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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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元光元朔各六年,元朔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旦冬至,殷曆以為乙酉,距初元七十六歲,元狩元鼎元封各六年,漢曆太初元年,距上元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七歲前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歲在星紀婺女六度,故漢志曰,歲名困敦,正月歲星出婺女,太初天漢太始征和各四年,後二年,著紀,即位五十四年。
昭帝始元元鳳各六年,元平一年,著紀,即位十三年。
宣帝本始地節元康神爵五鳳甘露各四年,黃龍一年,著紀,即位二十五年。
元帝元初二年十一月癸亥朔旦冬至,殷曆以為甲子,以為紀首,是歲也,十月日食,非合辰之會,不得為紀首,距建武七十六歲,初元永光建昭各五年,竟甯一年,著紀,即位十六年。
成帝建始河平陽朔鴻嘉永始元延各四年,綏和二年,著紀,即位二十六年。
哀帝建平四年,元壽二年,著紀,即位六年。
平帝著紀,即位,元始五年,以宣帝元孫嬰為嗣,謂之孺子,孺子著紀,新都侯王莽居攝三年,王莽居攝,盜襲帝位,竊号曰新室,始建國五年,天鳳六年,地皇三年,著紀,盜位十四年,更始帝著紀,以漢宗室滅王莽,即位二年,赤眉賊立宗室劉盆子,滅更始帝,自漢元年,訖更始二年,凡二百三十歲。
(并律曆志。
) ○改元 文帝十六年,新垣平言上曰,阙下有寶玉氣來者,己視之,果有獻玉杯者,刻曰人主延壽,平又言臣候日再中,居頃之,日卻複中,于是始更以十七年為元年。
(郊祀志。
) 武帝建元元年。
(本紀,師古曰,自古帝王未有年号,始起于此,劉攽曰,封禅書雲,其後二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數推,所謂其後三年者,蓋盡元狩六年至元鼎三年也,然元鼎四年方得寶鼎,又無緣先三年而稱之,以此而言,自元鼎以前之元,皆有司所追命,其實年号之起,在元鼎耳,故元封改元,則始有诏書矣。
) 有司言,元宜以天瑞,不宜以一二數,一元曰建,二元以長星曰光,今郊得一角獸曰狩雲。
(郊祀志。
) 元封元年,诏曰,朕以眇身承至尊,兢兢焉唯德菲薄,不明于禮樂,故用事八神,遭天地況施,著見景象,屑然如有聞,震于怪物,欲止不敢,遂登封泰山,至于梁父,然後升礻亶肅然,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其以十月為元封元年。
(武紀。
) 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等問學褊陋不能明,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聖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于是乃诏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仇也,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則上矣,書缺樂弛,朕甚難之,依違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為元年。
(律曆志。
) 宣帝神爵元年,诏曰,朕承宗廟,戰戰栗栗,惟萬事統,未燭厥理,乃元康四年,嘉谷元稷降于郡國,神爵仍集,金芝九莖産于函德殿銅池中,九真獻奇獸,南郡獲白虎威鳳為寶,朕之不明,震于珍物,饬躬齋精,祈為百姓,東濟大河,天氣清靜,神魚舞河,幸萬歲宮,神爵翔集,朕之不德,懼不能任,其以五年為神爵元年。
元帝竟甯元年春正月,匈奴呼韓邪單于來朝,诏曰,匈奴郅支單于,背叛禮義,既伏其辜,呼韓邪單于不忘恩德,鄉慕禮義,複修朝賀之禮,願保塞傳之無窮,邊垂長無兵革之事,其改元為竟甯。
成帝河平元年春三月,诏曰,河東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辄平,其改元為河平。
河平四年火生石中,改元為陽朔。
哀帝建平二年,待诏夏賀良等,言赤精子之識,漢家曆運中衰,當再受命,宜改元易号,诏曰,漢興二百載,曆數開元,皇天降非材之佑,漢國再獲受命之符,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基事之元命,必與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為太初元年,号曰陳聖劉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為度,八月诏曰,待诏夏賀良等,建言,改元易号,增益漏刻,可以永安國家,朕過聽賀良等言,冀為海内獲福,卒亡嘉應,皆違經背古,不合時宜,六月甲子制書非赦令也,皆蠲除之,賀良等反道惑衆,下有司,皆伏辜。
