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則 蜃樓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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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望日,餘行香禮畢,有諸生陳詢益者,不冠不袍,上衣不能蔽其肩,下衣不能掩其臀,踉跄跣足,偕其叔孝廉陳君攔輿呼救。
頭上血猶涔涔滴也。
詢其故,則稱七間同學使臨潮,武童蕭振綱以較射未蒙錄取,複頂名重射。
詢益以廪生保結,恐累及己,當場禀明學使顧公,将蕭振綱鎖羁。
振綱懷恨在心,于此月望日,偵知詢益往西門祀祖,遂率族人蕭阿位、蕭咱畝,于途而撻之,衣冠祭器俱被剝奪。
複追至城門,足踢仆地,亵衣毀碎,奇厚不堪。
餘曰:“噫!其可惡也!”命執而訊之。
乃振綱之父、生員蕭嘉福者,亦極口呼冤。
稱系詢益之叔、舉人陳能夏,去歲人京,包攬捐納,曾收伊子蕭元介捐監銀一百二十兩。
今春歸來,取無監劄,并原銀亦吞弗償。
向索再三,不覺過于迫切,被率子弟陳逢、陳端等多人行兇。
父子俱為毆厚,兒輩不能堪,與之角鬥則有之,實無剝奪衣冠、祭器之事。
問包捐索銀之說,有何所據?則稱伊弟陳端舍立有文約現在。
并陳舉人佥名花押為憑,議定價銀一百四十兩,先交銀一百二十。
俟部劄到日,找足二十兩。
居間鄭桐可訊。
當堂呈出文約,果有陳端舍、陳舉人及鄭桐各花押在焉。
陳舉人指天誓日,稱包捐索銀俱屬子虛,重射恨禀行兇是實。
蕭振綱、蕭嘉福更呼天搶地,言童生重射乃事之常。
既經角逐,事過心灰。
包捐文約,當堂可驗,中見鄭桐,活口可質。
恃宦淩吞寒儒,欲以鬥毆抵銷,古今冤情莫此為甚。
餘幾不能辨其曲直也。
命兩造齊下,呼鄭桐訊之。
鄭桐言:“蕭、陳兩姓捐納交關是實。
先給銀一百二十兩,文約花押,鑿鑿确據。
至其所以鬥毆之故,則生員不能知也。
” 餘曰:“噫!汝亦生員乎?”曰:“然。
”餘曰:“文耶?武耶?”曰:“武。
”餘曰:“汝武生之名即鄭桐乎?”曰:“學名鄭綿弦。
”“然則汝小名鄭阿桐乎?”曰:“鄭阿福。
”餘笑曰:“然則鄭桐何謂也?”曰:“字名耳。
”餘曰:“今人命字皆以兩,惟古人乃有一字之字,然則汝其古人乎?”曰:“實字鄭奕桐。
”餘曰:“噫!汝訟棍也!既佥名花押,豈有吝惜名字,止書一半之理?鬼蜮伎倆,敢欺餘哉?”再呼陳舉人質之,曰:“此何人也?”陳曰:“此梅花鄉訟棍,無所不為者。
曾充鹽埠,販私鹽起家。
複充約長,充保正,皆遭斥革。
今為武生鄭綿弦,蕭振綱雇來做袒證耳。
捐納,重奉也。
百金,重托也。
果有捐監交關,則邑中正人君子,不可勝數。
豈無彼此友朋,一言要約?而必離縣二十裡之鄉村有名訟棍,乃可借以為重耶?”鄭桐恃其武生,未得加刑,堅狡辯,不以實告。
餘叱命下。
思後生少年,詭谲不可問,惟蕭嘉福年已老成,猶有樸直之氣,特呼上堂,語之曰:“汝情事,吾已盡知。
此幹證鄭桐不好,被我駁破名字,不能隐諱,機盡洩矣。
汝子少年狂暴,不谙律法。
