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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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訩之略。

    傥乖成績,宜解兵機。

    蔡攸擢自貴遊,初無學術,早被聖神之眷,亟登廊廟之隆。

    不思直道以事君,乃複邀功而誤國。

    頃将虎旅,同撫燕疆,殊乏遠謀,大開邊釁。

    既不能深盟於舊好,又不全制勝於萬全,遂以重兵挫於殘敵,至傾國帑,僅得空城。

    納叛亡以啟戎心,肆欺誕而忘國事。

    逮金人之深入,問邊備則茫然,勿為守奭之圖,唯事遁逃之計。

    搆怨連禍,逞其一己之私;痛心疾首,生此厲階之梗。

    議者皆不汝置,朕恩安得而私?尚屈典刑,曲全體貌,其解本兵之柄,仍镌論道之官,卑四品之文階,領真祠於善地。

    體予寬典,毋怠欽承。

    可責授前件。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除元祐黨籍學術禁。

    追封範仲淹,贈司馬光、張商英官。

    案:李《十朝綱要》:是月壬寅,追封範仲淹魏國公,贈司馬光太師,張商英太保。

    除元祐黨籍學術之禁。

    《靖康要錄》手诏在是月六日,以月朔丁酉推之,亦與《十朝綱要》合。

    《宋史·本紀》及王宗沐、薛應旂、畢沅《續通鑒》亦并在壬寅,惟是月六日手诏範仲淹、司馬光并贈太師,而仲淹贈魏國公則在是年三月二日降制,似《綱要》有微誤。

    陳均《九朝編年備要》雲:或曰靖康初求治甚急,徐、吳當國,有诏宰相範希文、司馬光、張商英皆贈太師。

    希文乃仲淹字,且未嘗任宰相,蓋出後進耳。

    剽上意,以為純仁也。

    有司不能正,乃取仲淹慶曆間乞修京城為功應诏。

    然仲淹太師久矣,遂改封魏國公,失於平昔不講也。

    但是時徐、吳猶未當國,或者之說亦失之。

    觀此,則《綱要》蓋據其改正後言之,為國家諱過耳。

    制文并載於《靖康要錄》。

    又是年三月十日,奉聖旨,司馬光姪孫樸差同判西京國子監。

    九月九日,诏賜張商英谥,命詞臣譔碑。

    他書均未之及,其文亦載《要錄》,今附錄之。

    靖康元年二月六日,手诏曰:朕以不德,獲奉宗廟,即政累日,大金擁兵,遂抵京城,於四方賢才,未暇遠有号召也。

    永惟國家大政事,已诏三省、樞密院盡遵複祖宗法,而近世名臣未有褒錄,何以示朕意?司馬光、範仲淹可贈太師,張商英可贈太保,應元祐黨籍、元祐學術指揮并不施行,布告天下,鹹使聞知。

    三月二日,《追封範仲淹魏國公制》曰:庇民尊主,繄賢哲之遠猷;崇德報功,實帝王之先務。

    昭措明倫之丕範,遠旌希世之偉人。

    爰錫恤章,式孚衆聽。

    故任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贈太師、追封楚國公、谥文正範仲淹,清明而直諒,博大而剛方,早以名世之才,出贊寝昌之運。

