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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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鞫問。
倘有實狀,豈不知過!若係虛妄,亦乞嚴行懲戒,以絕反覆興謗之端;如默而不言,慮玷哲宗皇帝,載於方冊,曷可傳之萬世。
妾伏睹紹聖之間,元祐皇後親被睿旨,放逐一尼,後來通說事端,差官制勘,有雷公式圖畫之迹,禦史錄驗,備載案牍,遷徙道宮,衆所共知,豈緣他人?乃今新進之人不究其理,謂妾遭遇哲宗皇帝,欲快人情,務摅前忿,豈存内外輕重之理,祇報先朝未申之怨!衆口铄金,可不懼哉!欲乞特降睿旨,檢取元祐皇後制院一宗公案及推勘官吏,付有司再行訊治,以示中外。
如妾稍有幹涉用情,不敢拱手而居後位之列,若不瀝誠詳具奏聞,安能辨雪?伏望皇太後陛下憫憐哲宗至孝至仁,照鑒妾之負冤無告,出自宸斷,特賜矜察。
”(《續長編》卷五百十五注及《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長編》注及《紀事本末》文多互錯,今參二書校訂。
) 6、壬寅,通直郎、寶文閣待制、新知越州鄒浩為衡州别駕,永州安置。
(《續長編》卷五百十五注及《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又百二十九。
案:“衡州”,卷百二十九作“杭州”,誤。
《續長編》注作“衛州”,亦誤。
) 7、元符皇後劉氏上表稱謝,言:“付睹诏書,布告中外,責鄒浩誣妄故鄧王非妾所生等事,以正朝廷之風化,以葉泰陵之聖德。
銜冤上訴,俟明命於三年;頒诏亟行,示信恩於四海。
下以稱在廷之公議,上以慰哲廟之神靈,仰荷睿明,惟知感泣。
伏念妾本京辇良家之子,玷先朝侍禦之聯,雨露既及於凡材,草木焉知其帝力。
屬鄧王載誕之後,适長秋虛位之時,被兩宮之玉音,及群臣之佥議,旋加冊命,進掌後宮。
(案:“掌”,《續長編》注作“長”。
)非天克相,以誰為在。
妾何緣而自緻奸邪橫逆,(案:《續長編》注誤“迎”。
)指愛子作他人?中外動搖,視诏詞為诳語,於妾身而敢恨,顧先帝以何如?亦嘗自反其所言,信出不根之私語。
且以元祐皇後因逐一尼,遂倡事端,逮從制勘。
禁書圖畫之備露,禦史錄案之甚明,自取彜刑,俄聞廢命。
案牍固存於朝論,(案:《續長編》注誤“老”。
)推原豈本於妾身!方群小之肆誣,實衆尤之難辨。
當陛下承祧之始,屬欽聖》垂簾之間,案:“屬”,《續長編》注誤作“當”。
泣血書辭,呼天雪憤。
庶幾中外備見終始。
豈期元祐之朋邪,競蓄前朝之怨憾,喜聞人過,豈驗是非,增飾煩言,更加傷害。
方且拟議以深斥,尚何封章之可行。
妾所痛者,慮傷先帝之明恩;妾所重者,恐亂後世之信史。
惟大事之若是,曷小己之足論,終期群枉之冰銷,果賴至仁之洞察。
奮英謀而獨斷,紹列聖以禦圖,邪正剖分,黑白昭著。
奸言僞說,難逃聖覽之明;巧诋深冤,灼見沽名之賊。
曲布丹悃,(案:元本作“曲文平悃”,《續長編》注作“曲刊丹悃”。
)昭示四方。
此蓋伏遇皇帝陛下,堯、舜相承,文、武繼善,上追兄弟友恭之義,下憐母子孤露之情,辨百年疑似之非,正萬世昭明之典。
妾殒身何報,沒齒知榮,生當竭節以答聖恩,死亦無憾而見哲廟。
”诏并送史官。
(《續長編》卷五百十五注及《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參校。
