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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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告其處。
既至,不複見店,有(《廣記》作“但”)一神女廟,因置所遺而去。
正彜後為溧水令。
(《廣記》有“相”字)傳雲,往往有遇(《廣記》有“之”字)者,不知其詳。
(《廣記》卷三百十四,不作未,詳作審)○劉宣戊寅歲(案:戊寅當梁貞明四年,吳天祐十五年),吳(師)征越,敗于臨安,裨将劉宣,傷重卧于死人中。
至夜,有官吏數人持簿書至,遍閱死者,至宣乃扶起視之,曰:“此漢非是。
”引出十餘步,置路左而去。
明日賊退,宣乃得歸。
宣肥白如瓠,初伏于地越人割其尻肉,宣不敢動。
後瘡愈,肉不複生,臀竟小偏,十餘年而卒。
(《廣記》卷三百十四,“而”作“乃”。
曾慥《類說》亦引)○黃魯徐三誨為撫州錄事參軍,其下幹力黃魯者,郡之俚人,年少頗白皙,有父母在鄉中,數月一告歸,歸旬日複來。
一旦歸來,月餘不至,三誨遣吏至其家召之。
家人雲:“久不歸矣。
”于是散尋之,又月餘乃見,在深山中,黃衣屣履挾彈而遊,與他少年數人皆衣服相同(《廣記》作“類”),捕之不獲。
魯家富,乃召募(《廣記》有“人”字)伏于(《廣記》無“于”字)草間以伺之。
數日,果擒之,而諸少年皆走,歸問其故,曰:“山中有石氏者,其家如王公,納我為婿。
”他無所言,留數日,複失去,又于山中求得之,如是者三。
後一日,竟去,遂不複見。
尋石氏之居亦不能得。
此山乃臨川人采石之所,蓋石之神也。
(《廣記》卷三百十四)○張鋋張鋋者,累任邑宰,以廉直稱。
後為彭澤令,至縣宅,堂後有神祠,祠前巨木成林,烏鸢(《廣記》“烏鸢”二字作“為”字)野禽,群巢其上,糞穢積于堂中,人畏其神,故莫敢犯。
鋋大(《廣記》無“大”字)惡之,使巫祝(《廣記》作“祀”)于神曰:“所為土地之神,當潔清,縣署以奉居人,奈何使腥穢如是耶?爾三日中當盡逐衆禽,不然吾将焚廟而伐樹矣。
”居二日有數大鹗奮擊而至,盡壤群巢。
又一日,大雨,糞穢皆淨。
自此,宅居清潔矣。
(《廣記》卷三百十四)○浔陽縣吏庚寅歲(案:庚寅當唐長興元年,吳大和二年),江西節度使徐知谏,以錢百萬修廬山使者廟。
浔陽令遣一吏典其事,此吏嘗入城,召一畫工俱往,畫工負荷丹彩,雜物從之。
始出城,吏昏然若醉,自解衣帶投地,畫工以吏(《廣記》無吏字)為醉,而随之,須臾複脫衣棄帽,比至山中,殆至裸身。
近廟,澗水中有一卒,青衣白韋蔽膝,吏至乃執之,畫工救之曰:“此醉人也。
”卒怒曰:“交交加加,誰能得會?”竟擒之,坐于水中。
工知其非人也,走往廟中告人,競往視之,卒已不見,其吏猶坐水中,已死矣。
乃閱其出納之籍,則已乾沒過半。
進士謝嶽見(《廣記》“見”上有“親”字)之。
(《廣記》卷三百十四)○朱元吉烏江縣令朱元吉,言其所知,泛舟至采石遇風,同行者數舟皆沒。