    危言驚世,高誼薄乎雲天;直道立朝,勁氣沮乎金石。

    入議大政,有功斯人。

    沛膏澤之下民,聲嘉猷之告後。

    山有伏猛,則藜藿至於不采;朝之強本,則精神為之折訩。

    當下賊之跳梁,總師幹而捍奭,料敵制勝,機謀若神,弭變消萌,酋渠褫魄。

    聲名暴於夷貊,功烈著於鼎彜。

    故斂衽廟堂,緝熙乎帝載;運籌帷幄,振張乎天威。

    文武惟憲萬邦,風采相欽天下。

    太山北鬥,學士仰其高明,景星鳳凰,人民快於瞻睹。

    嘗規皇基億載之業,宜建金城萬雉之謀,功成於元豐,效見於今日。

    屬纂臨於初政,彌歎想於宏謀。

    師有褒揚,聳茲遐迩。

    命圭華衮,已位上公之槐;胙土苴茅,載賜全魏之履,豈特賞當賢而臣下勸!庶幾褒有德而萬方懷,英爽如存,寵靈斯享。

    可特追封魏國公,馀如故。

    《贈司馬光太師制》曰:大臣本道術以事君,舉明主,比隆於三代;王者揆人心而發政,褒有德,用懷於萬方。

    緬想一代之宗臣,昔為天下之大老,皜乎不可尚矣,民到於今稱之。

    惟勳德之俱高,顧褒崇之未極,追頒愍冊,用慰輿情。

    故追複右正議大夫司馬光,剛大而惠和,清直而寬裕。

    勇於義,果於德;孟轲名世之才;以斯道,覺斯人,伊尹天民之任。

    早由公望,橫翊要途。

    知無不為,言底可績。

    誠開金石,節貫松筠。

    逮登揆路之崇,允副岩瞻之寄。

    除苛解娆,緻治庶幾成、康;陳善閉邪,況君不及堯、舜。

    勳在王室,澤潤生民。

    聲名播於四夷,畫像遍於比屋。

    群心奮義,生也榮而死也哀;千載聞風,頑夫廉而懦夫立。

    究觀圖籍所載,是為社稷之臣;屬丕績於正經,思大明於國是。

    爰獎四朝之舊弼,茂揚一世之清流。

    寵陟帝師,永标人範。

    昔抗浮雲之志,何有華衮之褒,庶明欽慕之議,益勵敦龐之俗。

    可特贈太師,合得恩數,令吏部檢舉申。

    《贈張商英太保制》曰:朕撫有嘉師,紹隆聖緒。

    思褒明德之佐,以厚風俗之原,永惟舊弼之良,夙高斯世之望。

    肆頒闵策,用協師言。

    故任觀文殿大學士、通奉大夫、贈太傅張商英,器博而用宏,識周而才敏。

    鈎深探遠,有經邦國之文;析微研幾,有達天人之學。

    早培休運,薦揚顯途。

    入告嘉猷,忠義合臯、稷之美;出宣政事,果藝兼由、求之能。

    逮居丞轄於中台,克振紀綱於庶務,岩瞻益峻,輿論攸宗。

    衮繡之歸周公,執效斧斨之缺;鹽梅之得傅說。

    終膺夢蔔之求。

    慎名器以清仕途,抑浮靡而節邦用,朝有百揆之序,時歌六府之修。

    去織拔葵,躬砺公儀之節;徹驺減樂,人揚房琯琯之清。

    怅功業之未成,不期月而已去。

    金石益堅於晚節,風波屢出於危途。

    天不假於慭運,人遽忘於殄瘁。

    屬惟新於庶政,肆加贲於殊勳。

    錫以命圭,超升槐位,刻之密印,交換泉扃。

    遐想高風,尚歆休命。

    可特贈太保,馀如故。

    三月十日,臣僚上言:追贈司馬光太師,實主上初政所先,天下幸甚。

    光之子康卒,康孤直,不幸亦卒。

    光之後再絕。

    複立族子桢為康之後。

    去年桢卒,亦止有過房子,方七八歲。

    康之妻張氏,今八十歲,主光祭祀。

    去年赦恩,應遺表恩澤未出官身亡者,許再推恩。

    光有他孫,授遺表未出官卒,方乞再奏桢,而桢不幸絕。

    有指揮十年後者悉該整革,桢雖有子,亦不得霑預。

    光之後無人食祿已十五年矣。

    伏望以光遺表奏孫之官,私奏見存曾孫,使之世祿不絕。

    光姪孫樸見任宣教郎,亦乞除授河南府差遣,以炤管光家。

    以稱诏書追贈之意。

    奉聖旨,司馬樸差同判西京國子監。

    九月九日,工部員外郎李士觀奏,乞為故相張商英诏太常賜谥,命詞撰碑。

    奉聖旨,依奏,碑額朕當親書。

     又诏:自今并遵祖宗舊制,選用大臣,裁抑内侍,不崇飾恩倖,不聽用奸人,不輕爵祿,不濫賜予,不奪爾居以營燕遊之地,不竭爾力以廣浮用之費,凡蠹國害民之事,一切寝罷。

    案:《東都事略》、《宋史·本紀》、王宗沐畢沅《續通鑒》并系此於戊申。

    《靖康要錄》、《北盟會編》均於十二日載此手诏全文。

    以月朔丁酉推之,十二日正戊申也。

    手诏:朕以眇躬,寄士民之上,夙夜祇懼,靡敢皇甯。

    比者金人犯順,都城閉關逾月,軍民展力,捍奭實勞,朕知之矣。

    而不逞之徒,辄乘時造端,相煽為變,内作不靖,震驚朕師,謗罵大臣,毆擊内侍,白镌剽掠,乃敢公肆兇殘。

    朕念嗣位之初,首遭艱難,德意未孚,緻汝等抵冒如此,朕甚悼焉!播告汝等:“朕自今庶事,并遵用祖宗舊制,選用大臣,裁抑内侍,不崇飾恩倖,不聽任奸人,不輕爵祿,不濫賜予,不奪爾居以營宴遊之地,不竭爾力以廣無用之費,凡蠹國害民之事,一切寝罷,務與汝等休息。

