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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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黨正、族師於歲首四時之首月屬民而讀邦法也。

    (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豈得為時變也”六字。

    )天子恐諸侯變禮易樂,壞亂舊政,故五載一巡狩,以考察之有變亂舊章者,則削黜之,非五歲一變也。

    刑罰世輕世重者,蓋新國、亂國、平國,随時而用,非一世一變也。

    (案:《東都事略·司馬光傳》作“刑新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平國用中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

    ”)且臣所謂率由舊章,非坐視舊法之弊而不變也。

    臣承乏侍經筵,惟知講讀經史,有聖賢事業可以裨益聖德者,臣則委曲發明之,以助萬分,本實無意譏惠卿。

    ”(案:《東都事略》司馬光傳及《皇朝類苑》卷十五,與此上數語文異。

    據雲: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大壞更造,必得良匠,又得美材。

    今二者皆無有,臣恐風雨之不庇也。

    講筵之官,皆在此,乞陛下問之。

    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

    今制置三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而已,則胥吏足矣。

    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曰:“司馬光備位侍從,見朝廷事有未便,即當論列。

    有官守者,不得其守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豈可但已?”光曰:“前者,诏書責侍從之臣言事,臣遂上此疏,指陳得失,如制置條例司之類,皆在其中,未審得達聖聽否?”上曰:“見之。

    ”光曰:“然則臣不為不言也,至於言不用而不去,則臣之罪也。

    惠卿責臣,實當其罪,臣不敢辭。

    ”上曰:“相共講是非耳,何至乃爾。

    ”王珪進曰:“光所言,蓋以朝廷所更之事,或利少害多者,亦不必更耳。

    ”因目光令退。

    珪進讀《史記》,光進讀(案:原脫上六字,據《皇朝類苑》卷十五補。

    )通鑒畢,降階,上命遷坐墩於阈内禦坐前,皆命就坐。

    (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王珪禮辭,不許,乃皆再拜而坐。

    )左右皆避去,上曰:“朝廷每更一事,舉朝士大夫洶洶,皆以為不可,又不能指明其不便者,果何事也?”(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珪對曰:“臣疏賤,在阙門之外,不能盡知;使聞之道路,又不能知其虛實也。

    ”上曰:“據所聞言之。

    ”)光曰:“朝廷散青苗,茲事非便。

    ”(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今闾裡富民乘貧者乏無之際,出息錢以貸之,俟其收穫,責以穀麥。

    貧者寒耕熱耘,僅得鬥斛之收,未離場圃,已盡為富室奪去。

    彼皆編戶齊民,非有上下之勢,刑罰之威,徒以富有之故,尚能蠶食細民,使困瘁,況縣官督責之嚴乎,臣恐細民将不聊生矣。

    )呂惠卿曰:“光不知此事,彼富室為之,則害民,今縣官為之,乃可以利民也。

    ”(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昨者,青苗錢令民願取者則與之,不願者不強也。

    )光曰:(案:《東都事略·司馬光傳》、《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愚民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

    臣聞作法於涼,共弊猶貪;作法於貪,其弊若何?)“昔太祖案:《愧郯錄》卷十五引文作“太宗”。

    (平河東,輕民租稅,而戍兵甚衆,命和籴糧草以給之,當是時人稀物賤,米一鬥十馀錢,草一圍八錢,民皆樂與官為市,不以為病。

    )其後人益衆,物益貴,而轉運司常守舊價,不肯複增,或更折以茶布,或複支移、折變,歲饑租稅皆免,而和籴不免,至今為膏肓之疾,朝廷雖知其害民,以用度乏,不能救也。

    臣恐異日青苗之害亦如河東之和籴也。

    ”(案:《東都事略·司馬光傳》、《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上曰:“陝西行之久矣,民不以為病也。

    ”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

    朝廷初不許也,有司尚能以病民,況今立法許之乎?”上曰:“坐倉籴米,何如?”王珪等皆起對曰:“坐倉甚不便,朝廷近罷之,甚善。

    ”上曰:“未嘗罷。

    ”光曰:“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錢常乏,若坐倉錢益乏,米益陳,奈何?”惠卿曰:“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歲減東南百萬之漕,以其錢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東南錢荒而米狼戾,今不籴米而漕錢,棄其有馀,取其所無,農皆病末矣。

    ”)惠卿曰:“光所言皆吏不得人,故為民害耳。

    ”光曰:“如惠卿言,乃臣前日所謂‘有治人而無治法也’。

    ”吳申曰:“司馬光之言可謂至論。

    ”光曰:“此等細事,皆有司之職所當講求,不足煩聖慮。

    陛下但當擇人而任之,有功則賞,有罪則罰,此乃陛下職爾。

    ”上曰:“然,‘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惟有司之牧者。

    ’此也。

    ”(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上複與衆人講論治道,至晡後,王珪等請起,上命賜湯。

    )上複謂光曰:“卿勿以呂惠卿言遂不慰意。

    ”光曰:“不敢。

    ”遂退。

    (《紀事本末》卷五十三,又卷六十八。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呂惠卿進讀,因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變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狩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有百年不變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也。

