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年閏十一月十六日,差看詳衙前條例。
”據以輯入。
案:邵伯溫《聞見前錄》:呂惠卿丁父憂去。
王荊公未知心腹所讬可與謀事者,曾布時以著作佐郎編敕,巧黠善迎合荊公意,公悅之。
數月間,相繼除中允、館職、判司農寺。
《宋史·王安石傳》:惠卿遭喪去,安石未知所讬,得曾布信任之亞於惠卿。
又《曾布傳》:以韓維、王安石薦,上書言為政之本有二,曰:厲風俗,擇人才。
其要有八,曰:勸農桑,理财賦,興學校,審選舉,責吏課,叙宗室,修武備,制遠人。
大率皆安石指也。
神宗召見,論建合意,授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加集賢校理,判司農寺,檢正中書五房。
凡三日,五受敕告。
與呂惠卿同創青苗、助役、保甲、農田之法,一時故臣及朝士多争之。
布疏言:“陛下以不世出之資,登延碩學遠識之臣,思大有為於天下,而大臣玩令,倡之於上,小臣橫議,和之於下。
人人窺伺間隙,巧言詀诋,以譁衆罔上。
是勸沮之術未明,而威福之用未果也。
陛下誠推赤心以待遇君子而厲其氣,奮威以屏斥小人而消其萌,使四方曉然皆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則何為而不可,何欲而不成哉?”布欲堅神宗意,專任安石以威脅衆,使毋敢言。
故驟見拔用,遂修起居注、知制诰,為翰林學士兼三司使。
韓琦上疏極論新法之害,神宗頗悟,布遂為安石條析而駮之,持之愈固。
) 5、壬子,條例司奏:“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河東、湖南、梓州、利州、夔州各二員,江西、湖北、成都府、廣東、廣西、福建各一員;又差官同管勾陝西、江西、湖北、成都府、廣東、廣西、福建各一員,并令邠門引上殿。
”從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十一月,除諸路提舉常平官。
上脫“閏”字。
《宋史於閏月下》雲:是月,差官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紀事》亦俱不系日。
王偁《東都事略》雲:閏月壬子,置諸路提舉常平、廣惠倉,行青苗法。
應郡縣每歲春秋未熟,據民等第,以常平、廣惠倉錢斂散取息。
今依《東都事略補“壬子”二字。
)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諸路各置提舉二員,以朝官為之,管勾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都官員外郎遊烈除廣東路》提舉常平等事。
《長編》卷二百十九:四年春正月己酉,遊烈送審官東院,以親老願從便地。
原注:雲:遊烈除廣東常平乃二年閏十一月壬子,逾歲未赴。
據《長編》本文雲雲及原注輯人。
) 6、上問府兵之制曰:“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
”安石曰:“今上番者即以衣糧給之,則無貧富皆可入衛出戍,雖未有租庸調法,亦可為也。
但義勇不當刺手背,刺何補於制禦之實?今既良民為之,當以義禮獎養,刺手背但使其不樂而實無補也。
”又雲:“臣願擇其鄉闾豪傑為之将校,量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今募兵宿衛,乃有積官至刺史、防、團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
陛下審擇近臣,使皆有政事之才,則他時可将此等軍。
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足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案:“分将此等軍”至“今社稷之長計也”,據《長編》卷二百二十三原注增入。
)且祖宗朝北戎無警,即便罷兵,今即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錢帛。
”(案:《長編》卷二百二十三無此二十五字。
)上極以為然。
(案:以上五字。
據《長編》卷二百二十三原文增入。
又案:《長編》卷二百二十三原注:雲:“上曰府兵與租庸調法”雲雲至“當以禮義獎養”,已附二年閏十一月十九日。
又“臣願擇其鄉闾”雲雲至“上極以為然,”亦已附二年閏十一月十九日,惟“上嘗論租庸調法”至“何由而立哉”,附四年五月九日,馀并兩存之。
《紀事本末》文略有删節,據彼文增輯。
)文彥博曰:“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
漢文帝以恭儉,故至武帝時府庫充實,然因用兵,卒緻公私匮乏。
”上曰:“文、景恭儉,豈是庶事不為!以緻富盛,蓋能立制度,所以有成效也。
如仁宗朝,何嘗橫有費用,止緣衆人妄耗物力,府庫遂空。
”韓绛曰:“朝廷須修法度,愛惜财帛,乃能體息生靈,一人獨儉,未足成化。
”陳升之曰:“已議暗消本路特兵於京東,招補亦将有序,不數年,可見效矣。
