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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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置詳議司,以徐處仁、吳敏、李綱三人領其事。
又擇官檢讨,分六房,期以半年,去一切之政,群臣以為與熙甯條例司、崇甯講議司相似。
條例司欲變祖宗法,講議司欲制禮作樂以文太平,今欲破觚斫雕,以濟艱難,其相似者乃名也,而不相似者實也。
上弗信,言者不已,尋罷詳議司。
案:李《十朝綱要》系此於戊申,《靖康要錄》在是月九日。
則為乙巳較《綱要》前四日,蓋乙巳奏上而戊申乃舉行耳。
《東都事略》亦在戊申。
薛應旂《續通鑒》系於己亥,恐誤。
《靖康要錄》:元年四月九日,少宰吳敏奏:“皇天眷佑有宋,以開中興之業。
《詩曰》‘周雖舊邦,其命惟新’,今日之謂也。
方今民未見德,敵未畏威,謂其大更革,以承天休,而玩歲愒日,何以有成?臣不勝大懼。
伏望明诏宰執置司辟屬,遵上皇诏旨,取祖宗舊法,悉加讨論,複其宜於今者,以幸天下,成王酌先祖之道,宣天複古,庶幾在此。
”奉聖旨依奏,置司讨論。
既而诏少宰吳敏、太宰徐處仁各薦舊官十員,仍差宰臣充詳議提舉官。
徐處仁踏逐到呂本中、範宗尹為吏房,趙柟、李車為戶房,劉甯止、張元傒為兵房,安元、方若為禮房,莫俦為刑房,劉彥邊為工房;吳敏踏逐到梅執禮、晁說之為吏房,張悫、向子諲為戶房,折彥質為兵房,孫傅為禮房,胡安國、李樸為刑房,李彌大、江端友為工房,於尚書省令廳置司,以侍從官為參議,馀官為檢讨,分六房,使各讨論,限半年結局。
奉聖旨依奏。
提舉官差李綱、吳敏、徐處仁。
臣僚上言:“近請置詳議司,讨論祖宗舊法,雖已許置司辟屬,而言者屢論,以為不當置。
見今未曾開局,欲乞更不置司。
如聖意尚欲讨論,即乞令尚書省六曹各具其事上之。
都省送中書省取旨施行。
”奉聖旨依奏。
五月十九日,監察禦史胡舜陟上言,乞權罷詳議司。
從之。
李《十朝綱要》:五月甲申,罷詳議司。
甲申為五月十八日,較《要錄》前一日。
又诏吏部考覈濫賞,凡由楊戩、李彥之公田,王黼、朱勔之應奉,童貫、譚稹等西北之師,孟昌齡父子河防之役,與夔蜀、湖南之開疆,關陝、河東之改币,吳越、山東茶鹽陂田之利,宮觀池苑營繕之功,後苑書藝局文字庫等之費;又若近習所引,獻頌可采,效用宣力,應奉有勞,特赴殿試之流,所叨恩數,一褫奪之。
案:《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亦在癸醜,王宗沐系於癸卯,誤也。
《靖康要錄》臣僚上言在四月十五日,則為辛亥,較癸醜前二日。
蓋辛亥奏上,而癸醜下诏。
并《要錄》:臣僚上言:“否泰以類相反,而君子小人各以其類相為往來。
方今天下奸惡如織,蕪穢郡縣,戕賊黎元,凡才無爛羊之能,濫寵有續貂之歎。
吏部充塞,無阙以拟注。
版曹空匮,不給祿廪,若不一大鏟革,恐終不可有為。
今以軍興多故,郡縣饷運,鞭笞良民,無直而籴,上下皆弊,公私其勞。
而奸宄無用之人,坐靡食廪之蓄,此所謂繁其華去其實,而披其枝傷其心者也。
願诏吏部稽考庶官,凡由楊戩、李彥之公田,王黼、朱勔諸道之應奉,童貫、譚稹等西北之師,孟昌齡父子河防之役,與夫夔蜀、湖南之開疆,關陝、河東之改币,吳越、山東陂田,宮觀池苑營繕之功,後苑書藝局文字庫等之賞,淫朋比德,各從其類;又若近習所引,獻頌可采,效用宣力,應奉有勞,特赴殿試之流,此皆殃民蠹國,敗俗妨賢,奸兇敗位,赇賄買官,所叨恩數,不限高卑,一切追奪,還其本秩。
若非士族而橫竊名器,如節度橫行之貴仕,秘殿延閣之華資,或以童稚奴仆而濫膺,或以商賈胥徒而貨取,人人論列,簡牍徒繁。
願令吏部略具閥閱,關諸台谏分司看詳,上之朝廷,次第裁抑。
