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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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令各官管理。
其應行事宜。
爾等即行議奏 ○庚戌。
經略洪承疇、以目疾乞休。
得上□日、卿久任岩疆。
勞績茂着。
今滇黔初辟。
正資彈壓料理。
覽奏目昏衰老。
深轸朕懷。
特準解任。
回京調理。
○辛亥。
谕吏部、國家酬庸錫爵、爰有世襲之典。
延賞勸忠所關甚钜。
故承襲世官、必親子孫、或親兄弟、方無冒濫之弊。
今多有宗派疏遠、及系同族同姓者、即得承襲。
殊違典制。
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詳議定例具奏。
○壬子。
補外轉陝西道監察禦史姜圖南、為江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南昌道。
升廣東海北道參議秦鉽、為浙江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杭嚴兵備道浙江杭嘉湖道參議李榮宗、為山東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懷來道。
山西潞安府知府楊晙、為山東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濟南道。
福建建甯府知府謝祖悌、為湖廣按察使司副使、分巡上江防兵備道。
山西太原府知府宗彜。
為陝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清軍驿傳兵備道。
直隸廣平府知府許瑤、為陝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河西道。
戶部郎中賈壯、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分巡河東兵備道。
禮部郎中王埰、為江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安廬道。
刑部郎中許熙宇。
為河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大名道。
禮部郎中劉源湛為湖廣按察使司佥事、分巡下荊南道。
○癸醜。
先是部覆翰林院學士折庫納條議。
均旗丁田。
增漢軍兵。
收人心三款。
不準行。
其慎選綠旗官兵一款。
以推補提鎮、俱有定例聽用等官、已分定省分。
準行題用。
無庸另議具奏。
複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
至是、議政王等議、八旗漢軍兵丁。
因差往各處駐防。
以緻兵力單弱。
請敕直隸、山西、陝西、山東、河南、及各督撫。
遍招勇壯、有産業者、咨送前來。
以補缺額。
各省提督員缺。
以後應不分滿洲、蒙古、漢軍、漢人、選有才幹者補授。
餘款仍照部議可也。
得上 □日、漢軍牛錄内、盡可增添披甲。
各省如有強壯之人、聽入綠旗披甲、不便編入漢軍牛錄下。
綠旗兵之勇壯、非關滿洲蒙古之故。
但能善撫士卒加意勸懲。
兵自強勇。
提督員缺。
原系于漢軍中、選擇有才者補授。
不必除授滿洲蒙古。
聽用各官、不必限定省分升轉。
各省或聽用千把兵丁、俱着選擇保舉補授。
餘依議 ○甲寅。
削柰曼部落達爾漢郡王阿漢王爵、為庶人。
并奪其所屬人役。
以其隐匿綽爾濟、恐所屬翁俄拜首告、遂抄殺翁。
俄拜全家也。
○乙卯。
先是、上谕議政王大臣等、巽王滿達海端重王博洛、敬謹王尼堪谄媚抗朕之睿王。
及睿王死、分取其人口财貨諸物。
夫睿王與朕抗衡。
與伊等并無嫌隙。
伊等反貪取其财物。
且伊等俱系親王。
朕之兄弟行也。
乃谄事逆朕之譚泰。
此等情事朕意諸王大臣、必将舉發。
是以姑為容忍乃王及諸臣、至今并不舉發。
朕故宣示其罪。
議政王、大臣、六部尚書、侍郎其會議以聞至是、王等遵上□日會議、巽王、敬謹王、端重王、此三王、從前谄媚睿王。
及睿王死、分取其人口财貨諸物。
又谄事譚泰臣等悉知。
知而不行舉發。
臣等之罪、亦複何辭。
今議巽王、端重王、敬謹王、向蒙太宗皇帝、拔之諸子之中授為貝勒。
恩養有加。
乃負先帝厚恩。
谄附抗主逆行之睿王。
罪一。
後睿王死、飾為素有嫌怨。
分取人口财貨諸物。
罪一。
且以宗潢昆弟。
親王之貴。
不思剪除逆黨之譚泰。
反谄事之。
罪一。
伊等所犯情罪重大。
應将此三王之子、所襲親王爵俱行削除。
降為庶人。
巽王所襲親王。
原系伊父王爵。
應令多羅康郡王承襲。
其所屬人員、應候皇上于本旗内裁撥。
其奴仆莊園、量給其子。
餘俱入官。
其分取睿王家人牲畜财貨諸物、及投充漢人、俱籍入官。
奏入。
得上□日、王與諸臣議、良是。
但朕既經恩宥、不忍盡行削奪。
巽王、端重王之子、俱着降為多羅貝勒。
巽王所襲、系伊父王爵。
着多羅康郡王、仍襲親王。
其舊有奴仆莊園牲畜諸物、不必入官。
仍留與之。
所屬牛錄下人員、開列具奏。
其分取睿王家人牲畜财貨諸物、俱籍入官。
投充漢人、着照多羅貝勒應得之數給與。