原注:此據汪藻所編诏旨。
今《徽宗實錄》乃削去,但於鄒《浩傳》載浩本章及诏耳。
《哲宗舊錄》於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六日乙未越王薨,因載崇甯元年閏六月十八日手诏并元符皇後謝表。
《新錄辨誣》曰:初,元符皇後之立,鄒浩上疏極論,坐貶新州。
太上皇帝即位,遂複召用。
時蔡京浸用事,忌鄒浩,因求浩舊疏不得,乃使其黨作僞疏曰“臣聞仁宗皇帝垂拱四十二年”,至“斬惇之首以謝天下”。
此疏盛行,而實非浩疏也。
繼而京執政,故有是劄子及皇後劉氏上表。
按《實錄》止合載當年之事,以事系日。
以上三行係事在三年之後,見合删修入。
《徽宗實錄》今去全文一千三十七字,然《舊錄》初不載鄒浩僞疏,又今所修《徽宗實錄》既削去崇甯诏書,又削劉後謝表,但於《鄒浩傳》載浩本疏及诏書耳。
今史院诏旨改元符皇後訴皇太後表隻作上皇帝,比舊所傳诏旨已自不同,又不載劉氏謝表,不知何故也?當考。
要是此段并非實事,鄒浩疏、元符皇後上皇太後表及謝徽宗表,皆蔡京為之也。
《丁未錄》雲:上欲再貶浩,而三省求浩元疏不獲,下浩取藁。
浩奏以原藁不存。
陳瓘聞而歎曰:“若後日有譔惡語以進者,将何以自明也?”已而章惇果僞撰浩疏袖以進。
按惇元符三年九月八日已罷相,僞鄒浩疏者,乃蔡京也。
案:此注前半所載具見《續長編》注。
要是此段并非事實,以下乃楊仲良《紀事本末》所附輯也。
考《續長編》注引《新錄辨誣》,祇以鄒浩此疏及劉後訴表出於蔡京執政之日,明此一疏一表皆京等為之。
而劉後謝表初非僞撰,故李氏又以不載謝表為疑。
楊氏并以謝表為僞,恐非事實。
又《宋史鄒浩傳》:徽宗即位,浩還朝,帝首及谏立後事,問谏草安在。
對曰:“焚之矣。
”而《丁未錄》以為上欲再貶浩,三省求原疏不獲,下浩取藁,語亦互異。
畢沅《續資治通鑒《考異》雲:焚藁之語,京已久聞之。
時向太後已崩,而朱太妃尚在,京猶未敢為此也。
及是年二月,朱太妃薨,京特以此時入對,故既撰浩僞疏,又撰元符皇後僞疏章,以無太後、太妃可以證其妄者耳。
僞疏、僞表,一時一手所作,大抵在是年四月後。
京素交結内侍,以此僞疏表置帝前甚易。
所可疑者,浩既焚其藁,京求浩奏亦不可得,而《徽宗實錄鄒浩傳》及《東都事略》、《宋史鄒浩傳》,俱載浩元奏,與僞疏大異,不知從何處得來,豈宮中所留浩元奏,群小一時難檢,不及焚毀,若有神物為之護持而其後出者欤?竊考《宋史王回傳》:回與浩友善,皇後劉氏立,浩将論之,密告回,回曰:“事甯有大於此者乎?子雖有親,然移孝為忠,亦太夫人素志也。
”浩南遷,人莫敢顧。
回斂交遊錢與治裝,往來經理,且慰安其母。
邏者以聞,逮詣诏獄。
禦史诘之,對曰:“實當預議,不敢欺也。
”因誦浩所上章,幾二千言。
獄上,除名。
據此,鄒浩元奏雖自焚,而王回固能誦其章矣。
回誦此者,亦見元奏自留人間,不可誣也。
《宋編年通鑒》雲:初,劉後為賢妃,生子時,中宮虛位,後因是得立,然叆三月而薨,谥獻愍太子。
後之立也,浩三疏谏,随削其藁,尋得罪貶。
上初即位,召浩還朝,首及谏立後事,襃歎再三。
詢谏藁安在,對曰:“焚之矣。
”退告陳瓘,瓘曰:“禍其在此乎!異時奸人妄出一緘,不可辨矣。
”及蔡京用事,使其黨為僞疏,謂本宮人卓姬生子,後殺其母而取之。
诏暴其事,安置永州。
浩母張氏絕賢,浩之為谏官也,恐贻親憂,欲固辭,母曰:“兒能報國,無愧於公議,吾固何憂!”) 10、甲戌,知樞密院蔣之奇言:“近上劄子為元符二年内送簡子與鄒浩,見般出觀音院待罪,乞重行黜責。
伏蒙聖恩特降中使宣押,仍封選劄子者。
