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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緻人言耳!”安石曰:“提舉官到任不過數處,若妄作,隻須有事實;全無事實可說,即其言豈可聽信?”上又語及程颢疏,安石曰:“颢至中書,略谕以方鎮沮毀朝廷法令,朝廷申明使知法意,不得謂之疏駮大臣章奏。
颢乃言大臣論列事,當包含此為害利;若不申明法意,使中外具知,則是縱使邪說誣民,而今诏令本意,更不明於天下,如此則異議何由貼息?”原注:诏及颢疏,據朱本附見。
《日錄》在十四日乙巳,新本削去。
上因論及台谏官,言不可失人心。
安石曰:“所謂得人心者以為理義。
理義者,乃人心之所悅,非獨人心,至於天地鬼神亦然。
先王能使山川鬼神亦莫不甯者,以行事有理義故也。
苟有理義,即周公緻四國皆叛不為失人心;苟無理義,即王莽有數十萬人詣阙頌功德不為得人心也。
”原注:《日錄》在三月四日乙未,朱本附五日丙申,今從之。
他日,安石與韓绛請上更曉谕台谏,無使紛紛。
上曰:“安得如許口頰與說?”上又谕安石令稍修改常平法,以合衆論。
安石曰:“陛下方以道勝流俗,與戰無異,今少自卻即坐,為流俗所勝矣。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 7、丁酉。
(《長編》卷二百十四:熙甯三年八月癸亥,诏江淮發遣湖北運司體量殿中丞、直史館蘇轼居喪服除,往複賈販,及令天章閣待制李師中供析照驗見轼妄冒差借兵卒事實以聞。
侍禦史知雜事謝景溫劾奏故也。
原注:景溫劾轼已附注三月丁酉。
轼例當作州,亦見彼注。
案:原文及注,今已俱佚。
) 8、壬寅,谏官孫覺見上論青苗事,且言:“條例司駮韓琦疏,镂闆行下,非陛下所以待勳舊大臣意。
賴韓琦樸忠,固無他慮,設當唐末、五代,藩鎮強盛時,豈不為國生事乎!”(《長編》卷二百十:熙甯三年四月戊辰,上誤記覺言以為公著。
公著降知颍州事,原注引《公著家傳》三月十一日壬寅,谏官孫覺見上雲雲。
輯入。
) 9、甲辰,呂公著屢奏乞罷提舉官。
(案:《長編》卷二百十:熙甯三年四月戊辰,辨公著對及琦疏之誤。
原注:雲:公著自三月十三日不複對,凡二十二日。
此奏當在十三日之前,今不得其日,姑附十三日甲辰下。
)王安石讀至“取大臣章奏疏駮,巧為辨說,敷告天下。
”上曰:“如此,則韓琦安得不動心乎?”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鎮逐條疏駮,而執法乃不以為非。
方鎮作無理章奏,朝廷諄諄曉谕,而執法乃謂之巧為辨說,即非理之正。
言事官當逐辨論其非,以開悟陛下之聰明可也。
今但言巧為辨說,而不見辨說之不當,則其情可見矣!”《紀事本末》卷六十三,卷六十八。
上怪上下紛紛何至此,安石曰:“陛下作法,宰相搖之於上,禦史中丞搖之於下,方鎮搖之於外。
而初無人與陛下為先後奔走奭侮之臣,則人情何為而不至此耶!”又讀至“止令提點刑獄或轉運使管勾。
”安石曰:“比曾公亮亦有此奏。
陛下試思府界若無提舉官止有呂景,則此法已不得行;京西無提舉官止有提點刑獄,則已言人皆不願。
請以此驗之,則不設提舉官,付之他司,事必不舉矣。
”上患官吏慢法而不奉行,安石曰:“提舉官雖卑,然以朝廷之命出使,尚未敢按舉州縣不法,即已紛紛然以為陵轹州縣。
言事官本當為朝廷守法,乃更朋比流俗,如此豈是正理!”上以為然。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 10、戊申,安石獨對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由朕置台谏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紛紛也。
”(《長編》卷二百十謝景溫舉禦史條載:先是,安石獨對上雲雲一段。
原注:雲:此安石三月十六對上語。
今據原文輯此。
) 11、丁未。
(《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壬申,中書言司農定保甲條例。
原注:雲:三年三月十七。
又《長編》卷二百三十六:熙甯五年閏七月辛酉,安石謂:“本為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作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院取旨。
”原注:雲:三年三月十七日亦有此言。
案:原文已佚。
) 12、戊申,(案:據《宋史·本紀》補日。
)範鎮罷知通進銀台司。
初,鎮言:“韓琦奏,中書自當施行,不須下條例司及不當令李常分析封還诏書。
”聖旨谕鎮行下數四,猶不肯。
案:《宋史本傳》雲:诏五下,鎮執如初。
會司馬光辭樞密副使,上許之,鎮又封還诏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上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於坊市細民,莫不歡喜。
