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作為指導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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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隻是為物理世界的知識補充有關人的知識。

    我們的讨論首在說明,這樣一種觀點造成了人和物之間荒誕可笑、難以應付的分裂。

    與事物的交互作用可以形成外部調節的各種習慣,但隻有當事物被用來制造一個結果時,與事物的交互作用才會引起有意義的和自覺的活動。

    假如一個人能夠修正另一個人的心智,那麼,他唯有使用各種物理條件,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從而從對方那裡喚起某種響應的活動。

    以上是我們得到的兩個主要結論。

    如果與這樣一種理論&mdash&mdash把假設人與人之間直接關系的心理學作為假設個體與物理對象有直接關系的心理學的一個從屬性學說&mdash&mdash進行對比,那麼,詳述和實行上述兩個結論是可取的。

    這種所謂的社會心理學,實質上是以&ldquo模仿&rdquo觀念為基礎的。

    所以,我們必須探讨模仿在塑造精神傾向上的本質和作用。

     根據這種理論,對個體的社會控制有賴于個體模仿或效仿他人各種行動的本能趨向。

    他人充當了範例的作用。

    青少年模仿的本能是如此的強烈,以至于他們力圖遵照别人确立的模式,使之在自己的行為方式中再現出來。

    然而,根據我們的理論,這裡所謂的模仿,就其作為與他人一起參與對一個事物的使用并由此引發共同興趣這個意義來說,是一個誤導性的名稱。

     當前關于模仿觀念的根本謬誤,是它被本末颠倒了。

    它把結果當作了造成結果的原因。

    毋庸置疑,處于形成同一個社會群體過程中的個體都有着相似的心智;他們能夠理解彼此。

    在類似的情形中,他們傾向于按同樣的主導性觀念、信念和意圖而行事。

    從外部看,人們可能會認為他們緻力于相互&ldquo模仿&rdquo,他們幾乎以相同的方式做類似的事情,在這個意義上,說他們相互&ldquo模仿&rdquo确實也沒錯。

