利害來上。
”
案:此係合前後為論,所雲八年二月五月雲雲,《長編》均未載。
) 5、甲午。
原注:雲:趙鼎臣《河渠志於此下載其父偁奏議,乞罷北外丞司。
當考。
今附注紹聖元年正月二十二日。
案:今原文已佚,注亦無考,偁語見前。
) 诏章衡叙集賢院學士,以刑部言三期滿應再叙也。
原注:雲:紹聖元年正月二十二日甲午,诏章衡叙集賢院學士,以刑部言三期滿應再叙也。
不知此何以書,或誤。
案:《長編》元祐七年十二月原注雲或誤。
則此自不誤,當存其文。
) 6、辛醜,三省言:“大河累年利害未決,又權都水使者吳安持與大名府路安撫使許将及河北轉運副使趙偁議論各不同,雖已令安持、都水監丞鄭佑與本路監司從長相度,慮更有異議,奏請往複,诏差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乘驿放朝辭,限三日往北京取索都水監及本路安撫、轉運、提刑司所陳黃河利害文同議。
如議論歸一,即依前降指揮施行;如有異議,即仰呂希純、井亮采定奪具圖、狀保明聞奏。
”先是,範純仁面奏許将雙行梁村、内黃口,事理稍便,吳安持亦以為然,即诏安持一面施行。
蘇轍曰:“大河之勢東高西下,去年北京留守蒲宗孟以都城危,奏乞於西岸增築馬頭一百步,約水向東。
朝廷指揮水官與安撫、提刑司保明,如委得北流、東流,上流别無疏虞,然後施行。
逐司遂乞減馬頭一百步。
然是秋漲水,為馬頭所激,轉射東岸,漂蕩德清軍第一埽,為害最大。
及漲水稍落,不能東行,卻倒射西岸,恐須令逐司共議,乃得其實。
”上曰:“此事不小,當使衆人議之。
”然已降指揮,越二日,三省奏事罷,上特宣谕曰:“黃河利害,非小事也,已遣兩制以上官二人按行相度。
”範純仁等皆曰:“河上夫役将起,方議遣官,恐猶留後事。
”蘇轍曰:“臣去年嘗乞遣官按行,是時太皇太後以為水官隻在河上,猶不能保河之東西,今驟遣人亦難決。
”上曰:“此事非細事,但使議論得實,雖遲一年亦何損。
”於是專遣呂希純、井亮采往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