”呂公弼曰:“緣邊之兵不可多減,若遇大閱,人數全少,北戎觀之,非便。
”彥博曰:“自有遣戍日,不至阙事也。
”上曰:“卿等可詳議以聞。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長編》卷二百四十三:六年三月癸亥。
可參考。
) 7、是月,提舉開封府界常平倉事林英改兩浙路提舉常平等事。
(《長編》卷二百二十二:四年四月癸酉,英自置提舉未嘗出巡,诏訩替。
原注:知璧州林英二年十一月差府界,閏月改兩浙。
此據本文及原注輯入。
) 1、十二月癸亥朔,诏:“近降宗室授官條例制外,其後妃公主及臣僚蔭補親屬例有當裁定者。
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自今本服大功以上親,并與右侍禁、奉禮郎;小功,左班殿直,試大理評事;緦麻,右班殿直,試秘書省校書郎,異姓準此。
有服女之壻,本服大功以上女,右班殿直;小功女,三班奉職;緦麻女,三班借職。
諸妃、大長公主遇南郊,許奏有服親兩人,聖節更不許奏。
使相:子,西頭供奉官;親孫、弟侄,與右侍禁;大功以下親,三班奉職。
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右侍禁;親孫、弟侄,右班殿直;大功,奉職;小功以下親,借職。
六統軍諸衛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左班殿直;親孫、弟侄,右班殿直;大功以下親,借職。
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奏職;親孫、弟侄,借職;大功以下親,三班差使殿直;緦麻以下親,更不許奏。
宰相使相:子,大理評事,馀依舊。
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許奏有服外親,其待制及觀察使以上,三次南郊許奏?姓準此。
郎中以下,該薦者,四次南郊許奏大功以下親一人;少卿監以下,更不許奏。
緦麻親又照應省府及職司等諸般職任差遣,各随正資序奏薦親屬外,其權及權發遣者,班序、衣賜、雜給、支賜等,并依正權官例,即不得依正入資序人例奏薦恩澤。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2、乙醜,安石奏以李定編《三司歲計及南郊式》。
(《長編》卷二百十:熙甯三年四月己卯,定權監察禦史悰行。
原注:雲:編式乃二年十二月三日。
又見《紀事本末》卷六十一原注雲雲。
輯入。
案:《宋史沈括傳》:故事,三歲郊邱之制,有司案籍而行,藏其副,吏沿以幹利。
壇下張幔,距城數裡為園囿,植采木、刻鳥獸綿絡其間。
将事之夕,法駕臨觀,禦端門,陳仗衛以閱嚴警,遊幸登賞,類非齋祠所宜。
乘輿一器,而百工侍役者六七十輩。
括考禮沿革,為書曰《南郊式》。
即诏令點檢事務,執新式從事,所省萬計。
) 3、丙寅,王安石議建三館祗候。
(《長編》卷二百十一:熙甯三年五月壬寅,章奏付三館,令明其條貫。
原注:付三館,蓋朱本緣安石意增入。
安石議建三館祗候,見二年十二月丙寅,至四年六月罷。
) 4、丁卯,撥邊費錢十萬缗儲永興軍,充買鹽鈔本錢。
(《長編》卷二百十九:熙甯四年春正月庚戌,诏陝西已行交子,罷永興鹽鈔。
原注:雲:二年十二月五日,撥錢十萬充買鈔本錢。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二十萬。
案:《紀事本末》卷七十六雲:熙甯初,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請即永興軍買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缗儲永興軍為鹽鈔本錢,繼又增二十萬。
《紀事》不系日,今據原注輯此。
) 5、庚午,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知齊州王廣淵為京東路轉運使。
(《長編卷》二百十一:五月丁巳,廣淵由京東轉運使為河東轉運使。
原注:廣淵為京東漕在二年十二月八日。
案:《東都事略·廣淵傳》:神宗即位,中丞司馬光、禦史劉述蔣之奇複言廣淵傾巧邪佞,不宜留侍左右。
出知齊州,改京東路轉運使。
) 6、甲戌。
(《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壬申,文彥博對資政,顧問京東等路禁軍數,遂诏并軍額。
原注:熙甯二年十二月可參考。
案:原文已佚。
馬氏端臨《文獻通考》卷百五十三雲:熙甯二年,诏并廢諸軍營。
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并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
其後,總兵之撥拼者,馬步軍五百四十五營?為三百五十五人。
京師之兵,類皆撥并,畿甸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定以常額。
