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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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十三 吏部十二 諸司職掌 在京未入流品衙門吏攅滿日於九品衙門吏員内用 九品衙門吏攅滿日於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内用 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滿日於七品衙門書吏六品衙門典吏内用 七品衙門書吏滿日於五品衙門司吏内用 六品衙門司吏滿日於五品衙門司吏内用 五品衙門典吏滿日於五品衙門司吏四品衙門典吏内用 五品衙門司吏滿日於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内用 四品衙門典吏滿日於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内用 四品衙門司吏滿日於三品衙門令史胥史二品衙門典吏内用 三品衙門典吏滿日於三品衙門令史胥史二品衙門典吏内用 三品衙門令史胥史滿日於二品衙門令史一品衙門典吏内用 二品衙門典吏滿日於二品衙門令史一品衙門典吏内用 二品衙門令史滿日於一品衙門掾史對品衙門都吏内用都吏滿日於一品衙門提控内用 一品衙門典吏滿日於對品衙門掾史内用掾史滿日於對品衙門提控内用 在外大小衙門典吏不許陞轉三十六個月考滿給由赴京聽用 事例【詳見驗封司】 諸司職掌 凡除授過官員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赴内府用寶附貼如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及本部選部考功付并各衙門開到官員事故明白下落緣由通類具奏開揭如無的确下落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 事例 凡續附貼黃每月一次具奏年終類進内庫收貯 諸司職掌 凡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於事故冊内類姓開寫年籍腳色鄉貫住址曆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以憑存照 諸司職掌 凡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劄付應天府【在京劄付順天府】給引照囬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期年喪服不許守制及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裡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服滿起複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明令 凡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贓罪及系官錢糧依例勾問 事例 凡官吏守制服滿定限赴部在京北直隸四個月河南山東六個月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八個月福建兩廣貴州四川十個月雲南一年此外違限二個月之上參問 凡在京堂上官丁憂具奏給與孝字号勘合司屬以下官并太醫院醫士舊例類引奏請 弘治元年奏準不引官關勘合醫士送順天府給引南京堂上官丁憂親自赴京奏給勘合司屬以下官本部以勘合發南京吏部填給起複齎赴本部類繳其吏員人等各給引如舊在外官吏俱從所在官司放回并申本部 洪武十九年令欽天監官不守制後許奔喪三個月 二十六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絶聞父母喪者交盤付見任官吏方許守制 二十八年令隂陽醫學官丁憂起複就彼複職世襲土官在職守制 三十五年令太常寺官雖由樂舞生出身聞父母喪亦許囬原籍守制 永樂元年令王府官父母殁於任所者囬原籍守制太醫院官及醫士有父母殁葬於京城外者許依墳守制 正統七年令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辄便保奏奪情起複 天順二年令官吏以舊喪詐作新喪者發順天府昌平遵化薊州等處為民系順天府者發口外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其聞父母喪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