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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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覆審耿焞一案、俱照前議上聞。
得上□日、耿焞等情罪、仍未得确供實據。
事關重辟。
宜加詳慎。
着會同内大臣等、再加詳審确拟具奏。
○辛亥。
議政王、貝勒、大臣等議覆都察院條奏、徹雲南大兵一款除兵部見議更換外。
查廣西亦系要地貴州地方險窄靖南王不便移駐。
至每年差遣巡方、實屬勞民。
議停議裁、應悉如所請得上□日、禦史停差、關系甚大。
仍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九卿科、道确議具奏餘依議。
○壬子。
以原任刑部啟心郎對喀納為都察院副都禦史。
拖沙喇哈番科爾可代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内大臣伯索尼遵谕上言十一事一小民冤抑宜伸也叩阍所以通闾閻之隐。
然情有虛實。
難以懸定。
傥因一人诳愬、概行禁止。
恐有真正冤抑無由上達。
今後凡陳訴者、先令該衙門察實如不赴該衙門告理、辄行越訴者。
立行責逐如曾經告理該衙門不為詳審者。
即下别衙門嚴察。
實則準與申理虛則依例定罪庶官吏皆洗心滌慮。
而刁民亦不敢捏詞诳訟矣。
一、情罪質審宜詳也。
凡犯罪發覺、承問官必得其情。
分别輕重奏聞定奪。
則上無濫刑。
而下無冤枉。
傥一經發覺奉有嚴上□日。
承問官不察其情、辄加重罪。
則雖有冤枉、百喙難明。
今内大臣審理尚方院罪人。
并無照舊例治以應得之罪、及二十七鞭之刑。
如此、而謂情罪平允可乎。
其罪輕可疑者、量其情由。
更加詳慎。
則全活必多。
亦足以廣好生之德矣。
一行間罪案宜正也。
前拟出征福建将士罪案内。
大将軍屠賴、止解任。
削一不世襲之拜他喇布勒哈番。
而各營衆官、有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者乃盡行革職解任輕重不均殊乖勸懲之道。
請敕令更正。
則允昭法律之平矣。
一世職官員應襲與否、理宜分别。
如不論功績大小惟先襲職者有子嗣則令襲職。
先襲職者無子嗣而令别子承襲者及三世而止此後概不準襲如此、則安見立功之人僅欲以一子襲世職乎我皇上賞功大典。
原期施及苗裔。
非可與無功妄受者、同日而語今世職冗雜、皆譚泰之徇情濫給也。
嗣後請加更正。
凡初入北京時有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職者、皆應準其世襲。
給以诰命伊等皆太祖太宗時有功行間。
及贊理大業所授之職也。
至于入京以後、在部辦事。
或遇恩诏所得之職。
不論大小、俱不得給世襲敕書。
其出征所得之職、雖在入京以後。
亦照定例、給以世襲敕書。
如此、則人知戮力行間。
酬功之典、與尋常殊異。
而無功者自不得濫膺爵賞矣。
一、外藩法令宜寬也。
外藩蒙古、皆令遵内定法例、不許再醮同族之人為婚。
太宗皇帝初定例時。
因彼不能遵行。
遂行停止。
今在内各官命婦、不許再醮。
民人之婦、自二十□山戊不□守節、至四十□山戊不□者。
準與旌表。
在外各藩、并無此例。
如必令遵行定例。
恐男女之間。
反滋悖亂。
強繩之、非理也。
應請仍照舊例、以示寬容。
一、豪強霸占宜清也。
民有定居、然後各安其業。
近聞南城地方。
勢豪及滿洲大臣、惟知射利。
罔恤民艱。
霸占行市。
恣行壟斷。
奸詭之徒從中指引。
百計掊克。
以攘貨财。
被害者吞聲旁觀者結舌。
