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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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籍沒犯人家産田地内有祖先墳茔者不在抄劄之限 事例 洪武十七年令各處抄劄人口家财就解本處衛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軍役其餘人口給與軍官為奴金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類解馬匹令本衛收養給與無馬軍人騎坐牛隻給與有屯去處屯種無屯去處并一應孳畜麄重物件就行變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收 二十一年令謀逆奸黨造僞鈔等項沒其赀産丁口其餘止收赀産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二十四年令各處抄劄解到罪人家屬有成丁者随營無成丁者依親俱送大理寺再審續将抄來金銀等項并麄重什物變賣鈔貫通行解部俱不動原封就令彼處原解人役徑送内府該庫進納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齎獲批單字号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将原差人批回原籍官司備照 二十八年奏準抄劄遷發律與大诰該載者宜從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者止罪本身存留戶下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二十九年議準抄劄提人革去所差旗軍令當該衙門出批差散騎或舍人齎批往所在有司比号着落附近衛所差撥旗軍眼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門仍令親齎家财一同引奏發落如有合提緊關人數及無軍衛去處臨期請旨差解 獄具 諸司職掌 凡司獄司所設一應獄具山東部掌行務要較勘如法或有損壞案呈本部官為修理置辦 事例 洪武二十年令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系囚送本部審理 二十八年诏本部将合用獄具依法較定與諸司遵守敢有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獄具處治皂隸隻禁辄便聽從行使者一體處死聽使之際如曾用言陳告長官不從皂隸隻禁不坐 成化七年刑科奏準凡問刑衙門務要欽遵律定獄具不許擅用梃棍夾棍腦篐烙鐵等項非法重刑敢有故違擅用者事發問作酷刑官送吏部奏請定奪 十一年申明禁約除人命強竊盜并犯該死罪者須用嚴刑究問外其餘有犯輕罪問刑官擅用法外獄具照例拿問 弘治十三年議準内外問刑衙門除應問死罪并竊盜搶奪重犯須用嚴刑考訊外其餘止用鞭樸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情罪輕重辄用梃棍夾棍腦篐烙鐵等項慘刻刑具如一封書鼠彈筝欄馬棍等項名色或灌鼻簽指及用徑寸懶竿不去棱節竹片亂打或打腳踝或鞭脊背若但傷人不曾緻死者不分軍民職官俱奏請降級調用因而緻死者俱發原籍為民如因公事考訊笞杖臀腿去處緻死者依律科斷不在此例 明律 笞 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長三尺五寸 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闆如法較勘毋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 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長三尺五寸 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闆如法較勘毋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 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長三尺五寸 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栲訊臀腿分受 枷 長五尺五寸頭濶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志其上 杻 長一尺六寸厚一寸 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鐵索 長一丈 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 連環共重三斤 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五