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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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曲為沮難。
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
(案:家傳此下有雲:上以欺罔聖德,下以愚弄天下之人。
)将使無敢複言其非者。
臣不勝痛憤,須至再有辨列,欲望聖慈特抒親覽,然後降付中書、樞密院看詳,及送禦史台集百官定議。
如臣所言不當,即甘從竄殛;若是制置司處置乖方,天下必受其弊,即乞依臣前奏,盡罷諸路提舉官,隻委提點刑獄臣僚依常平舊法施行,以慰衆心。
”(案:《家傳》下有雲:一、臣前奏以元降敕語,務在優民,不使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公家無以利其入。
今乃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其第三等以上人戶更添數支給;坊郭人戶有自己物業可充抵當願借請官錢者,依青苗例支借,不得過抵當物業價直之半。
且鄉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業人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錢,每得一貫,即納一貫三百文,則是官放息錢也,與元敕抑兼并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
今制置條例司疏駮雲:“言者以謂元降敕命雲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河北提舉官乃令取息三分,是與元敕絕相違戾,失信於百姓。
本司今按《周禮》,泉府之官,民之貸者,取民息有至二十,而曰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今常平新法預俵青苗價錢,但約熟時酌中物價。
若熟時物貴,即許量減市價納錢,即是未定合納實數。
故河北提舉官則約束州縣,若情願納錢,不得過三分。
至於京西、陝西等路提舉官,則大抵約束不得過二分而已,此蓋為量減時價指揮未有約定實數,恐遇納時,斛鬥價例倍貴,州縣量減錢數不多,卻緻虧損百姓,所以有此約束,即非法外擅為侵刻也。
就諸路提舉官所納,唯河北所約分數最多,然不過三分之息,定取三分之息。
若物價低平,即有合納本色,不收其息,或隻收一二分息之時,多少相補,比《周禮》貸民取息,立定分數,已不為多。
近降指揮,又令諸路預俵價錢。
若遇物價極貴,亦不得過二分,即比《周禮所取尤少者。
”臣竊以既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
但漢儒以去聖之遠,解釋或有異同耳。
按《周禮》,泉府掌市之征布,斂布之不售,貸之滞於民用者,以其價買之,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各從其抵。
鄭衆釋雲:“書其價,揭著其物也,不時買者,謂急求者也,抵故價也。
”臣謂周制,民有貨在市而無人買,或有積滞而妨民用者,則官以時價買之,書其物價以示民。
若有急求,則以官元買價與之,此所謂王道也。
《經》又雲:“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鄭衆釋雲:“賒,贳也。
以祭祀喪紀,故從官贳買物。
”唐賈公彥疏雲:“賒與民,不取利也。
”經又雲:“凡民之貸,與有司辨之,以國服為之息。
”鄭衆釋雲:“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此所謂王道也。
”而鄭康成釋雲:“以其於國服事之稅為息也,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
則期出息五百。
”臣謂《周禮》國廛二十而稅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
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漆林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稅重。
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錢萬者出息五百。
賈公彥因而疏解,謂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伯;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臣謂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也。
然當時未必如此。
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之地,歲令出息四千也。
《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