辇毂重地、可令商民如此失業乎。
伏乞敕谕嚴察、令各還原業庶幾民得蘇息矣。
一、四方血脈宜通也。
商賈往來貿易、絡繹不絕。
然後知京師之大。
今聞各省商民、擔負捆載至京者。
滿洲大臣家人、出城迎截。
短價強買者甚多。
如此、則商人必畏縮而不敢前。
世非盛世所宜有也。
伏乞嚴察。
永行禁絕。
庶恩及商賈、而百貨輻辏矣。
一、私決泉水宜杜也京北玉泉山之水。
止備上用。
其禁甚嚴。
今諸王貝勒、以及各官、辄皆私引灌田。
遂緻泉流盡竭。
殊幹法紀。
今後宜嚴谕禁止。
庶泉流不竭矣。
一、采木陋弊宜禁也。
邊外之木、皆系商人雇民采伐水運解部。
除照額抽稅外。
其餘悉令發賣實欲利及商人也。
今聞諸大臣、将采木地方、私行霸占、以緻商不聊生。
請嚴行禁止。
則商人不至重困而木亦不可勝用矣。
一、諸大臣興造宜戒也。
國爾忘家人臣之義。
既荷大臣之任、而可苟且以從事乎。
今見在各衙門諸臣、不力殚公事。
惟修飾第宅。
高大門闾興作不止。
天不雨金。
徒召人憎。
如鬼蜮耳且國計民生、悉置不恤徒使主上一人焦勞。
清夜思維、可自安乎理宜概行嚴禁。
以懲惡俗。
一、無告窮民宜矜也。
五城審事各官遇滿洲家人與窮民構訟、必罪窮民。
或富強之人與窮民構訟。
亦罪窮民。
不思執法曲意徇情。
是朝廷設官反為豪強者傅虎翼也。
應請嚴谕申饬務令秉公據理不得徇情納賄。
恣意妄行庶豪強歛迹而良善安全矣疏入。
得上□日、勢豪滿洲大臣霸占行市恣行壟斷。
占據店房迎截各省來京商人。
虧價勒買。
強霸木場。
及繕造高大宅第。
誠屬實事。
似此害民糜費。
殊為可惡。
着嚴察議奏。
餘着确議具奏。
○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範達禮、以漕務重大。
不能兼理副都統之職具疏請辭。
得上□日據奏重任實難兼理自應兩請候上□日。
乃專欲料理漕務明系畏避武職。
殊屬不合。
範達禮着解倉場侍郎任。
管副都統事 ○遣陝西道監察禦史張注慶、巡按廣東。
得上□日、耿焞等情罪、仍未得确供實據。
事關重辟。
宜加詳慎。
着會同内大臣等、再加詳審确拟具奏。
○辛亥。
議政王、貝勒、大臣等議覆都察院條奏、徹雲南大兵一款除兵部見議更換外。
查廣西亦系要地貴州地方險窄靖南王不便移駐。
至每年差遣巡方、實屬勞民。
議停議裁、應悉如所請得上□日、禦史停差、關系甚大。
仍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九卿科、道确議具奏餘依議。
○壬子。
以原任刑部啟心郎對喀納為都察院副都禦史。
拖沙喇哈番科爾可代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内大臣伯索尼遵谕上言十一事一小民冤抑宜伸也叩阍所以通闾閻之隐。
然情有虛實。
難以懸定。
傥因一人诳愬、概行禁止。
恐有真正冤抑無由上達。
今後凡陳訴者、先令該衙門察實如不赴該衙門告理、辄行越訴者。
立行責逐如曾經告理該衙門不為詳審者。
即下别衙門嚴察。
實則準與申理虛則依例定罪庶官吏皆洗心滌慮。
而刁民亦不敢捏詞诳訟矣。
一、情罪質審宜詳也。
凡犯罪發覺、承問官必得其情。
分别輕重奏聞定奪。
則上無濫刑。
而下無冤枉。
傥一經發覺奉有嚴上□日。
承問官不察其情、辄加重罪。
則雖有冤枉、百喙難明。
今内大臣審理尚方院罪人。
并無照舊例治以應得之罪、及二十七鞭之刑。
如此、而謂情罪平允可乎。
其罪輕可疑者、量其情由。
更加詳慎。
則全活必多。
亦足以廣好生之德矣。
一行間罪案宜正也。
前拟出征福建将士罪案内。
大将軍屠賴、止解任。
削一不世襲之拜他喇布勒哈番。