凡并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溢員者,以補他軍之阙,或随所并兵入逐指揮,依高下同領。
) 7、乙亥,上論有邊兵已不足以守,雖費衣糧,然猶不可減。
王安石曰:“今若更減,即誠無以待緩急,不減則廢困無有已時。
若不能治兵,稍複古制,則中國決無富強之理。
”上因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
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
”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所死亡之數,乃以義勇補之可也。
”(案:《宋史·兵志》五雲:陳升之欲令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
不然,無補也。
”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布,以漸推行也。
”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一季,且令近戍,彥博又以為難使遠戍。
)上問:“唐都關中,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
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更不足待外方。
”安石曰:“府兵處處可為,又可令入衛。
”公弼與韓绛皆以入衛為難。
文彥博曰:“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可應募諸班諸軍者!應募皆暴滑無賴之人尚亦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有物力戶為将校,豈可卻以為虞?”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藥不瞑眩疾不瘳,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
”上以為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布,以漸推行可也。
樞密退,安石白上曰:“陛下以為柴世宗能開土疆服天下者,何也?”上曰:“莫是能果斷否?”安石曰:“柴世宗能使兵威服振作,非但高平之戰能斬樊愛能,而已天下盜賊、殺人、亡命日募以為樊軍。
史臣以為當時孤子寡婦,見仇雠而不敢校,後悔之莫有貸者。
臣謂史官不足以知世宗,世宗非悔也。
方中國兵弱,以為非募此等人不足以勝諸僣僞之國,及所募以足,則法不可久弛,故不複貸其死,此乃定計數於前,必事成功於後,豈以為失策而更悔也?世宗募盜賊、殺人、亡命者以為禁衛,不以為虞者,誠係帝王威略故也。
今當平世,發義勇入衛,有爵賞之功,祿賜之利,而乃更憂其為變,恐非笃論。
蓋今人習見募兵而不見民兵之事久,故一聞此議,則不能無駭。
然募兵之法不變,乃實有可憂。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原注:此據《實錄》乃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朱本系三年十二月。
案:《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乙醜,中書言司農定保甲條例。
原注:雲: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即此條,彼文亦可參考。
朱本之誤由此。
) 8、太常侍丞鞠真卿責知壽州。
(《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甲子,降知壽州、太常丞鞠真卿為太子中允,坐前任江南轉運使,抑勒百姓,以苗米折納錢劾去官勿論,特責之。
原注:雲:去年十二月乙亥責壽州,今又責。
) 賜宗谕手劄。
(《長編》卷二百二十:熙甯四年二月戊辰,賜宗晟宅。
原注:雲:二年十二月賜宗谕手劄可參考。
案:原文已佚。
) 9、癸未,上謂王安石、韓绛(案:《太平治迹統類》作“韓維”。
曰:“呂公著言:‘條例司近轉疏脫,所舉官皆是奴事呂惠卿得之,并非韓绛、王安石所識。
’”安石曰:“自外舉者,誠或非臣等所識,然取於衆議,若謂奴事呂惠卿,則惠卿在條例司用事已來,幾日在外,人如何奴事得?”《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 10、乙酉,(《長編》卷二百十四:八月己未,楊汲以淤田盡力,命兼都水。
原注:二年十二月乙酉可參照。
案:原文已佚。
《玉海》卷二十二雲:十二月二十三日,命於夾河引汴水溉田。
是月癸亥朔乙酉為二十三日。
) 诏:“近制,皇族非袒免以下,更不得賜名授官,止令應舉。
自今如生子及其死亡者,即關報。
遂袒免下襲公爵者,令各置籍,歲終上玉牒所;其未有出官者,依舊入大小學。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11、丁亥,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