今一旦追還告敕,非惟诏命反汗,實恐沮光谠論忠計。
”上不許,以诏書直付光,不複由銀台司行下。
鎮言:“由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 13、己亥,(案:據畢沅《通鑒》補日。
)上遣劉有方谕司馬光,以光累有辭避,已行,襃許為銀台司,不行,下诏令有方谕旨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於崇政殿,因再拜謝,上曰:“此命尚未罷也,朕特加卿,卿何為抗命不受?”光曰:“臣自知無力於朝廷,故不敢受。
抗命之罪小,屍祿之罪大故也。
”上曰:“卿受之而振職,則不為屍祿矣。
”光曰:“今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臣安得免為屍祿之人?”上曰:“相反者何事?”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放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上曰:“今士大夫洶洶,皆為此言。
卿為侍從臣,聞之不得不言於朕耳。
”光曰:“不然。
蔊者初議,臣在經筵,與呂惠卿争議論,以為果行之,必緻天下洶洶。
當時士大夫往往未知,百姓則固未知非,迫於浮議而言也。
”上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所遣亦非其人也。
”上曰:“卿見元敕否?”光曰:“不見。
”上曰:“元敕不令抑勒,宿州強以陳小麥配民,衛州留滞不散,朝廷已令取勘違敕強民者,朝廷固不容也。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抑配。
如開封府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及四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於抑勒也。
”上曰:“卿告敕尚在禁中,朕欲再降出,卿當受之,勿複辭也。
”光曰:“陛下果能行臣之言,臣不敢不受;不能行臣之言,臣以死守之,必不敢受。
且诏令數下,而臣數拒違,於臣之罪益重,於陛下威令亦為不行,上下俱有所損,願陛下勿降出也。
”上曰:“卿何必如此專徇虛名?”光對曰:“凡群臣得為兩府,何異自地升天!臣與其徇虛名,孰若享實利,顧不敢無功而受祿耳?”上曰:“卿所言,皆非卿之職也。
”光對曰:“臣惟恐受敕告,則不能言職外之事。
今者不受,為貪陳國家之急務耳,非為身也。
”上敦谕再三,光再三固辭,上曰:“當更思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八。
) 14、壬子,上禦集英殿,賜進士第。
(案:《十朝綱要》:三月己卯,禦集英殿,始策進士,罷詩、賦、論三題。
)葉祖洽言:“祖宗多因循苟且,陛下革而新之。
”(案:二句據《紀事本末》卷六十八增入。
置第一。
)轼奏欲别定等第,上不許。
初,轼為國子監考試官,時二年八月也。
安石既得政,每贊上以獨斷,上專信任之。
轼發策雲:“晉武平吳,以獨斷而克;符堅伐晉,以獨斷而亡。
齊桓專任管仲而霸,燕哙專任子之而滅。
事同功異,何也?”安石見之不悅。
上數欲用轼,安石必沮毀之。
轼又嘗上疏曰:“陛下自去歲以來,所行新政,皆不與治世同道。
”又作拟《進士對禦試策》,上以轼所對策示王安石,安石曰:“轼材亦高,但所學不正,今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請黜之。
”曾公亮曰:“轼但異論耳,無可罪者。
”他日,安石又白上曰:“陛下何以不黜轼,豈為其才可惜乎?譬如調惡馬,須減刍秣加閧撲,使其貼服,乃可用。
如轼者,不困之使自悔,而绌其不逞之心,安肯為陛下用?且如轼輩者,其才為世用甚少,為世患甚大,陛下不可不察也。
”(《紀事本末》卷六十二。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上試葉祖洽等二百八十九人,擢祖洽為第一,廷試策自此始。
《編年備要》雲:賜葉祖洽》以下及諸科八百馀人及第、出身有差。
舊制,進士一日而兼試詩、賦、論,謂之三題;特奏人隻試論一道。
至是罷三題,始用策。
翌日,試特奏名進士亦試策也。
自王安石得政,每贊上以獨斷,上專信任之。
於是考官蘇轼發策雲:“晉武帝平吳,以獨斷而克;符堅伐晉,以獨斷而亡。
齊桓專任管仲而伯,燕哙專任子之而滅。
事同而功異,何也?”王安石見之不悅。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初考為三等,覆考為五等。
上令宰相陳升之面讀,以祖洽為第一。
轼乃言:“陛下試士,将求樸直之人,而阿谀順旨者率據上第,臣竊悲之。
”是以不勝憤懑,拟《進士對禦試策》以進。
上以轼所對示安石,曰:“轼才亦高,但所學不正,陛下何不黜轼,豈以其才可惜乎?譬如調惡馬,須減刍秣加鞭閧,使其帖服,乃可用。
