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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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略、堪為時用者、撫按據實奏薦。
一、新定地方、各儒學廪增附生員、食廪肄業、優免、及每學準恩貢一名、正貢一名、俱照登極恩诏例行。
各學貧生、聽該地方官核實申文該提學官、于所在學田内動支錢米、酌量赈給。
一、該地方曆代帝王陵寝、有司照例以時緻祭。
及名臣賢士墳墓、俱嚴禁奸民掘毀。
一、新定地方、兵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加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
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
有德行着聞、為鄉裡所敬服者、給與頂帶榮身。
一、浙江起解戶、禮、兵、工、四部金花、果品、菉筍黃白蠟、富戶派剩米、綿、絹、鹽鈔、草朿、協濟昌平黃蠟扣價、顔料餘銀、輕赍、藥材牲口折價。
會試銀兩、料價、雕填漆匠、羅匠、斑竹、白豬鬃、絕爐鐵課、槐花、栀子、烏梅、漁課麻鐵、魚膠等料、課鐵、馬站、并新改折盔、甲、腰刀、胖襖、箭、弦等項、福建起解戶、禮、工、三部金花、料價、廚料、果品、牲口、軍辦、鹽鈔、農桑夏稅絹價、翎、鳔、并新舊改折胖襖軍器箭弦、江南鹽鈔、狐皮、麻鐵、協濟昌平馬價等項、各折色錢糧、浙江漕白糧米、綿、絹、黃蠟、葉茶、顔料黃麻、栗果藥材、金銀箔、薦新芽茶、弓折牛角、筆管、兔皮、香狸皮、山羊毛、粗細銅絲、鐵絲、鐵條、針條、鍍白銅絲、青綿花、碌子、貓竹、紫竹、筀竹、白硝麂皮、狐皮、槐花、栀子、烏梅、松香、廣膠、書籍紙桐木、黃白榜紙、□山戊不□造緞、罩漆、嚴漆、桐油等項、福建京庫、顔料、黃白蠟、芽茶、香料、樟腦藥味、緞疋、課鐵、建鐵、螺殼、翠毛、白硝麂皮、鹿皮、斑竹、弓折牛角等項、各本色錢糧、以上并鋪墊水腳。
俱照前朝萬曆年間、賦役全書徵收。
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徵在官者、起解充饷。
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一、浙江起解江南各衙門折色、永福倉米、折絹、折綿、折曆日、直部把門皂隸、獄卒、草折、漕折、山羊、折桐油、折餘絲易銀、并本色漕白糧米、絹疋、合羅絲荒絲藥材、金銀箔、芽茶、甘蔗等項、俱照前朝萬曆年間賦役全書徵收解赴戶部交納。
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徵在官者、起解充饷。
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一、浙閩運司鹽課、前代天啟崇祯年間、加派名色甚多。
深為商厲。
今盡行蠲免。
止照萬曆年間舊額、按引徵課。
一、關津抽稅、原寓譏察。
非欲困商明末疊增數倍。
原額已經戶部題定。
照萬曆年間原額。
及天啟崇祯、遞增額數一半徵收。
杭州南北二關、先已差官。
其餘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後、俱照此例、一體抽徵。
其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
及閩省勢宦、土豪、不肖有司、向來津頭牙店、擅科私稅、概行嚴禁。
違者重治。
一、丁銀雖有定額、但生齒凋耗之後年老殘疾、盡苦追徵。