竊以鄒浩上章狂妄不根,王法所棄,臣於是時身為從官,不能詳審,乃緣鄉闬之故,猥以尺牍通問,罪應竄斥。
哲宗皇帝隆寬善貸,止解近職,出守便郡,到官未幾,複移帥府,天地之施,死且不報。
伏遇皇帝陛下膺天寶命,紹履尊極,臣旋被寵擢,召還禁直,繼蒙簡拔,擢貳樞管,甫及期年,擢冠右府,望輕德厚,粉骨難酬,惟夙夜戮力盡瘁,庶以少答萬分。
今鄒浩舊章發露,降散官閑置。
臣備位大臣,前日之事,不敢蔽欺不言,以幸苟免。
伏望聖慈下臣章有司,俾詳議臣罪,特從貶降。
”诏不許收留,仍封還劄子。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 11、戊寅,起居舍人範緻虛言:“伏睹诏旨,鄒浩狂悖,诋誣先朝之罪已複正典刑。
按浩所為如此,臣子之義,所宜共棄。
而臣昨於鄒浩未得罪之時辄往相見,因此罣於吏議,自太學博士訩替。
昨蒙登極大霈,除落過名,依舊複充太學博士。
因緣召對,遂叨近侍,雖荷陛下寬恕,棄瑕收錄,未賜譴責,在臣於義,自難安處。
伏望早賜指揮,正臣罪辜,臣見在家待罪,不敢更供職事。
”诏令供職。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 12、知江甯府鄧祐甫乞以府學所建王安石祠堂著祀典,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中書省檢會李清臣嘗有劄子,言:“哲宗天資,世推仁厚,未嘗有過失。
及章惇為相,開導以殘忍殺伐之事,或托謗讪宗廟,或稱謀危上躬,受禍者一千馀家。
凡士民有晻昧言語,加以搒打手足、剝割皮膚、斬胫拔舌之刑,至於道路以目不敢偶語者,有誤聖時,有傷和氣也。
”诏貶武安節副。
案:《十朝綱要》系於閏六月壬戌,《宋史·本紀》系於閏月壬午,元刻本《續宋資治通鑒》書在五月,蓋文有脫譌也。
今正,下同。
清臣劄子,元符三年十月丙申可考。
清臣出知大名府,遂卒,此追貶也。
前錢遹劾曾布疏,有“清臣褫職實誅,死後之奸回”語可考。
又:雲:言者論豐稷、張舜民元符末辭謝,言官上表,皆譏刺先朝,於是并責授散官,睦州、商州安置。
案:《十朝綱要》系壬午日,九朝編年備要雲:上擢舜民為右谏議大夫,在谏垣七日,所上六十馀章。
其陳陝西之弊有曰:“以庸将而禦老師,役饑民而争曠土。
”時以為名言。
倘有實狀,豈不知過!若係虛妄,亦乞嚴行懲戒,以絕反覆興謗之端;如默而不言,慮玷哲宗皇帝,載於方冊,曷可傳之萬世。
妾伏睹紹聖之間,元祐皇後親被睿旨,放逐一尼,後來通說事端,差官制勘,有雷公式圖畫之迹,禦史錄驗,備載案牍,遷徙道宮,衆所共知,豈緣他人?乃今新進之人不究其理,謂妾遭遇哲宗皇帝,欲快人情,務摅前忿,豈存内外輕重之理,祇報先朝未申之怨!衆口铄金,可不懼哉!欲乞特降睿旨,檢取元祐皇後制院一宗公案及推勘官吏,付有司再行訊治,以示中外。
如妾稍有幹涉用情,不敢拱手而居後位之列,若不瀝誠詳具奏聞,安能辨雪?伏望皇太後陛下憫憐哲宗至孝至仁,照鑒妾之負冤無告,出自宸斷,特賜矜察。
”
案:《長編》注及《紀事本末》文多互錯,今參二書校訂。
) 6、壬寅,通直郎、寶文閣待制、新知越州鄒浩為衡州别駕,永州安置。
案:“衡州”,卷百二十九作“杭州”,誤。
《續長編》注作“衛州”,亦誤。
) 7、元符皇後劉氏上表稱謝,言:“付睹诏書,布告中外,責鄒浩誣妄故鄧王非妾所生等事,以正朝廷之風化,以葉泰陵之聖德。
銜冤上訴,俟明命於三年;頒诏亟行,示信恩於四海。
下以稱在廷之公議,上以慰哲廟之神靈,仰荷睿明,惟知感泣。
