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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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亦辭檢詳條例官。

    )殿中丞、知免句縣張複禮,前明州司法參軍李取之為相度利害官。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 壬申,光州團練使向經為濰州防奭使知陳州。

    是時上方以政事試練天下之材,下至布衣疏遠或州縣吏,有以片言小善不知其人而超擢不日至侍從者。

    至宗室戚裡恩澤之家,則所以秩序平進,拘以歲月,少所徼冀。

    經由是亦頗不欲,以才自見,請外補。

    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八十一。

    案:《宋史向經傳》:神宗以經女為皇後,進光州團練使。

    ) 4、乙亥,上謂陳升之、王安石曰:“今賦入非不多,隻是用度無節,如何節用?”升之、安石皆言兵及宗室之費。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卷六十七。

    )上曰:“朕嘗問王存以兵費,乃言‘臣不曾講兵書’。

    ”因問安石:“如何省兵?”安石曰:“陛下今欲省兵,當擇邊州人付以一州,令各自精練,仍鼓舞其州民使各習,則後可省。

    前日陛下所召種古等數人,臣略與語,似皆可付一州。

    臣因與古言:‘今邊州有兵五千處,若止揀留三千,仍以二千人衣糧之費。

    今以鼓舞所留兵及州民使習兵戰,則可以戰守否?’古乃言:‘若果然,止得二千人兵亦可矣。

    ’”上言太祖付邊将事,安石曰:“今有可勝太祖時。

    并邊民戶口蕃息,所恃不盡在募兵而已;若募兵令邊将得自揀擇訓練如太祖時,則尤易以待敵。

    ”上言:“五代時方鎮皆豪傑,所以能自守一方,不須朝廷之助。

    ”安石曰:“五代時方鎮豈皆豪傑!如羅洪信,乃是衆人求主不得,大呼於衆:‘誰能為節度使者?’洪信出應募,遂立以為帥。

    然其能獨保一鎮者,以其任事,得自專故也。

    今朝廷待邊将,拘制之法令,将此邊軍令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臣以上豈可不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上極以為然。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長編》卷三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乙醜,中書言司農定保甲條制。

    原注:雲:二年九月十二日,即此條。

    彼文可參考。

    ) 5、太子中舍劉琯提舉陝西常平等事。

    (《長編》卷二百十六:熙甯三年十月己巳,琯擢官。

    原注:雲:琯為陝西常平在二年九月十二日。

    ) 6、丙子,條例司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已行於京東、河北、淮南三路,訪聞諸路民間,多願官中支貸。

    乞令司農寺遍下諸路轉運司,如有便欲施行,即具以聞,當議遷置提舉官。

    ”诏可。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 7、壬午,(案:此下銀銅坑冶、市舶事,《紀事本末》與丙子常平事接寫。

    《長編》卷二百十一:熙甯三年五月辛亥,向言米額。

    原注:雲:九月十六日可考。

    又丁醜,上批:薛向指揮。

    原注:雲:九月十六日,诏兼銀銅坑冶事。

    《朔閏考》:是月甲子朔。

    十六為壬午日。

    今據增。

    )條例司言:“銀銅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費出諸路,故轉運使莫肯為,課入滋失。

    今既假發運司以錢貨,聽移用六路之财,則東西南經費皆當責辨。

    請令發運使、副兼提舉九路銀銅錫冶坑、市舶之事,條具利害以聞。

    ”原注:此以上據本《志》增入。

    乃(案:“乃”字與下“從之”不貫,恐是“乞”字之誤,亦疑或有脫文。

    )诏發運司薛向、副使羅極兼都大提舉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等。

    從之。

    上手诏向曰:“東南利國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

    昔錢、劉竊據浙、廣,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國者,亦由籠海商得術也。

    卿宜創法講求,不惟歲獲厚利,兼使外藩輻辏中國,亦壯觀一事也。

    ”向既兼總九路财賦,即奏:“移用金穀,要當不失事機。

    如響應聲,遠近一體,則功利易集,而民亦受賜。

    今九路監司鮮能協力,徒害成事,請辟置本司官屬,分隸諸路,參舉政衆事,糾其弛慢不職。

    凡财貨輕重,郡縣豐兇,山澤之利廢興,府庫之積虛實,可以周知其數,以通有無。

    ”從之。

    於是置勾當公事官九員,分領九路。

    凡移用财賦,興置坑冶、茶礬、酒稅、錢監、造船、雇籴、辇運等事。

    先是,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讬風水沉沒以滅迹,而官物以故濕惡陷折者,歲不減二十萬斛。

