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立憲政府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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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德爾遭迫害,所幸性命無憂。
在一系列沖突背景下,新聞界的第一項法規出台了。
1827年,飽受《澳大利亞人》抨擊的芮福·達令總督宣布了一項法令,要求所有報刊必須有執照才能發行。
該法令還授權政府通過拒絕延長有效執照等威脅手段,壓制報刊對政府官員的抨擊。
但首席大法官拒絕證明該法令與英國律法一緻。
上議院通過的一項法案,即向每份報紙征收四便士稅的法案,也被弗朗西斯·福布斯否決,但弗朗西斯·福布斯沒有阻止另一項嚴厲措施的通過,即兩次發表藐視政府的诽謗文章且罪名屬實,就要受到被無限期流放的懲罰。
憲法修正案實施後,首席大法官不再需要證明議案的有效性,芮福·達令總督也不再強制要求對新聞界實行印花稅,甚至修改了1827年的報紙法案,規定了違法的印刷商和出版商的流放期限,以回應内政部長的批評。
弗朗西斯·福布斯一直擔任殖民地的首席審判長,直到1836年。
其間,作為新南威爾士自由化進程的堅定支持者,他拒絕批準關于限制新聞自由權的執照許可措施。
此外,他對威廉·溫特沃斯倡導的自由民主運動也十分關注。
弗朗西斯·福布斯(1784&mdash1841) 在流放罪犯的殖民地建立陪審團審判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
早在1787年,第一艦隊駛向植物學灣時,有人問英國司法部長,如何建議威廉·皮特政府解決澳大利亞的司法行政問題。
英國司法部長在報告中明确指出,澳大利亞的居民&ldquo不适合成為陪審團成員&rdquo。
然而,人們仍然希望英國的典型審判模式可以在&ldquo适當的時候被殖民地政府采用&rdquo。
殖民地政府成立四十多年後,适當的時機依然沒有到來。
問題的關鍵是,被流放至澳大利亞的人們都因觸犯法律被流放至此,不能成為陪審員裁判他人。
雖然越來越多罪犯刑滿釋放後成了自由人,但這個問題一直存在。
艾倫·巴瑟斯特勳爵曾寫道:&ldquo一個優秀組織的偉大原則在于,罪犯的罪行應該由他們的同輩人評判。
如果自由殖民者坐在審判席上裁定罪犯,法律原則能公平執行嗎?反過來,如果自由殖民者犯了罪,讓曾經的罪犯擔任陪審團是謹慎之舉嗎?&rdquo 1823年和1828年的法案并沒有取消刑事案件中由軍事裁判官和六名海軍或陸軍軍官共同裁決的審判模式,但處理民事案件時,在首席大法官的法庭上,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成立陪審團。
威廉·溫特沃斯和刑滿解教者都堅持認為,凡在英國律法中有據有考的案件都應該采取陪審團審理的審判模式,但反對派堅決反對将任何公共權力下放給有犯罪前科的人。
弗朗西斯·福布斯認為,從體制方面來說,所有被流放的罪犯服刑期滿後,都具有成為陪審員的資格,這是他們應得的權利。
芮福·達令總督沒有堅決反對建立陪審團制度,尤其當英國方面施加了一些壓力後。
在他的倡導下,1830年,上議院通過了陪審團參與審理案件的法案,允許刑滿解教者入座旁聽,但殖民地的重犯被明确排除在外。
在推進實施這項措施的過程中,威廉·溫特沃斯發揮了非常重要的與論導向作用。
毫無疑問,1830年法案的通過正是他積極幹預的結果。
1830年,在英王威廉四世的登基儀式上,威廉·溫特沃斯在請願緻辭中寫道,這一刻即将來到,&ldquo讓被剝奪英國人權利的英屬殖民地人民充分參與并享受英國憲法賦予他們的權益&rdquo。
