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澳大利亞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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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政府和聯邦制&mdash&mdash會議任務&mdash&mdash聯邦政府的類型&mdash&mdash參議院&mdash&mdash衆議院&mdash&mdash避免陷入僵局的政策&mdash&mdash高級法院&mdash&mdash王權代表&mdash&mdash聯邦權力&mdash&mdash&ldquo聯邦&rdquo的名字&mdash&mdash新南威爾士與憲法&mdash&mdash喬治·裡德的态度&mdash&mdash全民公決&mdash&mdash總理大會&mdash&mdash之前的法案&mdash&mdash澳大利亞聯邦正式成立&mdash&mdash第一屆議會的召開
有了1891年的草拟憲法做參考,1897年至1898年的大會的任務就變得簡單了很多。
大會準備的草拟憲法與之前的憲法既具有普遍的相似性,又存在極大差異。
新憲法大廈的基本框架遵循了1891年規定的法律條框,唯一不同的是擴大了權力自由化的開放程度。
現在,澳大利亞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沿用熟悉的英國責任制政府模式的基礎上嫁接聯邦體系。
這個問題看上去容易,但對初次嘗試的人來說依然十分困難,尤其是參加過兩次大會的人。
這些人認為,&ldquo要麼是責任制政府扼殺聯邦制,要麼是聯邦制扼殺責任制政府&rdquo。
澳大利亞并沒有在進退兩難的境地中舉步不前,而是成功運用了一種新穎的聯邦政府體制。
很多傑出人士參與了憲法大廈的修建過程。
一些參與并檢查會議辯題的學生也參閱了前人研究過的每一個聯邦制度的案例。
一位著名人士認為英國政府模式應該适應澳大利亞的客觀條件,他說:&ldquo正如我不希望自己穿的靴子是德國制造的一樣,我也不希望澳大利亞的憲法是瑞士制造的。
&rdquo但很快有人反駁道:&ldquo哪裡制造的靴子适合我的腳,我就穿哪裡的靴子。
&rdquo澳大利亞人可以借鑒人類所有的經驗成果,憲法的拟定者也應該向多方學習。
然而,他們希望秉承真正的聯邦精神,建立所有澳大利亞人認可的立憲政府模式。
澳大利亞由六個獨立的殖民地組成,每個殖民地都擁有英國皇家統治下的完全自治政府。
沒有一個殖民地願意放棄自己的獨立權,除非對殖民地有利。
但為了聯邦,六個獨立殖民地必須将部分權力交給新成立的最高政府。
1867年,加拿大自治領成立,加拿大的省級政府服從于新成立的中央政府。
自治領憲法下的各級州長由自治領政府任命。
如果自治領政府不認可州議會通過的法律,則該法律無效。
然而,長久以來,澳大利亞各殖民地因獨立感到自豪,并不願意按照其他政府模式結成聯邦。
各殖民地不希望聯邦政府拿走自己手中的重要權力,留下一些無足輕重的權力,而是希望自己可以選擇上交哪些權力,并以嚴格的條款定義清楚。
各殖民地希望掌握主動權,成為權力的授予者,而不是聯邦政府統治下的權力接受者。
美國聯邦政府的形式比加拿大的體制更符合1897年至1898年大會的精神。
美國聯邦政府執行特别的、定義清楚的權力,而且不能越權。
一旦越權,其行為将屬于違法,并由美國高級法院宣判。
除了一條十分重要的差異,與這種模式類似的憲法正是澳大利亞需要的。
美國并沒有所謂的責任制政府,澳大利亞也希望如此。
美國的總統内閣成員不參加國會,隻對總統負責。
國會制定法律,行政部門,即總統和大臣們執行法律。
但即使國會不滿意大臣的工作方式,也無法将他們趕下台。
國會可以抱怨,但是不能幹涉行政部門的工作,因為行政部門不受國會的制約。
澳大利亞希望行政部門的大臣們參加聯邦議會,産生問題後可以當面對他們進行問責。
如果大臣們的政策及實施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要求,就會被免職。
因此,簡單來說,就權力的嚴格劃分和限制方面,澳大利亞希望借鑒美國的政府形式,但就議會大臣的責任方面,希望借鑒英國。
因此,澳大利亞憲法規定,除非是議會成員,否則大臣的任期不能超過三個月。
如果政府希望任命某人為大臣,這個人必須在議會中占有一席之地。
如果沒有選區支持他,他就不能繼續擔任大臣。
為了保護各殖民地的權利,憲法成立了參議院作為立法機關。
參議院由來自各殖民地的六名成員組成。
因此,在參議院,人口較少的塔斯馬尼亞和人口較多的新南威爾士獲得了同樣多的席位。
