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六(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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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焉。

    (夏侯勝傳。

    ) 哀帝已追尊定陶共王為共皇帝,郎中令泠褒,黃門郎段猶等,複奏言宜為共皇立廟京師,上複下其議,有司皆以為宜如褒猶言,師丹議獨曰,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屍服以士服,子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為人後者為之子,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統也,孝成皇帝聖恩深遠,故為共王立後,奉承祭祀,令共皇長為一國太祖,萬世不毀,恩義已備,陛下既繼體先帝,持重大宗,承宗廟天地社稷之祀,義不得複奉定陶共皇祭入其廟,今欲立廟于京師,而使臣下祭之,是無主也,又親盡當毀,空去一國太祖不堕之祀,而就無主當毀不正之禮,非所以尊厚共皇也,丹由是浸不合上意,建平二年,遂立共皇廟于京師,平帝即位,王莽白太後隳廢共皇廟,諸造議泠褒段猶等,皆徙合浦。

    (師丹傳。

    ) ○雜錄奉常掌宗廟禮儀,景帝更名太常(百官表。

    )惠帝即位,徙叔孫通為奉常,定宗廟儀法。

    (叔孫通傳。

    ) 高後時,患臣下妄議先帝宗廟寝園官,故定着令,敢有擅議者棄市,至元帝改制,蠲經令,成帝以無繼嗣,又複擅議宗廟之命。

    (韋元成傳,徐天麟按貢禹建疊毀之議,乃在元帝删除此令時。

    ) 人有盜高帝坐前玉環,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盜宗廟服禦物者,為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盜先帝器,吾屬廷尉者,欲緻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謝曰,法如是足矣,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呼,文帝與太後言之,乃許廷尉當是。

    (張釋之傳。

    ) 内史府居太上廟堧中門,東出不便,晁錯乃穿門南出,鑿廟堧垣,丞相大怒,為奏請誅錯,景帝曰,此非廟垣,乃堧中垣,不緻于法。

    (晁錯傳。

    ) 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召詣中尉,自殺。

    (景紀中二年。

    )元鼎二年,任越人坐為太常廟酒,酸,不敬,國除。

    太初三年,石德坐為太常廟牲,瘦,贖論。

     後元元年,禦史大夫商邱成,坐為詹事侍祠孝文廟,醉歌堂下,曰出居安能郁郁,大不敬,自殺。

    二年,魏不害坐為太常孝文廟,風發瓦,免。

     始元六年,江德坐為太常廟郎,夜飲失火,免。

    (以上百官表。

    ) 甘露元年,魏宏坐酎宗廟騎至司馬門,不敬,削爵一級。

    (恩澤侯表。

    ) 四月丙申,太上皇廟火,甲辰,孝文廟火,上素服五日。

    (宣紀。

    )丙顯坐酎宗廟騎至司馬門,不敬,奪爵一級。

    (恩澤侯表。

    ) 韋宏為太常丞,職奉宗廟,典諸陵邑,煩劇多罪過,父賢以宏當為嗣,故敕令自免,宏懷謙不去官,竟坐宗廟事,系獄。

    (韋元成傳。

    ) 宣帝時,八月,飲酎,行祠孝昭廟,先驅旄頭劍挺堕墜,首垂泥中,刃鄉乘輿車,馬驚,于是召梁邱賀筮之,有兵謀不吉,上還,使有司侍祠,是時霍氏外孫代郡太守任宣坐謀反誅,宣子章為公車丞,亡在渭城界中,夜元服入廟居郎間,執戟立廟門,待上至,欲為逆,發覺,伏誅,故事上常夜入廟,其後待明而入,自此始也。

    (梁邱賀傳。

    ) 霍山曰,丞相擅減宗廟羔菟蛙,可以此罪也。

    (霍光傳,師古曰,羔菟蛙所以供祭也。

    ) 韋元成以列侯侍祀孝惠廟,當晨入廟,天雨淖,不駕驷馬車,而騎至廟下,有司劾奏,等輩數人皆削爵為關内侯。

    (本傳。

    ) 高廟仆射。

    (王莽傳,上,哀章持金匮至高廟以付仆射。

    )○原廟 惠帝為東朝長樂宮,及閑往,數跸煩民,作複道,方築武庫南,叔孫通奏事,因請間曰,陛下何自築複道,高帝寝衣冠月出遊高廟,子孫奈何乘宗廟道上行哉,惠帝懼,曰急壞之,通曰,人主無過舉,今已作,百姓皆知之矣,願陛下為原廟,渭北,衣冠月出遊之,益廣宗廟大孝之本,上乃诏有司立原廟。

    (叔孫通傳,徐天麟按,漢舊儀雲,原廟一歲十二祠,閏加一祠,月遊衣冠以廟饋食之日。

    ) 元帝罷原廟。

    (年月未詳。

    ) 建昭五年,複原廟。

    (本紀。

    )○郡國廟高祖十年,令諸侯王皆立太上皇廟于國都。

    (本紀。

    )孝惠即位,令郡諸侯王立高廟。

    (本紀。

    ) 孝景即位,诏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

    (本紀。

    ) 孝武建元六年,遼東高廟災,董仲舒曰,高廟不當在遼東。

    (五行志。

    )孝宣本始二年,令武帝巡狩所幸之郡國皆立廟。

    (本紀。

    ) 四年,地震北海琅邪,壞祖宗廟,上以宗廟堕,素服避正殿五日。

    (本紀。

    ) 元帝初元二年,地震于隴西郡,毀落太上皇廟殿壁本飾。

    (本紀。

    ) 凡祖宗廟在郡國者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

    (韋元成傳,師古曰,六十八者,郡國之數也,百六十七所,宗廟之數也。

    ) 永光四年,罷祖宗廟在郡國者。

    (本紀詳見廟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