伏念妾本京辇良家之子,玷先朝侍禦之聯,雨露既及於凡材,草木焉知其帝力。
屬鄧王載誕之後,适長秋虛位之時,被兩宮之玉音,及群臣之佥議,旋加冊命,進掌後宮。
)非天克相,以誰為在。
妾何緣而自緻奸邪橫逆,
)指愛子作他人?中外動搖,視诏詞為诳語,於妾身而敢恨,顧先帝以何如?亦嘗自反其所言,信出不根之私語。
且以元祐皇後因逐一尼,遂倡事端,逮從制勘。
禁書圖畫之備露,禦史錄案之甚明,自取彜刑,俄聞廢命。
案牍固存於朝論,
)推原豈本於妾身!方群小之肆誣,實衆尤之難辨。
當陛下承祧之始,屬欽聖》垂簾之間,案:“屬”,《續長編》注誤作“當”。
泣血書辭,呼天雪憤。
庶幾中外備見終始。
豈期元祐之朋邪,競蓄前朝之怨憾,喜聞人過,豈驗是非,增飾煩言,更加傷害。
方且拟議以深斥,尚何封章之可行。
妾所痛者,慮傷先帝之明恩;妾所重者,恐亂後世之信史。
惟大事之若是,曷小己之足論,終期群枉之冰銷,果賴至仁之洞察。
奮英謀而獨斷,紹列聖以禦圖,邪正剖分,黑白昭著。
奸言僞說,難逃聖覽之明;巧诋深冤,灼見沽名之賊。
曲布丹悃,
)昭示四方。
此蓋伏遇皇帝陛下,堯、舜相承,文、武繼善,上追兄弟友恭之義,下憐母子孤露之情,辨百年疑似之非,正萬世昭明之典。
妾殒身何報,沒齒知榮,生當竭節以答聖恩,死亦無憾而見哲廟。
”诏并送史官。
原注:此據汪藻所編诏旨。
今《徽宗實錄》乃削去,但於鄒《浩傳》載浩本章及诏耳。
《哲宗舊錄》於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六日乙未越王薨,因載崇甯元年閏六月十八日手诏并元符皇後謝表。
《新錄辨誣》曰:初,元符皇後之立,鄒浩上疏極論,坐貶新州。
太上皇帝即位,遂複召用。
時蔡京浸用事,忌鄒浩,因求浩舊疏不得,乃使其黨作僞疏曰“臣聞仁宗皇帝垂拱四十二年”,至“斬惇之首以謝天下”。
此疏盛行,而實非浩疏也。
繼而京執政,故有是劄子及皇後劉氏上表。
按《實錄》止合載當年之事,以事系日。
以上三行係事在三年之後,見合删修入。
《徽宗實錄》今去全文一千三十七字,然《舊錄》初不載鄒浩僞疏,又今所修《徽宗實錄》既削去崇甯诏書,又削劉後謝表,但於《鄒浩傳》載浩本疏及诏書耳。
今史院诏旨改元符皇後訴皇太後表隻作上皇帝,比舊所傳诏旨已自不同,又不載劉氏謝表,不知何故也?當考。
要是此段并非實事,鄒浩疏、元符皇後上皇太後表及謝徽宗表,皆蔡京為之也。
《丁未錄》雲:上欲再貶浩,而三省求浩元疏不獲,下浩取藁。
浩奏以原藁不存。
陳瓘聞而歎曰:“若後日有譔惡語以進者,将何以自明也?”已而章惇果僞撰浩疏袖以進。
按惇元符三年九月八日已罷相,僞鄒浩疏者,乃蔡京也。
案:此注前半所載具見《續長編》注。
要是此段并非事實,以下乃楊仲良《紀事本末》所附輯也。
考《續長編》注引《新錄辨誣》,祇以鄒浩此疏及劉後訴表出於蔡京執政之日,明此一疏一表皆京等為之。
而劉後謝表初非僞撰,故李氏又以不載謝表為疑。
楊氏并以謝表為僞,恐非事實。
又《宋史鄒浩傳》:徽宗即位,浩還朝,帝首及谏立後事,問谏草安在。
對曰:“焚之矣。
”而《丁未錄》以為上欲再貶浩,三省求原疏不獲,下浩取藁,語亦互異。
畢沅《續資治通鑒《考異》雲:焚藁之語,京已久聞之。
時向太後已崩,而朱太妃尚在,京猶未敢為此也。
及是年二月,朱太妃薨,京特以此時入對,故既撰浩僞疏,又撰元符皇後僞疏章,以無太後、太妃可以證其妄者耳。
僞疏、僞表,一時一手所作,大抵在是年四月後。
京素交結内侍,以此僞疏表置帝前甚易。