今青苗取利尚過《周禮》一倍,則制置司所言“比《周禮》貸取民息,立定分數,已不為多”,亦是欺罔聖聽,自謂天下之人皆不能辨也。
且今古異制,貴於便時。
《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
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上言以官錢買在市不售,及民間取利已厚,傷農已深,柰何更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污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痛哭也。
又制置司所雲“提舉官約束州縣納錢不得過三分二分。
蓋為量減時價指揮未有約定時數,恐遇納時,斛鬥價例倍貴,州縣量減錢數不多,卻緻虧損百姓。
若物價低平,即合納本色,不收其息”,臣亦謂此論之不實也。
緣小麥最為不耐停蓄之物,自來常平籴不籴,蓋恐積留損壞。
今歲諸路雨雪及時,二麥有望,麥價必賤,提舉官必不肯令人戶送納本色,蓋納下本色,則無由變轉。
若於轉運司兌換價錢,則諸處軍糧支麥絕少,必難兌換;既難兌換,則占壓本錢,下科卻無錢散與人戶。
臣以此知制置司與提舉官本無令人戶送納斛鬥之意,故開此許納見錢一門,将來隻令言人戶情願送納本色,則人戶須至粜麥納錢,豈不殃害百姓!唯陛下早悟臣言。
一、制置司雲“言者以為三等戶及坊郭有物力戶即從來兼并之家,今乃立定貫陌,許之貸借,即非抵兼并之意。
又河北提舉官每保須要上三等戶一名,即上等人戶,必不願請,官吏既防貧戶不能送納,豈免差充甲頭以備代賠?又河北提舉官乃峻責州縣,如人不願請領,即結罪申報;若選官曉谕人戶,卻情願請領,即當别作行遣;若選官曉谕,苟免捃拾,豈無貧下浮浪願請之人或須行散配本司。
今按鄉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業戶内,亦有阙乏之人,就人取債,豈皆是兼并之家!今貸貧民有馀,則以俵此等人戶,免令就私家取一倍之息,乃是元敕抑兼并之意。
河北提舉官每保須要上三等戶一名者,蓋為關防浮浪之人請去,将來難為催納。
若有上等戶肯與同保,即非浮浪之人,自不須憂難為催納;若無上三等戶肯與同保,即自依準提舉官公文不許支俵,何須更行散配?若謂上三等必不肯請領,須是差作甲頭,即自是抑勒,有違前法。
況今年開封諸縣已經俵散,甚有上三等戶情願請領,即非官吏抑勒。
以近驗遠,事理可知。
至於提舉司約束官吏,如無人情願請領,即結罪申報,别選官曉谕,乃隻是關防因循避事壞法之人,即非迫脅官吏,須令抑配百姓。
若提舉官急於功利,諷令州縣抑配與人,即諸路各有安撫、轉運、提刑、其為朝廷委任,皆在提舉之上。
若有州縣官員故欲隳壞新法,曲徇提舉官抑勒百姓,自當糾舉,依法施行,并具事狀聞奏,豈宜以官吏違法之故,遂欲廢法?”臣竊以鄉村上三等及坊郭有物業人戶,非臣獨知是從來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
今制置司以為不是兼并之家者,隻要多散青苗錢與之而得利亦多也。
其如元降敕意本務拯濟困乏,卻将錢放與此等人戶,則天下明知朝廷專以取利為意,實傷國體。
制置司若謂《周官》有貸民之法,取之以道,於理無嫌,則今兼并之家,例開質庫置課場。
若恐取民倍息以傷貧細,則所在皆可官自開置以抑兼并,然自前世以來惡其太近裒削不忍為之。
今青苗錢一事,無近於此乎!又雲“每保須要上三等戶一名者,蓋關防浮浪之人請去,難為催納”。
此則抑勒之勢,不待臣言而自明矣。
又雲“若謂上三等人戶必不肯請領,須至差作甲頭,即自是抑勒,有違前法”。
此又殊不察事勢人情,有不得已而為之者。
且青苗之法,内有大臣力主,事在必行;外有專差之官,唯以散多為職辦,州縣官吏往情變抑勒而為情願者,蓋事勢不得不懼而人情不得不從也。
監司之官,其於事勢人情亦何異此!九重高遠,豈得盡知!唯陛下早賜辨察。
一、置制司雲“言者以為躬行節儉,常節浮費,自然國用不乏,何必使興利之臣四出,以緻使遠近之疑。
本司今按先王之政,未嘗不以食貨為始,張官置吏,大抵多為農事也。
近世以來,農人尤為困苦。
若朝廷但有徭役加之,初無歲時補助之法,近自京畿陂防溝洫多有不治,乃至都城側近綿地數百裡棄為污萊。
父子夫婦,流離失業,四方遐僻,不可周知,一方水旱,則饑死者相枕藉而流移者填道路。
如前歲河北一饑,不免漕江、淮之米以救之,然於人之流亡饑殍未有補也。
至於非汎用度,或不免就等第人戶彊借錢物,百姓典賣田産物業以供暴令,此亦可謂國用乏矣。
至於差役困苦,農民使之失職,則士大夫之所共見,不待論說而後可知。
故陛下即位,诏書丁甯,以務農、理财、免人役為政事之急誡,方今宜憂為在此也。
今置提舉常平、廣惠倉官兼管傒農田水利差役事者,凡以為此而已,固非使之朘削百姓,以佐人主私費,亦豈得謂之‘興利之臣,而以為緻遠近之疑?’”臣詳制置司所言,提舉常平倉官員,不是興利之臣。
今既明舉貸錢取利之法,謂取之以道,於理無嫌,則非興利而何?至於東南所差均輸之官,亦皆興利之臣也。
且西川四路鄉村,民多大姓,每一所有客戶,動是三五百家,賴衣食貸借,聊以為生。
今若差官置司,更以青苗錢與之,則客與主戶處從來借貸,既不可免,又須出此一重官中利息;其它大姓,則固不願請領苗錢。
又廣南東西路土廣人稀,水鄉之俗,粗足生計。