其坐公田等事如鮮于可等,非理譴逐,宜自元斷月日,複其資秩恩數,量才推擢,以勸忠良。
然後位著可清,賢能可進,民生可安,國用可節。
昔唐去斜封墨敕之官,一日停數千員,不以為疑,則今亦何難之有?夫糞土之牆,則匠石不施塗塈,鄭、衛調瑟,則後夔難緻《箫韶》。
願陛下順天休命,而一新之。
”奉聖旨依奏。
又科舉複用詩賦。
案:李《十朝綱要》:是月己未,複诏科舉依祖宗法,以詩賦取士,禁用《莊》、《老》及王安石《字說》。
《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亦在己未,惟王宗沐系於甲寅,恐誤。
《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
二十三日,亦即己未也。
《要錄》:二十三日,臣僚上言:“竊以國家治亂在用人,用人在責實。
熙甯間,王安石執政,改更祖宗之法,附會經典,号為新政。
以爵祿招誘輕進冒利之人,使為奧援,挾持新政,期於必行,自比商鞅,天下始被其害矣。
以至為士者,非性命之說不談,非《莊》、《老》之書不讀,上慕軒、黃,下比堯、舜、三代,以漢、唐為不足法,流弊至今,為害日久。
晉以王衍溺為《莊》、《老》,遂至南渡。
今天下之士,操筆弄墨,朝誨夕谕,升孔子之堂,宗虛無之教,而欲風教不壞,朝廷乂安,其可得乎!朝廷以科舉取卓偉之才,以詩賦待才能之士,以策論試操守之節,或質之以吏學,或要時政。
今之策士,盡成虛無不根之言,欲士詳於古今治亂,不可得矣。
國家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紀。
變更舊章之後,至今五紀,特立不群為大臣,幾何人哉!國富民康,果及祖宗之時乎?不待辨說可知矣。
今國威不彰,由用人不責其實,救之之術,莫若遵祖宗成憲。
王安石《解經》,有不負聖人之旨,亦許收用。
至於《老》《莊》、《字說》,并行禁止。
”奉聖旨,送禮部詳議。
又追複呂公著等官。
案:李《十朝綱要》:是年四月辛酉,追複呂公著、韓維、範純仁、呂大防舊官職。
《靖康要錄》: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上皇聖旨有曰:缙紳賢能,陷於黨籍,此上皇晚悟之意,陛下皆宜奉承,不可緩者也。
近日黨人中惟司馬光獨蒙褒崇,如呂公著、韓維、範純仁、呂大防、安焘輩,皆猶未及。
公著及事仁祖,稱其有顔氏之節,英宗、仁宗尤加禮遇,神宗嘗賜手劄曰:‘讬中外腹心之寄,均皇家休戚之重,無逾卿者。
’其眷遇可謂至矣。
備載《國史》,不可誣也。
凡在元祐黨籍,皆一時名流,願一洗之,悉追還舊職與合得恩澤。
如陳瓘、鄒浩在建中初,并命言路,天下稱為‘鄒陳’。
今瓘已褒贈,而浩未見其叙複,願早賜施行,以允公議。
奉聖旨,以吏、刑部開具職位姓名,元犯因依及未曾牽複,不管漏落,具狀申尚書省。
二十五日,即辛酉也,與《綱要》合。
又诏台谏者天子之耳目,宰執不當薦舉,當自親擢。
案:李《十朝綱要》系此於壬戌。
《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五日聖旨。
以丁酉朔推之,二十五日為辛酉。
又趙良嗣先竄郴州,就誅之。
案:《三朝北盟會編》:是年三月二十七日癸巳,誅趙良嗣於郴州。
李《十朝綱要》:是年七月辛卯,遣廣西轉運副使李昇之誅趙良嗣,并函首赴阙,竄其子孫於海南。
《宋史·本紀》及陳桱、王宗沐、薛應旂、徐乾學、畢沅《續鑒》亦并在七月,均與此書系四月不合,惟陳均《九朝編年備要》系此於四月,王偁《東都事略》在四月癸亥,與此合。
《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七日聖旨,趙良嗣取首級。
又書七月二十七日聖旨,趙良嗣,令廣副李昇之刑訖,函首赴阙。
