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自治政府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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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看點 查爾斯·菲茨羅伊總督&mdash&mdash新南威爾士政府的法案&mdash&mdash上議院&mdash&mdash幾個區域的邊界&mdash&mdash菲利普港的不滿情緒&mdash&mdash喬治·格雷被選為墨爾本議會代表&mdash&mdash殖民地的自治政府&mdash&mdash澳大利亞殖民地的政府法案&mdash&mdash維多利亞名字的由來&mdash&mdash自治政府的政策&mdash&mdash威廉·溫特沃斯的新憲法&mdash&mdash提議從男爵中選舉議員&mdash&mdash維多利亞憲法&mdash&mdash責任制政府 根據1823年和1828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法案,除了澳大利亞南部、西部和塔斯馬尼亞地區,新南威爾士總督及其上議院可以在澳大利亞的其他任何地方制定法律。

    在澳大利亞南部,喬治·格雷總督執政時,由三位官員和四位被選舉人組成的七人議會成立。

    當時,議會達成共識,人口數達到五萬人後,殖民地就要組建更民主的政府體制。

    從1838年開始,西澳大利亞以同樣的程序進行管理,議會成員也包括三名官員和四名非官員。

    1825年,範迪門斯地從新南威爾士分離出來,組建了相同的議會。

    雖然議會的成員由總督選出,但他們在殖民地各自為政,而且大都經驗豐富、性格堅毅、敢于直言不諱。

    這項議會制度一直運行得很正常,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發展速度的加快,殖民地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完善的管理體制。

     嚴格來說,到1855年時,新南威爾士總督是英國政府唯一授權的澳大利亞主政官員。

    在其他殖民地,最高行政長官稱為副總督。

    查爾斯·菲茨羅伊的任命狀将他稱為&ldquo女王陛下在澳大利亞的王權代理,包括西澳大利亞&rdquo。

    查爾斯·菲茨羅伊和威廉·丹尼森是新南威爾士唯一兩位得此封号的總督,但這沒有獲得額外的總督特權。

    起初,這個稱号并沒有實際意義,直到聯邦制憲法授予總督主政整個澳大利亞聯邦的權力。

     查爾斯·菲茨羅伊(1796&mdash1858) 威廉·丹尼森(1804&mdash1871) 澳大利亞憲政史上的另一個重要階段是,1842年,《新南威爾士和範迪門斯地政府法案》通過,為當地引入了選舉制度。

    英國議會并沒有太過關注這項法案,殖民地大臣愛德華·斯坦利引進該法案時,幾乎沒有任何人提出反對意見。

    該法案帶領殖民地進入了一個新紀元,将管理事務的大部分權力交給了人民。

    該法案規定:第一,上議院人數增加到三十六人,其中十二名議員為之前任命的官員,另選舉二十四名議員。

    第二,議會有增加成員的權力,條件是必須保持議會内部有三分之一被提名成員和三分之二被選舉成員。

    第三,罪犯沒有公民權,但刑滿釋放者或得到有條件赦免的罪犯可以擁有投票權。

    第四,投票者必須擁有價值二百英鎊的自由财産。

    第五,議會成員必須擁有價值兩千英鎊的自由财産,或每年一百英鎊的收入。

    第六,菲利普港地區必須在議會中占至少五個席位,墨爾本至少一個席位,以保障菲利普港的權益。

     愛德華·斯坦利(1799&mdash1869) 菲利普港地區在議會中的代表席位數量清楚表明了其從新南威爾士脫離的意願。

    早在1840年,菲利普港的人口數還不到一萬人,當地居民簽了一份要求獨立的請願書,并成立了一個獨立聯盟。

    英國政府得知這次行動後,通過一項法案确保菲利普港地區在議會中擁有一定數量的代表席位,希望以此平息菲利普港民衆的不滿。

    法案規定了&ldquo以豪威角到墨累河的西邊發源地為界,沿河流到澳大利亞南部省份的東部邊界&rdquo為其管轄區。

    這片區域劃定的邊界與1840年《土地條例》公布的并不一緻,将新南威爾士分成了三個區域,即北部、中部和南部。

    南部的菲利普港地區的界定區域是&ldquo馬爾比季河和墨累河一直延伸到澳大利亞南部以東邊界的區域&rdquo。

    1840年5月31日,殖民地大臣約翰·羅素通過信件規定,馬爾比季河應該是菲利普港北部的邊界。

    但新南威爾士的上議院對此表示抗議,因為墨累河和馬爾比季河之間的廣泛區域裡弗賴納也被囊括其中。

    考慮到曾經引發的抗議,1842年的法案解決了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