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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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癸酉,诏:“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初,登州言婦人阿雲,有母服嫁民韋阿大,嫌其陋,謀夜以刀殺之,已傷不死。
案問欲舉自首。
審刑院、大理寺論其死,用違律為婚,敕貸阿雲死。
知登州許遵言:“當論如敕律。
”诏送刑部,刑部斷如審刑、大理。
遵不服,乞送兩制定議。
诏送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與安石議異。
安石本不曉法而好議法,彊主遵議,特與光異。
及執政,遂力行之。
然議者不以安石為是也。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傳家集》載溫公議雲:臣竊以為凡議法者,當先原立法之意,然後可以斷獄。
竊詳《律》文:“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
”注雲:“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所謂“因犯殺傷”者,言因犯他罪,本無殺傷之意,事不得已,緻有殺傷,除為盜之外,如劫囚、略賣人之類,皆是也。
律意蓋以於人損傷既不得首,恐有别因馀罪而殺傷人者,有司執文并其馀罪亦不許首,故特加申明雲“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然殺傷之中,自有兩等,輕重不同:其處心積慮,巧詐百端,掩人不備者,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者,則謂之故。
謀者尤重,故者差輕。
今此人因犯他罪緻殺傷人,他罪雖得首原,殺傷不在首例。
若從謀殺則太重,若從鬥殺則太輕,故酌中令從“故殺傷論法”也。
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惟未傷則可首,但係已傷,皆不可首也。
今許遵欲将謀之與殺分為兩事,案謀殺、故殺,皆是殺人,若将謀之與殺分為兩事,則故之與殺亦是兩事也。
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故劫囚、略人皆是,已有所犯,因而又殺傷人,故劫略可首,而殺傷不原。
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首免?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别為所因之罪也。
若以劫鬥與謀皆為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則是鬥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
遵所引蘇州洪祚斷例,案《律疏》雲:“假有因盜故殺傷人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疏》既指名故殺傷人,則是因盜謀殺傷人者,自從謀法。
當時法官誤斷,不可用例破條。
遵又引《編敕》“謀殺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以為謀殺已傷而罪不至死者,即是自首之人。
按尊長謀殺卑幼之類,皆是已傷而罪不至死,不必因首也。
遵又引《律疏問答》條雲:“謀殺凡人,乃雲是舅。
”又雲:“謀殺之罪盡。
顯是謀殺,許令自首。
”案問皆謂謀而未傷,方得首免,若其已傷,何由可首?凡議罪制刑,當使重輕有叙,今若使謀殺已傷者得自首,從故殺傷法,假有甲乙二人,甲因鬥毆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猶科杖六十罪;乙有怨雠,欲緻其人於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見血,若來自首,止科杖七十罪。
二人所犯絕殊,而得罪相将。
果然如此,豈不長奸?況阿雲嫌夫詀陋,親執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斷其一指,初不陳首,直至官司執錄将行拷捶,勢不獲已,方可招承。
情理如此,有何可憫?朝廷貸命編管,已是寬恩,而遵更稽留不斷,為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後有似此之類,并作減二等斷遣,竊恐不足勸善,而無以懲惡,開巧僞之路,長賊殺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臣愚以為大理寺、刑部所定已得允當,難從許遵所奏作案問欲舉減等兩科。
今來與王安石各有所見,難以同共定奪,伏乞朝廷特賜裁酌施行。
又案:邵博《聞見後錄》:登州有婦人阿雲者,謀殺夫而自承。
知州許遵謂法因犯殺傷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殺傷法,而敕有因疑被執招承減等之制,即以按問欲舉聞,意以謀為殺之因,所因得首,合從原減。