陛下不可不察也。
”薛應旂《通鑒》雲:初,同知貢舉呂公弼在貢院中,密奏言:“天子臨軒策士而用詩、賦,非舉賢求治之道,乞出自宸衷,以咨訪治道。
”至是上禦集英殿試進士,遂專用策,賜葉祖洽以下三百人及第、出身。
祖洽,邵武人,所對策專投合用事者。
考官宋敏求、蘇轼欲黜之,呂惠卿擢為第一。
畢沅《通鑒》雲:考官呂惠卿列阿時者高等,讦直者居下;劉攽覆考,悉反之。
李大臨、蘇轼編排上官均第一,葉祖洽第二,陸佃第五。
帝令陳升之面讀均等策,擢祖洽第一。
) 15、丙辰,右正言、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孫覺降知廣德軍。
(案:《宋史本傳》、陳桱、薛應旂、畢沅《通鑒》俱雲:帝初即位,覺為右正言,以言事忤帝意,罷去。
王安石早與覺善,将援以為助,自知通州召還,累改審刑院。
時呂惠卿用事,帝問於覺,對:“惠卿辨而有才,以為利之。
”故帝曰:“朕亦疑之。
”青苗法行,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有五,國事之财用取焉。
”覺條奏其妄,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又案:孫覺罷在元年八月。
《太平治迹統類》,通判越州,不載知通州時月。
覺召還,亦不得其日月。
)初,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皆以為開封府界散常平錢實有抑配,上遣覺出案其事。
覺喜奉行,遂诏覺同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官體量有無抑配以聞。
既而張戩言不當遣覺。
覺亦奏疏辭行。
(案:《宋史》本傳、徐氏《通鑒後編》:覺奏且言:“如陳留一縣,前後榜令請錢,卒無人至者,故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
所有體量,望賜寝罷。
”)上批:“覺上殿稱敢不虔奉诏命,即日治行,今乃反覆如此,付中書問。
”已而王安石猶獨對言,直可責降,不須劾問。
初欲落修起居注,令歸館供職,安石謂不如與一州或軍。
上曰:“留覺在此,必更鼓動流俗。
”遂有廣德之命,而體量官亦罷遣。
(《紀事本末》卷六十三。
) 16、诏審刑、大理、刑部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為一任,仍逐任理本資序,其支賜都數比較逐官斷罪有無失錯稽違及較正刑名,分三等第給之。
京朝官、選人曆官二年以上無贓罪,雖有馀犯而情非重害者,許兩制、刑法寺主判官、諸路監司同罪舉試刑名;如無人舉試,但曆任有舉主二人,或監司以上止有一人,皆聽乞試。
試日許齋所習文字就試。
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舊斷案内挑揀罪犯,攢合為案,至五場止。
仍更問《刑統》大義五道,其所斷案,具補陳合用條貫,如刑名拟慮,即於所斷案内聲說;所試人斷案内刑名有失,令試官逐場具錄,曉示錯誤;亦許試人再經試官投狀理訴,改正其斷罪,通數及八分以上,須重罪,刑名不失,方為合格。
其考試關防,并如試諸科法。
初,議謀殺刑名,上怪人多不曉者。
王安石曰:“刑名事誠少,人習中書本,不當與有司日論刑名,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斷人罪,不可不盡理。
”上曰:“須與選擇數人,曉刑名人可也。
”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陳升之曰:“法官事不見,将上學校事亦不見商量,中書諸事都未有端緒。
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壯,且勉力為朝廷立事,古人愛日與草木同,盡誠可惜。
”於是定議,降诏試刑法官蓋始此。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編年備要》雲:九月,命判大理崔台符等試刑法。
法官蓋始此。
陳桱《通鑒》雲:立試刑法及詳刑官,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所以待諸科進士之不能業進士者。
畢沅《通鑒》雲:帝因安石議謀殺刑名,疑學者不能通意,遂立刑法科,許有官無贓罪者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取其通曉者,補刑法官。
又案:陳說似義與此有異,畢說為合。
) 17、李南公兼京西提舉常平事。
(《長編》卷二百十四:熙甯三年八月辛巳,嘉、蜀二州不報提舉常平倉司文字。
原注:三月二十五日,李南公兼常平。
案:今原文已佚,就原注輯此。
《宋史》本傳:熙甯中,提舉京西常平。
《長編》原注無“京西”二字,據《宋史》補。
) 18、己未,上谕安石曰:“聞有三不足之說否?”王安石曰:“不聞。