一書之中兩載其事,顯有誤。
今姑系四月末,以俟考正。
《要錄》:四月二十七日,監察禦史胡舜陟奏:“伏見今日搆成邊患,幾傾社稷,實自朝官趙良嗣,便佞狡猾,虜中奸雄,始得罪於其國而逃。
童貫得之,延為上客,遂與金人有海上之盟。
因以叨竊蒙祿,日與貫謀開燕,敗契丹百年之好,召金寇侵陵之禍,以良嗣肆諸市朝,未足以賞吾赤子肝腦塗地之苦。
今猶居郴,安居善地,典刑未正,公議不容。
近童貫亦移郴,豈可使三賊共處?伏望特賜睿斷,戮之於市;其指揮使楊思順,妻濟陽郡夫人侯氏,與其家屬,并徙嶺表,以纾天下憤懑之情。
”奉聖旨,趙良嗣取首級。
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童貫政和中納燕人趙良嗣以為謀主,始建平燕之議,經營十年,中國空虛,招納叛亡,充斥州縣,卒緻生靈塗炭。
奉聖旨,趙良嗣可令廣副李昇之随所至州軍行刑訖,函首赴阙。
當議赉送宣撫司軍前,令開封府差得力使臣一員,赉今來處分,将帶行刑公人赴李昇之處使喚,并取首級回。
漏洩者,依軍法。
其子孫已降指揮,送萬安軍編管。
又是月,金人遣蕭慶來催所許金帛,诏三省同議。
金人要盟城下,貪而無信,不可複與。
于是拘慶於都高。
徐處仁、吳敏建議,謂:慶本契丹人,不如善遇之使歸,與如堵約,共兵以破金人。
上遣吳敏至驿勞慶,賜如堵書,令赉去;慶歸,以書馳緻粘罕,由是罕怒,而攻河東愈急矣。
案:本書十月六日楊天言來問罪,附載此事,稱有都管趙倫,無蕭慶《靖康要錄》十一月十日邢倞勒停,附載此事,則有述者,與趙倫二人,亦無蕭慶。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又作宰相徐慶仁以蠟書授修職郎王倫。
據《靖康要盟錄》及《三朝北盟會編》,則為蕭仲恭、趙倫二人也。
《金史·蕭仲恭傳》亦載有此事,而《宣和錄》、《靖康遺錄》及此書并作蕭慶,豈蕭仲恭即蕭慶欤?存疑俟正。
蠟書見《靖康要盟錄》,附載於此。
《要盟錄》曰:先是,於四月因虜使蕭仲恭等還朝,密賜耶律太師書,以黃絹寫之,雲:大宋皇帝緻書於左金吾衛上将軍、右都監耶律太師:昔我烈祖章聖皇帝,與大遼結盟澶淵,敦信修睦,百有馀年。
邊境晏安,蒼生蒙福,義同一家,靡有兵革戰鬥之事。
通和之久,振古所無。
金人不道,稱兵朔方,拘縻天祚,翦滅其國,在於中國誓好之舊義,當興師以拯颠危。
而奸臣童貫等迷國擅命,沮遏信使,納結仇雠,許以金缯,分據燕土。
金匮之約,藏在廟祧,委棄弗遵,神人共怨。
緻金人之強暴,敢肆陸梁,俶擾邊境,達於都畿,則惟此之故。
道君太上皇帝深悼前非,因成内禅。
朕初即大位,惟懷永圖,念烈祖之遺德,思大遼之舊好,辍食興念,無時敢忘。
凡前日大臣前後誤國構禍,皆以竄逐,思欲親仁善鄰,以為兩國生靈無窮之福。
此志既定,未有以達。
而使人蕭仲恭、趙倫之來,能道遼國與燕、雲之遺民不忘耶律氏之德,冀假國中诏令,擁立耆哲,衆望所屬,宜於國人,無如金吾者。
适諧至意,良用欣懷。
昔聞金吾前為遼國将兵,數有大功,謀立晉王,實為大遼宗社之計,不幸事不克就,避禍去國。
向使前日之謀行,晉王有國,則天祚安享榮養。
耶律氏不亡,於天祚不害其為忠,而於耶律氏之計,行至忠矣。
宗社之英,天人所相,是宜繼有遼國,克紹前休,以慰遺民之思。
方今總兵於外,宜有西南招讨大帥之助,雲中留守尚書願忠佐之,一德協心,足以共成大事。
以中國之勢,竭力擁衛,何有不成!謀事貴斷,時不可失,惟金吾圖之!書不盡言,已令蕭仲恭、趙倫面道委曲。
天時蒸染,更冀保綏。
謹白。
”畢沅《續通鑒》載此事於是年七月蕭仲恭還金時。
陳桱《通鑒續編》、徐乾學《通鑒後編》與王宗沐、薛應旂《續通鑒》追叙此事於是年八月金人分道入寇時,并止蕭仲恭、趙倫二人,與《要盟錄》合。
《宣和錄》:上遣吳敏至驿,慰勞蕭慶,始令開戶。
