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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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八 大理寺 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十四年複置始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十九年審刑司革二十二年複陞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設司務二十九年寺複革後改寺為司永樂初複為寺設官仍舊 諸司職掌 本寺官其所屬二寺官職專審録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寃枉者推情辯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審録囚人參詳罪名 諸司職掌 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拟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録若審得囚無寃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将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逓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準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号收掌然後印押平允回報原衙門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駁亦依式具本将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衙門再拟如二次改拟不當仍前駁回議拟候三次改拟不當照例将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駁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準拟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并如前行若審得囚人告訴寃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将囚連案依前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來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别衙門再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 合律照駁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駁謹具奏聞 一照駁 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準竊盜一貫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 一準拟 事内幹連人王乙等各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拟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門再問謹具奏聞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拟某人等二名除審拟允當外數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若原系公文者則雲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寃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别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寃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 準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事例 洪武間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寃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非複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獄惟二寺分審其屬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者左寺審之屬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所府州縣者右寺審之今分審地方屬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内府京衛等衙門并未出京長史司者送左寺屬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衛所邊衛外夷者送右寺 左寺帶管衙門 六科       光祿寺 尚寶司      中書舍人 承運等十庫    宗人府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國子監     太常寺 太仆寺     鴻胪寺 行人司     太醫院 欽天監     上林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