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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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禦史停差事。
和碩安親王嶽樂等、一議連年輪差禦史。
貪官未見止息。
民困未見全蘇。
盜賊未見消弭。
地方未見安堵。
往返迎送糜費徒多。
除在京各差應留外。
在外各差、應照原題停止其巡按事務。
應如十年例、歸并巡撫。
俟二三年後。
該衙門題請特差能幹官員巡視各省。
督撫有貪贓不法者。
所差官即指實糾參。
吏部侍郎石申等一議巡方事關重大向因所差非人。
考核未當。
故屢經議裁後以職任煩钜。
非督撫所能代攝。
故旋裁旋複。
今因勞民複議停止但恐停差之後。
督撫無人互糾。
欽件無人互審。
又一應訪拏清查等事必待按臣親身巡曆。
且鹽茶二差。
專管錢糧督撫兼理多有未便。
又各省内或有撫無督者。
更難責成一人似宜仍舊令都察院慎選差遣。
嚴加考核。
并不時察訪糾劾。
以實圖察吏安民。
得上□日、巡方應停應留。
必衆議佥同。
乃可永為定制。
二議各持所見何者實為有益。
未見詳确。
事關重大。
滿漢不得膠執成見。
務求歸于至當。
着公同再加詳議畫一具奏。
○禮部奏言、北嶽祀典已經晉撫查明原在渾源州。
應如科臣所請。
嗣後停曲陽之祀。
移祀渾源州。
從之 ○戊辰。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 ○己巳。
四川道試監察禦史楊素蘊奏言、開國之始廟谟未定無一成不易之規數年以來。
凡用人行政。
紛紛更變。
月異而□山戊不□不同。
如一铨法也。
始而發憑。
繼而點卯。
既而保舉。
又繼而身言書判。
朝更夕改。
何益黜陟。
如一弭盜也。
或禁馬匹。
或禁弓矢。
未幾俱以不便于民而弛之。
夫始何以議禁。
繼何以複停。
地畝者、财賦之所從出也。
前此興屯矣。
法是而人則非。
見今察荒矣。
民擾而事未集。
學校者、人材之所由儲也。
忽而議廣額。
忽而議裁汰。
諸如此類。
難以枚舉。
今日之所行。
不能必之于明日。
此事之所宜。
不能得之于彼事。
築室道旁。
茫無定畫。
此所以苟且偷安之風益熾。
而嚣然有不終日之慮也。
今聖明在上。
尚不蚤定規畫。
垂為典章。
萬一後世有好大喜功之主。
新進躁妄之臣。
其改制變法。
又安可勝道哉。
伏乞宸衷獨斷。
敕部院大臣從長确議。
因時制宜。
何者為利當興。
何者為害當除。
損益因革。
務合于大中至正。
斟酌調劑。
毋取乎救弊補偏。
與其行之而不效。
推移于事後。
何如慎之而後行。
審處于機先。
如一舉一動。
萬世可法。
則聖子神孫。
蒙業而安矣。
下所司知之。
○平西王吳三桂、遵上□日查奏上川南道高毓苕、所讦巡撫高民瞻劣迹各款。
民瞻在重慶。
值夔門諸逆犯城。
民瞻棄城逃遁。
及受僞總兵郝承裔緞疋鞍馬金銀酒器等物俱實。
僞總兵靳洪玉等買茶銀三萬兩。
民瞻已經查追。
未知曾否題報。
餘款須拘提質審。
方得确據。
得上□日、據奏高民瞻棄城逃遁。
收受郝承裔馬匹等物。
大幹法紀。
着革職。
并本内有名人犯、差員役提解平西王處。
并追僞總兵靳洪玉等茶本、曾否題報。
及未察各款。
俱着嚴察從重議罪具奏 ○升江南督糧道參政範廷元、為河南按察使司按察使。
廣東南韶道副使佟國祯、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西路兵備道。
直隸永平道副使趙允翰、為山東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霸州兵備道。
廣東瓊州道副使韓廷芑、為浙江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金衢兵備道。
陝西甯夏道副使陳子達、為四川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威茂兵備道。
廣西左江道副使魏紹芳、為山東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兖西道。
