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齊大巡判易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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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故父遺銀,皆系弟得。
故累告者,正為彼銀多也。
”齊院曰:“汝弟之銀,藏于自家乎?抑寄于外親乎?若盡搜弟銀與你,今後肯息訟否?”繼禮曰:“銀必在弟家中,不寄在外親也。
若以弟銀與我,更多我家數倍。
”齊院呼繼祚問曰:“汝之告兄,亦必謂兄之銀多也。
倘以兄銀與汝,今還息訟否?”繼祚曰:“父所埋銀,皆兄掘去,果為銀多,故告之。
若得兄銀共分,于願足矣,何敢再告。
”齊院曰:“繼禮既謂弟之家當銀多,今以弟之分關、記籍、鎖鑰悉付繼禮,使入居弟之宅,掌管弟之業。
繼祚既謂兄之銀多,亦領兄之分關、鎖鑰去入居兄之宅,掌管兄之業。
如那個再有一句反悔,便抄沒其家,将家屬盡流煙瘴地方,勿留之以敗壞風俗。
”即刻命公差押去,兩相換易。
繼禮、繼祚出,兩家婦女,皆思戀自家器物,都不肯換。
乃相與人哭于巡按之前曰:“小的兄弟不肖,不合激惱老爺,今蒙教誨,兩相換易,誠至公至明之斷,豈敢不遵?奈兩婦女都戀自家,器與手熟,居與身熟。
從今不敢起訟,願兄弟各掌己業,勿緻相換。
如有再争,甘服大罪。
願天台俯循民望。
”齊院曰:“吾判已出,不可再移。
如不願換,須籍沒家産,各流遠地,以儆悖逆兄弟刁訟之風。
”兩家又叩頭求赦。
齊院曰:“兄弟本無所争,但财多勢大,黩利喪心,下則買賂幹證,上則交通關節,自謂終訟無妨,蔑視官府,以為官莫奈爾何也。
今斷相換,都不願換,則兩家俱富可知。
何為汗告累年,豈非多财為崇乎?今據汝兩詞,俱稱父家十餘萬,其各罰一萬充邊用,再不得起訟,然後免汝相換。
”繼禮、繼祚心又欲換,卻不敢再說,隻是從罰。
自是亦不敢再訟。
齊院判曰: “審得戚繼禮、戚繼祚一弟一兄,雖有嫡庶之分。
而共父共脈,何殊手足之親。
兄告弟刁霸父銀,獨享豐腴;弟告兄私掘地窖,盡竊羨餘。
根引株連,讦訟累歲。
蝸争蟻鬥,經斷幾官。
骨肉化為仇雠,同氣分為異體。
除非兩易其産,方可并息其争。
茲斷彼此換資,便乃複老幼号陛。
願各利其利,各居其居。
固知兩家之房富則同,亦見二犯之險健相比。
皆因财為崇,故以官為嘗。
宜痛削其無算之資,庶少抑其終惱之性。
各罰萬金,以充邊用。
斯明一體,以敦友于。
” 按:二戚構訟,起于繼禮先私萬金。
而繼祚亦受萬金于父,乃不少屈于兄,故疊訟無已。
信乎其多财為崇也。
齊院之重其罰,若過于深文,而不合于律。
然不重創,則不深懲,何以儆其後哉!是宜省而猛者也。
吾謂不獨懲二戚當然,凡兄弟之争财而訟者,惟小家而急于衣食,計較铢兩,此特渺小之徒,不必厚責。
若萬金以上者,分産雖小有偏虧,惟在立志自充拓耳。
而世之永訟者,多出于富厚之子,皆可重罰以抑其财勢,則訟自清矣。
此去薪止沸之法也。
齊院之判,不特易産一節,能折橫逆之徒,而重罰亦良方也。
故累告者,正為彼銀多也。
”齊院曰:“汝弟之銀,藏于自家乎?抑寄于外親乎?若盡搜弟銀與你,今後肯息訟否?”繼禮曰:“銀必在弟家中,不寄在外親也。
若以弟銀與我,更多我家數倍。
”齊院呼繼祚問曰:“汝之告兄,亦必謂兄之銀多也。
倘以兄銀與汝,今還息訟否?”繼祚曰:“父所埋銀,皆兄掘去,果為銀多,故告之。
若得兄銀共分,于願足矣,何敢再告。
”齊院曰:“繼禮既謂弟之家當銀多,今以弟之分關、記籍、鎖鑰悉付繼禮,使入居弟之宅,掌管弟之業。
繼祚既謂兄之銀多,亦領兄之分關、鎖鑰去入居兄之宅,掌管兄之業。
如那個再有一句反悔,便抄沒其家,将家屬盡流煙瘴地方,勿留之以敗壞風俗。
”即刻命公差押去,兩相換易。
繼禮、繼祚出,兩家婦女,皆思戀自家器物,都不肯換。
乃相與人哭于巡按之前曰:“小的兄弟不肖,不合激惱老爺,今蒙教誨,兩相換易,誠至公至明之斷,豈敢不遵?奈兩婦女都戀自家,器與手熟,居與身熟。
從今不敢起訟,願兄弟各掌己業,勿緻相換。
如有再争,甘服大罪。
願天台俯循民望。
”齊院曰:“吾判已出,不可再移。
如不願換,須籍沒家産,各流遠地,以儆悖逆兄弟刁訟之風。
”兩家又叩頭求赦。
齊院曰:“兄弟本無所争,但财多勢大,黩利喪心,下則買賂幹證,上則交通關節,自謂終訟無妨,蔑視官府,以為官莫奈爾何也。
今斷相換,都不願換,則兩家俱富可知。
何為汗告累年,豈非多财為崇乎?今據汝兩詞,俱稱父家十餘萬,其各罰一萬充邊用,再不得起訟,然後免汝相換。
”繼禮、繼祚心又欲換,卻不敢再說,隻是從罰。
自是亦不敢再訟。
齊院判曰: “審得戚繼禮、戚繼祚一弟一兄,雖有嫡庶之分。
而共父共脈,何殊手足之親。
兄告弟刁霸父銀,獨享豐腴;弟告兄私掘地窖,盡竊羨餘。
根引株連,讦訟累歲。
蝸争蟻鬥,經斷幾官。
骨肉化為仇雠,同氣分為異體。
除非兩易其産,方可并息其争。
茲斷彼此換資,便乃複老幼号陛。
願各利其利,各居其居。
固知兩家之房富則同,亦見二犯之險健相比。
皆因财為崇,故以官為嘗。
宜痛削其無算之資,庶少抑其終惱之性。
各罰萬金,以充邊用。
斯明一體,以敦友于。
” 按:二戚構訟,起于繼禮先私萬金。
而繼祚亦受萬金于父,乃不少屈于兄,故疊訟無已。
信乎其多财為崇也。
齊院之重其罰,若過于深文,而不合于律。
然不重創,則不深懲,何以儆其後哉!是宜省而猛者也。
吾謂不獨懲二戚當然,凡兄弟之争财而訟者,惟小家而急于衣食,計較铢兩,此特渺小之徒,不必厚責。
若萬金以上者,分産雖小有偏虧,惟在立志自充拓耳。
而世之永訟者,多出于富厚之子,皆可重罰以抑其财勢,則訟自清矣。
此去薪止沸之法也。
齊院之判,不特易産一節,能折橫逆之徒,而重罰亦良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