”上曰:“陳薦言:‘外人雲今朝廷為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昨學士院進試館職策,專指此三事,此是何理?朝廷亦何嘗有此,已别作策問矣。
”安石曰:“陛下躬親庶政,無流連之樂,荒亡之行,每事惟恐傷民,此亦是懼天變。
陛下詢納人言,事無小大,惟言之從,豈是不恤?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於義理,則人言何足恤!故《傳》稱禮義不愆,何恤於人言!鄭莊公以人之多言,亦足畏矣。
故小不忍緻大亂,乃《詩》所刺。
則以人言為不足恤未過也。
至於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則祖宗何故屢自變改?今議者以為祖宗之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
今陛下試如此,則彼異論者必更紛紛。
”(《紀事本末》卷五十九。
) 國子監直講王汝翼辭條例司詳文字。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為詳檢文字在二年九月辛未。
) 19、是月,上謂安石、韓绛曰:“淤田不協力者,卿知其故乎?”安石曰:“不知。
”上曰:“都水所沮壞者,以侵其職事爾。
”安石曰:“若都水無意沮事,則固不當侵其職也。
必欲任屬,當以楊汲為都水監,然汲未經試用,陛下能使台谏無議論否。
”上曰:“用新法,權理資序有何不可?汲豈不愈於王荀龍?”安石曰:“若用汲使為之屬,亦不能獨濟,蓋每事禀於沈立、張鞏,汲何能辨集别為一司,則畏其沮壞。
”(《長編》卷二百十四:熙甯三年,楊汲兼都水。
原注:三年三月,上謂安石雲雲,據以輯入。
) 20、诏令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各具财用利害奏聞。
(《紀事本末》卷七十六。
) 21、诏并龍猛八指揮為六。
舊三百五十八人為額,自康定、慶曆以來,諸軍間有并廢。
至熙甯初,大整軍額,有就而合者,如龍衛三十九指揮并為二十;有以全部付隸者,宣威并入威猛、廣捷而宣威廢罷,契丹直撥入神騎而契丹直廢罷;有并營而增額,如宣武二十指揮四百人額并為十二指揮五百人為額;有就而易名者,如骁猛四指揮,以第四一指揮改充骁雄存三指揮。
自是部伍整肅,無有名存而實阙者。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馬氏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五十三:先是,軍營皆有額。
皇祐間,馬軍滿四百、步軍滿五百人為一營。
承平日久,兵制浸弛,額存而兵阙,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三百。
既不成部分而将校猥多,賜予廪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敢少損。
帝患之,乃诏并廢諸營。
嘗謂輔臣曰:“天下财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乃者銷并軍營,計減軍校十将以下三千馀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廪給外,給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缗,米四十萬碩,?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财可勝用哉!”初,帝議并營,大臣皆以為兵驕已久,遽并之必召亂。
帝不聽,王安石贊帝力行。
熙甯至元豐歲,有廢并甚衆。
王鞏《甲申雜記》雲:祖宗舊制,後殿則軍頭引見司、皇城司、殿前司祗應,殿前統制諸班、皇城統制親事官引見統制馬直、步直内指揮,人料錢五百文。
熙甯中,并馬直入雲騎,步直入虎翼,引見司兵遂廢。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禦史悰行程颢言以不行,乞罷,除京西提刑,辭不受。
先是,程颢嘗與孫莘老於上前言青苗事不便,又嘗與介甫言:“管仲猶能言出令當如流水,以順民心。
今參政苦要做不順心事,何耶?”介甫言:“道此則成賢誠意。
”時張天祺於中書大悖介甫,介甫怒,遂以力争於上前,上為之一一聽用。
從此黨分矣。
莘老受約束而不肯行,遂坐貶。
颢遂待罪,既而除京西提刑。
颢複求對見上,上曰:“有甚文字?”颢曰:“今咫尺天顔,尚不能少回天意,文字複何用?”欲去,而上問者再四,颢曰:“陛下不宜輕用兵,朝廷群臣無能任事者。
”案:《十朝綱要》:三月,谏官孫覺、禦史程颢皆坐論新法不便,覺出知廣德軍,颢提舉京西刑獄。
《宋史本紀》作五月乙卯。
考《長編》,五月事俱存,不載此文,明非五月,《宋史·本紀》恐誤。
《編年》、《通鑒》脫書“三月”,今依《綱要》附錄於此。
又案:《明道文集·辭提刑疏》雲:“臣伏蒙聖恩差權京西路提刑。