    但是,&ldquo模仿&rdquo這個概念并不闡明他們為什麼如此行事;它隻是重述了模仿這一事實,以此作為一種解釋。

    它實際上是循環論證,猶如那句名言所昭示的:鴉片之所以能讓人安睡,因為它有安眠的效力。

     行為在客觀上的類似,以及因與他人一緻而獲得的精神上的滿足感,都被冠以&ldquo模仿&rdquo之名。

    這一社會事實繼而被認作一種心理力量,而這種心理力量可以創造相似性。

    所謂的模仿,其中相當一部分隻是處于相似結構中的人們對相似的刺激作出的相似的回應。

    受到無禮侮辱的人,會生氣并轉而攻擊那個無禮的人,這跟模仿沒有什麼關系。

    盡管這一陳述可以得到許多毋庸置疑的事實的佐證,但它仍然可以遭到質疑。

    事實上,在風俗各異的群體中,對一個無禮的侮辱作出回應的方式是迥然各異的。

    在一個群體中,人們可能會用互毆亂鬥來解決;在另一個群體裡,人們可能發起挑戰要求決鬥;在第三個群體中,人們可能表現出傲慢無視,置之不理。

    可以說,之所以出現不同的現象,是因為不同的群體為模仿所設立的範例是不同的。

    其實,解釋這類現象根本不必訴諸&ldquo模仿&rdquo概念。

    風俗不同,隻意味着對行為的實際刺激上的差異。

    何況,自覺的指導也會發揮作用,因而早期對個體行為的贊同或不贊同影響深重。

    更有影響力的是如下的事實:如果一個人不能以他所屬群體目前通行的方式行動,那麼,他實際上就在這個群體之外。

    隻有按别人的行為方式亦步亦趨,他才能以親近而平等的身份和他們締結聯系。

    一個人由于以這種方式行事而被允許進入這個群體中,另一個人則由于以那種方式行事而被拒之門外,來自這方面的壓力從未減弱過。

    所謂模仿的結果,主要是指自覺指導的成果,以及與一個人有聯系的那些人無意識的認同和承認所産生的有選擇的影響的成果。

     設想某個人把一個球滾過去給一個孩子,這個孩子接住了球并把它滾回來,這個遊戲就這樣持續下去。

    這裡的刺激不隻是看到球,或者看到另一個人滾動它,而是這個情形&mdash&mdash進行遊戲的情形。

    這裡的回應也不隻是把球滾回去,而是要讓另一個人有可能接住球,又能重新把球滾過來&mdash&mdash隻有這樣,遊戲才可能進行下去。

    在這裡,&ldquo模式&rdquo或範例并非另一個人的行動,整個情形要求每一個人都應該考慮到别人已做的和将做的事情,從而調整自己的行動。

    其中可能涉及模仿,但模仿隻起附帶性的作用。

    這個孩子出于自身的考慮而對這一活動産生了興趣,他試圖保持這個興趣;之後,他可能會注意别人是如何接球、如何控球的,從而改善自己的行為。

    他模仿的是别人的行為方式,而不是别人所做的事情的結果以及要做的事情。

    他之所以模仿别人的行為方式,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的,并把這種模仿作為他積極行動的一部分,希望切實有效地參與到這個遊戲中去。

    不難想象,早期兒童為了順利地實現自己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依賴以下這些事實:他們使自己的行為适合其他人的行為,從而了解與别人行為一緻有什麼好處;同樣地,他們為了使自己能與别人行為一緻,因而發展出對别人行為的理解。

    從這個源頭所産生的、在行動中有同理心的壓力本身就很大,以至于訴諸模仿根本是多此一舉的。

     事實上,與模仿促進實現結果的手段截然不同,模仿的結果是膚淺而暫時的,對人們的性情傾向産生不了什麼影響。

    這種弱智者特别擅長的模仿影響外部行為,卻影響不了他們的行為所表現的意義。

    如果我們發現兒童熱衷于這樣的模仿,便有可能斥責他們像猩猩、猴子、鹦鹉或盲目的模仿者,而不是(如同他們在模仿社會控制的一種重要手段時,我們會做的那樣)鼓勵他們。

    另一方面,對實現成果的手段進行模仿是明智的行為。

    它涉及周密的觀察和明斷的選擇,以便把自己正在努力做的事情做得更好。

    當模仿的本能被用于實現目的時,就像别的本能一樣,可能變成促成切實有效的行動的一個因素。

     因此,這裡的補充說明加強了這樣一個結論:真正的社會控制意味着形成某種精神傾向,即一種對目标、事件、行為的理解方式,而這種理解方式使人能有效地參與各種聯合活動。

    隻有因回應他人的反對而造成了摩擦,才會導緻如下的觀點,即社會控制是通過強制的方式進行一系列違背自然傾向的行動而實現的。

    隻有對人們彼此關聯(或有興趣進行相互回應)的各種情形置之不理,才會把模仿看作推進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4.在教育中的某些應用 為何一個原始人群體永遠處于蒙昧之中,而一個文明人群體則始終處于文明的狀态下?毋庸置疑,我們腦海中最快浮現出來的答案是:因為原始人是蒙昧的,他們隻有低等的智力,他們的道德意識也可能有問題。

    但是,細緻地斟酌一番,便會質疑:原始人的天生才能是不是明顯地低于文明人的天生才能?通過研究,可以确定的是:天生的差别不足以解釋文化上的差别。

    從某種意義上說,原始人的心智是他們制度落後的結果,而非原因。

    他們的社會活動就是如此,以至于束縛了他們關注和發生興趣的對象,從而也束縛了對他們精神發展的刺激。

    即使就進入關注範圍的對象來說,原始人的社會風俗也容易把他們的觀察和想象聚集到不可能在心智中産生成效的各種性質上。

    對各種自然力量缺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