餘俱釋為民。
敬謹王之罪。
與巽王、端重王無異。
亦應如議削奪。
但念伊雖庸碌。
然系宗室出征陣亡。
其應行事宜。
爾等即行議奏 ○庚戌。
經略洪承疇、以目疾乞休。
得上□日、卿久任岩疆。
勞績茂着。
今滇黔初辟。
正資彈壓料理。
覽奏目昏衰老。
深轸朕懷。
特準解任。
回京調理。
○辛亥。
谕吏部、國家酬庸錫爵、爰有世襲之典。
延賞勸忠所關甚钜。
故承襲世官、必親子孫、或親兄弟、方無冒濫之弊。
今多有宗派疏遠、及系同族同姓者、即得承襲。
殊違典制。
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詳議定例具奏。
○壬子。
補外轉陝西道監察禦史姜圖南、為江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南昌道。
升廣東海北道參議秦鉽、為浙江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杭嚴兵備道浙江杭嘉湖道參議李榮宗、為山東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懷來道。
山西潞安府知府楊晙、為山東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濟南道。
福建建甯府知府謝祖悌、為湖廣按察使司副使、分巡上江防兵備道。
山西太原府知府宗彜。
為陝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清軍驿傳兵備道。
直隸廣平府知府許瑤、為陝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河西道。
戶部郎中賈壯、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分巡河東兵備道。
禮部郎中王埰、為江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安廬道。
刑部郎中許熙宇。
為河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大名道。
禮部郎中劉源湛為湖廣按察使司佥事、分巡下荊南道。
○癸醜。
先是部覆翰林院學士折庫納條議。
均旗丁田。
增漢軍兵。
收人心三款。
不準行。
其慎選綠旗官兵一款。
以推補提鎮、俱有定例聽用等官、已分定省分。
準行題用。
無庸另議具奏。
複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
至是、議政王等議、八旗漢軍兵丁。
因差往各處駐防。
以緻兵力單弱。
請敕直隸、山西、陝西、山東、河南、及各督撫。
遍招勇壯、有産業者、咨送前來。
以補缺額。
各省提督員缺。
以後應不分滿洲、蒙古、漢軍、漢人、選有才幹者補授。
餘款仍照部議可也。
得上 □日、漢軍牛錄内、盡可增添披甲。
各省如有強壯之人、聽入綠旗披甲、不便編入漢軍牛錄下。
綠旗兵之勇壯、非關滿洲蒙古之故。
但能善撫士卒加意勸懲。
兵自強勇。
提督員缺。
原系于漢軍中、選擇有才者補授。
不必除授滿洲蒙古。
聽用各官、不必限定省分升轉。
各省或聽用千把兵丁、俱着選擇保舉補授。
餘依議 ○甲寅。
削柰曼部落達爾漢郡王阿漢王爵、為庶人。
并奪其所屬人役。
以其隐匿綽爾濟、恐所屬翁俄拜首告、遂抄殺翁。
俄拜全家也。
○乙卯。
先是、上谕議政王大臣等、巽王滿達海端重王博洛、敬謹王尼堪谄媚抗朕之睿王。
及睿王死、分取其人口财貨諸物。
夫睿王與朕抗衡。
與伊等并無嫌隙。
伊等反貪取其财物。
且伊等俱系親王。
朕之兄弟行也。
乃谄事逆朕之譚泰。
此等情事朕意諸王大臣、必将舉發。
是以姑為容忍乃王及諸臣、至今并不舉發。
朕故宣示其罪。
議政王、大臣、六部尚書、侍郎其會議以聞至是、王等遵上□日會議、巽王、敬謹王、端重王、此三王、從前谄媚睿王。
及睿王死、分取其人口财貨諸物。
又谄事譚泰臣等悉知。
知而不行舉發。
臣等之罪、亦複何辭。
今議巽王、端重王、敬謹王、向蒙太宗皇帝、拔之諸子之中授為貝勒。
恩養有加。
乃負先帝厚恩。
谄附抗主逆行之睿王。
罪一。
後睿王死、飾為素有嫌怨。
分取人口财貨諸物。
罪一。
且以宗潢昆弟。
親王之貴。
不思剪除逆黨之譚泰。
反谄事之。
罪一。
伊等所犯情罪重大。
應将此三王之子、所襲親王爵俱行削除。
降為庶人。
巽王所襲親王。
原系伊父王爵。
應令多羅康郡王承襲。
其所屬人員、應候皇上于本旗内裁撥。
其奴仆莊園、量給其子。
餘俱入官。
其分取睿王家人牲畜财貨諸物、及投充漢人、俱籍入官。
奏入。
得上□日、王與諸臣議、良是。
但朕既經恩宥、不忍盡行削奪。
巽王、端重王之子、俱着降為多羅貝勒。
巽王所襲、系伊父王爵。
着多羅康郡王、仍襲親王。
其舊有奴仆莊園牲畜諸物、不必入官。
仍留與之。
所屬牛錄下人員、開列具奏。
其分取睿王家人牲畜财貨諸物、俱籍入官。
投充漢人、着照多羅貝勒應得之數給與。
餘俱釋為民。
敬謹王之罪。
與巽王、端重王無異。
亦應如議削奪。
但念伊雖庸碌。
然系宗室出征陣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