今亦置官司貸錢取利,故於遠民尤為不便,豈得不謂之“以緻遠近之疑也。
”國家幅員至廣,一方之有水旱,時所不免。
然朝廷未嘗不假貸糧種,盡救荒之政以濟恤之,故得饑馑者複蘇,流庸者複安。
自祖宗以來可謂仁政充洽矣,而未嘗曾就等第人戶處彊借錢物。
唯是英宗皇帝及陛下即位之初,天下各有優賞。
朝廷自京師應副,未及聞有三兩路州軍曾於坊郭富民處權暫支借者,然亦及時辇還。
今制置司指為暴令以頒布天下,是唯知主張青苗之法而不顧毀讟之甚,誠可駭下。
唯陛下早賜省察。
一、制置司雲“言者以為坊郭人戶既無青苗不可貸借,本司今按常平舊法,亦粜與坊郭之人。
今若俵散農民有馀,仍不許坊郭之人貸借,是令常平有滞積馀藏,而坊郭之人獨不被振救乏絕之恩也。
《周禮》設貸民之法,即無都邑鄙野之限。
今新法乃約《周禮》太平已試之法,即非專用陝西》青苗條貫也”。
臣詳制置司此說尤為不實。
蓋自來常平倉遇歲年不稔,物價稍高,合減元價出粜之。
時其鄉村則逐處多下諸縣取逐鄉近下等第戶姓名,印給關子,令收執赴倉。
每戶粜與三合或兩石以來,所是坊郭則每日零細粜與浮居人戶;每口五升或一斛以來,故民受實惠,甚濟饑乏。
即未曾見坊郭有物業人戶乃來零粜常平倉斛鬥者。
此蓋制置司以青苗為名,欲剩借錢與坊郭有物業之人,以望得利之多,假稱《周禮》太平已試之法,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深詳其妄。
一、臣近準真定府路安撫使司公文,稱準河北都轉運常平、廣惠倉司牒真定府準制置條例司劄子。
據河北都轉運常平、廣惠倉司狀,準朝旨於内藏庫支到山東絹二十萬匹,充常平本錢,尋分擘與諸州縣發賣,必是破貨不了,欲将絹分作兩等,上等每匹作一貫三百五十文省,次等每匹作一貫三百文省,召人戶情願依青苗見錢法請領,仰更切相度,如依減定價例。
委是人戶情願,即依所申施行。
如坊郭人戶情願請領者,亦聽常平司差帖。
殿侍康承丙稱,自京搬來絹二十萬匹,唯有真定府未曾差人赴恩州請搬。
帖康承丙疾速往真定府管下縣分遍行催促,火急和雇,傳乘赴恩州請搬,趁時支俵。
勘會真定府於恩州支下絹三萬匹,雖未搬到,緣係準備充秋科青苗價錢,即不阙錢支用。
若更差使臣下州府縣分催促支散,及取索文字,深屬張皇騷擾,牒臣本司請照會者。
臣遂備錄聞奏,庶朝廷見其為害之深,乞察臣前奏散青苗錢不便事理,早賜施行。
卻準中書劄子,奉聖旨,康承丙元係皮公弼等乞差充差使傒當,兼累降指揮,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所散青苗錢,召人戶情願,不得抑勒,或有抑配俵散,便令止絕,當職官員具姓名聞奏,劄與臣知者。
臣勘會轉運司昨将山東絹配賣與諸州軍坊郭等第人戶,每一匹估錢一貫五百三十文至一貫六百文以來,限半年納錢,尚猶近下等第人戶有破賣家财方能貼賠送納了當者。
今常平提舉官将山東絹二十萬匹,上等者作一貫三百五十文,每一貫取利二分,每匹已是一貫六百五十文省;下等者每匹作一貫三百文,并利亦是一貫六百文省,并随稅隻是百馀日省限納足,與轉運司配賣與坊郭人戶價例全不相遠。
即於農民豈不為害!更差使臣督迫支俵。
公文内動是火急之言,則州縣小官唯是應命,苟免罪咎,将抑配以為情願,何處更可辨明?且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
今将絹二十萬匹直行指揮,許散與鄉村人戶,依青苗法納錢,及令坊郭人戶願請者亦聽。
則自來未見有定奪之司事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
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然中書凡事亦須進呈,或候畫可,方敢施行,未嘗直便處分,唯陛下察其專也。
如此,則在外守職臣僚,其誰敢不禀從?望早賜辨察,使事歸政府,庶於國體為便。
)上閱琦奏引《周禮》“喪紀無過三月”等語,安石駮此乃賒買官物非稱貸也。
上曰:“此必強至所為,至與曾公亮姻連。
”安石曰:“至亦趙抃親家。
”至,錢唐人。
時為大名府路機宜,故上疑至為之。
并臣言常平章疏,上悉以付安石。
安石複言於上曰:“章疏惟韓琦有可辨,馀人絕不盡理,不必辨也。
”上然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三,又卷六十八。
案:徐乾學《通鑒後編》雲:條例司駮韓琦所言,安石令曾布為之。
琦再論列,不報。
)文彥博亦以青苗之害為言,帝曰:“吾遣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乎?”先是,安石嘗與入内副都知張若水、藍元震交結,帝遣使潛察府界俵錢事,适命二人,二人還,極言民情深願,無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又案:《魏公家傳》載奏疏,其上有雲“八月,公既上章”,與此異月。
) 6、丙申,右正言李常言:“王安石以文學名世,行義得君,乃不本仁以出号令,考義以利财賦,而乃佐陛下為此病民斂怨之術。
曾公亮、陳升之皆位冠百僚,身輔大政,首鼠厥議,曾無職守。
谏官或以執事隔絕,或陰竊符同,四海萬裡,蒙毒莫訴。
臣於安石雖有故舊之義,苟懷私而不言,誰複為朝廷言者!”中丞呂公著極論其不可,乞檢會臣累奏施行。
張戩言:“天下之論難掩,至公在於聖明,動必循理,無适無莫,義之與比。
