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投閑時代之李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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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材料,總以能禦水為妙,不必盡用石堤,亦毋庸盡用料埽。
蓋土堤築造堅實,護以柳樹草片,亦足以禦尋常水力。
查各國護河之堤,多以土為之,并無全用石工者,但須推算合法,位置得宜,看守不懈,勿任糟蹋耳。
其石堤料埽,隻于險處用之。
總而言之,可省者宜省,不可省者,必不宜省,然非測算精詳不可。
監工茲繪堤式兩種,似與黃河合宜,何處應用何式,則俟臨時查勘,因地制宜,非謂全河均應改用也。
惟無論需用何種材料,均須采擇上品者,方能堅久。
大水時河流至堤根,小水時河流在兩岸之中,而堤與岸均系松土,常為急流挾之以去,即化為沙,至流緩處,淤成高灘,積漸遂生危險。
此固可慮,而尤可慮者,上遊各土山,随時坍塌入水,流至下遊,為患甚烈,應行設法保護。
于過水兩岸,盡築斜坡,先護以泥,再種草片,并多栽樹木,以堅實之。
有險之處,則宜于岸根打樁,以樹枝編成筐,以泥土填成塊,再疊石為牆,或砌石為坡,并抛大石塊于水底,方足以禦水力。
其土山兩旁,亦須抛石水底,再築石牆于其上,以阻塌陷。
如此則岸土不緻為水拖帶,河流可以漸清,河患自然日減。
此系治河應辦緊要之工程。
大溜應教常走河之中間,宜在何處設法,此時不能預定。
大約須于彎處水底,多築挑水壩,以導其流,挑水壩應用樹枝,或用石塊,則俟随時斟酌情形辦理,惟稭料不能經久,且無勁力,則不可用。
減水壩亦應講求,以防異常盛漲,宜即設在堤邊。
應先測量地勢,察勘情形,以河流之方向,定壩口之方向。
此壩須以大石并塞門德土為之。
壩後所挑之河,或已有之河,應築堅堤約束,庶所過之水,不緻以鄰國為壑。
此河亦須寬深,不甚彎曲,且低于黃河,其河身實有容水之地,始能合用。
黃河尾闾,海口高仰,複有攔門沙,緻河水入海未暢,應用機器挖土船以挑挖之,然先築海塘,再用機器,或可事半功倍。
此海塘接長河堤入海,則水力益專,能将沙攻至海中深處,為海口必不可少之工程。
再用機器于攔沙挖深一道,俾水力更激。
可以自刷其餘。
此項工程,需費頗巨,然各國海口均有之,黃河何獨不然?美國密西西比海口,奧國大牛白海口,前亦堵塞,今大輪船可以往來,是其明驗。
法國仙納海口,前此亦有攔沙阻礙,行船最為險惡,旋經以大石填海,築造海塘,高出大潮水兩岸,塘相距九十丈。
塘成之日,海口竟深至二丈,至今船隻稱便。
比國麥司海口,亦曾興此大工。
此外尚有多處,不勝枚舉。
黃河延袤數省,關系國計民生極大,現時上遊水至,下遊不能即知,下遊出險,上遊事後方覺,聲氣不通,防範未能周密。
應照永定河辦法,沿河設立電線,按段通電,随時随事,報知全河官弁,俾患可預弭。
此為刻不容緩之事。
治河之工程,既已舉行,守河之章程,亦宜厘定,俾一律恪遵,永遠辦理,方不緻前功盡隳。
查現在河防員弁,雖能克己奉公,而百姓糟蹋堤埽,挑土、砍柳、拔草諸惡習,并未廣為禁止,應按定律例,嚴行厲禁,周密巡查,犯者懲治。
堤上不準搭蓋房屋,如須行車,必專築馬路之處,格外培厚,方不至于損堤。
官弁随時稽查,稍有殘缺不整,即為修補,如此則工程可永遠完固,不緻生意外之虞。
黃河上遊,應否建設閘壩,用以攔沙,或擇大湖,用以減水,亦應考求。
治河有此辦法,理合聲明。
上遊之山,應令栽種草木,以殺水勢。
泰西國因山水暴發,屢次為災,饬令于源頭及瀕水諸山,栽種草木,水勢遂殺,偶有一二處樹木被人私砍,水勢即複猖狂,政府嚴行禁止,并設官專管樹木,西人重視此事,是有效驗之明證。
查山水暴發,其故有二:一因山上土松,不能吸水。
一因山勢陡峭,無以阻水。
若遍種樹木,則樹根既能堅土,又複吸水,且可殺其勢,從容而下,不至傾瀉。
倘山土不宜種樹,亦應種草,其功雖不及樹木之大,亦終勝于無。
法國頒行亞爾伯諸山種樹律例以來,成效已大着矣。
一、現時應辦救急事宜。
前篇治河應辦各事,既非旦夕之功,必俟全河詳細測量,估計工料,妥籌辦法,方臻美備。
誠恐河流洶湧,迫不及待,亟應先辦救急事宜,庶幾現時災患不生,将來治理較易。
救急之事為何?曰:培修堤岸,固築險工,并疏通尾闾而已。
至于更改河形以暢其流,展縮河身以順其性,保護堤岸以阻其傾,各工程應俟日後從容辦理,此時無暇及此。
培修河堤之法,前篇已詳言之,毋庸再贅。
惟應以埝為堤,若大堤則相距太遠,有河面過寬之患,又複殘缺不整,修無可修,即修亦無益。