    其有奸宄不悛,敢複犯法,紊亂我綱紀,當重置刑戮,必罰無赦。

    咨爾有衆,明聽朕言。

    ”《要錄》、《會編》文同。

     又李邦彥立大旗於河東、河北,有擅出兵者,并依軍法。

    案:此文見於《中興遺史》,乃《續鑒》所本也。

    《遺史》曰:金人既退,種師道請臨河邀之三戰,可使無噍類,若縱之去,他日禍不可測。

    李邦彥等不從,罷師道為中太一宮使,五日一到朝堂議事。

    以姚古、種師中、折彥質、範瓊等領兵,護金人過河。

    邦彥奏立大旗於河東、河北,有擅出兵者,并依軍法。

    然邦彥罷於庚戌,而師道罷於癸醜,則師道罷在邦彥之後,而此事當在邦彥未罷以前,故系於此。

     又李邦彥罷,以張邦昌為太宰,吳敏少宰。

    案:《東都事略》、《十朝綱要》、《宋史·本紀》、王宗沐、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并系此於庚戌。

    陳均《編年備要》、陳桱《通鑒續編》亦不書日,而文與此同,今姑從《東都事略》諸書,附系於此。

    然以《三朝北盟會編》考之,有可疑者數事。

    《會編》於五日辛醜陳東上書之後,即雲李邦彥罷,而張邦昌為太宰亦在辛醜,則與他書庚戌不合,此可疑者一也;《會編》五日辛醜張邦昌》為太宰,謂即於是日從肅王至金營,而《長編本書肅王至金營在六日壬寅,從行者有沈晦無邦昌,而邦昌與康王自金營歸在九日乙巳,則邦昌之歸在肅王至金營之後,此可疑者二也;然趙甡之《中興遺史》亦雲邦昌從肅王為質,則邦昌之從肅王,或是歸而又往,不與肅王同日,似他書系於庚戌,較《會編》為可信,而《靖康要錄》是月十四日有罷李邦彥制文與援吳敏少宰制,獨無授張邦昌制文,此可疑者三也。