建議謂便而施行之,今已知有害而改罷之,是順天下之心,成天下之務也。
昔非今是,何憚改為?”(案:《宋史道學傳》:戩為監察禦史悰行,累章論王安石亂法,乞罷條例司及追還常平使者。
劾曾公亮、陳升之、趙抃依違不能救正,韓绛左右徇從,與為死黨,李定以邪谄竊台谏。
且安石擅國輔以绛之詭随,台臣又用定輩,繼續而來,芽蘖漸盛。
呂惠卿刻薄辯給,假經術以文奸言,豈宜勸講君側。
書數十上。
)監察禦史悰行程颢言:(案:《明道文集論新法疏》雲:臣近累上言,乞罷預俵青苗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
臣竊謂:“明者見於未形,智者防於未亂。
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急決,持之愈堅,必贻後悔。
悔而後改,則為害已多。
案:《明道文集》此下有雲:蓋安危之本在乎人情,治亂之機係乎事始。
衆情睽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和協則有為必成。
固不可以威力取強,語言必勝。
而近日之所聞,尤為未便。
)伏見制置司疏駮大臣之奏,舉劾不奉之官,徒使中外物情,愈緻驚駭,是乃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動衆心。
權其輕重,未見其可。
(案:《明道文集》此下有雲:臣竊謂陛下固已燭見事體,究知是非,在聖心非吝改張,由柄臣尚持固必,是緻輿情大郁,衆論益讙,若欲遂行,必難終濟。
伏望陛下奮神明之威斷,審成敗之先機。
與其遂一失而廢萬方,孰若沛大恩而新衆志?外汰使人之擾,亟推去息之仁。
況粜籴之法兼行,儲蓄之資自廣。
在朝廷未失於舉措,使議論何名而沸騰?)伏乞檢會臣前所上言,早賜施行。
”(案:《明道文集》又載《論新法乞降責疏》:臣聞天下之理,本諸易簡,而行之以順道,則事無不成。
故曰:“知者若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
”荙而至於險阻,則不足以言智矣。
蓋自古興治,雖有專任獨決,能就事功者;未聞輔弼大臣人各有心,睽戾不一緻,國政異出,名分不正,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為者也。
況於措置失宜,沮廢公議,一二小臣實大計,用賤淩貴,以邪妨正者乎?凡此皆天下之理不宜有成,而智者之所不可行者。
設令由此僥幸,事小有成,則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
矧夫天時未順,地震連年,四方人心日益搖動,此皆陛下所當仰測天意,俯察人事。
臣奉職不肖,議論無補,望允前奏,早賜降責。
)右正言孫覺言:“竊見制置三司條例司畫一文字,頒行天下,曉谕官吏,其凡有七。
至於論斂散出入之弊,将來陷失,人所能知者,皆置不論,乃援引經義,以傅會先王之法,與防微杜漸,将以召怨賈禍者。
臣得直陳之其條有三。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案:覺疏其凡有七,其條三文佚,俟考。
《宋史本傳》雲:青苗法行,首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
然國服之息,說者不明。
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赢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
況載師所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
今以農民乏絕,将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滞於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之。
傥專取具於泉府,則冢宰九賦,将安用耶?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
今老臣疏外而不見聽,輔臣遷延而不就職,門下執正而不行,谏官請罪而求去。
臣誠恐奸邪之人,結黨連伍,乘衆情之洶洶,動搖朝廷,釣直幹譽,非國家之福也。
”)於是進呈孫覺疏。
王安石謂:“覺所言無理,讀不及終而止。
”上曰:“人言何至如此?”安石曰:“自大臣以至台谏,臣有異,則人言紛紛,如何足怪!”趙抃曰:“苟人情不允,即大臣主之,亦不免人言,如濮王事也。
”王安石曰:“先帝诏書,明言濮安懿王之子不稱濮安懿王為考,此是何理?(以上《紀事本末》卷五十五,卷六十八。
)人有所生父母,所養父母,皆稱父母,雖闾巷亦不以為礙。
而兩制、台谏乃欲令先帝稱濮安懿王為皇伯,歐陽修笑其無理,故衆怒而攻之,此豈是正論?司馬光為奏議,乃言仁宗令陛下被衮服冕,世世子孫,南面有天下,豈得複顧其私親哉?如此言,則是以得天下之故可以背棄其父,悖埋傷教,孰甚於此!且禮為人後者為之子,雖士大夫亦如此,豈是以得天下之故為之子也?司馬光嘗問臣,臣以此告之,并谕以上曾問及此事,臣具如此對。
呂誨所以怒臣者,尤以此事也。
”(原注:二年四月十三日,富弼言先朝稍逐言事者,人遂罕敢言事。
)上曰:“如台谏言濮王事全無理。