某既溺,不複見水,道路如人間,其人驅之東行,可在東岸,山下有大府署,門外堆壞船版木如邱陵,複有諸(《廣記》“諸”字在“運”字下)人運溺者财物入庫中甚多。
(《廣記》作“衆”)入門堂上有官人,遍召溺者,閱籍審之。
至某獨曰:“此人不合來,可令送出”,吏即引去。
複至舟所,舟中财物亦皆還之。
怳然不自知,出水已在西岸沙上矣。
舉船俨然,亦無沾濕。
(《廣記》卷三百十四)○酤酒王氏建康江甯縣廨之後,有酤酒王氏,以平直稱。
癸卯歲,二月既望,夜,店人将閉外戶,忽有朱衣數人,仆(《廣記》有“馬”字)甚盛,奄至戶前,叱曰:“開門,吾将暫憩于此。
”店人奔告其主,其主曰:“出迎。
”則已入坐矣。
主人因設酒食甚備,又犒諸從者,客甚謝焉。
頃之,有仆夫執細(《廣記》作“捆”)繩百千丈,又一人執撅弋數百枚,前白請布圍,紫衣可之。
即出以弋釘地,系繩其上,圍坊曲人家使遍。
良久曰:“事訖。
”紫衣起,至戶外,從者白此店亦在圍中矣。
紫衣相謂曰:“主人相待甚厚,空(《廣記》作“免”)此一店可乎?”皆曰:“一家耳,何為不可?”即命移代,出店于圍外。
顧主人曰:“以此相報。
”遂去,倏忽不見。
顧視繩弋已亡矣。
俄而,巡使歐陽進邏(《廣記》有“巡”字)夜至店前,問:“何故深夜開門?又不滅燈燭,何也?”主人具告所見,進不信,執之下獄,将以妖言罪之。
居一日,江甯(《廣記》“江甯”作“建康”)大火,(《廣記》有“自”字)朱雀橋西至鳳台山,居人焚之殆盡,此店四鄰皆為煨燼,而王氏獨免。
(《廣記》卷三百十四)○鮑回鮑回者,嘗入深山捕獵,見一少年裸卧大樹下,毛發委地,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勿殺我,富貴可
既至,不複見店,有(《廣記》作“但”)一神女廟,因置所遺而去。
正彜後為溧水令。
(《廣記》有“相”字)傳雲,往往有遇(《廣記》有“之”字)者,不知其詳。
(《廣記》卷三百十四,不作未,詳作審)○劉宣戊寅歲(案:戊寅當梁貞明四年,吳天祐十五年),吳(師)征越,敗于臨安,裨将劉宣,傷重卧于死人中。
至夜,有官吏數人持簿書至,遍閱死者,至宣乃扶起視之,曰:“此漢非是。
”引出十餘步,置路左而去。
明日賊退,宣乃得歸。
宣肥白如瓠,初伏于地越人割其尻肉,宣不敢動。
後瘡愈,肉不複生,臀竟小偏,十餘年而卒。
(《廣記》卷三百十四,“而”作“乃”。
曾慥《類說》亦引)○黃魯徐三誨為撫州錄事參軍,其下幹力黃魯者,郡之俚人,年少頗白皙,有父母在鄉中,數月一告歸,歸旬日複來。
一旦歸來,月餘不至,三誨遣吏至其家召之。
家人雲:“久不歸矣。
”于是散尋之,又月餘乃見,在深山中,黃衣屣履挾彈而遊,與他少年數人皆衣服相同(《廣記》作“類”),捕之不獲。
魯家富,乃召募(《廣記》有“人”字)伏于(《廣記》無“于”字)草間以伺之。
數日,果擒之,而諸少年皆走,歸問其故,曰:“山中有石氏者,其家如王公,納我為婿。
”他無所言,留數日,複失去,又于山中求得之,如是者三。
後一日,竟去,遂不複見。
尋石氏之居亦不能得。
此山乃臨川人采石之所,蓋石之神也。
(《廣記》卷三百十四)○張鋋張鋋者,累任邑宰,以廉直稱。