慶見敏,即恸哭投地。
敏令左右扶起,以上意存問之,謂之曰:“本朝皇帝以金人渝盟而來督責金帛,群臣不忍,故請留大使於此。
皇帝以大使本契丹懿親,奉使而來,元非得已,謂大使良苦,遣敏奉候。
”慶泣謝,因陽罵金人反覆無信義。
始與臣國約和,取其金帛,而竟滅之,乃立異姓,稱藩臣之。
國王,契丹外孫也,強見逼立,非其本意,每言天皇創業逾二百年,一旦淪亡,未嘗不泣。
今大朝誠能賜與誓書,約為兄弟,如先朝南北故事,願歸約國主舉兵相應,上以報大朝之賜,下以複國家之仇,破金必矣。
即大朝遲疑不決,本朝孤弱,惟其所制,中原之難,未有既也。
敏心喜以為誠然,退奏慶言如此,因請賜餘睹書,今慶齋去。
又案如堵本書十月六日作餘睹,《靖康遺錄》亦作餘睹,畢沅《續通鑒》作伊都,《十朝綱要》作餘堵。
《金史》入《叛臣傳》作耶律,其姓也。
《宣和錄》、《靖康要盟錄》、《北盟會編》稱耶律金吾,金吾其官也。
1、五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丙寅朔。
)丁醜,王師與金人戰於榆次縣,制置副使種師中死之。
(《靖康要錄》十二月十九日附載種師中死於五月五日,為庚午,與此差三日。
《東都事略》、《宋史·本紀》、薛應旂、王宗沐、畢沅《續編通鑒》系并丁醜,與此同。
)初,斡離不師還,抵中山、河間兩鎮,兵民固守不肯下。
肅王、張邦昌及割地使等躬至城下說谕,即以矢石及之而退,沿邊諸郡亦然。
(案:《續宋編年通鑒》系此數語於二月,今删去不取。
)師中因此進兵逼金人,金人出境,粘罕之師至太原,太原亦堅壁固守,虜兵圍之,悉破諸縣,為鎖城法困之,使内外不相通。
(案:《續宋編年通鑒》雲:鎖城法者,於城外矢石不及之地築城環繞,分人防守,使内外不相通。
)雖姚古進師,複隆德、威勝,(案:李《十朝綱要》:是年三月庚寅,姚古複隆德府,辛卯,複威勝軍。
又《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同。
)扼南北關,累出兵,有勝負而不能解圍。
(案:李《十朝綱要》:是年四月丙辰,姚古與粘罕戰於關南,敗績,退保隆德府。
)於是诏師中由井陉道與古相犄角。
師中進次平定軍,複壽陽、榆次諸縣。
時粘罕以暑度隰,(“度隰”,《靖康要錄》作“度井陉”)會西山之師於雲中所留兵,皆分就畜牧,觇者以為兵散,将歸告於朝廷。
大臣信之,從中督戰無虛日,使者項背相望,诏書以逗撓切責師中。
師中讀诏歎曰:“逗撓,兵家戮也。
吾結朆兵間,今老矣,忍以此為罪乎!”慨然赴,墜崖下而死。
将士退保平定軍。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續宋編年通鑒》雲:師中乘勝複壽陽、榆次等縣,有輕金人之意,又辎重賞軍之物,悉留真定,不以随行。
金人乘間訩突諸軍,以神臂弓射卻之,欲賞射者,而随行銀碗隻數十枚,庫吏告不足而罷,于是士皆憤怨。
又嘗約姚古、張灏兩軍同進,二人不至,師中與虜戰於榆次,裹創力戰而死。
觀此,則其咎不僅在督戰者矣。
陳桱《通鑒續編》及封有功《編年》、《靖康小雅》諸書載此互有詳略,并錄附此,以俟考證。
陳《鑒雲》:師中五月辛未抵壽陽之石坑,為金将完顔活女所襲,五戰三勝。
回趨榆次,至殺熊嶺,去太原百裡。
兵沚甚,敵知之,悉衆攻右軍,右軍潰,而前軍亦奔。
師中獨以麾下死戰,自卯至巳,身被四創,力疾鬥死。
“活女”,畢《通鑒》作“和尼”。
《金史》有傳,婁室之子也。
封氏《編年》曰:先是,師中被诏,以兵裹送大金令歸。
至大名府,複被诏以所統兵救援太原。
遂自天長發平定軍,至壽陽縣,凡數百裡間,未嘗見一金人。
師中以為金人知師至,悉已遁去,而我師肆行,未嘗被堅執銳,五兵之具,悉委傔從負之。
将至石坑,有報前軍已到石橋,至太原止二十裡。
中軍至石坑,軍壘未屯,有報榆次縣路金人賊馬将至。