事下百官議,蓋鬥殺、劫殺,鬥與劫為殺因,故按問欲舉,可減以謀為殺,則謀非因,所不可減。
司馬文正公議之雲雲。
自廷尉以下,皆嫉許遵之妄,附文正之議。
王荊公不知法,好議法,又好與人為并,獨主許遵之議。
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從原減。
至荊公作相,謀殺遂立按問。
舊法一問不承,後雖為自言,皆不得為按問。
時執法者欲廣其事,雖累問不承者亦為按問,天下非之。
至文正公作相,立法應州軍大辟,罪人情理不可憫,刑名無所疑慮、辄敢奏聞者,并令刑部舉駁,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
蓋自祖宗立法以來,大辟可憫、與疑慮得奏裁減。
若非可憫、非疑慮,則是有司妄谳,以幸寬縱,豈能暴惡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則辟以止辟,正法也。
荊公則姑息以長奸,非法也。
至紹聖以來,複行荊公之法,而殺人者始不死矣。
餘嘗謂後漢張敏之議,可為萬世法。
曰:“孔子垂經,臯陶造法也,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
或以‘平法當先論生’。
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
《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
’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
春一物枯即為滅,秋一物華即為滅。
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而已”。
蓋為司馬文正公之議合也。
蘇黃門初嫉許遵之谳,後複雲:“遵子孫多顯,豈能活一人,天理固不遣哉!”亦非也。
使妄活殺人者,可為陰功,則被殺者之冤,豈不為陰譴哉!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雲:神宗熙甯元年,登州有婦謀殺夫傷而未死,及按問,遂承。
知州許遵言:“法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請從減論。
”诏司馬光與王安石議,安石以遵言為是,光謂:“因他罪緻殺傷者,他罪得首原,豈可以謀與殺分為兩事?而謂謀為所因得以首原乎!”文彥傅、富弼等多主光議。
逾年不決。
诏卒從安石議。
《宋史·許遵傳》: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登州。
遵累典刑獄,彊敏明恕。
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大理,遵立奇以自鬻。
會婦人阿雲獄起。
初,雲許嫁未行,嫌壻陋,伺其寝田舍,懷刃斫十馀創,不能殺,斷其一指。
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诘之,欲加訊掠,乃吐實。
遵案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谳於朝。
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為案問。
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
”事下刑部,以遵為妄,诏以贖論。
未幾,果判大理。
恥用議法坐劾,複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
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案而殺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诏司馬光、王安石議。
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禦史中丞滕甫、侍禦史錢觊,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論紛然。
執政悉罪?己者,遂從遵議。
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案問。
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案問在左;先問右,則案問在右。
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矣!) 2、乙亥,名秦州新築大甘口谷寨曰甘谷城,即筚篥城也。
(案:《宋史·地理志》三:秦鳳路甘谷,熙甯元年置,有吹藏、大甘、隴諾三堡,四年增置二堡。
)先是,韓琦遣李立之馳奏請修筚篥城。
(案:《安陽集·魏公家傳》載奏疏雲:秦鳳路沿邊累為西人侵掠,西蕃熟戶日失藩籬之固。
昨郭逵已築治平、雞川二寨,包入熟戶疆土不少,若更修筚篥城一兩處,則西與古渭相接,方成外奭之勢。
)樞密院難曰:“筚篥是秦州熟戶地土,将來興置一兩處,接連古渭,又須添屯軍馬,計置糧草,複如古渭之患。
”(案:《安陽集·魏公家傳》所載此下有雲:況西蕃熟戶,本要為漢藩籬,若與築城,令熟戶自守,必知熟戶不能自守,須藉漢兵,傥有賊至,則漢兵當鋒,熟戶受庇,漢有馀力為之則可,但虛内而事外,非計之得。