後為彭澤令,至縣宅,堂後有神祠,祠前巨木成林,烏鸢(《廣記》“烏鸢”二字作“為”字)野禽,群巢其上,糞穢積于堂中,人畏其神,故莫敢犯。
鋋大(《廣記》無“大”字)惡之,使巫祝(《廣記》作“祀”)于神曰:“所為土地之神,當潔清,縣署以奉居人,奈何使腥穢如是耶?爾三日中當盡逐衆禽,不然吾将焚廟而伐樹矣。
”居二日有數大鹗奮擊而至,盡壤群巢。
又一日,大雨,糞穢皆淨。
自此,宅居清潔矣。
(《廣記》卷三百十四)○浔陽縣吏庚寅歲(案:庚寅當唐長興元年,吳大和二年),江西節度使徐知谏,以錢百萬修廬山使者廟。
浔陽令遣一吏典其事,此吏嘗入城,召一畫工俱往,畫工負荷丹彩,雜物從之。
始出城,吏昏然若醉,自解衣帶投地,畫工以吏(《廣記》無吏字)為醉,而随之,須臾複脫衣棄帽,比至山中,殆至裸身。
近廟,澗水中有一卒,青衣白韋蔽膝,吏至乃執之,畫工救之曰:“此醉人也。
”卒怒曰:“交交加加,誰能得會?”竟擒之,坐于水中。
工知其非人也,走往廟中告人,競往視之,卒已不見,其吏猶坐水中,已死矣。
乃閱其出納之籍,則已乾沒過半。
進士謝嶽見(《廣記》“見”上有“親”字)之。
(《廣記》卷三百十四)○朱元吉烏江縣令朱元吉,言其所知,泛舟至采石遇風,同行者數舟皆沒。
某既溺,不複見水,道路如人間,其人驅之東行,可在東岸,山下有大府署,門外堆壞船版木如邱陵,複有諸(《廣記》“諸”字在“運”字下)人運溺者财物入庫中甚多。
(《廣記》作“衆”)入門堂上有官人,遍召溺者,閱籍審之。
至某獨曰:“此人不合來,可令送出”,吏即引去。
複至舟所,舟中财物亦皆還之。
怳然不自知,出水已在西岸沙上矣。
舉船俨然,亦無沾濕。
(《廣記》卷三百十四)○酤酒王氏建康江甯縣廨之後,有酤酒王氏,以平直稱。
癸卯歲,二月既望,夜,店人将閉外戶,忽有朱衣數人,仆(《廣記》有“馬”字)甚盛,奄至戶前,叱曰:“開門,吾将暫憩于此。
”店人奔告其主,其主曰:“出迎。
”則已入坐矣。
主人因設酒食甚備,又犒諸從者,客甚謝焉。
頃之,有仆夫執細(《廣記》作“捆”)繩百千丈,又一人執撅弋數百枚,前白請布圍,紫衣可之。
即出以弋釘地,系繩其上,圍坊曲人家使遍。
良久曰:“事訖。
”紫衣起,至戶外,從者白此店亦在圍中矣。
紫衣相謂曰:“主人相待甚厚,空(《廣記》作“免”)此一店可乎?”皆曰:“一家耳,何為不可?”即命移代,出店于圍外。
顧主人曰:“以此相報。
”遂去,倏忽不見。
顧視繩弋已亡矣。
俄而,巡使歐陽進邏(《廣記》有“巡”字)夜至店前,問:“何故深夜開門?又不滅燈燭,何也?”主人具告所見,進不信,執之下獄,将以妖言罪之。
居一日,江甯(《廣記》“江甯”作“建康”)大火,(《廣記》有“自”字)朱雀橋西至鳳台山,居人焚之殆盡,此店四鄰皆為煨燼,而王氏獨免。
(《廣記》卷三百十四)○鮑回鮑回者,嘗入深山捕獵,見一少年裸卧大樹下,毛發委地,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勿殺我,富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