”王安石曰:“言濮王事雖非盡理,然當時言者以為當更追崇,未已及罷稱皇,亦以為言有力,則當時言者雖未盡理,於時事亦不為無庸。
”(《紀事本末》卷五十五。
原注:按安石初對上,所言則如此,不一年,即深诋台谏,謂安石不奸邪,可乎?因掇取注此。
)上曰:“宗室事何以不紛紛?”安石曰:“以兩府大臣共議,故大臣無搖動者;又陛下不疑,故異論無從起。
”上曰:“均輸事何以無人言?”安石曰:“人言豈少!呂公著因江西事遂攻薛向,而言薛向體量江西文字乃先至,其言不效,故其意沮折而不複敢為誣妄常平事,大臣固不悅。
但陛下初即位,以為善政,不敢異論。
然自初施行,陰欲沮壞,至於百端;其後陛下每見提舉官上殿,辄問新法便否,人人知陛下意疑,所以内外交結,共為誣罔也。
”陳升之曰:“豈可使上不訪問群臣?此皆提舉官所在張大妄作,故
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
)将使無敢複言其非者。
臣不勝痛憤,須至再有辨列,欲望聖慈特抒親覽,然後降付中書、樞密院看詳,及送禦史台集百官定議。
如臣所言不當,即甘從竄殛;若是制置司處置乖方,天下必受其弊,即乞依臣前奏,盡罷諸路提舉官,隻委提點刑獄臣僚依常平舊法施行,以慰衆心。
”
今乃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其第三等以上人戶更添數支給;坊郭人戶有自己物業可充抵當願借請官錢者,依青苗例支借,不得過抵當物業價直之半。
且鄉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業人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錢,每得一貫,即納一貫三百文,則是官放息錢也,與元敕抑兼并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
今制置條例司疏駮雲:“言者以謂元降敕命雲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河北提舉官乃令取息三分,是與元敕絕相違戾,失信於百姓。
本司今按《周禮》,泉府之官,民之貸者,取民息有至二十,而曰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今常平新法預俵青苗價錢,但約熟時酌中物價。
若熟時物貴,即許量減市價納錢,即是未定合納實數。
故河北提舉官則約束州縣,若情願納錢,不得過三分。
至於京西、陝西等路提舉官,則大抵約束不得過二分而已,此蓋為量減時價指揮未有約定實數,恐遇納時,斛鬥價例倍貴,州縣量減錢數不多,卻緻虧損百姓,所以有此約束,即非法外擅為侵刻也。
就諸路提舉官所納,唯河北所約分數最多,然不過三分之息,定取三分之息。
若物價低平,即有合納本色,不收其息,或隻收一二分息之時,多少相補,比《周禮》貸民取息,立定分數,已不為多。
近降指揮,又令諸路預俵價錢。
若遇物價極貴,亦不得過二分,即比《周禮所取尤少者。
”臣竊以既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
但漢儒以去聖之遠,解釋或有異同耳。
按《周禮》,泉府掌市之征布,斂布之不售,貸之滞於民用者,以其價買之,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各從其抵。
鄭衆釋雲:“書其價,揭著其物也,不時買者,謂急求者也,抵故價也。
”臣謂周制,民有貨在市而無人買,或有積滞而妨民用者,則官以時價買之,書其物價以示民。
若有急求,則以官元買價與之,此所謂王道也。
《經》又雲:“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鄭衆釋雲:“賒,贳也。
以祭祀喪紀,故從官贳買物。
”唐賈公彥疏雲:“賒與民,不取利也。
”經又雲:“凡民之貸,與有司辨之,以國服為之息。
”鄭衆釋雲:“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此所謂王道也。
”而鄭康成釋雲:“以其於國服事之稅為息也,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
則期出息五百。
”臣謂《周禮》國廛二十而稅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
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漆林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稅重。
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錢萬者出息五百。
賈公彥因而疏解,謂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伯;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臣謂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也。
然當時未必如此。
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之地,歲令出息四千也。