前後臣僚累有奏請,以此未曾施行,更切子細相度以聞。
)琦複奏曰:“竊觀先世圖制匈奴,患其西兼諸國,故表河列郡,謂之斷匈奴右臂,隔絕南羌。
今西夏所據,蓋多得匈奴故地,自昔取一時之計,棄廢靈州以來,因失斷臂之勢,故德明、元昊更無忌憚,得以吞噬西蕃,以至其甘、涼、瓜、肅諸郡。
(案:《安陽集》魏公家傳此下有雲:皆為賊有,勢既大。
至寶元初,始敢僣号。
案:《安陽集》此下有雲:以背朝廷。
是時賊方與諸路邊兵相攻戰,故秦、渭一帶,西蕃未暇窺奪。
臣慶曆初曾知秦州,今二十六七年矣。
是時永甯、安遠之北,綿亘一二百裡之外,皆是西蕃熟戶,其間有不授捕職名目,官中亦不勾點彼族兵馬者,則謂之生戶,并與熟戶交居,共為籬落,故秦州最号藩籬之壯。
訖元昊納款,未嘗侵犯。
隻自慶曆通好,後來西人以寇抄為事,見秦、渭間西蕃最為繁盛,又為我之降人獻說,以謂西界諸郡當貴廣有所出,可以先取西蕃,然後以兵扼要害,則西川諸郡,一皆得之。
)遂一向攻脅秦、渭諸蕃。
(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大半為其所屬,浸淫直逼秦州西路城寨,比慶曆中,藩籬大段薄弱。
)近年西人複将西市城修葺,建為保泰軍,(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於其中修蓋行衙,聞甚宏壯,令僞驸馬花馬總領之。
)隻去古渭寨一百二十裡,(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即近蔡挺與白知軍者公文往來之處。
)去漢界之近如此,自前未有也。
(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又秦州上丁族瞎藥恕,質其父厮铎心,及逃去,與木征相合。
木征者,即唃厮啰之孫,瞎毯之子也。
其木征、瞎藥更與自來秦州多點集不起廣有力量青唐族相結,謀立文法,去西界所建西市城甚近,陰與夏人通款。
若漸次盡為西夏所誘,不獨古渭孤危,秦州西路城寨日為賊逼,則其董毯一帶至回纥以來搬次盡為阻隔。
秦州豢馬,自亦稀絕,可謂秦塞之深患也。
與臣二十六七年在秦州時,邊事變易全然不同。
臣不因再忝西帥,亦不能知此子細。
)所以久在西陲谙知邊事者,皆謂城筚篥,則可與雞川、古渭通成外奭之勢,隔絕得西人?吞古渭一帶諸蕃與瞎藥、木征、青唐等族相結之患。
(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少得前世所謂斷臂之策,兼自來鄜延、環慶、泾原等路沿邊,例皆以城寨包衛熟戶,使諸族知有家計,則可以相資表悰,号為籬落之固;不然則諸族老小,散居山谷田野間,去城寨稍遠,西賊一來,官軍既難救應,則盡為賊所殺掠,此安可謂之籬落也?)臣複見泾原路原州有明珠、滅臧、康(案:安陽集家傳,康作唐。
)奴三族,廣有人力,以居處恃險,點集不起。
(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屢殺官軍,出入西界買賣,都無忌疑。
慶曆中,每西人入寇,則前為鄉導,同為抄劫。
)後來範仲淹遂於三族之北,與西界相接處,修置靖安、綏甯二寨,佛空平、耳朵城二堡,其明珠等三族於是不敢作過,聽從點集。
(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始為籬落之用。
臣今所以乞城筚篥者,非好生事也。
蓋欲與西人議事未複好間,乘此機會,可以城之。
既城此則經久,有臣前所陳之利,忽而不為,則他日有臣前所陳之害,故城與不城,其利害實系於國家而不系於臣,在朝廷之深算也。
)若謂其修城之後,又積兵聚糧之費,(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力有未及”四字。
)臣以為不然。
蓋筚篥既城,則秦州三陽、伏羌、永甯、來遠、甯遠諸寨皆在近悰,可以均勻抽減逐寨之兵,往彼屯泊,更有創置酒稅場課利相兼。
”(案:《安陽集·家傳》此下有雲:充贍。
複聞筚篥
”初,登州言婦人阿雲,有母服嫁民韋阿大,嫌其陋,謀夜以刀殺之,已傷不死。
案問欲舉自首。
審刑院、大理寺論其死,用違律為婚,敕貸阿雲死。
知登州許遵言:“當論如敕律。
”诏送刑部,刑部斷如審刑、大理。
遵不服,乞送兩制定議。
诏送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與安石議異。
安石本不曉法而好議法,彊主遵議,特與光異。
及執政,遂力行之。
然議者不以安石為是也。
案:《傳家集》載溫公議雲:臣竊以為凡議法者,當先原立法之意,然後可以斷獄。
竊詳《律》文:“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
”注雲:“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所謂“因犯殺傷”者,言因犯他罪,本無殺傷之意,事不得已,緻有殺傷,除為盜之外,如劫囚、略賣人之類,皆是也。
律意蓋以於人損傷既不得首,恐有别因馀罪而殺傷人者,有司執文并其馀罪亦不許首,故特加申明雲“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然殺傷之中,自有兩等,輕重不同:其處心積慮,巧詐百端,掩人不備者,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者,則謂之故。