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馀三千五百人。
河東、陝西弓箭手數: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百,今籍七千;陝西十郡并寨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惟秦鳳有寨戶,陝西無戶籍數。
其後義勇浸消,悉聯以為保甲雲。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原注:聯為保甲在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并據《兵志》第三卷熙甯二年事增入。
)
”據以輯入。
案:邵伯溫《聞見前錄》:呂惠卿丁父憂去。
王荊公未知心腹所讬可與謀事者,曾布時以著作佐郎編敕,巧黠善迎合荊公意,公悅之。
數月間,相繼除中允、館職、判司農寺。
《宋史·王安石傳》:惠卿遭喪去,安石未知所讬,得曾布信任之亞於惠卿。
又《曾布傳》:以韓維、王安石薦,上書言為政之本有二,曰:厲風俗,擇人才。
其要有八,曰:勸農桑,理财賦,興學校,審選舉,責吏課,叙宗室,修武備,制遠人。
大率皆安石指也。
神宗召見,論建合意,授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加集賢校理,判司農寺,檢正中書五房。
凡三日,五受敕告。
與呂惠卿同創青苗、助役、保甲、農田之法,一時故臣及朝士多争之。
布疏言:“陛下以不世出之資,登延碩學遠識之臣,思大有為於天下,而大臣玩令,倡之於上,小臣橫議,和之於下。
人人窺伺間隙,巧言詀诋,以譁衆罔上。
是勸沮之術未明,而威福之用未果也。
陛下誠推赤心以待遇君子而厲其氣,奮威以屏斥小人而消其萌,使四方曉然皆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則何為而不可,何欲而不成哉?”布欲堅神宗意,專任安石以威脅衆,使毋敢言。
故驟見拔用,遂修起居注、知制诰,為翰林學士兼三司使。
韓琦上疏極論新法之害,神宗頗悟,布遂為安石條析而駮之,持之愈固。
) 5、壬子,條例司奏:“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河東、湖南、梓州、利州、夔州各二員,江西、湖北、成都府、廣東、廣西、福建各一員;又差官同管勾陝西、江西、湖北、成都府、廣東、廣西、福建各一員,并令邠門引上殿。
”從之。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十一月,除諸路提舉常平官。
上脫“閏”字。
《宋史於閏月下》雲:是月,差官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紀事》亦俱不系日。
王偁《東都事略》雲:閏月壬子,置諸路提舉常平、廣惠倉,行青苗法。
應郡縣每歲春秋未熟,據民等第,以常平、廣惠倉錢斂散取息。
今依《東都事略補“壬子”二字。
)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諸路各置提舉二員,以朝官為之,管勾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都官員外郎遊烈除廣東路》提舉常平等事。
《長編》卷二百十九:四年春正月己酉,遊烈送審官東院,以親老願從便地。
原注:雲:遊烈除廣東常平乃二年閏十一月壬子,逾歲未赴。
據《長編》本文雲雲及原注輯人。
) 6、上問府兵之制曰:“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
”安石曰:“今上番者即以衣糧給之,則無貧富皆可入衛出戍,雖未有租庸調法,亦可為也。
但義勇不當刺手背,刺何補於制禦之實?今既良民為之,當以義禮獎養,刺手背但使其不樂而實無補也。
”又雲:“臣願擇其鄉闾豪傑為之将校,量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今募兵宿衛,乃有積官至刺史、防、團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
陛下審擇近臣,使皆有政事之才,則他時可将此等軍。
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足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且祖宗朝北戎無警,即便罷兵,今即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錢帛。
”
)上極以為然。
據《長編》卷二百二十三原文增入。
又案:《長編》卷二百二十三原注:雲:“上曰府兵與租庸調法”雲雲至“當以禮義獎養”,已附二年閏十一月十九日。