《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
今青苗取利尚過《周禮》一倍,則制置司所言“比《周禮》貸取民息,立定分數,已不為多”,亦是欺罔聖聽,自謂天下之人皆不能辨也。
且今古異制,貴於便時。
《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
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上言以官錢買在市不售,及民間取利已厚,傷農已深,柰何更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污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痛哭也。
又制置司所雲“提舉官約束州縣納錢不得過三分二分。
蓋為量減時價指揮未有約定時數,恐遇納時,斛鬥價例倍貴,州縣量減錢數不多,卻緻虧損百姓。
若物價低平,即合納本色,不收其息”,臣亦謂此論之不實也。
緣小麥最為不耐停蓄之物,自來常平籴不籴,蓋恐積留損壞。
今歲諸路雨雪及時,二麥有望,麥價必賤,提舉官必不肯令人戶送納本色,蓋納下本色,則無由變轉。
若於轉運司兌換價錢,則諸處軍糧支麥絕少,必難兌換;既難兌換,則占壓本錢,下科卻無錢散與人戶。
臣以此知制置司與提舉官本無令人戶送納斛鬥之意,故開此許納見錢一門,将來隻令言人戶情願送納本色,則人戶須至粜麥納錢,豈不殃害百姓!唯陛下早悟臣言。
一、制置司雲“言者以為三等戶及坊郭有物力戶即從來兼并之家,今乃立定貫陌,許之貸借,即非抵兼并之意。
又河北提舉官每保須要上三等戶一名,即上等人戶,必不願請,官吏既防貧戶不能送納,豈免差充甲頭以備代賠?又河北提舉官乃峻責州縣,如人不願請領,即結罪申報;若選官曉谕人戶,卻情願請領,即當别作行遣;若選官曉谕,苟免捃拾,豈無貧下浮浪願請之人或須行散配本司。
今按鄉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業戶内,亦有阙乏之人,就人取債,豈皆是兼并之家!今貸貧民有馀,則以俵此等人戶,免令就私家取一倍之息,乃是元敕抑兼并之意。
河北提舉官每保須要上三等戶一名者,蓋為關防浮浪之人請去,将來難為催納。
若有上等戶肯與同保,即非浮浪之人,自不須憂難為催納;若無上三等戶肯與同保,即自依準提舉官公文不許支俵,何須更行散配?若謂上三等必不肯請領,須是差作甲頭,即自是抑勒,有違前法。
況今年開封諸縣已經俵散,甚有上三等戶情願請領,即非官吏抑勒。
以近驗遠,事理可知。
至於提舉司約束官吏,如無人情願請領,即結罪申報,别選官曉谕,乃隻是關防因循避事壞法之人,即非迫脅官吏,須令抑配百姓。
若提舉官急於功利,諷令州縣抑配與人,即諸路各有安撫、轉運、提刑、其為朝廷委任,皆在提舉之上。
若有州縣官員故欲隳壞新法,曲徇提舉官抑勒百姓,自當糾舉,依法施行,并具事狀聞奏,豈宜以官吏違法之故,遂欲廢法?”臣竊以鄉村上三等及坊郭有物業人戶,非臣獨知是從來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
今制置司以為不是兼并之家者,隻要多散青苗錢與之而得利亦多也。
其如元降敕意本務拯濟困乏,卻将錢放與此等人戶,則天下明知朝廷專以取利為意,實傷國體。
制置司若謂《周官》有貸民之法,取之以道,於理無嫌,則今兼并之家,例開質庫置課場。
若恐取民倍息以傷貧細,則所在皆可官自開置以抑兼并,然自前世以來惡其太近裒削不忍為之。
今青苗錢一事,無近於此乎!又雲“每保須要上三等戶一名者,蓋關防浮浪之人請去,難為催納”。
此則抑勒之勢,不待臣言而自明矣。
又雲“若謂上三等人戶必不肯請領,須至差作甲頭,即自是抑勒,有違前法”。
此又殊不察事勢人情,有不得已而為之者。
且青苗之法,内有大臣力主,事在必行;外有專差之官,唯以散多為職辦,州縣官吏往情變抑勒而為情願者,蓋事勢不得不懼而人情不得不從也。
監司之官,其於事勢人情亦何異此!九重高遠,豈得盡知!唯陛下早賜辨察。
一、置制司雲“言者以為躬行節儉,常節浮費,自然國用不乏,何必使興利之臣四出,以緻使遠近之疑。
本司今按先王之政,未嘗不以食貨為始,張官置吏,大抵多為農事也。
近世以來,農人尤為困苦。
若朝廷但有徭役加之,初無歲時補助之法,近自京畿陂防溝洫多有不治,乃至都城側近綿地數百裡棄為污萊。
父子夫婦,流離失業,四方遐僻,不可周知,一方水旱,則饑死者相枕藉而流移者填道路。
如前歲河北一饑,不免漕江、淮之米以救之,然於人之流亡饑殍未有補也。
至於非汎用度,或不免就等第人戶彊借錢物,百姓典賣田産物業以供暴令,此亦可謂國用乏矣。
至於差役困苦,農民使之失職,則士大夫之所共見,不待論說而後可知。
故陛下即位,诏書丁甯,以務農、理财、免人役為政事之急誡,方今宜憂為在此也。
今置提舉常平、廣惠倉官兼管傒農田水利差役事者,凡以為此而已,固非使之朘削百姓,以佐人主私費,亦豈得謂之‘興利之臣,而以為緻遠近之疑?’”臣詳制置司所言,提舉常平倉官員,不是興利之臣。
今既明舉貸錢取利之法,謂取之以道,於理無嫌,則非興利而何?至於東南所差均輸之官,亦皆興利之臣也。
且西川四路鄉村,民多大姓,每一所有客戶,動是三五百家,賴衣食貸借,聊以為生。
今若差官置司,更以青苗錢與之,則客與主戶處從來借貸,既不可免,又須出此一重官中利息;其它大姓,則固不願請領苗錢。