各處險工,宜全行固築,應派員同工察勘,估計工程。
凡當沖之坡,已朽之埽,務即一律保護,其過低過薄之堤,亦應加高培厚。
堤内臨水之堤,應加泥一層,以種青草,并于堤根,遍栽樹木,設法禁入糟
蓋土堤築造堅實,護以柳樹草片,亦足以禦尋常水力。
查各國護河之堤,多以土為之,并無全用石工者,但須推算合法,位置得宜,看守不懈,勿任糟蹋耳。
其石堤料埽,隻于險處用之。
總而言之,可省者宜省,不可省者,必不宜省,然非測算精詳不可。
監工茲繪堤式兩種,似與黃河合宜,何處應用何式,則俟臨時查勘,因地制宜,非謂全河均應改用也。
惟無論需用何種材料,均須采擇上品者,方能堅久。
大水時河流至堤根,小水時河流在兩岸之中,而堤與岸均系松土,常為急流挾之以去,即化為沙,至流緩處,淤成高灘,積漸遂生危險。
此固可慮,而尤可慮者,上遊各土山,随時坍塌入水,流至下遊,為患甚烈,應行設法保護。
于過水兩岸,盡築斜坡,先護以泥,再種草片,并多栽樹木,以堅實之。
有險之處,則宜于岸根打樁,以樹枝編成筐,以泥土填成塊,再疊石為牆,或砌石為坡,并抛大石塊于水底,方足以禦水力。
其土山兩旁,亦須抛石水底,再築石牆于其上,以阻塌陷。
如此則岸土不緻為水拖帶,河流可以漸清,河患自然日減。
此系治河應辦緊要之工程。
大溜應教常走河之中間,宜在何處設法,此時不能預定。
大約須于彎處水底,多築挑水壩,以導其流,挑水壩應用樹枝,或用石塊,則俟随時斟酌情形辦理,惟稭料不能經久,且無勁力,則不可用。
減水壩亦應講求,以防異常盛漲,宜即設在堤邊。
應先測量地勢,察勘情形,以河流之方向,定壩口之方向。
此壩須以大石并塞門德土為之。
壩後所挑之河,或已有之河,應築堅堤約束,庶所過之水,不緻以鄰國為壑。
此河亦須寬深,不甚彎曲,且低于黃河,其河身實有容水之地,始能合用。
黃河尾闾,海口高仰,複有攔門沙,緻河水入海未暢,應用機器挖土船以挑挖之,然先築海塘,再用機器,或可事半功倍。
此海塘接長河堤入海,則水力益專,能将沙攻至海中深處,為海口必不可少之工程。
再用機器于攔沙挖深一道,俾水力更激。
可以自刷其餘。
此項工程,需費頗巨,然各國海口均有之,黃河何獨不然?美國密西西比海口,奧國大牛白海口,前亦堵塞,今大輪船可以往來,是其明驗。
法國仙納海口,前此亦有攔沙阻礙,行船最為險惡,旋經以大石填海,築造海塘,高出大潮水兩岸,塘相距九十丈。
塘成之日,海口竟深至二丈,至今船隻稱便。
比國麥司海口,亦曾興此大工。
此外尚有多處,不勝枚舉。
黃河延袤數省,關系國計民生極大,現時上遊水至,下遊不能即知,下遊出險,上遊事後方覺,聲氣不通,防範未能周密。
應照永定河辦法,沿河設立電線,按段通電,随時随事,報知全河官弁,俾患可預弭。
此為刻不容緩之事。
治河之工程,既已舉行,守河之章程,亦宜厘定,俾一律恪遵,永遠辦理,方不緻前功盡隳。
查現在河防員弁,雖能克己奉公,而百姓糟蹋堤埽,挑土、砍柳、拔草諸惡習,并未廣為禁止,應按定律例,嚴行厲禁,周密巡查,犯者懲治。
堤上不準搭蓋房屋,如須行車,必專築馬路之處,格外培厚,方不至于損堤。
官弁随時稽查,稍有殘缺不整,即為修補,如此則工程可永遠完固,不緻生意外之虞。
黃河上遊,應否建設閘壩,用以攔沙,或擇大湖,用以減水,亦應考求。
治河有此辦法,理合聲明。
上遊之山,應令栽種草木,以殺水勢。
泰西國因山水暴發,屢次為災,饬令于源頭及瀕水諸山,栽種草木,水勢遂殺,偶有一二處樹木被人私砍,水勢即複猖狂,政府嚴行禁止,并設官專管樹木,西人重視此事,是有效驗之明證。
查山水暴發,其故有二:一因山上土松,不能吸水。
一因山勢陡峭,無以阻水。
若遍種樹木,則樹根既能堅土,又複吸水,且可殺其勢,從容而下,不至傾瀉。
倘山土不宜種樹,亦應種草,其功雖不及樹木之大,亦終勝于無。
法國頒行亞爾伯諸山種樹律例以來,成效已大着矣。
一、現時應辦救急事宜。
前篇治河應辦各事,既非旦夕之功,必俟全河詳細測量,估計工料,妥籌辦法,方臻美備。
誠恐河流洶湧,迫不及待,亟應先辦救急事宜,庶幾現時災患不生,将來治理較易。
救急之事為何?曰:培修堤岸,固築險工,并疏通尾闾而已。
至于更改河形以暢其流,展縮河身以順其性,保護堤岸以阻其傾,各工程應俟日後從容辦理,此時無暇及此。
培修河堤之法,前篇已詳言之,毋庸再贅。
惟應以埝為堤,若大堤則相距太遠,有河面過寬之患,又複殘缺不整,修無可修,即修亦無益。
各處險工,宜全行固築,應派員同工察勘,估計工程。
凡當沖之坡,已朽之埽,務即一律保護,其過低過薄之堤,亦應加高培厚。
堤内臨水之堤,應加泥一層,以種青草,并于堤根,遍栽樹木,設法禁入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