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自治政府逐步确立
關燈
小
中
大
新南威爾士憲法就是以制憲委員會起草的文件為基礎的。
制憲委員會與英國憲法遙相呼應,盡量與英國憲法保持一緻。
威廉·溫特沃斯提議在澳大利亞建立世襲制議院。
他在一場演講中慷慨激昂地說:&ldquo世界上的其他民族都羨慕這種偉大憲章的體制類型。
&rdquo制定政府組織法的官員的任務就是将英國的現行制度具體化成明确的條文。
但這一體制呈現在許多先例和實踐中、記載在教科書中、散落在蕪雜的記錄裡,并不是一份簡潔的文件可以概括的。
殖民地成立了兩個立法議院。
其中,上議院的成員由皇室提名,即由殖民地總督根據一些大臣的意見而定,并終身任命。
下議院由選民投票選出,成為選民的條件是必須有一百英鎊财産,或每年房租不少于十英鎊的租戶,或一年食宿消費不少于四十英鎊的租客。
議會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
政府的行政事務由内閣管理,最高行政管理者的頭銜為州長或殖民地大臣。
1934年,新南威爾士的上議院進行了改革。
直接任命的議院不複存在,新成立的議院由六十名成員組成,其中每年換屆三分之一成員。
議會成員并不是通過人民選舉産生,而是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全體成員投票選出。
議會成員每十二年參加一次選舉。
1933年5月,新南威爾士以全名公投的方式通過了新制度。
1855年的法案包含了新南威爾士的新憲法,但沒有規定責任制政府的明确條款。
殖民地的上議院向英國報告了這一情況。
新憲法作為英國議會法案得以通過,并随附了幾條決議,規定了實施憲法的幾條原則。
其中一條是,負責行政管理部門的大臣或内閣成員必須得到議會的信任,如果議會表明不再信任他,可以立即罷免其官職。
這就是責任制政府的本質。
另一條原則表示,新南威爾士議會應該&ldquo盡可能向英國議會的兩個參議院的結構體制靠攏&rdquo。
因此,關于政府與選舉議院的職責關系,新南威爾士可以借鑒英國議會的做法。
新南威爾士州的第一屆責任制政府的州長兼殖民大臣是斯圖爾特·亞曆山大·唐納德森,他于1856年6月上任。
1853年,殖民地大臣邀請維多利亞州參加各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憲法制訂工作。
1853年9月,專門委員會充分利用威廉·溫特沃斯為首的制憲委員會在新南威爾士做的工作,起草了憲法。
憲法起草人是殖民地後來的首席大法官威廉姆·斯塔威。
殖民地的新管理體制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舊殖民地遵循的原則并無二緻,唯一不同的是,維多利亞上議院由選舉産生而不是由提名産生。
議院成員每十年選舉一次,參與選舉的人必須擁有價值五千英鎊的财産,或每年至少繳納五百英鎊的收入所得稅。
選舉人必須持有價值一千英鎊的自由财産,或每年繳納至少一百英鎊的收入所得稅。
但大學畢業生、宗教牧師、律師、醫生、海軍或陸軍軍官等,可以直接參加選舉,沒有收入方面的限制。
1856年,維多利亞的新憲法正式生效,第一位責任制政府的州長是威廉·海恩斯。
威廉姆·斯塔威(1815&mdash1889) 1853年,南澳大利亞計劃實行責任制政府,但直到1857年才開始正式實行。
南澳大利亞上議院的現任提名成員可以終身任職,但如果下議院通過議案要求換屆,責任制政府有權要求十年後再重新選舉上議員。
責任制政府的第一任州長是B.T.芬尼斯。
1856年,塔斯馬尼亞也成立了責任制政府,W.T.N.錢普上校擔任州長。
西澳大利亞由于一直堅持犯人流放制度,阻礙了其自身的發展,在制度方面并沒有優于其他殖民地。
起初,西澳大利亞就建立責任制政府一事向英國政府呈交報告時,殖民部大臣德比伯爵的意見是,殖民地北部&ldquo在早期形成了一塊獨立的殖民地&rdquo,因此,最好不要将其交給珀斯的議會政府。
早在1830年,提名制上議院已經成立。
1870年,除了六名提名議員,上議院又增加了十二名選舉議員,增加了議會的人數。
雖然殖民地的大部分居民并不贊成向責任制政府過渡,但随着時間的流逝,公衆意見逐漸成熟。
經過充分讨論,大多數公衆認為西澳大利亞應該向其他殖民地看齊,&ldquo應該與其他殖民地保持一緻&rdquo。
1889年,西澳大利亞的上議院提出了立憲法案。