而各營衆官、有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者乃盡行革職解任輕重不均殊乖勸懲之道。
請敕令更正。
則允昭法律之平矣。
一世職官員應襲與否、理宜分别。
如不論功績大小惟先襲職者有子嗣則令襲職。
先襲職者無子嗣而令别子承襲者及三世而止此後概不準襲如此、則安見立功之人僅欲以一子襲世職乎我皇上賞功大典。
原期施及苗裔。
非可與無功妄受者、同日而語今世職冗雜、皆譚泰之徇情濫給也。
嗣後請加更正。
凡初入北京時有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職者、皆應準其世襲。
給以诰命伊等皆太祖太宗時有功行間。
及贊理大業所授之職也。
至于入京以後、在部辦事。
或遇恩诏所得之職。
不論大小、俱不得給世襲敕書。
其出征所得之職、雖在入京以後。
亦照定例、給以世襲敕書。
如此、則人知戮力行間。
酬功之典、與尋常殊異。
而無功者自不得濫膺爵賞矣。
一、外藩法令宜寬也。
外藩蒙古、皆令遵内定法例、不許再醮同族之人為婚。
太宗皇帝初定例時。
因彼不能遵行。
遂行停止。
今在内各官命婦、不許再醮。
民人之婦、自二十□山戊不□守節、至四十□山戊不□者。
準與旌表。
在外各藩、并無此例。
如必令遵行定例。
恐男女之間。
反滋悖亂。
強繩之、非理也。
應請仍照舊例、以示寬容。
一、豪強霸占宜清也。
民有定居、然後各安其業。
近聞南城地方。
勢豪及滿洲大臣、惟知射利。
罔恤民艱。
霸占行市。
恣行壟斷。
奸詭之徒從中指引。
百計掊克。
以攘貨财。
被害者吞聲旁觀者結舌。
辇毂重地、可令商民如此失業乎。
伏乞敕谕嚴察、令各還原業庶幾民得蘇息矣。
一、四方血脈宜通也。
商賈往來貿易、絡繹不絕。
然後知京師之大。
今聞各省商民、擔負捆載至京者。
滿洲大臣家人、出城迎截。
短價強買者甚多。
如此、則商人必畏縮而不敢前。
世非盛世所宜有也。
伏乞嚴察。
永行禁絕。
庶恩及商賈、而百貨輻辏矣。
一、私決泉水宜杜也京北玉泉山之水。
止備上用。
其禁甚嚴。
今諸王貝勒、以及各官、辄皆私引灌田。
遂緻泉流盡竭。
殊幹法紀。
今後宜嚴谕禁止。
庶泉流不竭矣。
一、采木陋弊宜禁也。
邊外之木、皆系商人雇民采伐水運解部。
除照額抽稅外。
其餘悉令發賣實欲利及商人也。
今聞諸大臣、将采木地方、私行霸占、以緻商不聊生。
請嚴行禁止。
則商人不至重困而木亦不可勝用矣。
一、諸大臣興造宜戒也。
國爾忘家人臣之義。
既荷大臣之任、而可苟且以從事乎。
今見在各衙門諸臣、不力殚公事。
惟修飾第宅。
高大門闾興作不止。
天不雨金。
徒召人憎。
如鬼蜮耳且國計民生、悉置不恤徒使主上一人焦勞。
清夜思維、可自安乎理宜概行嚴禁。
以懲惡俗。
一、無告窮民宜矜也。
五城審事各官遇滿洲家人與窮民構訟、必罪窮民。
或富強之人與窮民構訟。
亦罪窮民。
不思執法曲意徇情。
是朝廷設官反為豪強者傅虎翼也。
應請嚴谕申饬務令秉公據理不得徇情納賄。
恣意妄行庶豪強歛迹而良善安全矣疏入。
得上□日、勢豪滿洲大臣霸占行市恣行壟斷。
占據店房迎截各省來京商人。
虧價勒買。
強霸木場。
及繕造高大宅第。
誠屬實事。
似此害民糜費。
殊為可惡。
着嚴察議奏。
餘着确議具奏。
○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範達禮、以漕務重大。
不能兼理副都統之職具疏請辭。
得上□日據奏重任實難兼理自應兩請候上□日。
乃專欲料理漕務明系畏避武職。
殊屬不合。
範達禮着解倉場侍郎任。
管副都統事 ○遣陝西道監察禦史張注慶、巡按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