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此例】 宣德八年奏淮王府祿米折色每石鈔十五貫正統七年令各主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十二年奏準各王府祿米将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并儀縣候官出閣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内定撥鈔於官庫内支給 又令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将軍等祿米若出閣在前受封在後以受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閣在後以出合日為始 成化二年奏準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聼按季支用鎮國将軍等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攴給 十七年奏準親王原有額設官攅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攅收受郡王以下無官攅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自後不許奏讨本府自收及折收銀兩 弘治三年奏準各王府郡王将軍儀賓祿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讨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王府将軍等重出領狀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将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七年奏準各王府儀賓祿米俱本色四分折色六分 十三年奏準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内使旗校管莊人等幹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财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内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兩司巡守官縱容不舉幷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已上支給
正統二年令親王郡王薨及将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遣男女以封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其無男女之妃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米養贍身終住支若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凡該住支而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内扣除 又令親王郡王将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時請旨令所在官司量給衣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用度卒後所遺妻子亦如之其有歲久人口漸增者仍請旨量為加增 弘治元年奏準庶人使女止許四口每口月給米一石歲給絹布各一疋 十二年奏定凡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并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日停止郡王薨母及妃女并宮人歲給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故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幷家眷歲給米五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封各減十石鎮國等中尉故母及恭人宜人安人女幷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自郡王而下所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日停止其郡王宮人并将軍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已上養贍
公侯驸馬伯祿米
事例
洪武初凡公侯驸馬伯祿米皆給官田令量其原定官糧私租之數依主佃分數收取 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給祿米論功定數舊賜田還官與驸馬儀賓祿米俱全支本色 永樂二年令公侯驸馬伯祿米照文武官例米鈔兼支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餘折鈔二百以下全支米 二十二年令公侯驸馬伯祿米折鈔俱於南京支麥 洪熙元年令公侯驸馬伯折鈔祿米米麥兼支 宣德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準給公侯伯祿米一半每疋折米二石 正統元年令仍照舊米麥兼支十一年令公侯驸馬以南京該支三分本色照在京軍職折支絹者聽 十二年奏準公侯伯祿米有自願分與族親者聽不願與者親族不許争訟分奪 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祿米仍米鈔兼支 六年令以龍江鹽倉鹽照文武官例準支南京公侯驸馬伯祿米 七年令以太倉庫折草銀準支公侯驸馬伯折色鈔每銀一兩準鈔七百貫 成化十九年奏準公侯伯祿米本色折色之數子孫承襲之時俱照舊該部奏請取自上裁二十年令公侯驸馬伯本色祿米每石暫折銀七錢以後仍照舊例 弘治元年令公侯驸馬伯本色祿米仍折支銀 十年令兩京公侯驸馬伯本色祿米自後每石折銀七錢
明會典卷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