師中曰:“必金人殘零歸将。
”著令後軍去收捉,轉刻之間,金人大至,我兵未措手,閒鐵騎來訩,奔潰被傷,不可勝數,師中遂殁,幸脫兵将十無二三矣。
《靖康小雅》曰:時許翰同知樞密院事,昧於兵機,以峻文繩公,不容頃刻。
公方欲規畫所宜,并待饷饋稍給,方乃鼓行,而許翰督責益急。
公太息曰:“事之不濟,天也。
我何愛一死,不報國也!”乃由土門下井陉至榆次。
金人先屯兵縣中,公遣擊走之,遂入縣休士,時軍中乏食三日矣。
戰士日給豆一勺,皆有沚色。
翌日,賊遣重兵
又擇官檢讨,分六房,期以半年,去一切之政,群臣以為與熙甯條例司、崇甯講議司相似。
條例司欲變祖宗法,講議司欲制禮作樂以文太平,今欲破觚斫雕,以濟艱難,其相似者乃名也,而不相似者實也。
上弗信,言者不已,尋罷詳議司。
案:李《十朝綱要》系此於戊申,《靖康要錄》在是月九日。
則為乙巳較《綱要》前四日,蓋乙巳奏上而戊申乃舉行耳。
《東都事略》亦在戊申。
薛應旂《續通鑒》系於己亥,恐誤。
《靖康要錄》:元年四月九日,少宰吳敏奏:“皇天眷佑有宋,以開中興之業。
《詩曰》‘周雖舊邦,其命惟新’,今日之謂也。
方今民未見德,敵未畏威,謂其大更革,以承天休,而玩歲愒日,何以有成?臣不勝大懼。
伏望明诏宰執置司辟屬,遵上皇诏旨,取祖宗舊法,悉加讨論,複其宜於今者,以幸天下,成王酌先祖之道,宣天複古,庶幾在此。
”奉聖旨依奏,置司讨論。
既而诏少宰吳敏、太宰徐處仁各薦舊官十員,仍差宰臣充詳議提舉官。
徐處仁踏逐到呂本中、範宗尹為吏房,趙柟、李車為戶房,劉甯止、張元傒為兵房,安元、方若為禮房,莫俦為刑房,劉彥邊為工房;吳敏踏逐到梅執禮、晁說之為吏房,張悫、向子諲為戶房,折彥質為兵房,孫傅為禮房,胡安國、李樸為刑房,李彌大、江端友為工房,於尚書省令廳置司,以侍從官為參議,馀官為檢讨,分六房,使各讨論,限半年結局。
奉聖旨依奏。
提舉官差李綱、吳敏、徐處仁。
臣僚上言:“近請置詳議司,讨論祖宗舊法,雖已許置司辟屬,而言者屢論,以為不當置。
見今未曾開局,欲乞更不置司。
如聖意尚欲讨論,即乞令尚書省六曹各具其事上之。
都省送中書省取旨施行。
”奉聖旨依奏。
五月十九日,監察禦史胡舜陟上言,乞權罷詳議司。
從之。
李《十朝綱要》:五月甲申,罷詳議司。
甲申為五月十八日,較《要錄》前一日。
又诏吏部考覈濫賞,凡由楊戩、李彥之公田,王黼、朱勔之應奉,童貫、譚稹等西北之師,孟昌齡父子河防之役,與夔蜀、湖南之開疆,關陝、河東之改币,吳越、山東茶鹽陂田之利,宮觀池苑營繕之功,後苑書藝局文字庫等之費;又若近習所引,獻頌可采,效用宣力,應奉有勞,特赴殿試之流,所叨恩數,一褫奪之。
案:《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亦在癸醜,王宗沐系於癸卯,誤也。
《靖康要錄》臣僚上言在四月十五日,則為辛亥,較癸醜前二日。
蓋辛亥奏上,而癸醜下诏。
并《要錄》:臣僚上言:“否泰以類相反,而君子小人各以其類相為往來。
方今天下奸惡如織,蕪穢郡縣,戕賊黎元,凡才無爛羊之能,濫寵有續貂之歎。
吏部充塞,無阙以拟注。
版曹空匮,不給祿廪,若不一大鏟革,恐終不可有為。
今以軍興多故,郡縣饷運,鞭笞良民,無直而籴,上下皆弊,公私其勞。
而奸宄無用之人,坐靡食廪之蓄,此所謂繁其華去其實,而披其枝傷其心者也。
願诏吏部稽考庶官,凡由楊戩、李彥之公田,王黼、朱勔諸道之應奉,童貫、譚稹等西北之師,孟昌齡父子河防之役,與夫夔蜀、湖南之開疆,關陝、河東之改币,吳越、山東陂田,宮觀池苑營繕之功,後苑書藝局文字庫等之賞,淫朋比德,各從其類;又若近習所引,獻頌可采,效用宣力,應奉有勞,特赴殿試之流,此皆殃民蠹國,敗俗妨賢,奸兇敗位,赇賄買官,所叨恩數,不限高卑,一切追奪,還其本秩。
若非士族而橫竊名器,如節度橫行之貴仕,秘殿延閣之華資,或以童稚奴仆而濫膺,或以商賈胥徒而貨取,人人論列,簡牍徒繁。