甚至包納逃亡、贻累戶族。
殊堪憫恻自今以後、各撫按官嚴行有司、細加編審。
凡年老殘疾、并逃亡故絕者、悉與豁免。
一、窮民鳏寡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聽該府州縣申文撫按。
動支預備倉糧給養。
一、各地方勢豪人等、受人投獻産業人口、及騙詐财物者、許自首免罪。
各還原主。
如被人告發、不在赦例。
仍追還原主。
一、民間貿易資本、應還應取者、雖在赦前、照舊還取。
一、浙閩自明季以來、山場環區之地、多被豪強私霸自肥、密結有司隐匿錢課。
聽撫按清察歸官。
前罪免論。
一、營、路、洋、島将領等官帶兵來歸及官吏軍民人等、具表投降者、概赦前罪。
如果有功績。
仍行升賞。
一、歸順地方、城市村堡、兵馬經過、不許騷擾。
一、新順兵丁、原系各營者、仍入經制。
有願歸農安業者聽。
一、将領等官、有乘機擾攘、私帶在官兵丁、馬匹、船隻回家者、如果全照原數交官前事免論。
一、土寇有脅從共擒賊首赴官、連名自首者、俱準赦罪。
一、衛軍已改屯丁、永不勾補。
春秋班軍。
一概蠲免。
永不赴班着役。
其濱海各衛、前朝挂籍軍丁、有逃竄洋島、避匿海<舟宗>、及散亡諸澳、通番幹禁者、概從赦宥。
聽其歸裡安業。
官吏人等谪戍到衛者悉放回原籍一、東南海外琉球、安南暹邏日本諸國、附近浙閩、有慕義投誠、納款來朝者。
地方官即為奏達。
與朝鮮等國一體優待。
用普懷柔。
一、越訴誣告、敗俗傷财。
已經嚴禁。
該地方戶婚田土小事、俱就有司歸結。
傥奸棍訟師、誘陷愚民入京越訴、定加等反坐。
一、新附地方、以恤民為第一義。
有司濫準詞狀、縱役擾民者、該撫按參提究處。
巡按官委理刑察盤州縣、訪惡、科索紙贖、搜取贓罰、害民尤甚。
及撫按等官交際饋遺、實長貪黩。
并照平南诏例、一體嚴禁。
有故違者、事發重治。
于戲。
勝殘去殺。
用弘濟夫艱難。
布澤流膏。
務與之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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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定地方、各儒學廪增附生員、食廪肄業、優免、及每學準恩貢一名、正貢一名、俱照登極恩诏例行。
各學貧生、聽該地方官核實申文該提學官、于所在學田内動支錢米、酌量赈給。
一、該地方曆代帝王陵寝、有司照例以時緻祭。
及名臣賢士墳墓、俱嚴禁奸民掘毀。
一、新定地方、兵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派差役八十以上者、加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
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
有德行着聞、為鄉裡所敬服者、給與頂帶榮身。
一、浙江起解戶、禮、兵、工、四部金花、果品、菉筍黃白蠟、富戶派剩米、綿、絹、鹽鈔、草朿、協濟昌平黃蠟扣價、顔料餘銀、輕赍、藥材牲口折價。
會試銀兩、料價、雕填漆匠、羅匠、斑竹、白豬鬃、絕爐鐵課、槐花、栀子、烏梅、漁課麻鐵、魚膠等料、課鐵、馬站、并新改折盔、甲、腰刀、胖襖、箭、弦等項、福建起解戶、禮、工、三部金花、料價、廚料、果品、牲口、軍辦、鹽鈔、農桑夏稅絹價、翎、鳔、并新舊改折胖襖軍器箭弦、江南鹽鈔、狐皮、麻鐵、協濟昌平馬價等項、各折色錢糧、浙江漕白糧米、綿、絹、黃蠟、葉茶、顔料黃麻、栗果藥材、金銀箔、薦新芽茶、弓折牛角、筆管、兔皮、香狸皮、山羊毛、粗細銅絲、鐵絲、鐵條、針條、鍍白銅絲、青綿花、碌子、貓竹、紫竹、筀竹、白硝麂皮、狐皮、槐花、栀子、烏梅、松香、廣膠、書籍紙桐木、黃白榜紙、□山戊不□造緞、罩漆、嚴漆、桐油等項、福建京庫、顔料、黃白蠟、芽茶、香料、樟腦藥味、緞疋、課鐵、建鐵、螺殼、翠毛、白硝麂皮、鹿皮、斑竹、弓折牛角等項、各本色錢糧、以上并鋪墊水腳。
