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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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正,次者授以州縣佐貳。
委靡積習,何難起也?官生一途,原與貢舉一體取選,法近太驟。
近議正曆上選八年,雜曆上選十三年,法阻太難。
況近年就選人少,遂将本項應選員缺,除補别途,事屬未安。
餘嘗定為正曆五年,雜曆九年,俱準取選,庶藉少仕以宣力效勞,亦激厲成全,不使沈溺也。
王官長史以下,遞許保升本府員缺。
其保升服俸,惟進士舉人年深,亦得薦升三四品服色。
自隆慶中參究一二,今後皆屬撫、按查訪賢否,比照有司事例,一體舉劾,聽部黜叙。
但王官名曰輔導,實則閑散。
本部填補,皆以才品稍劣者處之,為其職不親民。
若欲照薦外遷,前此并無舉行,不能破例以開徑窦也。
吏員效勞諸役,部中既試其能,臨選又課法律,嘗因缺拟官,未嘗因人褫缺。
若吏辦,有力者往往趨戶部見行辦納事例,以為快捷方式。
其餘一歲六撥大小九卿并翰林、科道各衙門者,約計千餘,皆供實曆。
間有貼役私代,宜行禁革。
庶免積猾夤緣為奸,而職員亦不至濫授也。
夫此數者,其當因才,區别則異;其當假以歲月,久任則均。
蓋久任之法,曆代用以弘化保民,而漢世得人尤盛。
迨我祖宗朝,官多積歲累功,民亦樂生向化。
承平日久,士習漸靡,競進之心熾,苟且之習成,遞轉頻煩,資格拘泥,民生未受實惠,舉坐此也。
今必諸司盡律以九年之制,勢固難行。
餘時酌議,先責成于守令。
蓋治道民生污隆休戚,惟視守令得人,比于他官更為緊要。
今後但以兩考為期,知縣曆俸六年得升,知府、知州亦限六年方為升轉。
如曆三考,知府得升布政、憲使,政積尤異者,照先朝舊例,超升在京堂上官。
不及九年者,升參政、副使。
知州升佥事、郎中、員外。
知縣升科道、部屬、同知、知州。
其有才不宜于地者,年資未及,則互轉一二,以更易之。
淺于前必令深于後,超于後必其淹于前。
庶在外有位,不萌幸進之心也。
内如科道、部屬,往年曆俸至**年,今才稍優者,不過四五年即升京職,稍劣者數數外遷,人無固志。
若能不拘一歲兩升,聽吏部随時掄選,才優藩屏者,升參政、參議,谙習法比者,升副使、佥事,加志牧養者,升知府,器識宜内者,升少卿、寺丞。
大約六年上下,升寺卿、參、副,三年上下升議、佥、府、運。
間有才不足以稱其官,官不足以展其才者,雖年淺亦量處一二,以儆動之。
庶在内官司,不薄外任之職也。
然綜核吏治在巡按,厘正士風在督學,故巡按必須差滿方可議升,若未滿即升,則巡曆未周,施為必有未竟,何以核吏治而惠民生?督學必須三年方可議轉,若任淺即轉,則歲考未遍,化導且有未周,何以肅風紀而移士習? 餘嘗備兵潼關,代殷憲副後。
彼以壬子冬出關,至甲寅秋,未周二歲,複入關為左轄。
其間自秦而汴為大參,由汴而浙為憲使,由漸而晉為右轄,後複由晉之秦。
所至皆不數月,四省往來之程,不知凡幾千裡。
其于地方損益利弊,吾不知何如也。
或曰:“久任良法也,顧限于資格,則庸碌怠惰者便于曆級而升,奇才異能者何能脫穎而出?”餘以資格不可廢,廢之則簿籍可置,限制無禁,法不畫一,何以遵守?況以群千百人之才品,取決于一二人之耳目,吾恐智慮難周,日且不給,啟觊觎僥幸之心,務詐僞貪求之術,弊将如猬紛出,可勝道哉! 然其間自有不泥于資格者,謂其量才授任。
以要重之任,宏巨之務,待非常之才,使得以見所長。
以責任之輕,閑散之局,待才器之小,使循資叙遷。
則用資格而不純用資格,何至法之弊也。
若夫守一定之法,須任變通之人。
有治法而無治人,即成周纖悉具備之法,不能無弊,僅一铨曹資格雲乎哉!