願令吏部略具閥閱,關諸台谏分司看詳,上之朝廷,次第裁抑。
其坐公田等事如鮮于可等,非理譴逐,宜自元斷月日,複其資秩恩數,量才推擢,以勸忠良。
然後位著可清,賢能可進,民生可安,國用可節。
昔唐去斜封墨敕之官,一日停數千員,不以為疑,則今亦何難之有?夫糞土之牆,則匠石不施塗塈,鄭、衛調瑟,則後夔難緻《箫韶》。
願陛下順天休命,而一新之。
”奉聖旨依奏。
又科舉複用詩賦。
案:李《十朝綱要》:是月己未,複诏科舉依祖宗法,以詩賦取士,禁用《莊》、《老》及王安石《字說》。
《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亦在己未,惟王宗沐系於甲寅,恐誤。
《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
二十三日,亦即己未也。
《要錄》:二十三日,臣僚上言:“竊以國家治亂在用人,用人在責實。
熙甯間,王安石執政,改更祖宗之法,附會經典,号為新政。
以爵祿招誘輕進冒利之人,使為奧援,挾持新政,期於必行,自比商鞅,天下始被其害矣。
以至為士者,非性命之說不談,非《莊》、《老》之書不讀,上慕軒、黃,下比堯、舜、三代,以漢、唐為不足法,流弊至今,為害日久。
晉以王衍溺為《莊》、《老》,遂至南渡。
今天下之士,操筆弄墨,朝誨夕谕,升孔子之堂,宗虛無之教,而欲風教不壞,朝廷乂安,其可得乎!朝廷以科舉取卓偉之才,以詩賦待才能之士,以策論試操守之節,或質之以吏學,或要時政。
今之策士,盡成虛無不根之言,欲士詳於古今治亂,不可得矣。
國家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紀。
變更舊章之後,至今五紀,特立不群為大臣,幾何人哉!國富民康,果及祖宗之時乎?不待辨說可知矣。
今國威不彰,由用人不責其實,救之之術,莫若遵祖宗成憲。
王安石《解經》,有不負聖人之旨,亦許收用。
至於《老》《莊》、《字說》,并行禁止。
”奉聖旨,送禮部詳議。
又追複呂公著等官。
案:李《十朝綱要》:是年四月辛酉,追複呂公著、韓維、範純仁、呂大防舊官職。
《靖康要錄》: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上皇聖旨有曰:缙紳賢能,陷於黨籍,此上皇晚悟之意,陛下皆宜奉承,不可緩者也。
近日黨人中惟司馬光獨蒙褒崇,如呂公著、韓維、範純仁、呂大防、安焘輩,皆猶未及。
公著及事仁祖,稱其有顔氏之節,英宗、仁宗尤加禮遇,神宗嘗賜手劄曰:‘讬中外腹心之寄,均皇家休戚之重,無逾卿者。
’其眷遇可謂至矣。
備載《國史》,不可誣也。
凡在元祐黨籍,皆一時名流,願一洗之,悉追還舊職與合得恩澤。
如陳瓘、鄒浩在建中初,并命言路,天下稱為‘鄒陳’。
今瓘已褒贈,而浩未見其叙複,願早賜施行,以允公議。
奉聖旨,以吏、刑部開具職位姓名,元犯因依及未曾牽複,不管漏落,具狀申尚書省。
二十五日,即辛酉也,與《綱要》合。
又诏台谏者天子之耳目,宰執不當薦舉,當自親擢。
案:李《十朝綱要》系此於壬戌。
《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五日聖旨。
以丁酉朔推之,二十五日為辛酉。
又趙良嗣先竄郴州,就誅之。
案:《三朝北盟會編》:是年三月二十七日癸巳,誅趙良嗣於郴州。
李《十朝綱要》:是年七月辛卯,遣廣西轉運副使李昇之誅趙良嗣,并函首赴阙,竄其子孫於海南。
《宋史·本紀》及陳桱、王宗沐、薛應旂、徐乾學、畢沅《續鑒》亦并在七月,均與此書系四月不合,惟陳均《九朝編年備要》系此於四月,王偁《東都事略》在四月癸亥,與此合。
《靖康要錄》:是月二十七日聖旨,趙良嗣取首級。