福建巡海道副使宋可發、為湖廣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驿傳道。
湖廣湖北提學道佥事狄敬、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潼關道。
河南驿傳道佥事陳士本、為湖廣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湖北道。
陝西固原道佥事陳上年、為山西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鴈平道。
陝西臨鞏道佥事張基遠、為福建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清軍驿傳道。
陝西西安府知府胡朝賓、為廣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府江兵備道。
山東兖州府知府田萃祯、為四川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川西道。
改補貴州貴甯道參政項錫允、為江南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淮徐兵備道。
降補鄖陽撫治張尚、為江南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淮海兵備道 ○免湖廣、荊門、沔陽、茶陵等州、祁陽、常甯、衡陽、潛江、長沙、甯遠、湘陰、益陽、安仁、新田等縣、衡州、鎮遠、永州等衛、十六年分水旱災傷額賦有差 ○都察院疏參、雲南道試監察禦史鄒允光、匿喪考選下部嚴察議處 ○兵部議覆、工科都給事中姚延啟疏言、叙錄投誠僞官。
應将所獻土地大小。
人民多寡及将卒船馬炮械等項實在堪用與否。
分别核明。
如有冒濫欺罔。
将題報之督撫議處。
從之。
○庚午。
掌宗人府事和碩安親王嶽樂等奏言、貝勒尚善等、豫徹永昌守門兵丁。
緻軍士入城。
傷殘百姓。
尚善、應革任。
罰銀五千兩。
鎮國公品級都統巴思漢、應革都統罰銀七百兩。
都統胡沙、應革都統罰銀二百八十五兩。
得上□日、尚善從寬留任。
降為貝子。
罰俸二年。
巴思漢、仍留都統任。
降為鎮國将軍品級。
罰俸一年。
胡
和碩安親王嶽樂等、一議連年輪差禦史。
貪官未見止息。
民困未見全蘇。
盜賊未見消弭。
地方未見安堵。
往返迎送糜費徒多。
除在京各差應留外。
在外各差、應照原題停止其巡按事務。
應如十年例、歸并巡撫。
俟二三年後。
該衙門題請特差能幹官員巡視各省。
督撫有貪贓不法者。
所差官即指實糾參。
吏部侍郎石申等一議巡方事關重大向因所差非人。
考核未當。
故屢經議裁後以職任煩钜。
非督撫所能代攝。
故旋裁旋複。
今因勞民複議停止但恐停差之後。
督撫無人互糾。
欽件無人互審。
又一應訪拏清查等事必待按臣親身巡曆。
且鹽茶二差。
專管錢糧督撫兼理多有未便。
又各省内或有撫無督者。
更難責成一人似宜仍舊令都察院慎選差遣。
嚴加考核。
并不時察訪糾劾。
以實圖察吏安民。
得上□日、巡方應停應留。
必衆議佥同。
乃可永為定制。
二議各持所見何者實為有益。
未見詳确。
事關重大。
滿漢不得膠執成見。
務求歸于至當。
着公同再加詳議畫一具奏。
○禮部奏言、北嶽祀典已經晉撫查明原在渾源州。
應如科臣所請。
嗣後停曲陽之祀。
移祀渾源州。
從之 ○戊辰。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 ○己巳。
四川道試監察禦史楊素蘊奏言、開國之始廟谟未定無一成不易之規數年以來。
凡用人行政。
紛紛更變。
月異而□山戊不□不同。
如一铨法也。
始而發憑。
繼而點卯。
既而保舉。
又繼而身言書判。
朝更夕改。
何益黜陟。
如一弭盜也。
或禁馬匹。
或禁弓矢。
未幾俱以不便于民而弛之。
夫始何以議禁。
繼何以複停。
地畝者、财賦之所從出也。
前此興屯矣。
法是而人則非。
見今察荒矣。
民擾而事未集。
學校者、人材之所由儲也。
忽而議廣額。
忽而議裁汰。
諸如此類。
難以枚舉。
今日之所行。
不能必之于明日。
此事之所宜。
不能得之于彼事。
築室道旁。
茫無定畫。
此所以苟且偷安之風益熾。
而嚣然有不終日之慮也。
今聖明在上。