謀者尤重,故者差輕。
今此人因犯他罪緻殺傷人,他罪雖得首原,殺傷不在首例。
若從謀殺則太重,若從鬥殺則太輕,故酌中令從“故殺傷論法”也。
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惟未傷則可首,但係已傷,皆不可首也。
今許遵欲将謀之與殺分為兩事,案謀殺、故殺,皆是殺人,若将謀之與殺分為兩事,則故之與殺亦是兩事也。
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故劫囚、略人皆是,已有所犯,因而又殺傷人,故劫略可首,而殺傷不原。
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首免?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别為所因之罪也。
若以劫鬥與謀皆為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則是鬥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
遵所引蘇州洪祚斷例,案《律疏》雲:“假有因盜故殺傷人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疏》既指名故殺傷人,則是因盜謀殺傷人者,自從謀法。
當時法官誤斷,不可用例破條。
遵又引《編敕》“謀殺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以為謀殺已傷而罪不至死者,即是自首之人。
按尊長謀殺卑幼之類,皆是已傷而罪不至死,不必因首也。
遵又引《律疏問答》條雲:“謀殺凡人,乃雲是舅。
”又雲:“謀殺之罪盡。
顯是謀殺,許令自首。
”案問皆謂謀而未傷,方得首免,若其已傷,何由可首?凡議罪制刑,當使重輕有叙,今若使謀殺已傷者得自首,從故殺傷法,假有甲乙二人,甲因鬥毆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猶科杖六十罪;乙有怨雠,欲緻其人於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見血,若來自首,止科杖七十罪。
二人所犯絕殊,而得罪相将。
果然如此,豈不長奸?況阿雲嫌夫詀陋,親執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斷其一指,初不陳首,直至官司執錄将行拷捶,勢不獲已,方可招承。
情理如此,有何可憫?朝廷貸命編管,已是寬恩,而遵更稽留不斷,為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後有似此之類,并作減二等斷遣,竊恐不足勸善,而無以懲惡,開巧僞之路,長賊殺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臣愚以為大理寺、刑部所定已得允當,難從許遵所奏作案問欲舉減等兩科。
今來與王安石各有所見,難以同共定奪,伏乞朝廷特賜裁酌施行。
又案:邵博《聞見後錄》:登州有婦人阿雲者,謀殺夫而自承。
知州許遵謂法因犯殺傷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殺傷法,而敕有因疑被執招承減等之制,即以按問欲舉聞,意以謀為殺之因,所因得首,合從原減。
事下百官議,蓋鬥殺、劫殺,鬥與劫為殺因,故按問欲舉,可減以謀為殺,則謀非因,所不可減。
司馬文正公議之雲雲。
自廷尉以下,皆嫉許遵之妄,附文正之議。
王荊公不知法,好議法,又好與人為并,獨主許遵之議。
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從原減。
至荊公作相,謀殺遂立按問。
舊法一問不承,後雖為自言,皆不得為按問。
時執法者欲廣其事,雖累問不承者亦為按問,天下非之。
至文正公作相,立法應州軍大辟,罪人情理不可憫,刑名無所疑慮、辄敢奏聞者,并令刑部舉駁,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
蓋自祖宗立法以來,大辟可憫、與疑慮得奏裁減。
若非可憫、非疑慮,則是有司妄谳,以幸寬縱,豈能暴惡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則辟以止辟,正法也。
荊公則姑息以長奸,非法也。
至紹聖以來,複行荊公之法,而殺人者始不死矣。
餘嘗謂後漢張敏之議,可為萬世法。
曰:“孔子垂經,臯陶造法也,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
或以‘平法當先論生’。
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
《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
’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
春一物枯即為滅,秋一物華即為滅。
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而已”。
蓋為司馬文正公之議合也。
蘇黃門初嫉許遵之谳,後複雲:“遵子孫多顯,豈能活一人,天理固不遣哉!”亦非也。