所可疑者,浩既焚其藁,京求浩奏亦不可得,而《徽宗實錄鄒浩傳》及《東都事略》、《宋史鄒浩傳》,俱載浩元奏,與僞疏大異,不知從何處得來,豈宮中所留浩元奏,群小一時難檢,不及焚毀,若有神物為之護持而其後出者欤?竊考《宋史王回傳》:回與浩友善,皇後劉氏立,浩将論之,密告回,回曰:“事甯有大於此者乎?子雖有親,然移孝為忠,亦太夫人素志也。
”浩南遷,人莫敢顧。
回斂交遊錢與治裝,往來經理,且慰安其母。
邏者以聞,逮詣诏獄。
禦史诘之,對曰:“實當預議,不敢欺也。
”因誦浩所上章,幾二千言。
獄上,除名。
據此,鄒浩元奏雖自焚,而王回固能誦其章矣。
回誦此者,亦見元奏自留人間,不可誣也。
《宋編年通鑒》雲:初,劉後為賢妃,生子時,中宮虛位,後因是得立,然叆三月而薨,谥獻愍太子。
後之立也,浩三疏谏,随削其藁,尋得罪貶。
上初即位,召浩還朝,首及谏立後事,襃歎再三。
詢谏藁安在,對曰:“焚之矣。
”退告陳瓘,瓘曰:“禍其在此乎!異時奸人妄出一緘,不可辨矣。
”及蔡京用事,使其黨為僞疏,謂本宮人卓姬生子,後殺其母而取之。
诏暴其事,安置永州。
浩母張氏絕賢,浩之為谏官也,恐贻親憂,欲固辭,母曰:“兒能報國,無愧於公議,吾固何憂!”) 10、甲戌,知樞密院蔣之奇言:“近上劄子為元符二年内送簡子與鄒浩,見般出觀音院待罪,乞重行黜責。
伏蒙聖恩特降中使宣押,仍封選劄子者。
竊以鄒浩上章狂妄不根,王法所棄,臣於是時身為從官,不能詳審,乃緣鄉闬之故,猥以尺牍通問,罪應竄斥。
哲宗皇帝隆寬善貸,止解近職,出守便郡,到官未幾,複移帥府,天地之施,死且不報。
伏遇皇帝陛下膺天寶命,紹履尊極,臣旋被寵擢,召還禁直,繼蒙簡拔,擢貳樞管,甫及期年,擢冠右府,望輕德厚,粉骨難酬,惟夙夜戮力盡瘁,庶以少答萬分。
今鄒浩舊章發露,降散官閑置。
臣備位大臣,前日之事,不敢蔽欺不言,以幸苟免。
伏望聖慈下臣章有司,俾詳議臣罪,特從貶降。
”诏不許收留,仍封還劄子。
) 11、戊寅,起居舍人範緻虛言:“伏睹诏旨,鄒浩狂悖,诋誣先朝之罪已複正典刑。
按浩所為如此,臣子之義,所宜共棄。
而臣昨於鄒浩未得罪之時辄往相見,因此罣於吏議,自太學博士訩替。
昨蒙登極大霈,除落過名,依舊複充太學博士。
因緣召對,遂叨近侍,雖荷陛下寬恕,棄瑕收錄,未賜譴責,在臣於義,自難安處。
伏望早賜指揮,正臣罪辜,臣見在家待罪,不敢更供職事。
”诏令供職。
) 12、知江甯府鄧祐甫乞以府學所建王安石祠堂著祀典,從之。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中書省檢會李清臣嘗有劄子,言:“哲宗天資,世推仁厚,未嘗有過失。
及章惇為相,開導以殘忍殺伐之事,或托謗讪宗廟,或稱謀危上躬,受禍者一千馀家。
凡士民有晻昧言語,加以搒打手足、剝割皮膚、斬胫拔舌之刑,至於道路以目不敢偶語者,有誤聖時,有傷和氣也。
”诏貶武安節副。
案:《十朝綱要》系於閏六月壬戌,《宋史·本紀》系於閏月壬午,元刻本《續宋資治通鑒》書在五月,蓋文有脫譌也。
今正,下同。
清臣劄子,元符三年十月丙申可考。
清臣出知大名府,遂卒,此追貶也。
前錢遹劾曾布疏,有“清臣褫職實誅,死後之奸回”語可考。
又:雲:言者論豐稷、張舜民元符末辭謝,言官上表,皆譏刺先朝,於是并責授散官,睦州、商州安置。
案:《十朝綱要》系壬午日,九朝編年備要雲:上擢舜民為右谏議大夫,在谏垣七日,所上六十馀章。
其陳陝西之弊有曰:“以庸将而禦老師,役饑民而争曠土。
”時以為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