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奸情類 黃令判鑿死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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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人甚強壯,豈至遂死?”連宇曰:“中風豈論人壯?”支秩曰:“你不知也。
你兄昨說主母陰門邊有痣,俞主人便失色。
今日之死,安知非毒死也?須去看其面青黑何如。
”二人到俞宅詳看連宗之體,見脅下一孔,因喊曰:“你謀死我兄!”厥成不由他辯,遣衆人将屍擡往連宅去,曰:“你自做傷安能賴我?若道謀死,任你去告,我家豈容你攪鬧也!”強趕二人出去。
連宇赴縣告曰: “狀告為殺命事:土豪俞厥成獵騙成家,橫行鄉曲。
哭兄連宗,為豪傭工,撞突伊妻,捏報調奸。
豪信觸怒,制縛手足,利刃脅下,鑿穿一孔緻命傷明,支秩可證。
乞親檢驗,律斷償命,死不含冤。
切告。
” 俞厥成去訴曰: “狀訴為刁佃仇唆事:刁惡支秩,佃耕主苗八桶,積欠三冬,該銀二兩四錢。
累往理取,抗拒緻仇。
今年雇工連宗,中風身死,惡唆表弟誣告殺命。
且傭工貧民,謀殺何幹。
縱有觸撞,小過可罵,大過可告,何須行殺。
牽告成妻,無非故陷。
乞台親檢有無鑿脅傷痕,情僞立見。
斧斷完租,刁佃知儆。
上訴。
” 黃太尹吊審,連宇執脅下有傷,俞厥成執中風有征,安有脅傷。
黃太尹曰:“有傷無傷,隻一檢便見。
”及去檢脅下果有一傷,隻肉色幹白,并無血蔭。
黃太尹把《洗冤錄》指與連宇、支秩、俞厥成三人同看,曰:“凡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其所傷處血蔭,四畔創口多血花鮮色。
若死後用刃割傷處,肉色即幹白,更無血花。
蓋以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今脅下雖是緻命處,而傷痕肉白,是汝假此賴人明矣。
”支秩曰:“連宗說主母陰邊有痣,次日即死,脅又有傷,因此知是厥成疑宗有奸,故殺之。
”厥成曰:“凡富家人妻室,決羞與跪官廳。
他挂我妻名,小的用盡銀買差牌人,故得不到官。
今又說陰門有痣,指難證之事,以惑在上,真奸人之尤也。
”黃尹曰:“奴才全不知法,若說與主母有奸,他碎斬亦該得矣。
今隻須辨傷痕真假,何須論奸情有無。
”将支秩打二十,拟誣唆,追苗租三年,與厥成領。
連宇打二十,拟誣告。
俱問徒去。
俞厥成供明無罪。
黃尹判曰: “審得支秩、連宇皆表兄弟也,而連宗則支秩之表弟,連宇之親兄。
傭工俞宅中風身故,于主人何與哉?支秩不合積欠主苗,又不合挾恨教唆。
連宇信惑讒言,不合将已故兄鑿穿其脅,圖賴俞主。
以殺命欠租,惟應還主,安得乘隙以售中傷。
兄死自應收埋,何可聽唆以行圖賴。
若誣連宗以主母陰事,誅死猶為罰輕。
如謂鑿脅是阙成所謀,傷痕何無血蔭?謀殺既假,奸情決無。
支秩的系教唆,連宇難逃誣告。
俱應擺站,仍追苗租。
” 按:此明是鑿死,而檢者未得其情。
蓋以方鑿之時,即以滾水灌其傷處,故無血蔭,此《洗冤錄》中所未載,附之以補所未備。
後之檢傷者,其詳之。
或曰:“水灌雖無血蔭,其皮膚必有熱水皺爛之痕可辨。
”惟連宗刁奸主母,罪應當死,死不自冤,故檢不出者,天理也。
後人勿謂此計可掩傷而效尤之。
是亦一見,故并記以待明者察焉。
你兄昨說主母陰門邊有痣,俞主人便失色。
今日之死,安知非毒死也?須去看其面青黑何如。
”二人到俞宅詳看連宗之體,見脅下一孔,因喊曰:“你謀死我兄!”厥成不由他辯,遣衆人将屍擡往連宅去,曰:“你自做傷安能賴我?若道謀死,任你去告,我家豈容你攪鬧也!”強趕二人出去。
連宇赴縣告曰: “狀告為殺命事:土豪俞厥成獵騙成家,橫行鄉曲。
哭兄連宗,為豪傭工,撞突伊妻,捏報調奸。
豪信觸怒,制縛手足,利刃脅下,鑿穿一孔緻命傷明,支秩可證。
乞親檢驗,律斷償命,死不含冤。
切告。
” 俞厥成去訴曰: “狀訴為刁佃仇唆事:刁惡支秩,佃耕主苗八桶,積欠三冬,該銀二兩四錢。
累往理取,抗拒緻仇。
今年雇工連宗,中風身死,惡唆表弟誣告殺命。
且傭工貧民,謀殺何幹。
縱有觸撞,小過可罵,大過可告,何須行殺。
牽告成妻,無非故陷。
乞台親檢有無鑿脅傷痕,情僞立見。
斧斷完租,刁佃知儆。
上訴。
” 黃太尹吊審,連宇執脅下有傷,俞厥成執中風有征,安有脅傷。
黃太尹曰:“有傷無傷,隻一檢便見。
”及去檢脅下果有一傷,隻肉色幹白,并無血蔭。
黃太尹把《洗冤錄》指與連宇、支秩、俞厥成三人同看,曰:“凡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其所傷處血蔭,四畔創口多血花鮮色。
若死後用刃割傷處,肉色即幹白,更無血花。
蓋以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今脅下雖是緻命處,而傷痕肉白,是汝假此賴人明矣。
”支秩曰:“連宗說主母陰邊有痣,次日即死,脅又有傷,因此知是厥成疑宗有奸,故殺之。
”厥成曰:“凡富家人妻室,決羞與跪官廳。
他挂我妻名,小的用盡銀買差牌人,故得不到官。
今又說陰門有痣,指難證之事,以惑在上,真奸人之尤也。
”黃尹曰:“奴才全不知法,若說與主母有奸,他碎斬亦該得矣。
今隻須辨傷痕真假,何須論奸情有無。
”将支秩打二十,拟誣唆,追苗租三年,與厥成領。
連宇打二十,拟誣告。
俱問徒去。
俞厥成供明無罪。
黃尹判曰: “審得支秩、連宇皆表兄弟也,而連宗則支秩之表弟,連宇之親兄。
傭工俞宅中風身故,于主人何與哉?支秩不合積欠主苗,又不合挾恨教唆。
連宇信惑讒言,不合将已故兄鑿穿其脅,圖賴俞主。
以殺命欠租,惟應還主,安得乘隙以售中傷。
兄死自應收埋,何可聽唆以行圖賴。
若誣連宗以主母陰事,誅死猶為罰輕。
如謂鑿脅是阙成所謀,傷痕何無血蔭?謀殺既假,奸情決無。
支秩的系教唆,連宇難逃誣告。
俱應擺站,仍追苗租。
” 按:此明是鑿死,而檢者未得其情。
蓋以方鑿之時,即以滾水灌其傷處,故無血蔭,此《洗冤錄》中所未載,附之以補所未備。
後之檢傷者,其詳之。
或曰:“水灌雖無血蔭,其皮膚必有熱水皺爛之痕可辨。
”惟連宗刁奸主母,罪應當死,死不自冤,故檢不出者,天理也。
後人勿謂此計可掩傷而效尤之。
是亦一見,故并記以待明者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