(以上并本紀。
)
昭帝始元元鳳各六年,元平一年,著紀,即位十三年。
宣帝本始地節元康神爵五鳳甘露各四年,黃龍一年,著紀,即位二十五年。
元帝元初二年十一月癸亥朔旦冬至,殷曆以為甲子,以為紀首,是歲也,十月日食,非合辰之會,不得為紀首,距建武七十六歲,初元永光建昭各五年,竟甯一年,著紀,即位十六年。
成帝建始河平陽朔鴻嘉永始元延各四年,綏和二年,著紀,即位二十六年。
哀帝建平四年,元壽二年,著紀,即位六年。
平帝著紀,即位,元始五年,以宣帝元孫嬰為嗣,謂之孺子,孺子著紀,新都侯王莽居攝三年,王莽居攝,盜襲帝位,竊号曰新室,始建國五年,天鳳六年,地皇三年,著紀,盜位十四年,更始帝著紀,以漢宗室滅王莽,即位二年,赤眉賊立宗室劉盆子,滅更始帝,自漢元年,訖更始二年,凡二百三十歲。
(并律曆志。
) ○改元 文帝十六年,新垣平言上曰,阙下有寶玉氣來者,己視之,果有獻玉杯者,刻曰人主延壽,平又言臣候日再中,居頃之,日卻複中,于是始更以十七年為元年。
(郊祀志。
) 武帝建元元年。
(本紀,師古曰,自古帝王未有年号,始起于此,劉攽曰,封禅書雲,其後二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數推,所謂其後三年者,蓋盡元狩六年至元鼎三年也,然元鼎四年方得寶鼎,又無緣先三年而稱之,以此而言,自元鼎以前之元,皆有司所追命,其實年号之起,在元鼎耳,故元封改元,則始有诏書矣。
) 有司言,元宜以天瑞,不宜以一二數,一元曰建,二元以長星曰光,今郊得一角獸曰狩雲。
(郊祀志。
) 元封元年,诏曰,朕以眇身承至尊,兢兢焉唯德菲薄,不明于禮樂,故用事八神,遭天地況施,著見景象,屑然如有聞,震于怪物,欲止不敢,遂登封泰山,至于梁父,然後升礻亶肅然,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其以十月為元封元年。
(武紀。
) 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等問學褊陋不能明,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聖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于是乃诏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仇也,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則上矣,書缺樂弛,朕甚難之,依違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為元年。
(律曆志。
) 宣帝神爵元年,诏曰,朕承宗廟,戰戰栗栗,惟萬事統,未燭厥理,乃元康四年,嘉谷元稷降于郡國,神爵仍集,金芝九莖産于函德殿銅池中,九真獻奇獸,南郡獲白虎威鳳為寶,朕之不明,震于珍物,饬躬齋精,祈為百姓,東濟大河,天氣清靜,神魚舞河,幸萬歲宮,神爵翔集,朕之不德,懼不能任,其以五年為神爵元年。
元帝竟甯元年春正月,匈奴呼韓邪單于來朝,诏曰,匈奴郅支單于,背叛禮義,既伏其辜,呼韓邪單于不忘恩德,鄉慕禮義,複修朝賀之禮,願保塞傳之無窮,邊垂長無兵革之事,其改元為竟甯。
成帝河平元年春三月,诏曰,河東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辄平,其改元為河平。
河平四年火生石中,改元為陽朔。
哀帝建平二年,待诏夏賀良等,言赤精子之識,漢家曆運中衰,當再受命,宜改元易号,诏曰,漢興二百載,曆數開元,皇天降非材之佑,漢國再獲受命之符,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基事之元命,必與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為太初元年,号曰陳聖劉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為度,八月诏曰,待诏夏賀良等,建言,改元易号,增益漏刻,可以永安國家,朕過聽賀良等言,冀為海内獲福,卒亡嘉應,皆違經背古,不合時宜,六月甲子制書非赦令也,皆蠲除之,賀良等反道惑衆,下有司,皆伏辜。
(以上并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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