雖然有失公平,但為了避免讓人數較少的殖民地與人數衆多的殖民地發生利益沖突,讓人數較少的殖民地也能捍衛自己的權益,參議院必須這樣做。
人們普遍認為,如果隻存在一個立法機關,而且其成員是通過選民選舉出來的,人口較少的殖民地可能會在選民數量方面受到壓制。
譬如,如果參議院正在讨論一個有關塔斯馬尼亞的議案,人口較少的塔斯馬尼亞隻能有五個代表,但新南威爾士卻可以有二十七個代表。
這樣一來,塔斯馬尼亞極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對待。
但如果參議院
大會準備的草拟憲法與之前的憲法既具有普遍的相似性,又存在極大差異。
新憲法大廈的基本框架遵循了1891年規定的法律條框,唯一不同的是擴大了權力自由化的開放程度。
現在,澳大利亞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沿用熟悉的英國責任制政府模式的基礎上嫁接聯邦體系。
這個問題看上去容易,但對初次嘗試的人來說依然十分困難,尤其是參加過兩次大會的人。
這些人認為,&ldquo要麼是責任制政府扼殺聯邦制,要麼是聯邦制扼殺責任制政府&rdquo。
澳大利亞并沒有在進退兩難的境地中舉步不前,而是成功運用了一種新穎的聯邦政府體制。
很多傑出人士參與了憲法大廈的修建過程。
一些參與并檢查會議辯題的學生也參閱了前人研究過的每一個聯邦制度的案例。
一位著名人士認為英國政府模式應該适應澳大利亞的客觀條件,他說:&ldquo正如我不希望自己穿的靴子是德國制造的一樣,我也不希望澳大利亞的憲法是瑞士制造的。
&rdquo但很快有人反駁道:&ldquo哪裡制造的靴子适合我的腳,我就穿哪裡的靴子。
&rdquo澳大利亞人可以借鑒人類所有的經驗成果,憲法的拟定者也應該向多方學習。
然而,他們希望秉承真正的聯邦精神,建立所有澳大利亞人認可的立憲政府模式。
澳大利亞由六個獨立的殖民地組成,每個殖民地都擁有英國皇家統治下的完全自治政府。
沒有一個殖民地願意放棄自己的獨立權,除非對殖民地有利。
但為了聯邦,六個獨立殖民地必須将部分權力交給新成立的最高政府。
1867年,加拿大自治領成立,加拿大的省級政府服從于新成立的中央政府。
自治領憲法下的各級州長由自治領政府任命。
如果自治領政府不認可州議會通過的法律,則該法律無效。
然而,長久以來,澳大利亞各殖民地因獨立感到自豪,并不願意按照其他政府模式結成聯邦。
各殖民地不希望聯邦政府拿走自己手中的重要權力,留下一些無足輕重的權力,而是希望自己可以選擇上交哪些權力,并以嚴格的條款定義清楚。
各殖民地希望掌握主動權,成為權力的授予者,而不是聯邦政府統治下的權力接受者。
美國聯邦政府的形式比加拿大的體制更符合1897年至1898年大會的精神。
美國聯邦政府執行特别的、定義清楚的權力,而且不能越權。
一旦越權,其行為将屬于違法,并由美國高級法院宣判。
除了一條十分重要的差異,與這種模式類似的憲法正是澳大利亞需要的。
美國并沒有所謂的責任制政府,澳大利亞也希望如此。
美國的總統内閣成員不參加國會,隻對總統負責。
國會制定法律,行政部門,即總統和大臣們執行法律。
但即使國會不滿意大臣的工作方式,也無法将他們趕下台。
國會可以抱怨,但是不能幹涉行政部門的工作,因為行政部門不受國會的制約。
澳大利亞希望行政部門的大臣們參加聯邦議會,産生問題後可以當面對他們進行問責。
如果大臣們的政策及實施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要求,就會被免職。
因此,簡單來說,就權力的嚴格劃分和限制方面,澳大利亞希望借鑒美國的政府形式,但就議會大臣的責任方面,希望借鑒英國。
因此,澳大利亞憲法規定,除非是議會成員,否則大臣的任期不能超過三個月。
如果政府希望任命某人為大臣,這個人必須在議會中占有一席之地。
如果沒有選區支持他,他就不能繼續擔任大臣。
為了保護各殖民地的權利,憲法成立了參議院作為立法機關。
參議院由來自各殖民地的六名成員組成。
因此,在參議院,人口較少的塔斯馬尼亞和人口較多的新南威爾士獲得了同樣多的席位。
雖然有失公平,但為了避免讓人數較少的殖民地與人數衆多的殖民地發生利益沖突,讓人數較少的殖民地也能捍衛自己的權益,參議院必須這樣做。
人們普遍認為,如果隻存在一個立法機關,而且其成員是通過選民選舉出來的,人口較少的殖民地可能會在選民數量方面受到壓制。
譬如,如果參議院正在讨論一個有關塔斯馬尼亞的議案,人口較少的塔斯馬尼亞隻能有五個代表,但新南威爾士卻可以有二十七個代表。
這樣一來,塔斯馬尼亞極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對待。
但如果參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