    前日光言非是,其意以諷朝廷,且譏臣為條例司官耳。

    ”上問光:“惠卿言何如?”光曰:“布法象魏,布舊法,何名為變?若四孟月朔屬民讀法,為時變月變耶!諸侯有變禮易樂者,王巡狩則誅之,王不自變也。

    刑新國用輕典,平國用中典,亂國用重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

    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

    公卿侍從皆在此,願陛下問之。

    三司使掌天下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

    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尚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

    今為看詳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則诋之曰:“光為侍從何不言,言而不從何不去。

    ”光曰:“臣上疏指陳得失,如制置條例司,皆在中,未審曾達聖聽否?”上曰:“見之”。

    光曰:“然則臣不為不言也,至於言不用而不去,則臣之罪也。

    ”上曰:“相與論是非而已,何至是。

    ”講畢,賜坐戶外,将出,上命徙戶内,左右皆避去。

    上曰:“朝廷每更一事,舉朝士大夫洶洶,皆以為不可,又不能指名其不便者。

    ”光曰:“朝廷散青苗錢,茲事不便。

    ”呂惠卿曰:“公不知此事,彼富室為之,則害民;今縣官為之,乃所以利民也。

    ”光曰:“青苗出息,富民為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令之威乎?”惠卿曰:“青苗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彊也。

    ”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彊也。

    臣聞作法於涼,其弊猶貪,作法於貪,弊将若何?昔太宗平河東,立和籴法以給戍卒,時人稀物賤,米鬥十馀錢,草束八錢,民皆樂與官為市。

    其後人益衆,物益貴,而轉運常守其價,不增,歲饑稅皆免而和籴不免,遂為河東患。

    臣恐異日之青苗,猶河東之和籴也。

    ”上複謂光曰:“卿勿以呂惠卿言遂不慰意。

    ”光曰:“不敢。

    ”遂退。

    ) 8、是月,以宋氏為才人。

    (《長編》卷二百四十四:熙甯六年四月庚子,以才人宋氏為婕妤。

    原注:雲:二年十一月為才人,六年四月一日生皇子。

    案:《十朝綱要》:貴妃宋氏熙甯二年十一月為才人,六年四月進婕妤。

    元豐二年進充媛,八年進婉儀。

    政和三年進貴妃。

    熙甯二年十一月生成王佾,六年四月生唐王俊。

    ) 知璧州林英差提舉開封府界常平倉事,太常博士、知鄞縣張峋提舉兩浙常平倉事,前宣州司理王醇管勾兩浙常平倉事。

    (《長編》卷二百二十二:四年四月癸酉,三人不推行新法被責事。

    原注:知璧州林英二年十一月差府界,知鄞縣張峋二年十一月差兩浙,前宣州司理王醇二年十一月差兩浙,據以輯入。

    案:張峋兩浙提舉,王醇兩浙勾管,皆見本文。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程颢謂王安石曰:“介甫行新法,人方疑以為不便,今乃引用一副當小人,或為險要,或為監司,何也?”介甫曰:“方新法之行,舊時人不肯而前,因一切有才力候法行已成,即逐之,卻用老成者守之,所謂知者行之,仁者守之。