已瀝懇誠,不敢祗受,願從竄谪,日冀允俞。
不避煩渎,辄再陳請。
臣出自冗散,過蒙陛下拔擢,寘在言責。
伏自供職以來,每有論列,唯知以憂國愛君為心,不敢以揚己矜衆為事。
陛下亮其愚直,每加優容,故當指陳安危,辨析邪正。
知人主不當自聖,則未嘗為谄谀之言;知人臣義無私交,則不敢為阿黨之計。
明則陛下,幽則鬼神,臣之微誠,實仰臨照。
然臣學術寡陋,智識闊疏,徒有捧上之心,曾微回天之力。
近以力陳時政之失,異論大臣之非,不能裨補聖明,是臣隳廢職業。
既已抗章自劾,屏居俟命。
豈意刑書未正,而恩典過頒。
使臣粗知廉隅,必不敢蒙恥顧就。
如其見利忘義,靦面受之,陛下有臣如此,亦将安用?況台谏之任,朝廷紀綱所憑,使不以言之是非,皆得進職而去,臣恐紀綱自此弛廢。
臣雖無狀,敢以死請。
伏望陛下開白日之照,厲嚴霜之刑,投谪荒陬,實所甘分。
”《集》中注雲:疏上,上謂安石曰:“人情如此紛紛,柰何?”安石曰:“陳襄、程颢專附呂公著,都無助陛下為治之實。
今當邪說紛紛之時,乃用襄知制诰,颢提點刑獄,人稱其平正。
此輩小人,若附公著,得行其志,則天下之利皆歸之,既不得志,又不失陛下獎用,何為肯退聽而不為善?”乃以為佥書鎮甯軍節度使判官事。
仁和張大昌輯注
颢乃言大臣論列事,當包含此為害利;若不申明法意,使中外具知,則是縱使邪說誣民,而今诏令本意,更不明於天下,如此則異議何由貼息?”原注:诏及颢疏,據朱本附見。
《日錄》在十四日乙巳,新本削去。
上因論及台谏官,言不可失人心。
安石曰:“所謂得人心者以為理義。
理義者,乃人心之所悅,非獨人心,至於天地鬼神亦然。
先王能使山川鬼神亦莫不甯者,以行事有理義故也。
苟有理義,即周公緻四國皆叛不為失人心;苟無理義,即王莽有數十萬人詣阙頌功德不為得人心也。
”原注:《日錄》在三月四日乙未,朱本附五日丙申,今從之。
他日,安石與韓绛請上更曉谕台谏,無使紛紛。
上曰:“安得如許口頰與說?”上又谕安石令稍修改常平法,以合衆論。
安石曰:“陛下方以道勝流俗,與戰無異,今少自卻即坐,為流俗所勝矣。
”
) 7、丁酉。
侍禦史知雜事謝景溫劾奏故也。
原注:景溫劾轼已附注三月丁酉。
轼例當作州,亦見彼注。
案:原文及注,今已俱佚。
) 8、壬寅,谏官孫覺見上論青苗事,且言:“條例司駮韓琦疏,镂闆行下,非陛下所以待勳舊大臣意。
賴韓琦樸忠,固無他慮,設當唐末、五代,藩鎮強盛時,豈不為國生事乎!”
公著降知颍州事,原注引《公著家傳》三月十一日壬寅,谏官孫覺見上雲雲。
輯入。
) 9、甲辰,呂公著屢奏乞罷提舉官。
原注:雲:公著自三月十三日不複對,凡二十二日。
此奏當在十三日之前,今不得其日,姑附十三日甲辰下。
)王安石讀至“取大臣章奏疏駮,巧為辨說,敷告天下。
”上曰:“如此,則韓琦安得不動心乎?”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鎮逐條疏駮,而執法乃不以為非。
方鎮作無理章奏,朝廷諄諄曉谕,而執法乃謂之巧為辨說,即非理之正。
言事官當逐辨論其非,以開悟陛下之聰明可也。
今但言巧為辨說,而不見辨說之不當,則其情可見矣!”《紀事本末》卷六十三,卷六十八。
上怪上下紛紛何至此,安石曰:“陛下作法,宰相搖之於上,禦史中丞搖之於下,方鎮搖之於外。
而初無人與陛下為先後奔走奭侮之臣,則人情何為而不至此耶!”又讀至“止令提點刑獄或轉運使管勾。
”安石曰:“比曾公亮亦有此奏。
陛下試思府界若無提舉官止有呂景,則此法已不得行;京西無提舉官止有提點刑獄,則已言人皆不願。
請以此驗之,則不設提舉官,付之他司,事必不舉矣。
”上患官吏慢法而不奉行,安石曰:“提舉官雖卑,然以朝廷之命出使,尚未敢按舉州縣不法,即已紛紛然以為陵轹州縣。
言事官本當為朝廷守法,乃更朋比流俗,如此豈是正理!”上以為然。
) 10、戊申,安石獨對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由朕置台谏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紛紛也。
”
原注:雲:此安石三月十六對上語。
今據原文輯此。
) 11、丁未。
原注:雲:三年三月十七。
又《長編》卷二百三十六:熙甯五年閏七月辛酉,安石謂:“本為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作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院取旨。
”原注:雲:三年三月十七日亦有此言。
案:原文已佚。
) 12、戊申,
)範鎮罷知通進銀台司。
初,鎮言:“韓琦奏,中書自當施行,不須下條例司及不當令李常分析封還诏書。
”聖旨谕鎮行下數四,猶不肯。
案:《宋史本傳》雲:诏五下,鎮執如初。
會司馬光辭樞密副使,上許之,鎮又封還诏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上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於坊市細民,莫不歡喜。
