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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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同心以助其謀,協力以成其事,曰:“朝廷自遣專使治之,我何敢與知?”及返命之日,彼必敗之於後,曰:“使者既謀而授我,我今竭力而成之,功悉歸於首謀之人,我何有哉?”此所以謂不若毋遣使者而屬任當職之人為愈也。

    夫使者,所以通遠迩之情,固不可無。

    然今之轉運使,即古使者之任,苟得人而委之,賢於蹔遣使者遠矣。

    若監司自為奸慝貪縱,或有所隐蔽欺罔,或為部内之人所訟,或所謀畫之事未得其宜,朝廷欲察其罪惡,審其虛實,判其曲直,決其是非,然後别遣使者案之。

    若按得其實,監司有罪則當刑,不才則當廢,豈有但己者也!今每有一事,朝廷辄自京師遣使者往治之,是在外之官皆無所用也。

    使者既代之治事,而當職之人亦無所刑、無所廢,是隻使之拱手旁觀,偷安竊祿者矣!若此之類,臣竊恐似未得其體也。

    今朝廷之士,左右之臣,皆曰“陛下聰明剛斷,威福在己,太平之功可指日而緻。

    ”臣愚竊獨以為未也。

    臣聞古之聖帝明王,聞人之言則能識其是非,故謂之聰;觀人之行則能察其邪正,故謂之明;是非既辨,邪正既分,奸不能惑,佞不能移,故謂之剛;取是而荙非,誅邪而用正,确然無所疑,故謂之斷;誅一不善,而天下不善者皆懼,故謂之威;賞一有功,而天下有功者皆喜,故謂之福。

    今陛下聰明剛斷,則誠體之矣,欲收威福之柄,則誠有其志矣,然於所以為之之道,尚或有所未盡,故臣以為太平之功,未可期也。

    夫帝王之道,當務其遠者、大者,而略其近者、小者。

    國之大事,當與公卿議之,而不當使小臣參之;四方之事,當使牧伯察之,而不當使左右觇之。

    傥公卿、牧伯尚不能擇賢而任之,小臣左右獨能得賢而使之乎?若苟為不賢,則險诐私谒,無不為已。

    今陛下好於禁中出手诏指揮外事,非公卿所薦舉、牧伯所糾劾,或非次遷官,或無故廢罷,外人疑駭,不知所從。

    此豈非朝廷之士、左右之臣,所謂“聰明剛斷,威福在己”者邪!陛下聞其言而信之,臣竊以為過矣!夫公卿所薦舉、牧伯所以糾劾,或謂之賢者而不賢,謂之有罪而無罪,皆有迹可見,責有所歸,故不敢大為欺罔。

    若奸臣密白陛下,令陛下自為聖意以行之,則威福集於私門,怨謗歸於陛下矣,安得謂之威福在陛下邪?且陛下曏時中诏所指揮者,率非大事,至於兩禁美官、邊藩将帥、省府職任。

    諸路監司,此皆衆人之所希求,治亂之所系屬。

    當除授之際,竊恐未必一一出聖志。

    若乃奸邪貪猥之人,陛下所明知而黜去者,或更改官而升資,或不久複進用,然則威福之柄果不在陛下,而陛下偶未之思也。

    以此觀之,面譽陛下“聰明剛斷,威福在已,太平可立緻”者,非愚則谀,不可不察也。

    陛下必欲威福在己,曷若謹擇公卿大臣,明正忠信者留之,愚昧阿私者去之。

    在位者既皆得其人矣,然凡舉一事,則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言其志,陛下清心平慮,擇其是者而行之,非者不得複奪也;凡除一官,亦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舉所知,陛下清心平慮,擇其賢者而用之,不肖者不能複争也。

    如此,則議者、舉者雖在公卿大臣,而行之、用之皆在陛下,安得謂之威福不在己邪?陛下此之不為,而顧彼之久行,臣竊恐似未得其要也。

    夫三人并居,無所統一,不散則亂,是故立君以司牧之。

    并臣百姓,勢均力敵,不能相治,故從人君決之。

    人君者,固所以決是非、行刑賞也。

    若人君複不肯決,當使從誰決之乎?夫人心不同,如其面焉。

    國家凡舉一事,朝野之人必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凡用一人,必或以為賢,或以為不肖,此固人情之常,自古而然,不足怪也。