汝老誠君子,乃如此行為,非所望也。
吾知汝舐犢之愛,不忍見汝子罹刑。
權宜謬說,非汝本心。
但言出諸口,必期其可收拾。
人被汝子毆辱至此,汝尚欲詐其一百二十金,天地間有此道理乎?汝即以捐監負約為詞,則此一百二十金不為汝追償不可。
汝思陳舉人之金,是可以行詐而得者。
雖族姓大小、強弱與汝不敵,而平白受人勒詐百餘金,即兒童能甘心乎?詐者不已,辨者亦不已。
至于其說得伸,則汝父子與鄭綿弦,皆為極惡光棍。
按律定罪,尚可活耶?吾憐汝老成樸直,故以實言告汝,汝今不可欺予。
鬥毆細故,罪在可寬。
光棍大惡,法所不赦。
何去何從,惟汝父子自擇焉。
” 蕭嘉福乃稍變其說,曰:“一百二十兩之銀,五月間實已還矣。
”餘曰:“不然,銀既還清,豈有仍留文約不還之理?汝捐納是虛,文約為僞,兩言而決耳。
汝子既為樂舞生,吾不加刑褫,存其顔面可也。
”嘉福曰:“誠如明鏡。
此事實非吾心,但愛子情切耳。
乞憐兒子無知,稍寬其罪。
”餘曰:“諾。
” 呼蕭振綱訊之,振綱複詭言已還百金,尚少二十金未償,是以角較。
餘叱之曰:“汝行兇毆剝,乃盜賊無賴之所為。
證人包捐,假人文約,欺官罔法,乃訟師惡棍之所為,論罪應死。
吾念汝老父笃實,故為汝開一生路。
汝尚敢予欺乎?再不實言,則刑汝、夾汝,褫革汝樂舞生,杖汝四十,荷校于市矣。
”振綱叩首服辜,乞免深究。
而蕭阿位、蕭咱畝亦遂将附和振綱叢毆陳詢益,遺落袍冠,毀碎衣服諸事,直認不諱。
複吊問鄭桐。
鄭桐知蕭氏父子已自招承,前功盡廢,低頭無所語。
再三問納捐交關,是有是無?鄭桐曰:“某知罪矣,實無有也。
”曰:“然則文約僞為乎?”曰:“僞也。
”餘曰:“振綱狂暴少年,嘉福樸直老生,皆不能為此深謀。
系汝一人教之耳?捐監文約,亦汝代為捏造乎?”鄭桐曰:“不敢也! 蕭嘉福乃我受業之師,彼懼罪,為此抵塞,命我作證!我不敢違其實,非有他也。
”餘
頭上血猶涔涔滴也。
詢其故,則稱七間同學使臨潮,武童蕭振綱以較射未蒙錄取,複頂名重射。
詢益以廪生保結,恐累及己,當場禀明學使顧公,将蕭振綱鎖羁。
振綱懷恨在心,于此月望日,偵知詢益往西門祀祖,遂率族人蕭阿位、蕭咱畝,于途而撻之,衣冠祭器俱被剝奪。
複追至城門,足踢仆地,亵衣毀碎,奇厚不堪。
餘曰:“噫!其可惡也!”命執而訊之。
乃振綱之父、生員蕭嘉福者,亦極口呼冤。
稱系詢益之叔、舉人陳能夏,去歲人京,包攬捐納,曾收伊子蕭元介捐監銀一百二十兩。
今春歸來,取無監劄,并原銀亦吞弗償。
向索再三,不覺過于迫切,被率子弟陳逢、陳端等多人行兇。
父子俱為毆厚,兒輩不能堪,與之角鬥則有之,實無剝奪衣冠、祭器之事。
問包捐索銀之說,有何所據?則稱伊弟陳端舍立有文約現在。
并陳舉人佥名花押為憑,議定價銀一百四十兩,先交銀一百二十。
俟部劄到日,找足二十兩。
居間鄭桐可訊。
當堂呈出文約,果有陳端舍、陳舉人及鄭桐各花押在焉。
陳舉人指天誓日,稱包捐索銀俱屬子虛,重射恨禀行兇是實。
蕭振綱、蕭嘉福更呼天搶地,言童生重射乃事之常。
既經角逐,事過心灰。
包捐文約,當堂可驗,中見鄭桐,活口可質。
恃宦淩吞寒儒,欲以鬥毆抵銷,古今冤情莫此為甚。
餘幾不能辨其曲直也。
命兩造齊下,呼鄭桐訊之。
鄭桐言:“蕭、陳兩姓捐納交關是實。
