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回 張風作嗔辭買囑天來含淚具遵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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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近來病後虛寒,心無主辛,事多遺忘。

    惟鮑師爺可以代理。

    若得其人首肯,可以拟得八分光景。

    」貴興曰:「若此當何如?」邦爵曰:「他今與人購得珍珠手钏一雙,尚欠交銀六千兩。

    如可計辦,必然又有九分光景。

    」貴興欣然取出銀六千兩,托他前往斡弄。

     當日,鮑師爺正在乏銀交價,欲将手钏還人。

    偶遇邦爵所求,慨然領下。

    登時入見劉公,試問梁姓命案如何批判。

    劉公援筆寫來,批雲: 爾天來如果被貴興擺布财神,冤沉八命,該縣何得瞞詳?豈容污吏惡民徒令生死男女并受其害?自當從重究處。

     劉公曰:「批内四十四字,不可更移。

    」鮑師爺一見此批,如何受得淩家之賄?遂歎曰:「府台差矣,此案原貴興受冤,天來借此卸債。

    稍有所偏,便成武林縣案矣。

    」劉公暗思:「前日宰武林縣時,曾不聽老鮑之言,也因辦差一樁命案,後夾弄得零零落落,得他極力操持,然後可能免罪。

    今若不聽其言,又來辦錯,若之何哉?」乃謂鮑師爺曰:「我病未瘳,日裡精神恍惚,心無主宰,夜來魂魄飄零。

    爾可與我細心批來,慎毋贻累。

    」鮑師爺唯唯點頭,教劉公升堂審判,須要如此如此。

    一日排衙吊審,貴興呈上訴詞。

    廣州府劉公視之,其詞雲: 具訴詞人監主淩貴興 訴為兩仇出捏架禍吞财乞一天究救事。

    生父宗客在日,與惡梁天來父朝大合夥二十餘年。

    是時情同管鮑,義若雷陳。

    因康熙四十八年朝大置老北沙田數頃,為欠價銀與生父宗客借出九五息銀一千兩,湊交田價。

    至康熙五十七年分夥,生父欲取回此銀。

    朝大因幾息微,合算不思吐還,甜延歲月。

    生父亡後,朝大又相繼亡。

    屢向天來兄弟讨取,積惡成仇。

    豈料賊劫其家,惡以八命陷人,希圖卸債,乃以「虎豪疊噬抄殺七屍八命事」到縣捏叩,更有積匪張風,在生家下曾偷曬陳,被家人毒打,懷恨在心。

    天來買之為證,捏生叔姪在案。

    幸有衿耆鄉正知生平日讀書守法,天來的系架禍卸債,共憤不平,公堂保結。

    蒙縣台審釋無辜。

    但以反造之條不究,千金之債不償,儒弱書主憚禍,不敢與聞,隻得遵依官斷。

    豈料惡狼陷不休,乃以「财神擺布巧織瞞詳八命沉冤号天伸雪事」蒙行牌喚審,敢不凜遵?赴訴外開明梁朝大借數一紙呈電。

    乞天察釋無辜究償欠項,舉家頂祝公堂。

    沾恩切赴! 劉公覽畢,舉筆而判之。

    判曰: 梁天來輕信張風之言,遂告貴興為賊。

    一定賊劫在前而張風報之在後。

    做狀人必不真切,易以張風報之在先,賊後突至。

    夫張風既有先報,何不報明水泛營兵,取下獰船?況該司衙門不遠,豈肯知頂斃哉!爾自問良心,不無枉告貴興之理,縣判不遵?因欠數未消,誣告之案有存,恐貴興不肯幹休,未異日故再下石。

    一則以免後患,二則聞勝為奇,何其道理?顯然為識者洞鑒肺腑,朝延律例森嚴,奚容爾民刁訟哉?淩貴興其中不無逼勒,搶割田禾。

    查律例,凡欠債估人妻女,準折者絞監候﹔估人田産準折者,重則軍徒,輕則枷責﹔奪人财貨者,雖不足亦算還清,嗣後不得向天來讨取分毛。

    天來亦不得誣告貴興抄殺八命等語,捏人命案,例該徒杖。

    但念爾天來一家受害,姑寬不究,各具遵依存案。

     天來意以在府伸冤,誰想被府台勒寫遵依,不覺氣喪心堕,淚如雨下。

    更見張風鞭得血流遍地,愈覺凄涼。

    此時意欲不遵,勢不可得。

    隻得勉強寫成一紙,呈與劉公。

    劉公曰:「嗣後隻可問官追賊,爾二人無許再行冒渎。

    」言罷,轉入後堂。

    欲知後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