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曾禦史判人占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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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拐帶之罪,且要追他首飾衣服。

    ”頃刻家人果到,韓旭亦回。

    巽二遂喚家人将韓旭鎖下,經投地方雲:“此人好大膽,數月前敢将我妻子拐占在此。

    ”地方隻說真是韓旭拐來,不為争辯。

    韓旭此時婚書又藏在他家,無所憑證,亦莫能辯,且疑此婦或是前夫拐來,彼得脫襯,我犯蒙災也。

    巽二有财勢,有智略,就在地方買豬置酒,請了地方。

    地方奉承巽二,俱說韓旭無理。

    一個豔冶妻子,用去許多财禮,相合未及半載,白白被巽二擡去。

    次日,且具詞告韓旭拐帶人口,追贓問罪。

    此時韓旭将婚書出對,景宅又無人在家擔認。

    訴出媒人,問官疑是買來光棍,愈見涉虛,且背地受了巽二禮物,遂将韓旭打了二十,追贓問徒。

    媒人亦打三十,問拟不應。

    巽二又為婦人假結一班父母出官偏證,韓旭如何争得婦人轉?此時此勢,衙門無理,有錢亦可橫行。

    若有理無錢,經受屈抑。

    韓旭情知家世微,财本少,非巽二抵敵,且問官風勢又不在我,女子意向又屬于彼,辯之無益,隻得依拟納罪,隐忍數年。

    及景京回省祭,韓旭越數日,見景控訴其事,索取财禮。

    景曰:“汝婚我妄,我婚鄧女,媒的婚書,鑒鑒可據,何為拐帶!且女父現存,拘問便見。

    汝且寬緩數日,待我具書請得女父來,則汝冤可白矣。

    ”一面托人去與苗說,一面修書去請女父。

    苗見景托人來說,恃己衙門内外根腳做得好,對衆人雲:“往年韓旭訴說妻子出自景前修,我初不信,今日如果來說,顯見此婦人系滑吏拐去,賣了韓旭,非韓旭拐去。

    今日正尋着了真對頭。

    ”遂具詞告于曾處。

     曾吊原卷來看,思曰:“巽二一婦人,何終日纏告不了?先年告韓旭拐帶,今又告景前修拐帶。

    韓旭已經問結,今又欲問罪景前修。

    将謂今者是,則前問者枉矣。

    假如明年再告一人拐帶,則前二者又枉矣。

    此必巽二欺心,謀人妻子,前誣一人,今又誣一人,欲行其誣也。

    必須拘婦人并婦人之父來審,方見真僞。

    ”巽二聞知要拘婦人之父,即串同假結父母出官偏證。

    景訴己婦出自鄧甲,現伏案下可鞫。

    韓訴己先年憑媒婚娶景前修副妻,乞斧斷判還。

    曾将一幹人犯俱監禁門外,單呼婦人問雲:“汝何年紀,父何名,母何氏?”婦人對雲:“某年月日,父鄧甲,母張氏。

    ”曾潛将口詞記下,監禁一所。

    随拘巽二所報女父母來審。

    問女年紀與己名氏,俱與女報不合。

    又拘景所訴女父來審,年紀名氏一一與女答無異。

    曾情知苗之女父假,景之女父真,遂喚出真僞二父女對審。

    天親不可人為。

    真父女相見,則相抱對泣。

    假父女相見,則落落不合。

    曾喚真父問雲:“汝女原适何人?案前三人何人是真女婿?”真女父雲:“女适景前修。

    惟知景是吾女婿,餘并不識。

    ”又問雲:“景非拐帶汝女?”對雲:“憑媒過聘,不敢道景為拐帶。

    ”韓旭大聲雲:“景公既非拐帶,則我娶景婦又豈拐帶苗秀實之妻?小人有景前修婚書在此對證。

    ”景雲:“此字委是小人手筆。

    女之性行,備載于書尾八句詩内。

    ”曾閱詩,知女子淫蕩,喜新厭舊,愛富嫌貧。

    将婦人一拶,即供出某年月日,苗秀實經過其門,見身豔冶,假說冒風抵家,将身買奸是的。

    苗秀實供,被責三十,供詞與婦人相同,但不合欺心,強擡女人,買囑一班媒人、父母當官偏證韓旭拐帶,今又不合飄空架誣景前修拐帶。

    曾得供詞,仍将假父母、假媒人各責二十,雲:“隻問一年紀、名氏,即真僞位分。

    汝辄敢同惡相濟,幹此不義之事,俱問不應。

    ”婦人鄧氏,背夫不義,去衣責二十,判還韓旭。

    苗秀實恃富貪淫,強占良人妻子,枉人于罪,加一等問軍。

    且追銀二十兩,補還韓旭原日财贖罪價。

    景前修所訴得實,據黜婦之詩,崇尚節義,禮宜優待。

    女父不知情,不究。

    悅色從來是禍胎,富人耽點亨多乖。

    假令有勢無王法,貧賤鴛帏聽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