今一旦追還告敕,非惟诏命反汗,實恐沮光谠論忠計。
”上不許,以诏書直付光,不複由銀台司行下。
鎮言:“由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 13、己亥,
)上遣劉有方谕司馬光,以光累有辭避,已行,襃許為銀台司,不行,下诏令有方谕旨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於崇政殿,因再拜謝,上曰:“此命尚未罷也,朕特加卿,卿何為抗命不受?”光曰:“臣自知無力於朝廷,故不敢受。
抗命之罪小,屍祿之罪大故也。
”上曰:“卿受之而振職,則不為屍祿矣。
”光曰:“今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臣安得免為屍祿之人?”上曰:“相反者何事?”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放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上曰:“今士大夫洶洶,皆為此言。
卿為侍從臣,聞之不得不言於朕耳。
”光曰:“不然。
蔊者初議,臣在經筵,與呂惠卿争議論,以為果行之,必緻天下洶洶。
當時士大夫往往未知,百姓則固未知非,迫於浮議而言也。
”上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所遣亦非其人也。
”上曰:“卿見元敕否?”光曰:“不見。
”上曰:“元敕不令抑勒,宿州強以陳小麥配民,衛州留滞不散,朝廷已令取勘違敕強民者,朝廷固不容也。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抑配。
如開封府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及四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於抑勒也。
”上曰:“卿告敕尚在禁中,朕欲再降出,卿當受之,勿複辭也。
”光曰:“陛下果能行臣之言,臣不敢不受;不能行臣之言,臣以死守之,必不敢受。
且诏令數下,而臣數拒違,於臣之罪益重,於陛下威令亦為不行,上下俱有所損,願陛下勿降出也。
”上曰:“卿何必如此專徇虛名?”光對曰:“凡群臣得為兩府,何異自地升天!臣與其徇虛名,孰若享實利,顧不敢無功而受祿耳?”上曰:“卿所言,皆非卿之職也。
”光對曰:“臣惟恐受敕告,則不能言職外之事。
今者不受,為貪陳國家之急務耳,非為身也。
”上敦谕再三,光再三固辭,上曰:“當更思之。
”
) 14、壬子,上禦集英殿,賜進士第。
)葉祖洽言:“祖宗多因循苟且,陛下革而新之。
”
置第一。
)轼奏欲别定等第,上不許。
初,轼為國子監考試官,時二年八月也。
安石既得政,每贊上以獨斷,上專信任之。
轼發策雲:“晉武平吳,以獨斷而克;符堅伐晉,以獨斷而亡。
齊桓專任管仲而霸,燕哙專任子之而滅。
事同功異,何也?”安石見之不悅。
上數欲用轼,安石必沮毀之。
轼又嘗上疏曰:“陛下自去歲以來,所行新政,皆不與治世同道。
”又作拟《進士對禦試策》,上以轼所對策示王安石,安石曰:“轼材亦高,但所學不正,今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請黜之。
”曾公亮曰:“轼但異論耳,無可罪者。
”他日,安石又白上曰:“陛下何以不黜轼,豈為其才可惜乎?譬如調惡馬,須減刍秣加閧撲,使其貼服,乃可用。
如轼者,不困之使自悔,而绌其不逞之心,安肯為陛下用?且如轼輩者,其才為世用甚少,為世患甚大,陛下不可不察也。
”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上試葉祖洽等二百八十九人,擢祖洽為第一,廷試策自此始。
《編年備要》雲:賜葉祖洽》以下及諸科八百馀人及第、出身有差。
舊制,進士一日而兼試詩、賦、論,謂之三題;特奏人隻試論一道。
至是罷三題,始用策。
翌日,試特奏名進士亦試策也。
自王安石得政,每贊上以獨斷,上專信任之。
於是考官蘇轼發策雲:“晉武帝平吳,以獨斷而克;符堅伐晉,以獨斷而亡。
齊桓專任管仲而伯,燕哙專任子之而滅。
事同而功異,何也?”王安石見之不悅。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初考為三等,覆考為五等。
上令宰相陳升之面讀,以祖洽為第一。
轼乃言:“陛下試士,将求樸直之人,而阿谀順旨者率據上第,臣竊悲之。
”是以不勝憤懑,拟《進士對禦試策》以進。
上以轼所對示安石,曰:“轼才亦高,但所學不正,陛下何不黜轼,豈以其才可惜乎?譬如調惡馬,須減刍秣加鞭閧,使其帖服,乃可用。
陛下不可不察也。
”薛應旂《通鑒》雲:初,同知貢舉呂公弼在貢院中,密奏言:“天子臨軒策士而用詩、賦,非舉賢求治之道,乞出自宸衷,以咨訪治道。
”至是上禦集英殿試進士,遂專用策,賜葉祖洽以下三百人及第、出身。
祖洽,邵武人,所對策專投合用事者。