    至向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以相檢察,而舊弊悉去。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編年備要》雲:時饒州、江、建等州,遞年額鑄錢一百五萬貫,并額外增剩錢。

    朱彧《萍洲可談》卷二雲:廣州市舶司,舊制,帥臣漕使領提舉市舶事,祖宗時謂之“市舶使”。

    崇甯初,三路各置提舉市舶官,三方唯廣最盛。

    官吏或侵漁,商人就易處,故三方亦疊盛衰。

    朝廷嘗并泉州舶船,令就廣,商人或不便之。

    ) 8、甲申,知海州懷仁縣曾布轉著作佐郎。

    (《長編》卷二百二十五:熙甯四年七月壬辰日,禦史楊繪奏疏雲:“熙甯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布轉著作佐郎。

    ”據以輯入。

    案:《宋史·曾布傳:布,南豐人。

    學於兄鞏,同登第,調宣州司戶參軍、懷仁令。

    熙甯二年,徙開封》。

    此雲轉著作郎,與《傳》少異。

    ) 9、是月,上谕樞密院:“沙門島罪人數多,及廣編配,罪人多即竄還,令與中書别議伏立法。

    ”且欲複行肉刑,呂公弼以為不可。

    退而上疏曰:“臣議見韓绛嘗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為然。

    绛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又何不可?況堯、舜尚用之’。

    此徒信古人之論,不達時變。

    自漢文感二婦人之言罷肉刑,而天下歸仁,逮今千馀年,一旦用之,必駭四海觀聽。

    況古雖有肉刑之法,在堯、舜》之世亦未嘗行之。

    《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堯、舜之世,用流以寬五刑也。

    若四兇者止於流,則五刑無所施焉。

    臣願陛下上法堯、舜,下體漢文,無取迂儒好古之論。

    陛下病今之犯刑者衆,臣願審擇守臣,宣布惠愛,使民各得其所,則民不犯上矣。

    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駭而動,後雖欲全撫之。

    未易安也。

    ”上納之。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 陝西轉運副使蔡挺再知渭州。

    (《長編》卷二百三十:熙甯五年二月,挺為樞府。

    原注:雲:挺以治平四年四月自慶徙渭,熙甯二年九月再任。

    案:《長編》卷一百九十六:嘉祐七年二月辛巳,挺措置鹽弊。

    原注:雲:二年三月丙寅改陝副。

    蓋挺於治平四年四月自慶徙渭,熙甯二年三月改陝副,二年九月又由陝副再任渭也。

    今據兩注輯入。

    ) 1、十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甲午朔。

    )丙申,開府儀同三司、行左仆射、門下侍郎平章事富弼罷為武甯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

    (《紀事本末》卷六十三。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冬十月,富弼累表以疾求去,上勉從之,以使相出判亳州。

