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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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初入關,召諸縣豪傑,謂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謗者族,耦語者棄市,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餘悉除去秦法。

    (本紀。

    ) 高祖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太悅,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于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刑法志,按晉書刑法志雲,蕭何定律,益事律與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 孝惠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高後元年,诏孝惠欲除三族妖言令,今除之。

    (并本紀。

    ) 孝文二年,(紀作元年)又诏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悫,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诏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刑法志。

    ) 晁錯為内史,法令多所更定,錯所更令三十章。

    (晁錯傳。

    )孝景中六年,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寝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刑法志。

    ) 自公孫宏以春秋之義繩下,張湯以峻文決理,于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诽窮治之獄用矣,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是後有腹非之法比。

    (食貨志。

    ) 武帝作沈命法,(沈,匿也,敢蔽匿盜賊者沒其命也。

    )曰郡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鹹宣傳。

    ) 孝宣本始四年,诏郡國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條奏。

    (本紀。

    ) 地節四年,诏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婦,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本紀。

    )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将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将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正,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

    (刑法志。

    ) 元帝初元五年,省刑法七十餘事,除光祿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産之令。

    (本紀。

    ) 成帝河平中,複下诏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衆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省約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将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刑法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