又書七月二十七日聖旨,趙良嗣,令廣副李昇之刑訖,函首赴阙。
一書之中兩載其事,顯有誤。
今姑系四月末,以俟考正。
《要錄》:四月二十七日,監察禦史胡舜陟奏:“伏見今日搆成邊患,幾傾社稷,實自朝官趙良嗣,便佞狡猾,虜中奸雄,始得罪於其國而逃。
童貫得之,延為上客,遂與金人有海上之盟。
因以叨竊蒙祿,日與貫謀開燕,敗契丹百年之好,召金寇侵陵之禍,以良嗣肆諸市朝,未足以賞吾赤子肝腦塗地之苦。
今猶居郴,安居善地,典刑未正,公議不容。
近童貫亦移郴,豈可使三賊共處?伏望特賜睿斷,戮之於市;其指揮使楊思順,妻濟陽郡夫人侯氏,與其家屬,并徙嶺表,以纾天下憤懑之情。
”奉聖旨,趙良嗣取首級。
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童貫政和中納燕人趙良嗣以為謀主,始建平燕之議,經營十年,中國空虛,招納叛亡,充斥州縣,卒緻生靈塗炭。
奉聖旨,趙良嗣可令廣副李昇之随所至州軍行刑訖,函首赴阙。
當議赉送宣撫司軍前,令開封府差得力使臣一員,赉今來處分,将帶行刑公人赴李昇之處使喚,并取首級回。
漏洩者,依軍法。
其子孫已降指揮,送萬安軍編管。
又是月,金人遣蕭慶來催所許金帛,诏三省同議。
金人要盟城下,貪而無信,不可複與。
于是拘慶於都高。
徐處仁、吳敏建議,謂:慶本契丹人,不如善遇之使歸,與如堵約,共兵以破金人。
上遣吳敏至驿勞慶,賜如堵書,令赉去;慶歸,以書馳緻粘罕,由是罕怒,而攻河東愈急矣。
案:本書十月六日楊天言來問罪,附載此事,稱有都管趙倫,無蕭慶《靖康要錄》十一月十日邢倞勒停,附載此事,則有述者,與趙倫二人,亦無蕭慶。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又作宰相徐慶仁以蠟書授修職郎王倫。
據《靖康要盟錄》及《三朝北盟會編》,則為蕭仲恭、趙倫二人也。
《金史·蕭仲恭傳》亦載有此事,而《宣和錄》、《靖康遺錄》及此書并作蕭慶,豈蕭仲恭即蕭慶欤?存疑俟正。
蠟書見《靖康要盟錄》,附載於此。
《要盟錄》曰:先是,於四月因虜使蕭仲恭等還朝,密賜耶律太師書,以黃絹寫之,雲:大宋皇帝緻書於左金吾衛上将軍、右都監耶律太師:昔我烈祖章聖皇帝,與大遼結盟澶淵,敦信修睦,百有馀年。
邊境晏安,蒼生蒙福,義同一家,靡有兵革戰鬥之事。
通和之久,振古所無。
金人不道,稱兵朔方,拘縻天祚,翦滅其國,在於中國誓好之舊義,當興師以拯颠危。
而奸臣童貫等迷國擅命,沮遏信使,納結仇雠,許以金缯,分據燕土。
金匮之約,藏在廟祧,委棄弗遵,神人共怨。
緻金人之強暴,敢肆陸梁,俶擾邊境,達於都畿,則惟此之故。
道君太上皇帝深悼前非,因成内禅。
朕初即大位,惟懷永圖,念烈祖之遺德,思大遼之舊好,辍食興念,無時敢忘。
凡前日大臣前後誤國構禍,皆以竄逐,思欲親仁善鄰,以為兩國生靈無窮之福。
此志既定,未有以達。
而使人蕭仲恭、趙倫之來,能道遼國與燕、雲之遺民不忘耶律氏之德,冀假國中诏令,擁立耆哲,衆望所屬,宜於國人,無如金吾者。
适諧至意,良用欣懷。
昔聞金吾前為遼國将兵,數有大功,謀立晉王,實為大遼宗社之計,不幸事不克就,避禍去國。
向使前日之謀行,晉王有國,則天祚安享榮養。
耶律氏不亡,於天祚不害其為忠,而於耶律氏之計,行至忠矣。
宗社之英,天人所相,是宜繼有遼國,克紹前休,以慰遺民之思。
方今總兵於外,宜有西南招讨大帥之助,雲中留守尚書願忠佐之,一德協心,足以共成大事。
以中國之勢,竭力擁衛,何有不成!謀事貴斷,時不可失,惟金吾圖之!書不盡言,已令蕭仲恭、趙倫面道委曲。
天時蒸染,更冀保綏。
謹白。
”畢沅《續通鑒》載此事於是年七月蕭仲恭還金時。
陳桱《通鑒續編》、徐乾學《通鑒後編》與王宗沐、薛應旂《續通鑒》追叙此事於是年八月金人分道入寇時,并止蕭仲恭、趙倫二人,與《要盟錄》合。
《宣和錄》:上遣吳敏至驿,慰勞蕭慶,始令開戶。