    弼初入相,即除司空兼侍中,弼固辭得免。

    及罷,不複加恩,蓋上意不樂其去故也。

    弼将去,言於上曰:“此見親舊,乃知人情大不安。

    所進用者多小人,諸處地動滅變,宜且安靜。

    ”上問弼曰:“卿去,誰可代卿?”弼薦文彥博。

    上默然良久,曰:“安石如何?”弼默然。

    考範忠宣撰《富公行狀》:八月,以疾辭位,除判河南,複得請判亳。

    邵伯溫《聞見前錄》雲:熙甯二年,富公判亳州,以提舉常平倉趙濟言公沮格新法,落武甯節度及平章事,以左仆射判汝州。

    徐乾學《通鑒後編》:王安石專權自恣,弼度不能争,移病不入中書,久遂辭位。

    章數十上,許之,曰:“卿去,誰可代卿者?”弼薦文彥博。

    帝默然良久,曰:“王安石何如?”弼亦默然。

    加檢校太師,以武甯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

    弼初詣阙,即除司空兼侍中,固辭得免。

    及罷,不複加恩,帝意不樂故也。

    ) 2、改綏州為綏德城。

    其知城以下防讬兵官使臣,委郭逵選差把截,堡鋪守奭兵馬器械等,并從長處置以聞。

    先是,韓缜與夏人議,許令納安遠、寨門二寨,還以綏州。

    (案:《涑水紀聞》卷十一雲:韓缜與夏國之臣薛老峰議於境,老峰曰:“苟得綏州,請獻安遠、塞門塞基。

    ”又案:議在元年五月丙戌。

    )郭逵曰:“此正商於之地六百裡也。

    ”缜诘夏人曰:“二塞之田何如?”夏人曰:“安有遺人衣而留領袖乎!”缜信之。

    秉常既受封冊,遣使來交二寨。

    逵令主管機宜文字趙禼往受之。

    夏人欲二寨、綏州同日交。

    逵使先交二寨地界然後還綏州。

    夏人曰:“二寨,寨基是也,何地之界有?”(案:《宋史郭逵傳》:遣其屬趙禼、薛昌朝與夏使議,惟言寨基,禼曰:“二寨之北,舊有三十六堡,且以長城嶺為界,西平王祥符所移書固在也。

    ”虜使驚不能對。

    )禼曰:“若不得地界,但将此二牆墟安用之?”因言:“綏州與之亦用兵,不與亦用兵,邊備未可弛也。

    ”時已诏俾逵焚棄綏州。

    逵曰:“一州既失,二寨不可得,中國為夏人所賣安用守?臣為願以死守之。

    ”藏其诏不出,具奏,乞召禼赴阙詢之。

    (案:《涑水紀聞》卷十一雲:樞密院劄子下鄜延,令追綏德戍人,遷其刍糧不盡者焚之。

    經略郭逵以為夏虜心欺绐,俟得安遠、塞門,然後棄綏德未晚。

    匿其劄不行。

    既而遣使交地,虜曰:“所獻者塞基,其四旁土田皆不可得。

    ”使者以聞。

    )上得奏大驚,顧謂文彥博等(案:《涑水紀聞》卷十一雲:上怒甚,以讓文潞公。

    )曰:“不知綏州今存否?”亟問之,彥博等皇恐。

    即降诏雲某月日指揮不得行。

    诏至,僚屬皆驚曰:“前诏雲‘何未之見’,何也?”逵徐出示之,皆歎服。

    (案:《涑水紀聞》卷十一雲:時趙禼掌機宜,於經略司求前劄不獲,甚憂恐,逵乃出示之。

    禼曰:“此他人所不敢為也。

    ”)逵乃以前诏上言綏州具存,且自劾違诏之罪。

    诏襃逵曰:“淵謀秘略,悉中事機。

    有臣如此,朕無西顧之憂矣!”於是诏城綏州,不複以易二寨。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案:《紀事本末》書十月,不系日。

    據《宋史·本紀》、畢沅《通鑒》作丙申初三日,故附此。

    ) 3、戊戌,蕃官、禮賓使折繼世為忠州刺史,左監門衛将軍嵬名山為供備庫使,仍賜姓趙名懷順,以其防讬綏州日久故也。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 4、上問節财如何,王安石對以減兵最急。

    上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惟别有措置乃可耳。

    ”安石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百姓習兵,則兵可省。

    ”先是,陳升之建議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量減請受,徙之淮南。

    呂公弼上言,以為:“既使之去本土,又減其常廪,於人情未安,且事體甚大,難遽行也。

    ”於是上問升之:“退軍事,當時二府與密院衆商量否?今卻皆争論以為難,此乃是合退作剩員優假之,故别立等有何所傷?”公弼言:“臣不比他人立事取名,恐誤陛下事;若二十萬衆皆變為之,柰何?”升之具論祖宗舊法,曾公亮曰:“為之當有漸。