    要在人主審其是非而取舍之。

    取是而舍非則安榮,取非而舍是則危辱,此乃安危榮辱之所以分也。

    是以聖王重之,故博謀群臣下及庶人,然而終決之者,要在人君也。

    古人有言曰:“謀之在多,斷之在獨。

    ”謀之多,故可以觀利害之極緻;斷之獨,故可以定天下之是非。

    若知謀而不知斷,則群下人人各欲逞其私志,斯衰亂之政也。

    《詩》雲:“謀夫孔多,是用不集。

    發言盈庭,誰敢執其咎。

    如匪行邁謀,是用不得於道。

    哀哉為猷,匪先民是程,匪大猷是經。

    維迩言是聽,維迩言是争。

    如彼築室于道謀,是用不潰于成。

    ”此言周室之衰,人臣不知先王之大道,務争近小之事,人君不能定其可否,而事終無成也。

    漢世國家有大典禮、大政令、大刑獄、大征伐,必下公卿大夫、博士議郎議,其議者固不能一,必有參差不齊者矣,於是天子稱制決之,曰“丞相議是”,或曰“廷尉當是”,而群下厭然無有不服者。

    今陛下聽群臣各盡其情以議事,此誠善矣。

    然終不肯以聖志裁決,遂使群臣有尚勝者以巧文相攻,辨口相擠,至于再,至於三,互相反覆,無有限極。

    臣愚深恐虧朝廷之政體,損陛下之明德,流聞四方,取輕夷狄,非嘉事也。

    夫天下之事有難決者,以先王之道揆之。

    若權衡之於輕重,規矩之於方圓,锱铢毫忽,不可欺矣。

    是以人君務明先王之道而不習律令,知本根既植,則枝葉必茂故也。

    近者登州婦人阿雲,謀殺其夫,重傷垂死,情無可愍,在理甚明。

    已傷不首,於法無疑,中材之吏,皆能立斷。

    事已經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為死罪。

    而前知登州許遵文過飾非,妄為巧說,朝廷命兩制定奪者再,命兩府定奪者再,敕出而複收者一,收而複出者一,争論縱橫,至今未定。

    夫以田舍一婦人有罪,在於四海之廣,萬幾之衆,其事之細,何啻秋毫之末?朝廷欲斷其獄,委一法吏足矣。

    今乃紛纭至此,設更有可疑之事大於此者,将何以決之?夫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

    分争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

    阿雲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為一事,為二事,謀為所因,不為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所事,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邪?今議論歲馀而後成法,終於?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奸兇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本根之所緻邪!若此之類,臣竊恐似未得其要也。

    此皆衆人之所私議竊歎而莫敢明言者。

    臣獨以受恩深重,不顧斧钺為陛下言之,惟聖明裁察。

    又案:《紀事本末》附丙申日。

    是月乙未朔,丙申為八月初二日。

    《宋史全文資治通鑒》與《紀事》同日。

    據《傳家集》注雲:八月初五日上。

    以乙未朔推之,初五乃己亥日也,兩異其日,必有一誤。

    今依《紀事》附丙申日。

    ) 3、壬寅,權知曹州韓铎除河東路提點刑獄使。

    (《長編》卷二百十六:熙甯三年十月甲戌,提點河東刑獄、屯田郎中韓铎徙陝西。

    原注:權知曹州、除河東憲在二年八月初八日。

    案:周必大《二老堂雜志》卷四雲:聖旨處分敕令所立法,凡安撫、提刑司處,皆以師憲為名。

    ) 4、癸卯,侍禦史劉琦監處州酒稅,(案:《宋史·本紀》作“鹽稅”。

    禦史悰行錢凱監衢州鹽稅。

    初禦史知雜劉述及琦、凱等言曰:“臣竊見陛下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案:《宋史》作“執政以來”。

    未逾年,案:《宋史》作“未逾數月。

    ”中外人情嚣然不安。

    案:《宋史》作“胥動”。

    蓋以其專肆胸臆,輕易憲度,而無忌憚之心也。

    ”案:《編年備要》此下有雲:“陛下置安石政府,必欲緻時如唐、虞,跻治於成、康。

    今安石反以管、商權霸之術,戰國縱橫之治,取媚朝廷。

    陛下遽信其言,侵奪三司利柄,開局置官,引三人者議事,用八人者分行。

    所辟如呂惠卿、王子韶、盧秉、王汝翼之徒,豈能通曉錢穀、周知天下利源乎?複引薛向為發運使兼領均輸之職,信如诏書之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固亦無害,然使小人用事,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