尚不蚤定規畫。
垂為典章。
萬一後世有好大喜功之主。
新進躁妄之臣。
其改制變法。
又安可勝道哉。
伏乞宸衷獨斷。
敕部院大臣從長确議。
因時制宜。
何者為利當興。
何者為害當除。
損益因革。
務合于大中至正。
斟酌調劑。
毋取乎救弊補偏。
與其行之而不效。
推移于事後。
何如慎之而後行。
審處于機先。
如一舉一動。
萬世可法。
則聖子神孫。
蒙業而安矣。
下所司知之。
○平西王吳三桂、遵上□日查奏上川南道高毓苕、所讦巡撫高民瞻劣迹各款。
民瞻在重慶。
值夔門諸逆犯城。
民瞻棄城逃遁。
及受僞總兵郝承裔緞疋鞍馬金銀酒器等物俱實。
僞總兵靳洪玉等買茶銀三萬兩。
民瞻已經查追。
未知曾否題報。
餘款須拘提質審。
方得确據。
得上□日、據奏高民瞻棄城逃遁。
收受郝承裔馬匹等物。
大幹法紀。
着革職。
并本内有名人犯、差員役提解平西王處。
并追僞總兵靳洪玉等茶本、曾否題報。
及未察各款。
俱着嚴察從重議罪具奏 ○升江南督糧道參政範廷元、為河南按察使司按察使。
廣東南韶道副使佟國祯、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西路兵備道。
直隸永平道副使趙允翰、為山東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霸州兵備道。
廣東瓊州道副使韓廷芑、為浙江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金衢兵備道。
陝西甯夏道副使陳子達、為四川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威茂兵備道。
廣西左江道副使魏紹芳、為山東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兖西道。
福建巡海道副使宋可發、為湖廣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驿傳道。
湖廣湖北提學道佥事狄敬、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潼關道。
河南驿傳道佥事陳士本、為湖廣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湖北道。
陝西固原道佥事陳上年、為山西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鴈平道。
陝西臨鞏道佥事張基遠、為福建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清軍驿傳道。
陝西西安府知府胡朝賓、為廣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府江兵備道。
山東兖州府知府田萃祯、為四川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川西道。
改補貴州貴甯道參政項錫允、為江南布政使司參政、兼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淮徐兵備道。
降補鄖陽撫治張尚、為江南布政使司參議、管按察使司副使事、分巡淮海兵備道 ○免湖廣、荊門、沔陽、茶陵等州、祁陽、常甯、衡陽、潛江、長沙、甯遠、湘陰、益陽、安仁、新田等縣、衡州、鎮遠、永州等衛、十六年分水旱災傷額賦有差 ○都察院疏參、雲南道試監察禦史鄒允光、匿喪考選下部嚴察議處 ○兵部議覆、工科都給事中姚延啟疏言、叙錄投誠僞官。
應将所獻土地大小。
人民多寡及将卒船馬炮械等項實在堪用與否。
分别核明。
如有冒濫欺罔。
将題報之督撫議處。
從之。
○庚午。
掌宗人府事和碩安親王嶽樂等奏言、貝勒尚善等、豫徹永昌守門兵丁。
緻軍士入城。
傷殘百姓。
尚善、應革任。
罰銀五千兩。
鎮國公品級都統巴思漢、應革都統罰銀七百兩。
都統胡沙、應革都統罰銀二百八十五兩。
得上□日、尚善從寬留任。
降為貝子。
罰俸二年。
巴思漢、仍留都統任。
降為鎮國将軍品級。
罰俸一年。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