俱照前朝萬曆年間、賦役全書徵收。
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徵在官者、起解充饷。
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一、浙江起解江南各衙門折色、永福倉米、折絹、折綿、折曆日、直部把門皂隸、獄卒、草折、漕折、山羊、折桐油、折餘絲易銀、并本色漕白糧米、絹疋、合羅絲荒絲藥材、金銀箔、芽茶、甘蔗等項、俱照前朝萬曆年間賦役全書徵收解赴戶部交納。
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徵在官者、起解充饷。
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一、浙閩運司鹽課、前代天啟崇祯年間、加派名色甚多。
深為商厲。
今盡行蠲免。
止照萬曆年間舊額、按引徵課。
一、關津抽稅、原寓譏察。
非欲困商明末疊增數倍。
原額已經戶部題定。
照萬曆年間原額。
及天啟崇祯、遞增額數一半徵收。
杭州南北二關、先已差官。
其餘自順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後、俱照此例、一體抽徵。
其州縣零星抽取落地稅銀名色。
及閩省勢宦、土豪、不肖有司、向來津頭牙店、擅科私稅、概行嚴禁。
違者重治。
一、丁銀雖有定額、但生齒凋耗之後年老殘疾、盡苦追徵。
甚至包納逃亡、贻累戶族。
殊堪憫恻自今以後、各撫按官嚴行有司、細加編審。
凡年老殘疾、并逃亡故絕者、悉與豁免。
一、窮民鳏寡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聽該府州縣申文撫按。
動支預備倉糧給養。
一、各地方勢豪人等、受人投獻産業人口、及騙詐财物者、許自首免罪。
各還原主。
如被人告發、不在赦例。
仍追還原主。
一、民間貿易資本、應還應取者、雖在赦前、照舊還取。
一、浙閩自明季以來、山場環區之地、多被豪強私霸自肥、密結有司隐匿錢課。
聽撫按清察歸官。
前罪免論。
一、營、路、洋、島将領等官帶兵來歸及官吏軍民人等、具表投降者、概赦前罪。
如果有功績。
仍行升賞。
一、歸順地方、城市村堡、兵馬經過、不許騷擾。
一、新順兵丁、原系各營者、仍入經制。
有願歸農安業者聽。
一、将領等官、有乘機擾攘、私帶在官兵丁、馬匹、船隻回家者、如果全照原數交官前事免論。
一、土寇有脅從共擒賊首赴官、連名自首者、俱準赦罪。
一、衛軍已改屯丁、永不勾補。
春秋班軍。
一概蠲免。
永不赴班着役。
其濱海各衛、前朝挂籍軍丁、有逃竄洋島、避匿海<舟宗>、及散亡諸澳、通番幹禁者、概從赦宥。
聽其歸裡安業。
官吏人等谪戍到衛者悉放回原籍一、東南海外琉球、安南暹邏日本諸國、附近浙閩、有慕義投誠、納款來朝者。
地方官即為奏達。
與朝鮮等國一體優待。
用普懷柔。
一、越訴誣告、敗俗傷财。
已經嚴禁。
該地方戶婚田土小事、俱就有司歸結。
傥奸棍訟師、誘陷愚民入京越訴、定加等反坐。
一、新附地方、以恤民為第一義。
有司濫準詞狀、縱役擾民者、該撫按參提究處。
巡按官委理刑察盤州縣、訪惡、科索紙贖、搜取贓罰、害民尤甚。
及撫按等官交際饋遺、實長貪黩。
并照平南诏例、一體嚴禁。
有故違者、事發重治。
于戲。
勝殘去殺。
用弘濟夫艱難。
布澤流膏。
務與之為休息。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