    商賈既不行,則諸路稅課虧失,是先喪其國之常入,其何以仰給經費?官司販易物有難售者,未免均配在民,以取其直。

    物既壅塞,難於脫禍,則必有鬻田産、破家業以應期會者,不然,則淫刑、濫罰從而加之矣。

    兼薛向多用耳目刺州縣短長,從而脅之,俾承裒斂非道之事。

    去年,許遵妄議謀殺自首按問之法,朝廷委安石與司馬光定奪。

    光則持公請依舊法,安石則偏見而立新議。

    差韓維再議,而皆附安石之法。

    又令密院同議文彥博所定,既協公道。

    陛下以衆人所議委富弼看詳,富弼在病告,不俟其出,朝廷即行安石所定,良由同列畏其強,陛下惑其辨,乃至此耳。

    小人章辟光妄獻岐邸外遷之議,呂誨乞加譴逐,安石百端阻格,誨竟黜降。

    故事,若昭文在假,集賢尚不敢專行聖旨,豈如安石傲視同列,旁若無人,愛增予奪,一出於己?”上閱疏曰:“此皆挾情,非竭節以補時事者。

    ”《東都事略》雲:熙甯初,琦自通判歙州召為侍禦史,凱自知烏程縣召為侍禦史悰行。

    王安石初得政,專恃胸臆,輕易憲度,侵奪三司利柄。

    而曾公亮依違固寵,畏避不言。

    琦、凱與劉述上疏以為:“安石自應舉曆官以來,莫不尊尚堯、舜之道,以倡率學者,故天下士人心無不歸向,謂之賢。

    陛下亦聞而知之,遂正位公府。

    今遭時得君如此之專,當以平時所學仁義之道,啟沃上心,以廣聖德。

    今乃首以财利之議,務為容悅,言行乖戾,一至於此。

    剛愎自任,則又甚焉。

    不知安石之心待陛下為何如主也?陛下天資英悟,不世而出,堯、舜郅治,指日可複,今反以霸國諸侯之術,唐室衰世之事,誘惑上聽,何不恭之甚也!臣等願陛下運乾綱之斷,奪安石重任,以慰安天下元元之心。

    曾公亮位居丞弼,被遇三朝,當悉慮竭忠,以身許國,反有畏避安石之意,陰自結援,更相稱譽,以固寵榮。

    緻安石奏對之際,唯肆強辨,多生橫議,豈執政大臣之體乎!況公亮久妨賢路,無補時政,亦宜罷免。

    ”)時述坐判刑部,繳敕劄,被劾未伏,故琦、凱先貶。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卷六十三。

    案:《宋史·本紀》:八月癸卯,貶琦、凱。

    壬戌,侍禦史知雜事劉述、同判刑部丁諷坐受刑名敕不即下,貶知江州。

    又《劉述傳》:述兼判刑部,安石争謀殺刑名,述不以為是。

    及敕下,述封還中書,奏執不已。

    安石白帝,诏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劾述罪。

    於是述率禦史劉琦、錢凱同上疏。

    凱将出台,於衆坐罵孫昌齡曰:“平日士大夫未嘗知君名正,以王安石昔居憂金陵,君為幕府官,奴事安石,乃薦君及彭思永得舉為禦史,今日亦當少念報國,柰何專欲附安石求美官!凱今日罪分當遠竄,)君在後為美官,自謂得策耶!我視君犬彘之不如也!”遂拂衣上馬。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