    蓋邦彥於是月罷經兩次,一罷於陳東上書之日。

    蔡縧《北征紀實》雲:邦彥為都人所憤怨,叆出門,争呼毆擊,将殺之,馬逸偶脫,百姓獨得其履,因乘婦人小輿,垂黃裙轎簾上,密匿於啟聖院,以丐罷,待命得去,始敢出。

    此辛醜日之罷也。

    一罷於陳公輔論列之日。

    《會編》又於十日丙午書李邦彥為太宰,謂李邦彥方罷數日,張邦昌又以太宰出質,左右揆皆虛位。

    吳敏乃以劄子乞複用邦彥為太宰。

    十一月丁未,李邦彥乞緻仕,十四日庚戌,陳公輔論列,李邦彥、王孝迪、蔡懋皆罷。

    此丙午日複用,而庚戌日又罷也。

    辛醜,則邦昌與康王同在金營。

    庚戌,則邦昌已從肅王複往出質,拜授太宰。

    未知究在何日?存疑以俟更考。

    惟吳敏之為少宰,則與邦彥之罷同在庚戌,确有可徵。

    《靖康要錄》備載是月十二日邦彥奏乞緻仕手诏及十四日罷李邦彥、授吳敏少宰制文,今并附錄於此。

    十二日手诏:李邦彥任政府屢年,累形憂國愛民之誼,以至慎惜名器,抑裁冗,獻納非一。

    朕在東宮時,熟聞嘉譽,策立之際,備整忠誠。

    金人犯阙,其所建明,惟知利社稷撫軍民為急,朕一一施行。

    衆志未能遍谕,乃作勿靖,鼓唱流言,又與前日異議,元惡之人,忽生怨憤,實駭予聽。

    已依所乞宮祠,播告中外,鹹信勿疑。

    十四日,《授邦彥太一宮使制》曰:大臣事道,必嚴去就之規;明主佑賢,務全體貌之志。

    眷時元輔,久執化鈞,方引疾以辭榮,用疏恩而渙号。

    起複特進、太宰兼門下侍郎李邦彥,毓德敦大,秉心曠夷。

    以高文摛藻於禁林,以偉望奮庸於政路。

    遂參夢蔔,進任台衡。

    丕叙群才,以大明於國事;力裁衆弊,曾不顧於身謀。

    迨予缵紹之初,載嘉翊戴之職。

    登之衆宰,倚以遠猷。

    方四郊多壘之虞,惟一日萬幾之曠。

    雖稍間於綏定,念正賴於敉甯。

    忽覽奏封,力祈謝事,谕言屢遣,章卻複來。

    惟陳誼之甚高,遂貪賢而莫獲,加班崇於秘殿,行使組於殊庭。

    并衍戶租,是诏眷禮。

    於戲!進而許國,既朕心朕德之鹹知;退不忘君,尚嘉謀嘉言之入告。

    往安素履,用體至懷。

    可特授觀文殿大學士、太一宮使,依前起複特進。

    十四日《授吳敏少宰制》曰:朕祇膺聖訓,獲紹丕基,遵制揚功,仰憲祖宗之舊;圖事揆策,旁咨弼亮之賢。

    爰得異才,俾登宰路,告爾朝列,鹹聽朕言。

    中大夫、知樞密院事吳敏,氣和而志剛,才通而識邃。

    潛心自得,學造古人之微;秉義不回,德全仁者之勇。

    蚤儀禁蠹,遂贊政機,非堯、舜不陳,安社稷為悅。

    定禁中之策,實靖我家;運掌上之奇,遂固吾圉。

    逮鈞衡之虛次,謂公義以鹹歸。

    是用升次輔之聯,兼以列西台之侍。

    陪敦多邑,躐進文階,并錫寵光,用昭眷禮。

    嗚呼!慨觀今日,浩若涉川。

    考政刑則本末失倫,語才用則上下交困。

    易於出令,而宣布者多還;輕於用人,而欺誕者得肆。

    廢伏節以狥義,鹹僥利以成風。

    國勢頹靡而不張,軍律汰玩而無紀。

    非至公無以懷黨與,非持重無以鎮奸萌。

    卿其畢議而力行,朕且虛己而傾伫。

    往欽成命,以究永圖。

    可特授銀青光祿大夫、少宰兼中書侍郎。

     又種師道罷中丞。

    許翰奏:師道智慮未衰,方時多故,而虎臣置之散地,非策也。

    案:《北盟會編》:是月十七日癸醜,種師道免宣撫使,赴朝參,五日一赴院簽書。

    《東都事略》、《宋史·本紀》并系此於癸醜,與《會編》合。

    李《十朝綱要》:二月癸醜,金人皆渡河北去。

    種師道罷為中太一宮使,辛酉,乃複其職。

    本書於是日又言師道為河北宣撫,蓋因事連類附書,實則師道複用當在後八月辛酉,非於一日之間罷而即複也。

    陳均《編年備要》雲:許翰言:“不當解師道兵柄。

    ”上曰:“師道老矣,難用,當使卿見之。

    ”令相見於殿門外。

    師道寂然不語,翰因言:“平仲城下用師之失以感發之。

    ”師道始言:“我衆彼寡,當分兵結寨守要地,使糧道不通,挫以持久,可破也。

    ”翰深歎息其言,複上奏師道智慮未衰雲雲。

     又王雲、曹阇使金軍中,議以三鎮軍民不肯割地,願輸租賦,代割地之約。

    及雲、阇回雲金有虛意,其實以款我師,非誠言也。

    朝廷信之。

    耿南仲、唐恪尤主其議,意謂非歸租賦,則割地以賂之,和可以決成。

    乃诏宣撫使不得輕易進兵,而議和使紛然矣。

    案:《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五日,給事中王雲、侍衛親軍馬軍指揮使曹阇使斡離不軍。

    二十五日乃辛酉也。

    李《十朝綱要》:是年五月癸未,遣給事中王雲使斡離不軍,以曹阇副之。

    殆歸而又往耳。

    《東都事略》系此於二月辛亥,則為十五日。

    《宋史·本紀》、薛應旂《續通鑒》并系此於辛酉,與《要錄》同,疑《事略》誤也,今從《要錄》。

     (慈谿馮一梅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