    ”颢曰:“以斯人而行新法,介甫誤矣。

    君子難進易退,小人反是,若小人得路,豈可去也?若欲去,必成雠敵,他日将悔之。

    ”安石默然。

    後果有賣金陵者,雖悔之,何及也。

     又:京師郡國地震,元發三上疏指陳緻滅之由,大臣不悅,出公知秦州。

    上面谕曰:“秦州,非朕意也。

    ”已而留不遣。

    他日,奏事殿中,上曰:“朕欲擢卿執政,卿逾月不對,而大臣力薦用唐介矣。

    ”元發曰:“臣恨未有死所報,陛下知遇,豈愛官職者?”唐淑問、孫覺言公短,上不信,悉以其言示之,所以慰勞之者甚厚。

    元發頓首曰:“陛下無所疑,臣無所愧,足矣。

    ”河朔地大震,湧沙出水,壞城池廬舍,命元發為安撫使。

    官吏皆幄寝,居民恐懼,棄家而茇舍,元發獨即屋下,曰:“民恃吾以生,屋摧身死,吾當以身同之。

    ”民始歸安其室。

    乃命葬死者,食饑者,除田稅,察惰吏,修堤防,繕甲兵,督盜賊,河朔遂安。

    使還,大臣将除公并州,上複留。

    案:元發即滕甫。

    《東都事略·滕元發傳》雲:滕元發初名甫,以避高魯王諱,改字為名。

    此後文及甫為文及,鄧潤甫為鄧溫伯,皆以避諱改。

     1、閏十一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甲午朔。

    )庚子,初修禦河。

    先是,議者請於武城縣入大河故道,下五股河。

    都水監劉彜同程昉相視,而通判冀州王庠謂開葫盧河為便。

    彜等以其地淺漫沮洳,用功多焉,不若開烏礻闌堤、大小流港,橫絕大河,入五股河,以複故道。

    乃令提舉便籴皮公弼、提舉常平王廣廉再視,而議與彜、昉合,於是發邢、洺、磁、相、趙、鎮六州兵夫凡六萬浚之。

    (《長編》卷二百十二:熙甯三年六月甲戌,新修禦河成。

    原注:去年閏十一月庚子初修,又載議者請於武城縣雲雲。

    輯入。

    案:《宋史·河渠志》五:禦河源出衛州共城縣百門泉,自通利、乾甯入界河,達於海。

    熙甯二年九月,劉彜、程昉言:“二股河北流今已閉塞,然禦河水出冀州下流,尚當疏導,以絕河患。

    ”先是,議者欲於恩州武城縣開禦河約二十裡,入黃河北流故道,下五股河,故命彜、昉相度。

    而通判冀州王庠謂,第開見行流處,下接胡盧河,尤便近。

    彜等又奏:“如庠言,雖於河流為順,然其間漫淺沮洳,費功尤多,不若開烏礻闌堤東北至大、小流港,橫截黃河,入五股,複故道,尤便。

    ”遂命河北提舉便籴糧草皮公弼、提舉常平王廣廉案視,二人議協,诏調鎮、趙、邢、洺、磁、相州兵夫六萬濬之,以寒食入役。

    畢沅、徐乾學《通鑒》并雲:閏月庚子,诏調鎮、趙、邢、洺、磁、相六州兵夫濬禦河,以寒食入役,從劉彜、程昉請也。

    又案:明年正月丙辰,韓琦論奏,乃诏辍三萬雲雲,可參考。

    《宋史·程昉傳》雲:熙甯初,為河北屯田都監。

    河決棗彊,酾二股河導之使東,為鋸牙,下以行竹落塞決口。

    加帶禦器械。

    河決商胡北流,與禦河合為一。

    及二股東流,禦河淺澱。

    昉以開浚功,遷宮苑副使。

    ) 2、壬寅,條例司言:“西京左藏庫副使高遵裕等十一人各乞置交子務,本司詳交子之法,用於成都府路,人以為便。

    今河東公私苦運鐵錢勞費,宜試如遵裕等議行交子之法,仍令轉運司舉官置務。

    ”從之。

    (《紀事本末》卷四十五,又卷六十六。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河東行交子法,置務於潞州。

    考《宋史》,置交子務壬子日,畢氏《通鑒》同。

    或乞置在初九日壬寅,诏置在十九日壬子也,三年七月壬辰罷。

    見《長編》卷二百十三。

    又案:《宋史張景憲傳》雲:陝西轉運司議,欲限半歲令民悉納錢於官,而易以交子。

    景憲言:“此法可行於蜀耳,若施之陝西,民将無以為命。

    ”其後卒不行。

    ) 3、戊申。

    (《長編》卷二百十四:八月己未,楊汲淤田盡力,命兼都水。

    原注:二年閏十一月戊申可參照。

    案:《編年備》要:侯叔獻與楊汲提舉淤田,引水於畿縣、澶州間,歲壞民田廬,而朝廷不知。

    六年秋,賜二人田各十畝。

    九年冬,罷淤田司。

    《宋史·河渠志》五:秘書丞侯叔獻言:“汴岸沃壤千裡,而夾河公私廢田,略計二萬馀頃,多用牧馬。

    而計馬而牧,不過用地之半,則是萬有馀頃常為不耕之地。

    觀其地勢,利於行水。

    欲於汴河兩岸置鬥門,洩其馀水,分為支渠,及引京、索河三十六陂,以灌溉民田。

    ”诏叔獻提舉開封府界常平,使行之,而以著作佐郎楊汲同提舉。

    叔獻又引汴水淤田,而祥符、中牟之民大被水患,或以為非。

    沈存中《筆談》雲:熙甯中,初行淤田法,論者以為《史記》所載“泾水一石,其泥數鬥,且糞且溉,長我禾黍”,所謂糞即淤也。

    予出使至宿州,得一石碑,乃唐人鑿六陡門,發汴水以淤田,於下澤獲其利。

    刻石以頌刺史之功,則淤田之法其來久矣。

    又案:《宋史·楊汲傳》雲:權都水丞,與叔獻行淤田法,瘠土皆為良田。

    而《河渠志》則雲:熙甯元年,秘書丞侯叔獻提舉水利,引汴水淤田,而祥符、中牟之民大被水。

    是《宋史》本傳與《志》所載美惡兩異其說,而《志》以為熙甯元年,《長編》原注則以為二年。

    今考《玉海》卷二十二,載熙甯二年閏月十五日侯叔獻》言雲雲,又載戊申以提舉府界常平使行之。

    《長編原注為不誤。

    ) 4、己酉,著作佐郎曾布差看詳衙前條例。

    (《長編》卷二百二十五:熙甯四年七月壬辰日,禦史中丞楊繪奏疏雲:“熙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