慶見敏,即恸哭投地。
敏令左右扶起,以上意存問之,謂之曰:“本朝皇帝以金人渝盟而來督責金帛,群臣不忍,故請留大使於此。
皇帝以大使本契丹懿親,奉使而來,元非得已,謂大使良苦,遣敏奉候。
”慶泣謝,因陽罵金人反覆無信義。
始與臣國約和,取其金帛,而竟滅之,乃立異姓,稱藩臣之。
國王,契丹外孫也,強見逼立,非其本意,每言天皇創業逾二百年,一旦淪亡,未嘗不泣。
今大朝誠能賜與誓書,約為兄弟,如先朝南北故事,願歸約國主舉兵相應,上以報大朝之賜,下以複國家之仇,破金必矣。
即大朝遲疑不決,本朝孤弱,惟其所制,中原之難,未有既也。
敏心喜以為誠然,退奏慶言如此,因請賜餘睹書,今慶齋去。
又案如堵本書十月六日作餘睹,《靖康遺錄》亦作餘睹,畢沅《續通鑒》作伊都,《十朝綱要》作餘堵。
《金史》入《叛臣傳》作耶律,其姓也。
《宣和錄》、《靖康要盟錄》、《北盟會編》稱耶律金吾,金吾其官也。
1、五月
)丁醜,王師與金人戰於榆次縣,制置副使種師中死之。
《東都事略》、《宋史·本紀》、薛應旂、王宗沐、畢沅《續編通鑒》系并丁醜,與此同。
)初,斡離不師還,抵中山、河間兩鎮,兵民固守不肯下。
肅王、張邦昌及割地使等躬至城下說谕,即以矢石及之而退,沿邊諸郡亦然。
)師中因此進兵逼金人,金人出境,粘罕之師至太原,太原亦堅壁固守,虜兵圍之,悉破諸縣,為鎖城法困之,使内外不相通。
)雖姚古進師,複隆德、威勝,
又《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同。
)扼南北關,累出兵,有勝負而不能解圍。
)於是诏師中由井陉道與古相犄角。
師中進次平定軍,複壽陽、榆次諸縣。
時粘罕以暑度隰,
大臣信之,從中督戰無虛日,使者項背相望,诏書以逗撓切責師中。
師中讀诏歎曰:“逗撓,兵家戮也。
吾結朆兵間,今老矣,忍以此為罪乎!”慨然赴,墜崖下而死。
将士退保平定軍。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續宋編年通鑒》雲:師中乘勝複壽陽、榆次等縣,有輕金人之意,又辎重賞軍之物,悉留真定,不以随行。
金人乘間訩突諸軍,以神臂弓射卻之,欲賞射者,而随行銀碗隻數十枚,庫吏告不足而罷,于是士皆憤怨。
又嘗約姚古、張灏兩軍同進,二人不至,師中與虜戰於榆次,裹創力戰而死。
觀此,則其咎不僅在督戰者矣。
陳桱《通鑒續編》及封有功《編年》、《靖康小雅》諸書載此互有詳略,并錄附此,以俟考證。
陳《鑒雲》:師中五月辛未抵壽陽之石坑,為金将完顔活女所襲,五戰三勝。
回趨榆次,至殺熊嶺,去太原百裡。
兵沚甚,敵知之,悉衆攻右軍,右軍潰,而前軍亦奔。
師中獨以麾下死戰,自卯至巳,身被四創,力疾鬥死。
“活女”,畢《通鑒》作“和尼”。
《金史》有傳,婁室之子也。
封氏《編年》曰:先是,師中被诏,以兵裹送大金令歸。
至大名府,複被诏以所統兵救援太原。
遂自天長發平定軍,至壽陽縣,凡數百裡間,未嘗見一金人。
師中以為金人知師至,悉已遁去,而我師肆行,未嘗被堅執銳,五兵之具,悉委傔從負之。
将至石坑,有報前軍已到石橋,至太原止二十裡。
中軍至石坑,軍壘未屯,有報榆次縣路金人賊馬将至。
師中曰:“必金人殘零歸将。
”著令後軍去收捉,轉刻之間,金人大至,我兵未措手,閒鐵騎來訩,奔潰被傷,不可勝數,師中遂殁,幸脫兵将十無二三矣。
《靖康小雅》曰:時許翰同知樞密院事,昧於兵機,以峻文繩公,不容頃刻。
公方欲規畫所宜,并待饷饋稍給,方乃鼓行,而許翰督責益急。
公太息曰:“事之不濟,天也。
我何愛一死,不報國也!”乃由土門下井陉至榆次。
金人先屯兵縣中,公遣擊走之,遂入縣休士,時軍中乏食三日矣。
戰士日給豆一勺,皆有沚色。
翌日,賊遣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