考官宋敏求、蘇轼欲黜之,呂惠卿擢為第一。
畢沅《通鑒》雲:考官呂惠卿列阿時者高等,讦直者居下;劉攽覆考,悉反之。
李大臨、蘇轼編排上官均第一,葉祖洽第二,陸佃第五。
帝令陳升之面讀均等策,擢祖洽第一。
) 15、丙辰,右正言、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孫覺降知廣德軍。
王安石早與覺善,将援以為助,自知通州召還,累改審刑院。
時呂惠卿用事,帝問於覺,對:“惠卿辨而有才,以為利之。
”故帝曰:“朕亦疑之。
”青苗法行,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有五,國事之财用取焉。
”覺條奏其妄,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又案:孫覺罷在元年八月。
《太平治迹統類》,通判越州,不載知通州時月。
覺召還,亦不得其日月。
)初,曾公亮、陳升之、趙抃等皆以為開封府界散常平錢實有抑配,上遣覺出案其事。
覺喜奉行,遂诏覺同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官體量有無抑配以聞。
既而張戩言不當遣覺。
覺亦奏疏辭行。
所有體量,望賜寝罷。
”)上批:“覺上殿稱敢不虔奉诏命,即日治行,今乃反覆如此,付中書問。
”已而王安石猶獨對言,直可責降,不須劾問。
初欲落修起居注,令歸館供職,安石謂不如與一州或軍。
上曰:“留覺在此,必更鼓動流俗。
”遂有廣德之命,而體量官亦罷遣。
) 16、诏審刑、大理、刑部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為一任,仍逐任理本資序,其支賜都數比較逐官斷罪有無失錯稽違及較正刑名,分三等第給之。
京朝官、選人曆官二年以上無贓罪,雖有馀犯而情非重害者,許兩制、刑法寺主判官、諸路監司同罪舉試刑名;如無人舉試,但曆任有舉主二人,或監司以上止有一人,皆聽乞試。
試日許齋所習文字就試。
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舊斷案内挑揀罪犯,攢合為案,至五場止。
仍更問《刑統》大義五道,其所斷案,具補陳合用條貫,如刑名拟慮,即於所斷案内聲說;所試人斷案内刑名有失,令試官逐場具錄,曉示錯誤;亦許試人再經試官投狀理訴,改正其斷罪,通數及八分以上,須重罪,刑名不失,方為合格。
其考試關防,并如試諸科法。
初,議謀殺刑名,上怪人多不曉者。
王安石曰:“刑名事誠少,人習中書本,不當與有司日論刑名,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斷人罪,不可不盡理。
”上曰:“須與選擇數人,曉刑名人可也。
”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陳升之曰:“法官事不見,将上學校事亦不見商量,中書諸事都未有端緒。
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壯,且勉力為朝廷立事,古人愛日與草木同,盡誠可惜。
”於是定議,降诏試刑法官蓋始此。
案:《編年備要》雲:九月,命判大理崔台符等試刑法。
法官蓋始此。
陳桱《通鑒》雲:立試刑法及詳刑官,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所以待諸科進士之不能業進士者。
畢沅《通鑒》雲:帝因安石議謀殺刑名,疑學者不能通意,遂立刑法科,許有官無贓罪者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取其通曉者,補刑法官。
又案:陳說似義與此有異,畢說為合。
) 17、李南公兼京西提舉常平事。
原注:三月二十五日,李南公兼常平。
案:今原文已佚,就原注輯此。
《宋史》本傳:熙甯中,提舉京西常平。
《長編》原注無“京西”二字,據《宋史》補。
) 18、己未,上谕安石曰:“聞有三不足之說否?”王安石曰:“不聞。
”上曰:“陳薦言:‘外人雲今朝廷為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昨學士院進試館職策,專指此三事,此是何理?朝廷亦何嘗有此,已别作策問矣。
”安石曰:“陛下躬親庶政,無流連之樂,荒亡之行,每事惟恐傷民,此亦是懼天變。
陛下詢納人言,事無小大,惟言之從,豈是不恤?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於義理,則人言何足恤!故《傳》稱禮義不愆,何恤於人言!鄭莊公以人之多言,亦足畏矣。
故小不忍緻大亂,乃《詩》所刺。
則以人言為不足恤未過也。
至於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則祖宗何故屢自變改?今議者以為祖宗之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
今陛下試如此,則彼異論者必更紛紛。
”
