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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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诏曰,乃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殺人民,敗壞廬舍,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平帝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詣吏,以石┨受錢,天下民赀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賜死者,一家六屍以上,葬錢五千,四屍以上,三千,二屍以上,二千,罷安定呼池苑,以為安民縣,起官寺市裡,募徙貧民,縣次給食,至徙所,賜田宅什器,假與犁牛種食,又起五裡于長安城中,宅二百區,以居貧民。
(以上并本紀。
) ○振貸(振,救附) 文帝元年,诏曰,方春和時,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鳏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憂,為民父母,将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
(本紀。
) 文帝出帛十餘萬匹,以振貧民。
(賈山傳。
)後六年,大旱蝗,發倉庾以振民。
(本紀,下同。
)武帝元狩三年,有水災,郡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
四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于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廪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于縣官,數歲貸與産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于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産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
(食貨志。
)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于江南,吏民有振救饑民免其厄者,具舉以聞。
(本紀。
) 是時山東被河災,及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裡,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于道護之,下巴蜀粟以振焉。
(食貨志。
) 河内傷水旱,汲黯矯制發河内倉粟以振貧民。
(汲黯傳。
)昭帝始元元年,遣使者振貸貧民無種食者。
元鳳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災,朕虛倉廪,使使者以振困乏。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歲不登,已遣使者振貸困乏,令樂府減樂人,歸就農業,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谷,輸長安倉助貸貧民,以車船載谷入關者得毋用傳。
地節三年,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貸種食。
(以上并本紀。
)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赀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臨遣光祿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鳏寡孤獨困乏失職之民,又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六月,以民疾疫,省苑馬以振困乏,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或人相食,轉旁郡錢谷以相救。
(本紀,又食貨志雲,天下大水,關東十一郡尤甚,減關中卒五百人轉谷振貸困乏。
) 二年,诏以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六月,關東饑,齊地人相食,秋七月,诏曰,歲比災害,民有采色,已诏吏虛倉廪,開府庫振救,賜寒者衣。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務農畝,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貸,其為水所流厭,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椟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避水它郡國,在所冗食之,謹遇以文理,無令失職。
鴻嘉四年,渤海清河河溢,被災者振貸之。
永始二年,诏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谷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河南颍川郡水災,賜死者錢三千。
(以上并本紀。
)釋逋貸。
文帝二年,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聽治。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元鳳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禦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
宣帝元康元年,所振貸勿收。
神爵元年,所振貸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所貸貧民勿收責。
成帝建始三年,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河平四年,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鴻嘉元年,逋貸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貸未入皆勿收。
永始二年,所振貸貧民勿收。
(以上并本紀。
)
哀帝即位,诏曰,乃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殺人民,敗壞廬舍,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平帝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詣吏,以石┨受錢,天下民赀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賜死者,一家六屍以上,葬錢五千,四屍以上,三千,二屍以上,二千,罷安定呼池苑,以為安民縣,起官寺市裡,募徙貧民,縣次給食,至徙所,賜田宅什器,假與犁牛種食,又起五裡于長安城中,宅二百區,以居貧民。
(以上并本紀。
) ○振貸(振,救附) 文帝元年,诏曰,方春和時,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鳏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憂,為民父母,将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
(本紀。
) 文帝出帛十餘萬匹,以振貧民。
(賈山傳。
)後六年,大旱蝗,發倉庾以振民。
(本紀,下同。
)武帝元狩三年,有水災,郡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
四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于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廪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于縣官,數歲貸與産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于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産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
(食貨志。
)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于江南,吏民有振救饑民免其厄者,具舉以聞。
(本紀。
) 是時山東被河災,及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裡,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于道護之,下巴蜀粟以振焉。
(食貨志。
) 河内傷水旱,汲黯矯制發河内倉粟以振貧民。
(汲黯傳。
)昭帝始元元年,遣使者振貸貧民無種食者。
元鳳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災,朕虛倉廪,使使者以振困乏。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歲不登,已遣使者振貸困乏,令樂府減樂人,歸就農業,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谷,輸長安倉助貸貧民,以車船載谷入關者得毋用傳。
地節三年,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貸種食。
(以上并本紀。
)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赀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臨遣光祿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鳏寡孤獨困乏失職之民,又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六月,以民疾疫,省苑馬以振困乏,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或人相食,轉旁郡錢谷以相救。
(本紀,又食貨志雲,天下大水,關東十一郡尤甚,減關中卒五百人轉谷振貸困乏。
) 二年,诏以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六月,關東饑,齊地人相食,秋七月,诏曰,歲比災害,民有采色,已诏吏虛倉廪,開府庫振救,賜寒者衣。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務農畝,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貸,其為水所流厭,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椟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避水它郡國,在所冗食之,謹遇以文理,無令失職。
鴻嘉四年,渤海清河河溢,被災者振貸之。
永始二年,诏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谷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河南颍川郡水災,賜死者錢三千。
(以上并本紀。
)釋逋貸。
文帝二年,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聽治。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元鳳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禦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
宣帝元康元年,所振貸勿收。
神爵元年,所振貸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所貸貧民勿收責。
成帝建始三年,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河平四年,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鴻嘉元年,逋貸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貸未入皆勿收。
永始二年,所振貸貧民勿收。
(以上并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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