又“臣願擇其鄉闾”雲雲至“上極以為然,”亦已附二年閏十一月十九日,惟“上嘗論租庸調法”至“何由而立哉”,附四年五月九日,馀并兩存之。
《紀事本末》文略有删節,據彼文增輯。
)文彥博曰:“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
漢文帝以恭儉,故至武帝時府庫充實,然因用兵,卒緻公私匮乏。
”上曰:“文、景恭儉,豈是庶事不為!以緻富盛,蓋能立制度,所以有成效也。
如仁宗朝,何嘗橫有費用,止緣衆人妄耗物力,府庫遂空。
”韓绛曰:“朝廷須修法度,愛惜财帛,乃能體息生靈,一人獨儉,未足成化。
”陳升之曰:“已議暗消本路特兵於京東,招補亦将有序,不數年,可見效矣。
”呂公弼曰:“緣邊之兵不可多減,若遇大閱,人數全少,北戎觀之,非便。
”彥博曰:“自有遣戍日,不至阙事也。
”上曰:“卿等可詳議以聞。
”
案:《長編》卷二百四十三:六年三月癸亥。
可參考。
) 7、是月,提舉開封府界常平倉事林英改兩浙路提舉常平等事。
原注:知璧州林英二年十一月差府界,閏月改兩浙。
此據本文及原注輯入。
) 1、十二月癸亥朔,诏:“近降宗室授官條例制外,其後妃公主及臣僚蔭補親屬例有當裁定者。
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自今本服大功以上親,并與右侍禁、奉禮郎;小功,左班殿直,試大理評事;緦麻,右班殿直,試秘書省校書郎,異姓準此。
有服女之壻,本服大功以上女,右班殿直;小功女,三班奉職;緦麻女,三班借職。
諸妃、大長公主遇南郊,許奏有服親兩人,聖節更不許奏。
使相:子,西頭供奉官;親孫、弟侄,與右侍禁;大功以下親,三班奉職。
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右侍禁;親孫、弟侄,右班殿直;大功,奉職;小功以下親,借職。
六統軍諸衛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左班殿直;親孫、弟侄,右班殿直;大功以下親,借職。
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奏職;親孫、弟侄,借職;大功以下親,三班差使殿直;緦麻以下親,更不許奏。
宰相使相:子,大理評事,馀依舊。
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許奏有服外親,其待制及觀察使以上,三次南郊許奏?姓準此。
郎中以下,該薦者,四次南郊許奏大功以下親一人;少卿監以下,更不許奏。
緦麻親又照應省府及職司等諸般職任差遣,各随正資序奏薦親屬外,其權及權發遣者,班序、衣賜、雜給、支賜等,并依正權官例,即不得依正入資序人例奏薦恩澤。
”
) 2、乙醜,安石奏以李定編《三司歲計及南郊式》。
原注:雲:編式乃二年十二月三日。
又見《紀事本末》卷六十一原注雲雲。
輯入。
案:《宋史沈括傳》:故事,三歲郊邱之制,有司案籍而行,藏其副,吏沿以幹利。
壇下張幔,距城數裡為園囿,植采木、刻鳥獸綿絡其間。
将事之夕,法駕臨觀,禦端門,陳仗衛以閱嚴警,遊幸登賞,類非齋祠所宜。
乘輿一器,而百工侍役者六七十輩。
括考禮沿革,為書曰《南郊式》。
即诏令點檢事務,執新式從事,所省萬計。
) 3、丙寅,王安石議建三館祗候。
原注:付三館,蓋朱本緣安石意增入。
安石議建三館祗候,見二年十二月丙寅,至四年六月罷。
) 4、丁卯,撥邊費錢十萬缗儲永興軍,充買鹽鈔本錢。
原注:雲:二年十二月五日,撥錢十萬充買鈔本錢。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二十萬。
案:《紀事本末》卷七十六雲:熙甯初,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請即永興軍買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缗儲永興軍為鹽鈔本錢,繼又增二十萬。
《紀事》不系日,今據原注輯此。
) 5、庚午,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知齊州王廣淵為京東路轉運使。
原注:廣淵為京東漕在二年十二月八日。
案:《東都事略·廣淵傳》:神宗即位,中丞司馬光、禦史劉述蔣之奇複言廣淵傾巧邪佞,不宜留侍左右。
出知齊州,改京東路轉運使。
) 6、甲戌。
原注:熙甯二年十二月可參考。
案:原文已佚。
馬氏端臨《文獻通考》卷百五十三雲:熙甯二年,诏并廢諸軍營。
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并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
其後,總兵之撥拼者,馬步軍五百四十五營?為三百五十五人。
京師之兵,類皆撥并,畿甸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定以常額。
凡并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溢員者,以補他軍之阙,或随所并兵入逐指揮,依高下同領。
) 7、乙亥,上論有邊兵已不足以守,雖費衣糧,然猶不可減。