) 國子監直講王汝翼辭條例司詳文字。
案:為詳檢文字在二年九月辛未。
) 19、是月,上謂安石、韓绛曰:“淤田不協力者,卿知其故乎?”安石曰:“不知。
”上曰:“都水所沮壞者,以侵其職事爾。
”安石曰:“若都水無意沮事,則固不當侵其職也。
必欲任屬,當以楊汲為都水監,然汲未經試用,陛下能使台谏無議論否。
”上曰:“用新法,權理資序有何不可?汲豈不愈於王荀龍?”安石曰:“若用汲使為之屬,亦不能獨濟,蓋每事禀於沈立、張鞏,汲何能辨集别為一司,則畏其沮壞。
”
原注:三年三月,上謂安石雲雲,據以輯入。
) 20、诏令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各具财用利害奏聞。
) 21、诏并龍猛八指揮為六。
舊三百五十八人為額,自康定、慶曆以來,諸軍間有并廢。
至熙甯初,大整軍額,有就而合者,如龍衛三十九指揮并為二十;有以全部付隸者,宣威并入威猛、廣捷而宣威廢罷,契丹直撥入神騎而契丹直廢罷;有并營而增額,如宣武二十指揮四百人額并為十二指揮五百人為額;有就而易名者,如骁猛四指揮,以第四一指揮改充骁雄存三指揮。
自是部伍整肅,無有名存而實阙者。
案:馬氏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五十三:先是,軍營皆有額。
皇祐間,馬軍滿四百、步軍滿五百人為一營。
承平日久,兵制浸弛,額存而兵阙,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三百。
既不成部分而将校猥多,賜予廪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敢少損。
帝患之,乃诏并廢諸營。
嘗謂輔臣曰:“天下财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乃者銷并軍營,計減軍校十将以下三千馀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廪給外,給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缗,米四十萬碩,?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财可勝用哉!”初,帝議并營,大臣皆以為兵驕已久,遽并之必召亂。
帝不聽,王安石贊帝力行。
熙甯至元豐歲,有廢并甚衆。
王鞏《甲申雜記》雲:祖宗舊制,後殿則軍頭引見司、皇城司、殿前司祗應,殿前統制諸班、皇城統制親事官引見統制馬直、步直内指揮,人料錢五百文。
熙甯中,并馬直入雲騎,步直入虎翼,引見司兵遂廢。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禦史悰行程颢言以不行,乞罷,除京西提刑,辭不受。
先是,程颢嘗與孫莘老於上前言青苗事不便,又嘗與介甫言:“管仲猶能言出令當如流水,以順民心。
今參政苦要做不順心事,何耶?”介甫言:“道此則成賢誠意。
”時張天祺於中書大悖介甫,介甫怒,遂以力争於上前,上為之一一聽用。
從此黨分矣。
莘老受約束而不肯行,遂坐貶。
颢遂待罪,既而除京西提刑。
颢複求對見上,上曰:“有甚文字?”颢曰:“今咫尺天顔,尚不能少回天意,文字複何用?”欲去,而上問者再四,颢曰:“陛下不宜輕用兵,朝廷群臣無能任事者。
”案:《十朝綱要》:三月,谏官孫覺、禦史程颢皆坐論新法不便,覺出知廣德軍,颢提舉京西刑獄。
《宋史本紀》作五月乙卯。
考《長編》,五月事俱存,不載此文,明非五月,《宋史·本紀》恐誤。
《編年》、《通鑒》脫書“三月”,今依《綱要》附錄於此。
又案:《明道文集·辭提刑疏》雲:“臣伏蒙聖恩差權京西路提刑。
已瀝懇誠,不敢祗受,願從竄谪,日冀允俞。
不避煩渎,辄再陳請。
臣出自冗散,過蒙陛下拔擢,寘在言責。
伏自供職以來,每有論列,唯知以憂國愛君為心,不敢以揚己矜衆為事。
陛下亮其愚直,每加優容,故當指陳安危,辨析邪正。
知人主不當自聖,則未嘗為谄谀之言;知人臣義無私交,則不敢為阿黨之計。
明則陛下,幽則鬼神,臣之微誠,實仰臨照。
然臣學術寡陋,智識闊疏,徒有捧上之心,曾微回天之力。
近以力陳時政之失,異論大臣之非,不能裨補聖明,是臣隳廢職業。
既已抗章自劾,屏居俟命。
豈意刑書未正,而恩典過頒。
使臣粗知廉隅,必不敢蒙恥顧就。
如其見利忘義,靦面受之,陛下有臣如此,亦将安用?況台谏之任,朝廷紀綱所憑,使不以言之是非,皆得進職而去,臣恐紀綱自此弛廢。
臣雖無狀,敢以死請。
伏望陛下開白日之照,厲嚴霜之刑,投谪荒陬,實所甘分。
”《集》中注雲:疏上,上謂安石曰:“人情如此紛紛,柰何?”安石曰:“陳襄、程颢專附呂公著,都無助陛下為治之實。
今當邪說紛紛之時,乃用襄知制诰,颢提點刑獄,人稱其平正。
此輩小人,若附公著,得行其志,則天下之利皆歸之,既不得志,又不失陛下獎用,何為肯退聽而不為善?”乃以為佥書鎮甯軍節度使判官事。
仁和張大昌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