委靡積習,何難起也?官生一途,原與貢舉一體取選,法近太驟。
近議正曆上選八年,雜曆上選十三年,法阻太難。
況近年就選人少,遂将本項應選員缺,除補别途,事屬未安。
餘嘗定為正曆五年,雜曆九年,俱準取選,庶藉少仕以宣力效勞,亦激厲成全,不使沈溺也。
王官長史以下,遞許保升本府員缺。
其保升服俸,惟進士舉人年深,亦得薦升三四品服色。
自隆慶中參究一二,今後皆屬撫、按查訪賢否,比照有司事例,一體舉劾,聽部黜叙。
但王官名曰輔導,實則閑散。
本部填補,皆以才品稍劣者處之,為其職不親民。
若欲照薦外遷,前此并無舉行,不能破例以開徑窦也。
吏員效勞諸役,部中既試其能,臨選又課法律,嘗因缺拟官,未嘗因人褫缺。
若吏辦,有力者往往趨戶部見行辦納事例,以為快捷方式。
其餘一歲六撥大小九卿并翰林、科道各衙門者,約計千餘,皆供實曆。
間有貼役私代,宜行禁革。
庶免積猾夤緣為奸,而職員亦不至濫授也。
夫此數者,其當因才,區别則異;其當假以歲月,久任則均。
蓋久任之法,曆代用以弘化保民,而漢世得人尤盛。
迨我祖宗朝,官多積歲累功,民亦樂生向化。
承平日久,士習漸靡,競進之心熾,苟且之習成,遞轉頻煩,資格拘泥,民生未受實惠,舉坐此也。
今必諸司盡律以九年之制,勢固難行。
餘時酌議,先責成于守令。
蓋治道民生污隆休戚,惟視守令得人,比于他官更為緊要。
今後但以兩考為期,知縣曆俸六年得升,知府、知州亦限六年方為升轉。
如曆三考,知府得升布政、憲使,政積尤異者,照先朝舊例,超升在京堂上官。
不及九年者,升參政、副使。
知州升佥事、郎中、員外。
知縣升科道、部屬、同知、知州。
其有才不宜于地者,年資未及,則互轉一二,以更易之。
淺于前必令深于後,超于後必其淹于前。
庶在外有位,不萌幸進之心也。
内如科道、部屬,往年曆俸至**年,今才稍優者,不過四五年即升京職,稍劣者數數外遷,人無固志。
若能不拘一歲兩升,聽吏部随時掄選,才優藩屏者,升參政、參議,谙習法比者,升副使、佥事,加志牧養者,升知府,器識宜内者,升少卿、寺丞。
大約六年上下,升寺卿、參、副,三年上下升議、佥、府、運。
間有才不足以稱其官,官不足以展其才者,雖年淺亦量處一二,以儆動之。
庶在内官司,不薄外任之職也。
然綜核吏治在巡按,厘正士風在督學,故巡按必須差滿方可議升,若未滿即升,則巡曆未周,施為必有未竟,何以核吏治而惠民生?督學必須三年方可議轉,若任淺即轉,則歲考未遍,化導且有未周,何以肅風紀而移士習? 餘嘗備兵潼關,代殷憲副後。
彼以壬子冬出關,至甲寅秋,未周二歲,複入關為左轄。
其間自秦而汴為大參,由汴而浙為憲使,由漸而晉為右轄,後複由晉之秦。
所至皆不數月,四省往來之程,不知凡幾千裡。
其于地方損益利弊,吾不知何如也。
或曰:“久任良法也,顧限于資格,則庸碌怠惰者便于曆級而升,奇才異能者何能脫穎而出?”餘以資格不可廢,廢之則簿籍可置,限制無禁,法不畫一,何以遵守?況以群千百人之才品,取決于一二人之耳目,吾恐智慮難周,日且不給,啟觊觎僥幸之心,務詐僞貪求之術,弊将如猬紛出,可勝道哉! 然其間自有不泥于資格者,謂其量才授任。
以要重之任,宏巨之務,待非常之才,使得以見所長。
以責任之輕,閑散之局,待才器之小,使循資叙遷。
則用資格而不純用資格,何至法之弊也。
若夫守一定之法,須任變通之人。
有治法而無治人,即成周纖悉具備之法,不能無弊,僅一铨曹資格雲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