又廣南東西路土廣人稀,水鄉之俗,粗足生計。
今亦置官司貸錢取利,故於遠民尤為不便,豈得不謂之“以緻遠近之疑也。
”國家幅員至廣,一方之有水旱,時所不免。
然朝廷未嘗不假貸糧種,盡救荒之政以濟恤之,故得饑馑者複蘇,流庸者複安。
自祖宗以來可謂仁政充洽矣,而未嘗曾就等第人戶處彊借錢物。
唯是英宗皇帝及陛下即位之初,天下各有優賞。
朝廷自京師應副,未及聞有三兩路州軍曾於坊郭富民處權暫支借者,然亦及時辇還。
今制置司指為暴令以頒布天下,是唯知主張青苗之法而不顧毀讟之甚,誠可駭下。
唯陛下早賜省察。
一、制置司雲“言者以為坊郭人戶既無青苗不可貸借,本司今按常平舊法,亦粜與坊郭之人。
今若俵散農民有馀,仍不許坊郭之人貸借,是令常平有滞積馀藏,而坊郭之人獨不被振救乏絕之恩也。
《周禮》設貸民之法,即無都邑鄙野之限。
今新法乃約《周禮》太平已試之法,即非專用陝西》青苗條貫也”。
臣詳制置司此說尤為不實。
蓋自來常平倉遇歲年不稔,物價稍高,合減元價出粜之。
時其鄉村則逐處多下諸縣取逐鄉近下等第戶姓名,印給關子,令收執赴倉。
每戶粜與三合或兩石以來,所是坊郭則每日零細粜與浮居人戶;每口五升或一斛以來,故民受實惠,甚濟饑乏。
即未曾見坊郭有物業人戶乃來零粜常平倉斛鬥者。
此蓋制置司以青苗為名,欲剩借錢與坊郭有物業之人,以望得利之多,假稱《周禮》太平已試之法,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深詳其妄。
一、臣近準真定府路安撫使司公文,稱準河北都轉運常平、廣惠倉司牒真定府準制置條例司劄子。
據河北都轉運常平、廣惠倉司狀,準朝旨於内藏庫支到山東絹二十萬匹,充常平本錢,尋分擘與諸州縣發賣,必是破貨不了,欲将絹分作兩等,上等每匹作一貫三百五十文省,次等每匹作一貫三百文省,召人戶情願依青苗見錢法請領,仰更切相度,如依減定價例。
委是人戶情願,即依所申施行。
如坊郭人戶情願請領者,亦聽常平司差帖。
殿侍康承丙稱,自京搬來絹二十萬匹,唯有真定府未曾差人赴恩州請搬。
帖康承丙疾速往真定府管下縣分遍行催促,火急和雇,傳乘赴恩州請搬,趁時支俵。
勘會真定府於恩州支下絹三萬匹,雖未搬到,緣係準備充秋科青苗價錢,即不阙錢支用。
若更差使臣下州府縣分催促支散,及取索文字,深屬張皇騷擾,牒臣本司請照會者。
臣遂備錄聞奏,庶朝廷見其為害之深,乞察臣前奏散青苗錢不便事理,早賜施行。
卻準中書劄子,奉聖旨,康承丙元係皮公弼等乞差充差使傒當,兼累降指揮,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所散青苗錢,召人戶情願,不得抑勒,或有抑配俵散,便令止絕,當職官員具姓名聞奏,劄與臣知者。
臣勘會轉運司昨将山東絹配賣與諸州軍坊郭等第人戶,每一匹估錢一貫五百三十文至一貫六百文以來,限半年納錢,尚猶近下等第人戶有破賣家财方能貼賠送納了當者。
今常平提舉官将山東絹二十萬匹,上等者作一貫三百五十文,每一貫取利二分,每匹已是一貫六百五十文省;下等者每匹作一貫三百文,并利亦是一貫六百文省,并随稅隻是百馀日省限納足,與轉運司配賣與坊郭人戶價例全不相遠。
即於農民豈不為害!更差使臣督迫支俵。
公文内動是火急之言,則州縣小官唯是應命,苟免罪咎,将抑配以為情願,何處更可辨明?且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
今将絹二十萬匹直行指揮,許散與鄉村人戶,依青苗法納錢,及令坊郭人戶願請者亦聽。
則自來未見有定奪之司事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
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然中書凡事亦須進呈,或候畫可,方敢施行,未嘗直便處分,唯陛下察其專也。
如此,則在外守職臣僚,其誰敢不禀從?望早賜辨察,使事歸政府,庶於國體為便。
)上閱琦奏引《周禮》“喪紀無過三月”等語,安石駮此乃賒買官物非稱貸也。
上曰:“此必強至所為,至與曾公亮姻連。
”安石曰:“至亦趙抃親家。
”至,錢唐人。
時為大名府路機宜,故上疑至為之。
并臣言常平章疏,上悉以付安石。
安石複言於上曰:“章疏惟韓琦有可辨,馀人絕不盡理,不必辨也。
”上然之。
案:徐乾學《通鑒後編》雲:條例司駮韓琦所言,安石令曾布為之。
琦再論列,不報。
)文彥博亦以青苗之害為言,帝曰:“吾遣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乎?”先是,安石嘗與入内副都知張若水、藍元震交結,帝遣使潛察府界俵錢事,适命二人,二人還,極言民情深願,無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 6、丙申,右正言李常言:“王安石以文學名世,行義得君,乃不本仁以出号令,考義以利财賦,而乃佐陛下為此病民斂怨之術。
曾公亮、陳升之皆位冠百僚,身輔大政,首鼠厥議,曾無職守。
谏官或以執事隔絕,或陰竊符同,四海萬裡,蒙毒莫訴。
臣於安石雖有故舊之義,苟懷私而不言,誰複為朝廷言者!”中丞呂公著極論其不可,乞檢會臣累奏施行。
張戩言:“天下之論難掩,至公在於聖明,動必循理,無适無莫,義之與比。
建議謂便而施行之,今已知有害而改罷之,是順天下之心,成天下之務也。
昔非今是,何憚改為?”