    (案:《宋史劉述傳》:貶琦、凱監處、衢酒稅。

    公亮疑其太重,安石曰:“蔣之奇亦降監當。

    ”) 5、乙巳,罷殿中侍禦史孫昌齡為尚書屯田員外郎,通判蕲州。

    先是,昌齡言:“臣累辨謀殺之法,非是。

    ”遂貶。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案:《宋史》:孫昌齡以論新法貶。

    王宗沐《通鑒》:孫昌齡始以附安石得進。

    凱将出台,罵昌齡而去。

    於是昌齡亦言:“王克臣阿奉當權,欺蔽聰明。

    ”遂黜。

    昌齡通判蕲州。

    ) 6、司馬光言:(案:《紀事本末》不系日,據《傳家集》,《論責降劉述等劄子》為八月十一日上。

    八月乙未朔,十一日為乙巳。

    )“臣竊聞知雜禦史劉述、集賢校理丁諷、(案:《宋史·本紀》:壬戌,丁諷坐受刑名敕不即下,貶通判複州。

    審刑詳議官王師元,案:《宋史·本紀》:壬戌,王師元坐許遵所議刑名不當,貶監安州稅。

    )皆執守謀殺刑名被劾;(案:《傳家集》作“差官取勘。

    ”侍禦史劉琦、錢凱皆以論執政,降監酒稅。

    案:《傳家集》作“皆以論列政府公事,除員外郎降監酒稅。

    ”下又雲:中外聞之,無不驚愕。

    臣聞孔子曰:“守道不如守官。

    ”孟子曰:“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此古今之通義,人臣之大節也。

    )彼謀殺已傷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

    今朝廷既違衆議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

    (《紀事本末》卷五十六、卷七十五。

    )夫绁食鷹鹯者,求其鸷也,鸷而烹之,将何用哉!(案:《傳家集》此下有雲:陛下踐祚以來,待臣下以寬仁。

    )至如皮公弼,陛下明知其貪;閻充國,陛下明知其猥也,二人皆以知縣權發三司判官公事,及得罪而出,皆為知州。

    今琦、凱(案:《傳家集》此下有“所坐不過狂直”六字。

    )止以迕犯大臣,遂降為監當。

    然則狂直之罪,重於貪猥,得罪大臣,甚於得罪陛下也。

    臣竊恐天下(案:《傳家集》作“來者”。

    )側目箝口,以言為諱,威福移於臣下,聰明有所壅敝,非國家之福也。

    (案:《傳家集》此下有雲:臣備位近臣,親被明诏,睹朝廷政事之阙,不敢不言。

    伏望聖慈,深察愚衷,早賜指揮。

    )乞赦劉述等勿劾,(案:《傳家集》作“更不取勘”。

    )琦、凱等與本資。

    ”(案:《傳家集》作“别除一般資叙差遣,庶幾稍息群議”。

    )不報。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

    案:宋史《劉述傳》:開封獄具,述三問不承。

    安石欲置之獄,光又與範純仁争之,乃議貶為通判。

    帝不許,以知江州。

    逾歲,提舉崇禧觀。

    ) 7、丙午,诏同修起居注範純仁罷同知谏院。

    初,純仁以言薛向不可為發運使事不合,(案:《太平治迹統類》、《宋史全文資治通鑒》:純仁言薛向不可為發運使,或緻民心别生事變。

    上曰:“今發運使兼制置六路财用,務在均适有無,何由乃緻百姓人情怨駭?”純仁曰:“人主不當言利,但務農桑節用而已。

    ”純仁論奏薛向疏,已附注六月末。

    )又申中書案:《宋史·範純仁傳》:所上章疏,語多激切。

    神宗悉不付外,純仁盡錄申中書,安石大怒。

    曰:“今日忽聞诏令,以台官劉琦等言多失實,事辄近名,擅去官曹,動喧朝聽,各落禦史,降充監當者,聞命之際,中外震驚。

    蓋人臣以率職為忠,人君以納谏為美。

    (案:《範忠宣奏議》此下有雲:率職之臣獲罪,則忠勤不勸;納谏之風或阙,則君德有虧。

    )是以仁宗皇帝開廣言路,優容诤臣,執政不敢任情,小人不能害政,以緻太平日久,億兆歸心。

    先皇帝容納直言,未嘗變色。

    是時呂誨與臣為禦史,亦嘗擅納告身,皆蒙慰谕封回。

    (案:《範忠宣奏議》此下有雲:自是誨等力求外補,此陛下之所親見,固為萬世之光也。

    )陛下(案:《範忠宣奏議》此下有“述事繼明”四字。

    )思紹先烈,而因二三執政不能以道緻君,教化或失其後先,刑賞或乖於輕重,中書藏其本末,但緻外議喧騰。

    凡居言責之,臣敢不即時論奏。

    既許風聞言事,即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