先給銀一百二十兩,文約花押,鑿鑿确據。
至其所以鬥毆之故,則生員不能知也。
” 餘曰:“噫!汝亦生員乎?”曰:“然。
”餘曰:“文耶?武耶?”曰:“武。
”餘曰:“汝武生之名即鄭桐乎?”曰:“學名鄭綿弦。
”“然則汝小名鄭阿桐乎?”曰:“鄭阿福。
”餘笑曰:“然則鄭桐何謂也?”曰:“字名耳。
”餘曰:“今人命字皆以兩,惟古人乃有一字之字,然則汝其古人乎?”曰:“實字鄭奕桐。
”餘曰:“噫!汝訟棍也!既佥名花押,豈有吝惜名字,止書一半之理?鬼蜮伎倆,敢欺餘哉?”再呼陳舉人質之,曰:“此何人也?”陳曰:“此梅花鄉訟棍,無所不為者。
曾充鹽埠,販私鹽起家。
複充約長,充保正,皆遭斥革。
今為武生鄭綿弦,蕭振綱雇來做袒證耳。
捐納,重奉也。
百金,重托也。
果有捐監交關,則邑中正人君子,不可勝數。
豈無彼此友朋,一言要約?而必離縣二十裡之鄉村有名訟棍,乃可借以為重耶?”鄭桐恃其武生,未得加刑,堅狡辯,不以實告。
餘叱命下。
思後生少年,詭谲不可問,惟蕭嘉福年已老成,猶有樸直之氣,特呼上堂,語之曰:“汝情事,吾已盡知。
此幹證鄭桐不好,被我駁破名字,不能隐諱,機盡洩矣。
汝子少年狂暴,不谙律法。
汝老誠君子,乃如此行為,非所望也。
吾知汝舐犢之愛,不忍見汝子罹刑。
權宜謬說,非汝本心。
但言出諸口,必期其可收拾。
人被汝子毆辱至此,汝尚欲詐其一百二十金,天地間有此道理乎?汝即以捐監負約為詞,則此一百二十金不為汝追償不可。
汝思陳舉人之金,是可以行詐而得者。
雖族姓大小、強弱與汝不敵,而平白受人勒詐百餘金,即兒童能甘心乎?詐者不已,辨者亦不已。
至于其說得伸,則汝父子與鄭綿弦,皆為極惡光棍。
按律定罪,尚可活耶?吾憐汝老成樸直,故以實言告汝,汝今不可欺予。
鬥毆細故,罪在可寬。
光棍大惡,法所不赦。
何去何從,惟汝父子自擇焉。
” 蕭嘉福乃稍變其說,曰:“一百二十兩之銀,五月間實已還矣。
”餘曰:“不然,銀既還清,豈有仍留文約不還之理?汝捐納是虛,文約為僞,兩言而決耳。
汝子既為樂舞生,吾不加刑褫,存其顔面可也。
”嘉福曰:“誠如明鏡。
此事實非吾心,但愛子情切耳。
乞憐兒子無知,稍寬其罪。
”餘曰:“諾。
” 呼蕭振綱訊之,振綱複詭言已還百金,尚少二十金未償,是以角較。
餘叱之曰:“汝行兇毆剝,乃盜賊無賴之所為。
證人包捐,假人文約,欺官罔法,乃訟師惡棍之所為,論罪應死。
吾念汝老父笃實,故為汝開一生路。
汝尚敢予欺乎?再不實言,則刑汝、夾汝,褫革汝樂舞生,杖汝四十,荷校于市矣。
”振綱叩首服辜,乞免深究。
而蕭阿位、蕭咱畝亦遂将附和振綱叢毆陳詢益,遺落袍冠,毀碎衣服諸事,直認不諱。
複吊問鄭桐。
鄭桐知蕭氏父子已自招承,前功盡廢,低頭無所語。
再三問納捐交關,是有是無?鄭桐曰:“某知罪矣,實無有也。
”曰:“然則文約僞為乎?”曰:“僞也。
”餘曰:“振綱狂暴少年,嘉福樸直老生,皆不能為此深謀。
系汝一人教之耳?捐監文約,亦汝代為捏造乎?”鄭桐曰:“不敢也! 蕭嘉福乃我受業之師,彼懼罪,為此抵塞,命我作證!我不敢違其實,非有他也。
”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