    ”王安石亦雲,上曰:“但執政協心,不煽動人情自無事。

    ”安石曰:“公弼來陛下處言,止是臨事而懼,固無所害;若退以語衆,乃為煽動人情。

    ”上曰:“柴世宗如何得兵精?”安石曰:“亦止是簡汰。

    然柴世宗精神之運,威令之加,有在事外者,乃能濟事而無侮敗。

    ”龍圖閣直學士陳薦言:“大臣建退軍之議,損禁兵月廪,使就食江、淮,禁兵在京師,祖宗之制。

    所以重内輕外,其來已久。

    人情既安習,一旦辇徙去國客食,卒伍衆多,非所以安之也。

    宜如舊。

    ”上從之,卒罷退軍議。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長編》卷二百十八:熙甯三年十二月乙醜,中書言司農定保甲條制。

    原注:雲:二年十月五日可考。

    當即此條,彼文亦可參考。

    ) 5、壬子。

    (《長編》卷二百八:治平三年四月初三日丙戌,王獵對親親之義。

    原注:熙甯二年十月壬子可考。

    案:原文已佚。

    ) 6、己未,夏國使者罔育訛來謝封冊。

    王安石曰:“今既封冊,秉常宜堅明約束,勿令邊将生事,妄立城堡,争小利害,自作不直。

    ”上以為然。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以陳升之同平章事,上問司馬光曰:“近相陳升之,外議如何?”光曰:“閩人狡險,楚人輕易。

    今二相皆閩人,二參政皆楚人,風俗何以更得醇厚!”上曰:“升之有才智,他人莫及。

    朕知其才智足典軍政,今任之為相,欲輔政治之阙失,必能勝其任。

    ”光曰:“升之才智,誠如聖旨,但恐不能臨大節而不可奪。

    昔漢高論相,以王陵少贛,陳平可以輔之,平智有馀,然難獨任。

    真宗用丁謂、王欽若,亦以馬知節參之。

    ”上曰:“然升之圓甚,朕已戒之。

    ”光曰:“富弼老成有人望,其去可惜。

    ”上曰:“朕留之至矣,彼堅欲去,蓋以所言不用,與同列不合也。

    ”上又曰:“王安石何如?”光曰:“人言安石奸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

    ”論及呂惠卿,光曰:“惠卿恁巧,非佳士。

    ”上曰:“應對明辨,亦似美才。

    ”光曰:“惠卿誠文學辨慧,然用心不端。

    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動人主!”案:《太平治迹統類》及《宋史·本紀》均作丙申日。

    《太平治迹統類》於“何以動人主”下又雲:因論台谏天子耳目,當自擇其人。

    上曰:“谏官難得,卿更為擇其人。

    ”光退,而舉學士陳薦、史館蘇轼、集賢校理趙彥若、職方員外郎王元規。

    《宋史文彥博傳》雲:二年,相陳升之,诏:“彥博朝廷宗臣,其令升之位彥博下,以稱遇賢之意。

    ”彥博曰:“國朝樞密使,無位宰相上者,獨曾利用嘗在王曾、張知白上。

    臣忝知禮義,不敢效利用所為,以紊朝制。

    ”固辭乃止。

     又:台官許請對,從張戩、程颢之請也。

    如有請對,并許直申邠門上殿。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丙辰,诏禦史請對,并許直申邠門上殿。

    《太平治迹統類》雲:監察禦史悰行張戩、程颢言:“每有本職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先候朝旨,既許上殿,伺候班次,動經旬日。

    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聞係於幾速不容後時者,耳目之司雖不應急陳聞不可得也。

    伏睹天禧诏書,或诏令不允,官曾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申,并委谏官奏論,憲臣彈奏,是蓋台谏之職。

    言責既均,則進見之期理無殊别,何獨憲臣隔絕殊異?欲乞令朝廷使依谏官例牒邠門,即許登對。

    ”诏三院禦史及悰行有公事?許直申邠門上殿。

     仁和張大昌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