王安石曰:“今若更減,即誠無以待緩急,不減則廢困無有已時。
若不能治兵,稍複古制,則中國決無富強之理。
”上因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
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
”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所死亡之數,乃以義勇補之可也。
”
不然,無補也。
”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布,以漸推行也。
”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一季,且令近戍,彥博又以為難使遠戍。
)上問:“唐都關中,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
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更不足待外方。
”安石曰:“府兵處處可為,又可令入衛。
”公弼與韓绛皆以入衛為難。
文彥博曰:“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可應募諸班諸軍者!應募皆暴滑無賴之人尚亦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有物力戶為将校,豈可卻以為虞?”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藥不瞑眩疾不瘳,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
”上以為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布,以漸推行可也。
樞密退,安石白上曰:“陛下以為柴世宗能開土疆服天下者,何也?”上曰:“莫是能果斷否?”安石曰:“柴世宗能使兵威服振作,非但高平之戰能斬樊愛能,而已天下盜賊、殺人、亡命日募以為樊軍。
史臣以為當時孤子寡婦,見仇雠而不敢校,後悔之莫有貸者。
臣謂史官不足以知世宗,世宗非悔也。
方中國兵弱,以為非募此等人不足以勝諸僣僞之國,及所募以足,則法不可久弛,故不複貸其死,此乃定計數於前,必事成功於後,豈以為失策而更悔也?世宗募盜賊、殺人、亡命者以為禁衛,不以為虞者,誠係帝王威略故也。
今當平世,發義勇入衛,有爵賞之功,祿賜之利,而乃更憂其為變,恐非笃論。
蓋今人習見募兵而不見民兵之事久,故一聞此議,則不能無駭。
然募兵之法不變,乃實有可憂。
”
原注:此據《實錄》乃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朱本系三年十二月。
案:《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乙醜,中書言司農定保甲條例。
原注:雲: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即此條,彼文亦可參考。
朱本之誤由此。
) 8、太常侍丞鞠真卿責知壽州。
原注:雲:去年十二月乙亥責壽州,今又責。
) 賜宗谕手劄。
原注:雲:二年十二月賜宗谕手劄可參考。
案:原文已佚。
) 9、癸未,上謂王安石、韓绛
曰:“呂公著言:‘條例司近轉疏脫,所舉官皆是奴事呂惠卿得之,并非韓绛、王安石所識。
’”安石曰:“自外舉者,誠或非臣等所識,然取於衆議,若謂奴事呂惠卿,則惠卿在條例司用事已來,幾日在外,人如何奴事得?”《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 10、乙酉,
原注:二年十二月乙酉可參照。
案:原文已佚。
《玉海》卷二十二雲:十二月二十三日,命於夾河引汴水溉田。
是月癸亥朔乙酉為二十三日。
) 诏:“近制,皇族非袒免以下,更不得賜名授官,止令應舉。
自今如生子及其死亡者,即關報。
遂袒免下襲公爵者,令各置籍,歲終上玉牒所;其未有出官者,依舊入大小學。
”
) 11、丁亥,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
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馀三千五百人。
河東、陝西弓箭手數: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百,今籍七千;陝西十郡并寨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惟秦鳳有寨戶,陝西無戶籍數。
其後義勇浸消,悉聯以為保甲雲。
原注:聯為保甲在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并據《兵志》第三卷熙甯二年事增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