英王威廉四世(1765&mdash1837) 設立議會限制總督權力,建立陪審團制度,解除對新聞界的官方控制,是澳大利亞向憲政自由方向邁進的三大重要步驟。
但議會成員并不是通
在一系列沖突背景下,新聞界的第一項法規出台了。
1827年,飽受《澳大利亞人》抨擊的芮福·達令總督宣布了一項法令,要求所有報刊必須有執照才能發行。
該法令還授權政府通過拒絕延長有效執照等威脅手段,壓制報刊對政府官員的抨擊。
但首席大法官拒絕證明該法令與英國律法一緻。
上議院通過的一項法案,即向每份報紙征收四便士稅的法案,也被弗朗西斯·福布斯否決,但弗朗西斯·福布斯沒有阻止另一項嚴厲措施的通過,即兩次發表藐視政府的诽謗文章且罪名屬實,就要受到被無限期流放的懲罰。
憲法修正案實施後,首席大法官不再需要證明議案的有效性,芮福·達令總督也不再強制要求對新聞界實行印花稅,甚至修改了1827年的報紙法案,規定了違法的印刷商和出版商的流放期限,以回應内政部長的批評。
弗朗西斯·福布斯一直擔任殖民地的首席審判長,直到1836年。
其間,作為新南威爾士自由化進程的堅定支持者,他拒絕批準關于限制新聞自由權的執照許可措施。
此外,他對威廉·溫特沃斯倡導的自由民主運動也十分關注。
弗朗西斯·福布斯(1784&mdash1841) 在流放罪犯的殖民地建立陪審團審判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
早在1787年,第一艦隊駛向植物學灣時,有人問英國司法部長,如何建議威廉·皮特政府解決澳大利亞的司法行政問題。
英國司法部長在報告中明确指出,澳大利亞的居民&ldquo不适合成為陪審團成員&rdquo。
然而,人們仍然希望英國的典型審判模式可以在&ldquo适當的時候被殖民地政府采用&rdquo。
殖民地政府成立四十多年後,适當的時機依然沒有到來。
問題的關鍵是,被流放至澳大利亞的人們都因觸犯法律被流放至此,不能成為陪審員裁判他人。
雖然越來越多罪犯刑滿釋放後成了自由人,但這個問題一直存在。
艾倫·巴瑟斯特勳爵曾寫道:&ldquo一個優秀組織的偉大原則在于,罪犯的罪行應該由他們的同輩人評判。
如果自由殖民者坐在審判席上裁定罪犯,法律原則能公平執行嗎?反過來,如果自由殖民者犯了罪,讓曾經的罪犯擔任陪審團是謹慎之舉嗎?&rdquo 1823年和1828年的法案并沒有取消刑事案件中由軍事裁判官和六名海軍或陸軍軍官共同裁決的審判模式,但處理民事案件時,在首席大法官的法庭上,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成立陪審團。
威廉·溫特沃斯和刑滿解教者都堅持認為,凡在英國律法中有據有考的案件都應該采取陪審團審理的審判模式,但反對派堅決反對将任何公共權力下放給有犯罪前科的人。
弗朗西斯·福布斯認為,從體制方面來說,所有被流放的罪犯服刑期滿後,都具有成為陪審員的資格,這是他們應得的權利。
芮福·達令總督沒有堅決反對建立陪審團制度,尤其當英國方面施加了一些壓力後。
在他的倡導下,1830年,上議院通過了陪審團參與審理案件的法案,允許刑滿解教者入座旁聽,但殖民地的重犯被明确排除在外。
在推進實施這項措施的過程中,威廉·溫特沃斯發揮了非常重要的與論導向作用。
毫無疑問,1830年法案的通過正是他積極幹預的結果。
1830年,在英王威廉四世的登基儀式上,威廉·溫特沃斯在請願緻辭中寫道,這一刻即将來到,&ldquo讓被剝奪英國人權利的英屬殖民地人民充分參與并享受英國憲法賦予他們的權益&rdquo。
英王威廉四世(1765&mdash1837) 設立議會限制總督權力,建立陪審團制度,解除對新聞界的官方控制,是澳大利亞向憲政自由方向邁進的三大重要步驟。
但議會成員并不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