劾曾公亮、陳升之、趙抃依違不能救正,韓绛左右徇從,與為死黨,李定以邪谄竊台谏。
且安石擅國輔以绛之詭随,台臣又用定輩,繼續而來,芽蘖漸盛。
呂惠卿刻薄辯給,假經術以文奸言,豈宜勸講君側。
書數十上。
)監察禦史悰行程颢言:
臣竊謂:“明者見於未形,智者防於未亂。
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急決,持之愈堅,必贻後悔。
悔而後改,則為害已多。
案:《明道文集》此下有雲:蓋安危之本在乎人情,治亂之機係乎事始。
衆情睽乖則有言不信,萬邦和協則有為必成。
固不可以威力取強,語言必勝。
而近日之所聞,尤為未便。
)伏見制置司疏駮大臣之奏,舉劾不奉之官,徒使中外物情,愈緻驚駭,是乃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動衆心。
權其輕重,未見其可。
伏望陛下奮神明之威斷,審成敗之先機。
與其遂一失而廢萬方,孰若沛大恩而新衆志?外汰使人之擾,亟推去息之仁。
況粜籴之法兼行,儲蓄之資自廣。
在朝廷未失於舉措,使議論何名而沸騰?)伏乞檢會臣前所上言,早賜施行。
”
故曰:“知者若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
”荙而至於險阻,則不足以言智矣。
蓋自古興治,雖有專任獨決,能就事功者;未聞輔弼大臣人各有心,睽戾不一緻,國政異出,名分不正,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為者也。
況於措置失宜,沮廢公議,一二小臣實大計,用賤淩貴,以邪妨正者乎?凡此皆天下之理不宜有成,而智者之所不可行者。
設令由此僥幸,事小有成,則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
矧夫天時未順,地震連年,四方人心日益搖動,此皆陛下所當仰測天意,俯察人事。
臣奉職不肖,議論無補,望允前奏,早賜降責。
)右正言孫覺言:“竊見制置三司條例司畫一文字,頒行天下,曉谕官吏,其凡有七。
至於論斂散出入之弊,将來陷失,人所能知者,皆置不論,乃援引經義,以傅會先王之法,與防微杜漸,将以召怨賈禍者。
臣得直陳之其條有三。
”
案:覺疏其凡有七,其條三文佚,俟考。
《宋史本傳》雲:青苗法行,首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
然國服之息,說者不明。
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赢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
況載師所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
今以農民乏絕,将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滞於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之。
傥專取具於泉府,則冢宰九賦,将安用耶?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
今老臣疏外而不見聽,輔臣遷延而不就職,門下執正而不行,谏官請罪而求去。
臣誠恐奸邪之人,結黨連伍,乘衆情之洶洶,動搖朝廷,釣直幹譽,非國家之福也。
”)於是進呈孫覺疏。
王安石謂:“覺所言無理,讀不及終而止。
”上曰:“人言何至如此?”安石曰:“自大臣以至台谏,臣有異,則人言紛紛,如何足怪!”趙抃曰:“苟人情不允,即大臣主之,亦不免人言,如濮王事也。
”王安石曰:“先帝诏書,明言濮安懿王之子不稱濮安懿王為考,此是何理?
)人有所生父母,所養父母,皆稱父母,雖闾巷亦不以為礙。
而兩制、台谏乃欲令先帝稱濮安懿王為皇伯,歐陽修笑其無理,故衆怒而攻之,此豈是正論?司馬光為奏議,乃言仁宗令陛下被衮服冕,世世子孫,南面有天下,豈得複顧其私親哉?如此言,則是以得天下之故可以背棄其父,悖埋傷教,孰甚於此!且禮為人後者為之子,雖士大夫亦如此,豈是以得天下之故為之子也?司馬光嘗問臣,臣以此告之,并谕以上曾問及此事,臣具如此對。
呂誨所以怒臣者,尤以此事也。
”
)上曰:“如台谏言濮王事全無理。
”王安石曰:“言濮王事雖非盡理,然當時言者以為當更追崇,未已及罷稱皇,亦以為言有力,則當時言者雖未盡理,於時事亦不為無庸。
”
原注:按安石初對上,所言則如此,不一年,即深诋台谏,謂安石不奸邪,可乎?因掇取注此。
)上曰:“宗室事何以不紛紛?”安石曰:“以兩府大臣共議,故大臣無搖動者;又陛下不疑,故異論無從起。
”上曰:“均輸事何以無人言?”安石曰:“人言豈少!呂公著因江西事遂攻薛向,而言薛向體量江西文字乃先至,其言不效,故其意沮折而不複敢為誣妄常平事,大臣固不悅。
但陛下初即位,以為善政,不敢異論。
然自初施行,陰欲沮壞,至於百端;其後陛下每見提舉官上殿,辄問新法便否,人人知陛下意疑,所以内外交結,共為誣罔也。
”陳升之曰:“豈可使上不訪問群臣?此皆提舉官所在張大妄作,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