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關燈
欲多方曲庇其罪;陛下不欲與惠卿職而終複,不欲除林希經筵而終除;以是上下畏之。

    獨臣、韓忠彥曾稍開陳,他人有敢言者否?”其意蓋欲傾惇。

    帝曰:“此固當開陳也。

    ”) 4、丁亥,國子司業龔原奏:“贈太傅王安石,在先朝時嘗進所撰《字說》二十二卷。

    其書發明至理,欲乞差人就王安石家繕寫定本,降付國子監雕印,以便學者傳習。

    ”诏可。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周煇《清波雜志》卷十雲:章子厚在相位,一日,國子長貳言《三經》已镂版攽行,王荊公《字說》亦合攽行,合取相公鈞旨。

    子厚曰:“某所不曉,此事請白右丞。

    ”右丞,蔡元度也。

    畢沅《通鑒》雲:學校舉子之文,靡然從之,其弊自原始。

    ) 5、戊子。

    (《長編》卷四百九十四:元符元年正月辛巳,戶部言:“州縣遇有滅傷,差官檢放,乞自任受狀至出榜,其不得過四十日。

    ”從之。

    乃於紹聖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條内,限三日内差定檢官。

    作當日。

    案:原文已佚。

    ) 6、庚寅,左朝奉郎、權發遣開封府推官常安民為監察禦史,中丞黃履薦也。

    安民先召對垂拱殿,(案:《編年備要》此下有雲:上曰:“聞卿嘗緻仕。

    ”安民曰:“臣元祐七年丁母憂,疾笃緻仕。

    服除,範祖禹、趙君錫以臣年齒未老,聞於朝廷,遂再通籍。

    ”上又問元祐任何官,安民具以實對,且言:“鄧伯溫、蘇轼、蘇轍皆嘗薦臣為台官,以拘於資格,不除。

    ”因奏曰:“祖宗之置台谏乃好意,天下事付與執政,使行之不當,則台谏言之,天子惟擇執政與台谏而已,自可無為而治。

    故台谏官,人君當自擇。

    近歲多由執政度其附己然後除授,故雖名為天子耳目,實執政私人。

    ”)上曰:“今日如何?”安民對曰:(案:編年備要此下有雲:今日之患,莫大於士不知恥。

    人苟無恥,則擇利而趨,見害而避。

    無事之時,惟祿仕所誘,奔走俯伏,供為臣職,一旦投之患難之地,則掉臂而去矣。

    今之大臣,所提撕者,皆無況之人。

    )“元祐中進言者,以熙甯、元豐之政為非,而當時為是;今日進言者,以元祐之政為非,而熙甯、元豐為是,皆為偏論。

    先帝以天下久安,不無積弊,故須變革,然末年已有欲趨安靜之意。

    陛下即位之初,亦因時之宜,務以寬仁鎮靜,稍更作為之。

    見今進言者一切以為非,願陛下公聽,并觀是者行之,非者改之,無問新舊,惟歸於當。

    ”上深然之,謂執政曰:“安民議論公正,無所阿附。

    ”(《紀事本末》卷一百。

    案:《編年備要》雲:安民尋又上疏,略曰:“大臣不和於上,朋黨交惡於下,紛擊诋誣,虧損風俗。

    陛下姑務并容,,不明邪正曲道,則綱紀豈不日就陵遲!昔唐文宗初亦慨然有意於治,史稱‘儒雅恭儉,出於天性’。

    故太和之後,朝廷号為清明。

    惟以牛僧孺、李德裕二黨相攻,黑白不分。

    德裕之黨有鄭覃、陳夷行,僧孺之黨有楊嗣複、李珏,同時并用,紛争於前,唐祚遂衰。

    陛下若不能辨邪正,則朋黨何時可破?牛、李之禍,可不戒哉!”) 7、丁酉,都水使者王宗望言:“大河自元豐潰決以來,東、北兩流,利害極大,十年紛争,國論不決,水官無所适從。

    伏自奉诏以來凡經九月,上禀成算,遂斷北流,以除河患。

    望下臣等奏付史官,以紀紹聖臨禦以來聖明獨斷,至此成績。

    ”诏宗望等具析修閉北流部額官等功力等第以聞。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原注:此十月十三日工部雲雲。

    十一月十五日當并王宗望事迹:紹聖元年,為都水使者。

    朔部自河決而東北流之議興,宗望有請於朝,遂塞張包、樊郡等河,自阚村以下至栲栳堤七節河門并皆閉塞。

    創築金堤七十裡,盡障北流,使全河之水奉還故道。

    又設為經畫,自阚村而下直至海口,逐一相視,補築新舊堤防及淤淺河道,增修疏濬,雖盛夏漲潦,更無壅決之患。

    二年,上嘉其勞,進階三等,授中散大夫,除直龍圖閣、河北都轉運使。

    未數月,擢工部侍郎,進階三等。

    在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 8、曾布與韓忠彥言:“外議見惠卿移大名,過阙遷工部;升卿除落訩替,疑惠卿複用。

    ”上曰:“無此。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振河北饑。

    (案:《宋史·本紀》:九月癸卯,遣禦史劉拯振河北饑。

    案:河北水滅饑民,此在十月,或據放振時書之,遣劉拯之命在九月欤?《河渠志三》雲:是時東流堤防未及繕固,瀕河多被水患,流民入京師,往泊禦廊及僧舍。

    诏給券,谕令還本土,以就振饑。

    ) 1、十一月己亥朔。

    (《長編》卷三百九十一: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中書省言:“刑房斷例,嘉祐中宰臣編修,今二十馀年内有該載者,欲委官續斷例及舊例策,一處看詳。

    ”原注:紹聖元年十一月己亥可考。

    案:今原文已佚,據錢大昕朔閏考書朔。

    ) 2、己酉,權工部侍郎吳安持言:“準朝旨相度開濬澶州故道,分減漲水。

    按澶州本是河行舊道,頃年曾乞開修,其時以東西地形高仰,未可興功。

    欲乞再行疏道燕家河,仍令所屬先次計度,合增修一十一埽所用功料。

    ”诏:“令都水監候來年将及漲水月分,先具利害以聞。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3、庚戌。

    (《長編》卷三百二十五:元豐五年四月戊寅,诏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侍郎依直學,并賜佩金魚。

    原注:元祐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紹聖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崇甯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