使妄活殺人者,可為陰功,則被殺者之冤,豈不為陰譴哉!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雲:神宗熙甯元年,登州有婦謀殺夫傷而未死,及按問,遂承。
知州許遵言:“法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請從減論。
”诏司馬光與王安石議,安石以遵言為是,光謂:“因他罪緻殺傷者,他罪得首原,豈可以謀與殺分為兩事?而謂謀為所因得以首原乎!”文彥傅、富弼等多主光議。
逾年不決。
诏卒從安石議。
《宋史·許遵傳》: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登州。
遵累典刑獄,彊敏明恕。
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大理,遵立奇以自鬻。
會婦人阿雲獄起。
初,雲許嫁未行,嫌壻陋,伺其寝田舍,懷刃斫十馀創,不能殺,斷其一指。
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诘之,欲加訊掠,乃吐實。
遵案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谳於朝。
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為案問。
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
”事下刑部,以遵為妄,诏以贖論。
未幾,果判大理。
恥用議法坐劾,複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
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案而殺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诏司馬光、王安石議。
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禦史中丞滕甫、侍禦史錢觊,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論紛然。
執政悉罪?己者,遂從遵議。
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案問。
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案問在左;先問右,則案問在右。
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矣!) 2、乙亥,名秦州新築大甘口谷寨曰甘谷城,即筚篥城也。
)先是,韓琦遣李立之馳奏請修筚篥城。
昨郭逵已築治平、雞川二寨,包入熟戶疆土不少,若更修筚篥城一兩處,則西與古渭相接,方成外奭之勢。
)樞密院難曰:“筚篥是秦州熟戶地土,将來興置一兩處,接連古渭,又須添屯軍馬,計置糧草,複如古渭之患。
”
前後臣僚累有奏請,以此未曾施行,更切子細相度以聞。
)琦複奏曰:“竊觀先世圖制匈奴,患其西兼諸國,故表河列郡,謂之斷匈奴右臂,隔絕南羌。
今西夏所據,蓋多得匈奴故地,自昔取一時之計,棄廢靈州以來,因失斷臂之勢,故德明、元昊更無忌憚,得以吞噬西蕃,以至其甘、涼、瓜、肅諸郡。
至寶元初,始敢僣号。
案:《安陽集》此下有雲:以背朝廷。
是時賊方與諸路邊兵相攻戰,故秦、渭一帶,西蕃未暇窺奪。
臣慶曆初曾知秦州,今二十六七年矣。
是時永甯、安遠之北,綿亘一二百裡之外,皆是西蕃熟戶,其間有不授捕職名目,官中亦不勾點彼族兵馬者,則謂之生戶,并與熟戶交居,共為籬落,故秦州最号藩籬之壯。
訖元昊納款,未嘗侵犯。
隻自慶曆通好,後來西人以寇抄為事,見秦、渭間西蕃最為繁盛,又為我之降人獻說,以謂西界諸郡當貴廣有所出,可以先取西蕃,然後以兵扼要害,則西川諸郡,一皆得之。
)遂一向攻脅秦、渭諸蕃。
)近年西人複将西市城修葺,建為保泰軍,
)隻去古渭寨一百二十裡,
)去漢界之近如此,自前未有也。
木征者,即唃厮啰之孫,瞎毯之子也。
其木征、瞎藥更與自來秦州多點集不起廣有力量青唐族相結,謀立文法,去西界所建西市城甚近,陰與夏人通款。
若漸次盡為西夏所誘,不獨古渭孤危,秦州西路城寨日為賊逼,則其董毯一帶至回纥以來搬次盡為阻隔。
秦州豢馬,自亦稀絕,可謂秦塞之深患也。
與臣二十六七年在秦州時,邊事變易全然不同。
臣不因再忝西帥,亦不能知此子細。
)所以久在西陲谙知邊事者,皆謂城筚篥,則可與雞川、古渭通成外奭之勢,隔絕得西人?吞古渭一帶諸蕃與瞎藥、木征、青唐等族相結之患。
)奴三族,廣有人力,以居處恃險,點集不起。
慶曆中,每西人入寇,則前為鄉導,同為抄劫。
)後來範仲淹遂於三族之北,與西界相接處,修置靖安、綏甯二寨,佛空平、耳朵城二堡,其明珠等三族於是不敢作過,聽從點集。
臣今所以乞城筚篥者,非好生事也。
蓋欲與西人議事未複好間,乘此機會,可以城之。
既城此則經久,有臣前所陳之利,忽而不為,則他日有臣前所陳之害,故城與不城,其利害實系於國家而不系於臣,在朝廷之深算也。
)若謂其修城之後,又積兵聚糧之費,
)臣以為不然。
蓋筚篥既城,則秦州三陽、伏羌、永甯、來遠、甯遠諸寨皆在近悰,可以均勻抽減逐寨之兵,往彼屯泊,更有創置酒稅場課利相兼。
”
複聞筚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