1890年,英國政府通過了該法案。
約翰·弗利斯特擔任西澳大利亞的第一任州長,直到1901年進入聯邦議會。
制憲委員會與英國憲法遙相呼應,盡量與英國憲法保持一緻。
威廉·溫特沃斯提議在澳大利亞建立世襲制議院。
他在一場演講中慷慨激昂地說:&ldquo世界上的其他民族都羨慕這種偉大憲章的體制類型。
&rdquo制定政府組織法的官員的任務就是将英國的現行制度具體化成明确的條文。
但這一體制呈現在許多先例和實踐中、記載在教科書中、散落在蕪雜的記錄裡,并不是一份簡潔的文件可以概括的。
殖民地成立了兩個立法議院。
其中,上議院的成員由皇室提名,即由殖民地總督根據一些大臣的意見而定,并終身任命。
下議院由選民投票選出,成為選民的條件是必須有一百英鎊财産,或每年房租不少于十英鎊的租戶,或一年食宿消費不少于四十英鎊的租客。
議會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
政府的行政事務由内閣管理,最高行政管理者的頭銜為州長或殖民地大臣。
1934年,新南威爾士的上議院進行了改革。
直接任命的議院不複存在,新成立的議院由六十名成員組成,其中每年換屆三分之一成員。
議會成員并不是通過人民選舉産生,而是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全體成員投票選出。
議會成員每十二年參加一次選舉。
1933年5月,新南威爾士以全名公投的方式通過了新制度。
1855年的法案包含了新南威爾士的新憲法,但沒有規定責任制政府的明确條款。
殖民地的上議院向英國報告了這一情況。
新憲法作為英國議會法案得以通過,并随附了幾條決議,規定了實施憲法的幾條原則。
其中一條是,負責行政管理部門的大臣或内閣成員必須得到議會的信任,如果議會表明不再信任他,可以立即罷免其官職。
這就是責任制政府的本質。
另一條原則表示,新南威爾士議會應該&ldquo盡可能向英國議會的兩個參議院的結構體制靠攏&rdquo。
因此,關于政府與選舉議院的職責關系,新南威爾士可以借鑒英國議會的做法。
新南威爾士州的第一屆責任制政府的州長兼殖民大臣是斯圖爾特·亞曆山大·唐納德森,他于1856年6月上任。
1853年,殖民地大臣邀請維多利亞州參加各殖民地責任制政府的憲法制訂工作。
1853年9月,專門委員會充分利用威廉·溫特沃斯為首的制憲委員會在新南威爾士做的工作,起草了憲法。
憲法起草人是殖民地後來的首席大法官威廉姆·斯塔威。
殖民地的新管理體制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舊殖民地遵循的原則并無二緻,唯一不同的是,維多利亞上議院由選舉産生而不是由提名産生。
議院成員每十年選舉一次,參與選舉的人必須擁有價值五千英鎊的财産,或每年至少繳納五百英鎊的收入所得稅。
選舉人必須持有價值一千英鎊的自由财産,或每年繳納至少一百英鎊的收入所得稅。
但大學畢業生、宗教牧師、律師、醫生、海軍或陸軍軍官等,可以直接參加選舉,沒有收入方面的限制。
1856年,維多利亞的新憲法正式生效,第一位責任制政府的州長是威廉·海恩斯。
威廉姆·斯塔威(1815&mdash1889) 1853年,南澳大利亞計劃實行責任制政府,但直到1857年才開始正式實行。
南澳大利亞上議院的現任提名成員可以終身任職,但如果下議院通過議案要求換屆,責任制政府有權要求十年後再重新選舉上議員。
責任制政府的第一任州長是B.T.芬尼斯。
1856年,塔斯馬尼亞也成立了責任制政府,W.T.N.錢普上校擔任州長。
西澳大利亞由于一直堅持犯人流放制度,阻礙了其自身的發展,在制度方面并沒有優于其他殖民地。
起初,西澳大利亞就建立責任制政府一事向英國政府呈交報告時,殖民部大臣德比伯爵的意見是,殖民地北部&ldquo在早期形成了一塊獨立的殖民地&rdquo,因此,最好不要将其交給珀斯的議會政府。
早在1830年,提名制上議院已經成立。
1870年,除了六名提名議員,上議院又增加了十二名選舉議員,增加了議會的人數。
雖然殖民地的大部分居民并不贊成向責任制政府過渡,但随着時間的流逝,公衆意見逐漸成熟。
經過充分讨論,大多數公衆認為西澳大利亞應該向其他殖民地看齊,&ldquo應該與其他殖民地保持一緻&rdquo。
1889年,西澳大利亞的上議院提出了立憲法案。
1890年,英國政府通過了該法案。
約翰·弗利斯特擔任西澳大利亞的第一任州長,直到1901年進入聯邦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